量理宝藏论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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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理宝藏论释--开显因明七论灯(蒋阳洛德旺波尊者著)
[p1] 索达吉堪布仁波切译
[p2] 无与伦比导师释迦佛,开创事势理轨陈那尊,
[p3] 制服邪说法称论师等,圣境智者成就者前礼。
[p4] 速疾于无垢刹成佛因,十地相好无杂了分明,
[p5] 自在诠释集量七论(1)意,萨迦文殊怙主(2)前敬礼。
[p6] 讲解理藏注疏无比拟,热毕桑给酿温雅绒尊(3),
[p7] 全知至尊罗哦大堪布(4),受持法藏阿秋(5)前敬礼。
[p8] 慈定甘露悦众慈庆喜,遍树法幢根嘎嘉村师,
[p9] 蒙受文殊宝剑灌顶者,钦则旺波惠赐吉祥花。
[p10] 引导吾入此法持三藏,辩才最胜桑给绕吉尊,
[p11] 精通声律因明阿巴雅(6),麦彭秀列南嘉前敬礼。
[p12] 决断违属金刚之锐智,周密此理虽非如我者,
[p13] 凭借自力诠注之行境,谨依前辈无谬教典释。
[p14] 此处所讲至尊文殊菩萨(之化身)萨迦班智达所著、有十一品内容的这部《量理宝藏论》分三:入论分支;二、真实论义;三、造论究竟之事宜。
[p15] 甲一(入论分支)分三:一、为通名言而说论名;二、为除违缘而礼赞;三、为使造论究竟而立誓。
[p16] 乙一、为通名言而说论名:
[p17] 梵语:札玛纳耶达讷德
[p18] 藏语:擦玛热毕得
[p19] 汉语:量理宝藏论
[p20] 为什么叫量理宝藏论呢?因为此论相当于是无余收集因明七论与《集量论》正理珍宝的宝藏。本论名称运用梵语的必要,就是为了知晓与梵语所引出的说词及释词(7)相符。
[p21] 乙二(为除违缘而礼赞)分三:一、礼赞殊胜本尊;二、礼赞根本上师;三、礼赞二位理自在。
[p22] 丙一、礼赞殊胜本尊:
[p23] 顶礼圣者文殊童子!
[p24] 远远胜过凡夫、声缘、大乘不清净七地菩萨,故为“圣者”;身语意无有粗浅过失,故为“文”;圆满二利,堪为所依之最,故为“殊”;原本已经成佛,然而却示现为菩萨“童子”相。在这样的圣者文殊童子前,作者首先三门毕恭毕敬而顶礼。
[p25] 丙二、礼赞根本上师:
[p26] 具见一切所知之慧眼,具成众生妙善之大悲,
[p27] 具行无边事业之威力,怙主文殊上师足下礼。
[p28] 于此所礼赞的对境是拥有无量无边智悲力功德的根本上师,智之特点:具有无碍洞察尽所如所一切所知的慧眼;悲之特点:具足成办所有众生增上生决定胜一切妙善的大悲;力之特点:具备恒常周遍不断行持无边无际利乐幻化事业的威力。(作者)在这样的智悲力之主尊、与怙主文殊菩萨无二无别的具德上师札巴嘉村足下稽首敬礼。
[p29] 丙三、礼赞二位理自在:
[p30] 妙慧顶佩功德宝珠饰,二谛舌出空性毒蛇声,
[p31] 智悲目光反方无法忍,智者海严具德龙王胜。
[p32] 这里是以与龙王相似的手法来礼赞所颂的对境,微妙胜深的妙慧头顶佩戴着无余照见事势理意义的功德宝珠饰品;完整无缺的二谛舌根发出空性与无我的毒蛇叫声;咄咄逼人的智悲目光令辩方反方之士无法忍受;堪为希求解脱诸智者大海的庄严。以上述五种相似点而运用了形象化修饰法(8)。愿这般出色的具德 龙王陈那法称二位论师克胜诸方。
[p33] 乙三、为使造论究竟而立誓:
[p34] 雪域千万智者之群星,虽启法称教典之莲苞,
[p35] 然至吾慧阳光未普照,无法明现论意之花蕊。
[p36] 以慧明目如实慎重见,法称论师所许之意趣,
[p37] 具足妙慧正直以慈悯,求义他众意乐说此论。
[p38] 造论善始善终之因——立誓:在雪域这片土地上,精通推理的鄂(勒巴西绕)(9)、夏(秋吉桑给)、藏(尊追桑给)、丹(玛威桑给)等智者繁星的慧光尽管开启了具德法称论师教典的莲苞,然而,乃至萨迦班智达我的慧日光芒尚未普照期间,根本无法了然显出因明七论究竟意趣的花蕊。因此,为了使之明现,作者我并非随心所欲,而是依靠俱生、修行及本尊加持的智慧明目如理如实善加照见具德法称论师的意趣,进而具备分析相违相属的妙慧,并且居心正直,不偏不倚,无有贪图名声的动机,以怜悯渴求善说的其他补特伽罗的意乐而宣说此论。
第一品观境
[p39] 甲二(真实论义)分二: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
[p40] 乙一(从总反体抉择所知)分三:一、所知境;二、能知识;三、彼识知境之方式。
[p41] 丙一(所知境)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p42] 丁一、法相:
[p43] 境之法相识所知。
[p44] 对境的法相就是以取本身之识所认知,因为境是安立识的因。
[p45] 丁二(分类)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遣诤。
[p46] 戊一(破他宗)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释说破彼观点。
[p47] 己一、宣说对方观点:
[p48] 设若声称义共相(10),无现(11)二者皆为境。
[p49] 藏地有些论师声称:显现境与所取境是一体,因此不同地点、不同时间、不同行相的外境虽然不成立一个共相,但被认定为一体如“瓶子”一样的义共相分别错乱境与如“二月”一样本无见有的无分别错乱境,这两者均是对境。
[p50] 己二(释说破彼观点)分二:一、有境识应成不错乱之过;二、对境应成可见之过。
[p51] 庚一、有境识应成不错乱之过:
[p52] 则违取彼二识误。若谓境有然如绳,
[p53] 执著为蛇本错乱。执杂境有故未错,
[p54] 由境无故执蛇谬。
[p55] 驳:这样一来,则与取这两种境的分别识及眼识二者错乱明显相违(义为这二识就不应该错乱),因为这两种识是所取境的识,如同缘取瓶子的眼识。
[p56] 如果对方说:这不一定,尽管所取境存在,但就像将绳子执著为蛇的识一样,是分别念本身错乱,并不是由境不存在而安立错乱识的。
[p57] 驳:你们所说的比喻与意义完全不同。因为,执著杂色的眼识是所取境存在的识,所以不会错乱,所取境蛇原本无有反而执为有,才安立执蛇的分别念为错乱。
[p58] 庚二、对境应成可见之过:
[p59] 设若二种显现境,除识之外异体有,
[p60] 处可见位之他人,亦应亲睹如瓶等。
[p61] 如果义共相与本无见有这两种显现境都是除识之外有不同实体的所取境,那么处于可见方位的其他人观看时也应当能亲眼见到,就像瓶子、柱子等位于可见的地方众人有目共睹一样。
[p62] 若谓虽皆为外境,然如不见躯体内,
[p63] 错乱二相恒联己,是故他者不得知。
[p64] 内身非为可见境,是故自己亦不见。
[p65] 对方又辩解道:虽然这两个境均是有别于识的外境,但是,就像看不见自己的体内一样,这两种错乱的显现由于与见者自身之识恒常密切相联。所以,即便处于可见方位的其他人也无法了解、见到。
[p66] 驳:你们所说的比喻与意义截然不同,内部的身体有遮障阻隔并非是可见的对境,不仅他人,就连自己也不能亲见。
[p67] 若谓与己常系故,彼二亦非可见境。
[p68] 唯与自心相联故,纵说他者亦不解。
[p69] 对方答道:由于唯独与有境本身恒时相联,故而这两种境并非是他人可见的对境。
[p70] 驳:那么,由于唯独与自识相联的缘故,与谁也不共同,如此一来,就像自证一样,无论如何讲说他人也不能了达或理解。
[p71] 若谓相系各自心,是故言说他知彼。
[p72] 二人所诠义共相,乃互异故无法合。
[p73] 对方又申辩:每个人都有与自识相联的一个义共相,因此当一个人说自己的对境时,另一个人也能了解自己心中的那个对境。
[p74] 驳:这种观点绝不合理,说者与听者两人所说的义共相与各自的心相联,根本不是一体,也就是毫不相干的异体,所以绝不能理解成共同的对境,因为两个事物无法结合成一个。
[p75] 若谓各自人前有,二种心相皆雷同,
[p76] 自前呈现乃自境,未曾显现彼非境,
[p77] 是故异体所取境,焉能执著为一体?
[p78] 于同耽著为一体,应用名言故不违。
[p79] 对方又说:由于个人心中呈现存在的心相,这两种义共相一模一样,故而对相同的事物耽著为一体,缘它而应用名言,所以并不相违。
[p80] 驳:那么请问,说者心中显现的那一行相,在听者心里呈现还是不呈现? 如果在自前显现,就证明是自己独有的对境,因此绝不能执为共同;假设在自己心中未曾显现,它就不是自己的对境,这样一来,就不可能了知彼此相同。由此看来,互为异体者所取的境又怎么可能耽著、执著为一体呢?绝不可能执为一体。
[p81] 若谓虽本是异体,然错乱为一境取。
[p82] 执为一体错乱故,成立彼非所取境。
[p83] 又对方说:各自心中的对境实际上是异体,然而由于人们没有认识到它们是异体,致使错乱执为一体。
[p84] 驳:对境本非一体而妄执为一体这并不符合对境的真实情况,因此纯粹是错乱的心。通过以上这种方式完全可证明义共相并不属于所取境之列。
[p85] 依理观察本无有,多数仍旧耽著境,
[p86] 如以指尖指示时,愚者误谓见虚空。
[p87] 上述意义以暂停偈来说明,如果以事势理来观察这样错乱识的两种所取境,就会认识到,实有的真实境本不存在,可是多数人仍旧耽著境存在,这就像愚笨的人们误认为看见虚空一样。比如,有人问:“虚空在哪儿?”另有人用指尖指示说“虚空在这”,对方朝着手指方向的空间望去,虽然他一无所见,却说“我已经见到了虚空”。
[p88] 戊二、立自宗:
[p89] 所量唯独一自相。
[p90] 究竟的所量或真正的所量唯是独一无二的自相,如果对它直接加以衡量,它就是所取境;倘若隐蔽衡 量,它则为耽著境;假设人们以这两种方式取境,都不会受欺惑,因此是照了境。
[p91] 戊三(遣诤)分二:一、遣除于错乱识无境之诤;二、遣除于所取境自相之诤。
[p92] 己一(遣除于错乱识无境之诤)分四:一、遣除与二所量之说相违;二、遣除义共相与本无见有对境相同之诤;三、遣除与领受相违;四、遣除遮破以量不可知之过。
[p93] 庚一、遣除与二所量之说相违:
[p94] 若谓相违许二境。取境式言自共相。
[p95] 辩方发太过:如果义共相不是境,显然与陈那论师所说“所量二故量为二”即所量境有二的观点相违。
[p96] 答辩:并不相违,陈那论师指的并不是真正的所量境有两个,所量原本只有一个自相,但从有直接(明)间接(暗)两种取境方式的角度而说量的对境有自相与共相两种。
[p97] 庚二、遣除义共相与本无见有对境相同之诤:
[p98] 若谓无现同所量。彼无境之必要力,
[p99] 发等相即识本身,浮现毛发实不成。
[p100] 若分析彼有实法,存在与否乃共相。
[p101] 对方辩道:两种错乱境中,既然义共相被称为所量,那本无见有为何不立为所量?安立的理由相同嘛!
[p102] 答辩:这两者并不相同,义共相虽然不是自相,但将它误解为自相而取境,结果能得到照了境的自相。而本无见有, 不仅自体不是自相,而且将其耽著为自相也不具有对境的必要,再者,即使将它耽著为自相也得不到照了境的自相,因此也不具备对境的功能。
[p103] 对方发问:那么,有眼翳者前浮现毛发等,既不是自相,也不是总相,到底包括在什么当中呢?
[p104] 浮现乱发等情况外境根本不存在,这种显现其实就是识本身,由此可包括在自相中。想当然认为与识异体而显现外界毛发,纯属是事物原本不存在情况下的一种迷乱,因此实际不成立。在以分别念来分析“浮现毛发到底存不存在有实法”时,显现毛发的概念会呈现在心中,这属于共相。可见,绝没有(除共相自相之外)的第三种所量。
[p105] 庚三、遣除与领受相违:
[p106] 若谓二种无实法,自证间接成立破。
[p107] 二颠倒识无有境,以自证所领受故,
[p108] 彼等即为识自身,无执有故乃错觉。
[p109] 对方辩道:取义共相与本无见有这两种无实法之有境自证的领受可以直接成立,由此间接可证明两种对境存在,所以依此与领受相违便可驳倒这二者无有对境的观点。
[p110] 驳:如果承认义共相与取受乱发等的颠倒识二者都存在境,则以上述的量有妨害,因此与识异体存在的境并不成立。再者,由于自证只是直接领受它们的形象,所以显现那一境的形象实际上就是识本身。从自境本不存在有实法反而执为存在这一点来看,实属错觉。
[p111] 庚四、遣除遮破以量不可知之过:
[p112] 谓若无非自相境,相违无实成所量。
[p113] 建立所说所破法,有实无实故无违。
[p114] 对方说:如果除自相以外的其他所量境不存在,那么与无实法能作所量相违,因为无实法无自相之故。
[p115] 驳:我们在进行破立的过程中,心中取受一个存在的所破有实法,然后建立它到底存在不存在有实法,所以无有相违之处,因为并不是毫不牵涉所立而对独立自主的无实法加以衡量。
[p116] 己二(遣除于所取境自相之诤)分二:一、辩论;二、答辩。
[p117] 庚一、辩论:
[p118] 个别论师则声明,外所取境智者破,
[p119] 识所取境此不容,唯一所量亦非理。
[p120] 个别论师辩道:关于外在的所取境,法称论师等智者以六尘同时结合等正理早已予以否定了,而外境不存在情况下的一个内识的所取境,在承认外境的这一场合不可能有立足之地。因此,所量唯一是自相的这一观点也就不合乎道理。
[p121] 庚二(答辩)分二:一、总分析宗派之观点;二、阿阇黎所抉择之观点。
[p122] 辛一、总分析宗派之观点:
[p123] 相异宗派各宣称,乃为本性自在天,
[p124] 主物尘识及缘起,自宗他宗所承许。
[p125] 顺世外道声称一切法都是由本性而生的,大自在派则认为万法是由常有的大自在天所造;数论派主张说万法是由尘、暗、力三者平衡的主物所生;食米斋派与有部经部承认万法由微尘组成;唯识宗承许万法唯心;中观宗则认定胜义中远离一切戏论,世俗中缘起显现形形色色的万事万物,暂时随经部行、随瑜伽行、随世间共称而有三种安立。以上各不相同的宗派,已表明了所有自宗他宗的观点。
[p126] 辛二(阿阇黎所抉择之观点)分二:一、抉择经部观点;二、抉择唯识观点。
[p127] 壬一(抉择经部观点)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p128] 癸一(破他宗)分二:一、破有部宗;二、破与之同类雪域派。
[p129] 子一、破有部宗:
[p130] 传说阻隔不见故,非识有依根能见。
[p131] 乃无情故非能见,同时之中无相属。
[p132] 据说,有部宗主张:由于中间有阻隔的色法见不到,因而并不是以识来见色法的。有色根中也是正在对对境起作用的有依根才是能见。
[p133] 驳:这种观点不合理,因为有色根是无情法,不能充当能见。并且由于根、境互为他体,因此不应是同体相属;如果是在相同时间,也不存在彼生相属。由此可知,根、境是能见所见的关系不合理。
[p134] 子二、破与之同类雪域派:
[p135] 雪域派说境与识,同时即为所能取。
[p136] 时间同故无相属,无因有识诚相违。
[p137] 谓前刹那境为因,同时乃是所取境。
[p138] 由境已生故识成,同时之境无所需。
[p139] 夏瓦(秋吉桑给)等雪域派个别论师宣称:根虽然不是能见,但由于在不同的时间不能充当对境,因此,对境与有境识二者在同时并存,即是所取与能取……。
[p140] 这种说法不合理。由于境识二者同时的缘故,如上所述此二者无有关联,这样一来就与无有境因而有认知它的有境识相违,也就是具有无因的过失。
[p141] 假设对方又说:前刹那的对境是识所缘的因,与自识同时的境是所取境。
[p142] 驳:那么,由前刹那的对境,加上根、作意为缘,识已经产生了。既然识已经成立,那么与识本身同时的对境显然就无有任何必要了。
[p143] 癸二、立自宗:
[p144] 由对境根及作意,所产生者乃为识。
[p145] 食等虽是生子因,似父母相境亦尔,
[p146] 是故对境有二果,心识亦许为二相。
[p147] 依照经部的观点,真正的外境是除识以外的隐蔽分。也就是说,前一刹那,境、增上缘的根及等无间缘的作意三者聚合,第二刹那生起具境相之识,而安立为了知或见到境相的名言。
[p148] 如果有人想:同样是因,为何识相同境而生起,却不相同根而生起呢?
[p149] 这是有实法的自然规律。比如,食品、时间、温度等均是生孩子的因,然而生出的婴儿只与父母的形象等相仿。识也同样唯与境相同而产生。所以,诸如“瓶子”一样的一个对境具有两种果,其一,产生对境本身后面的同类;其二,为取本身的根指点出相同自己的形象。同样,识也被承许为有两种相。诸如“取瓶子”的识产生外观对境之形象的境证与内观自明自知本体的自证。
[p150] 壬二(抉择唯识观点)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遣诤。
[p151] 癸一(破他宗)分二:一、破有部经部;二、破世间共称。
[p152] 子一、破有部经部:
[p153] 远离一及众多故,外境无有相亦无。
[p154] 有部经部承许外境的因——无分微尘实有。
[p155] 这种观点不合理,因为若是无分就不能组成粗法。进一步地说,如果中间的一个微尘,与四面八方的若干微尘不相粘连,就无法构成粗大的团块;假设粘连在一起,中间的那一微尘就成了有分,因为众多微尘粘连的部分是他体;再者一尘粘连的位置没有容纳多尘的机会。正因为“一”不成立,由它累积的“多”也就不可能成立,因而细法粗法显然不存在成实。为此,除识之外另行的外境绝不存在。依此理由可知,能指点形象者无有,形象也就不存在,犹如石女的儿子本不存在,也就无有他的色相之说。
[p156] 子二、破世间共称:
[p157] 依于世俗世共称,则与量立成相违。
[p158] 有些人声称:对于观察世俗名言,按照月称论师的观点,随顺未经观察的心而进行。
[p159] 这种说法不合理,世俗名言的观察如果单单依于世间共称,则在不加分析的心前,依靠现量、比量,破立等等所进行量与非量类别等一切量的安立也就不应理了,因此相违。
[p160] 癸二、立自宗:
[p161] 明知俱缘因证成,俱缘不允是他体,
[p162] 若为他体因不容,如现二月蓝识同。
[p163] 他遮余边能否定。
[p164] 凭借明知因与俱缘定因来证明一切外境唯是自心的显现。其一、明知因推理:所知对境(有法),与取彼之识是一体(立宗),外境不成立且明了证知现分,以具有识的法相故(因),如同以具有项峰、垂胡特征来证明是黄牛一样(比喻)。
[p165] 其二、俱缘定因:必定同时缘的任何法,不可能是他体,如果是他体,就不可能运用俱缘定因。因此,如同现二月一样,依靠此因也可证实蓝色与取蓝色之识也不是他体。〔推理公式:蓝色与取蓝色之识(有法),非为他体(立宗),必定同时缘之故(因),如现二月(比喻)。〕蓝色与取它的识必需同时缘取这一点以自身感受便可证实。
[p166] 宗法同品遍(12):在错乱根识前一个月亮显现为两个这一同品喻上可以成立,因为同品喻与俱缘定因、所立法非他体这两者从同存在之故。异品遍(13): 不同他体通过遣除他边能够推翻。具体来说,对于他体有实法在不同时间,依靠不同取受可以破斥;在相同时间凭借有害因能予以否定。推理公式:毫不相关的任何法(有法),不会有决定同时缘的情况(立宗),如同蓝色与黄色(比喻),你们承认眼与色是他体且同时之故(因)。
[p167] 子三(遣诤)分二:一、遣除与微尘相同之诤;二、观察有无相而遣除非理。
[p168] 丑一、遣除与微尘相同之诤:
[p169] 谓心相续同有支,刹那犹如微尘分,
[p170] 由是三刹那性故,远离一体及多体。
[p171] 由是三刹那性故,一刹那成不容有,
[p172] 若一刹那不容有,显然已失三本性。
[p173] 有些中观论师辩道:心的相续同样可依靠遮破有支的理证加以破除。心识刹那也像微尘的部分一样,需要有靠近过去与未来的两个部分,所以心识刹那同样是初中末三刹那的本性,故而心也远离一体多体。
[p174] 驳:刹那是部分的观点不应理,由于是三刹那本性的缘故,不可能是一刹那,如果一刹那不可能,那么显然已失去了三刹那本性的身份。可见,以所谓的“三”破“一”也不合情理。
[p175] 粗尘同时环绕故,居中微尘成有分,
[p176] 三时顿时不生故,现在刹那乃无分。
[p177] 而且,刹那与微尘迥然不同,微尘在组成粗 尘的过程中,需要同时环绕,由此居于中间的微尘就变成了有分,如果这样顺其自然,就是有分;倘若加以剖析,就会成为无分而毁灭,如同发梢的露珠一样。而刹那不会招致这种过失,因为三时不可能同时,过去与未来于现在无有之故。所以,从现在刹那自身的角度而言实是无分。圣者阿阇黎将三刹那结合起来破析是在否定声闻承许三时实有的观点,并不是破无分刹那,因为单单从现在刹那能起作用的有实法成立的侧面来说可以安立无分。
[p178] 丑二、观察有无相而遣除非理:
[p179] 现外境乃识本身,此者显现外无有,
[p180] 习气坚固不坚固,能立真实与虚妄。
[p181] 如果对方说:无论识有相与否,倘若境不存在,则相违量与非量的安立。
[p182] 驳:凡是显现的外境无一例外均是识本身,此显现也同样在外界中毫无立足之地。然而,从由习气坚固认定一个月亮及白色海螺等是量、习气不坚固而看见两个月亮与黄色海螺非量的角度而言安立真实及虚妄实属合理。
[p183] 摄义的总结偈:
[p184] 乃至承认有外境,期间因称所取境,
[p185] 如若所知纳入内,境及有境别不成。
[p186] 只要是站在承认外境宗派的立场上,期间境识就不应该是一体,当时,能指点形象的因被称为所取境;如果一切所知纳入内识之中,则境与有境就不成立他体。
[p187] 量理宝藏论中,第一观境品释终。
[p188] (1)集量七论:指《集量论》与《因明七论》。《集量论》:古印度佛学家陈那论师著。通论推理八事,重点概括全部真能悟心为现量品、自利品、观违碍品、他利品、观譬喻品、观能破品等六品以进行抉择的一部量学即因明论著。《因明七论》:也叫《七部量理论》。古印度因明家法称发扬陈那所著《集量论》的七部注释,即《释量论》、《定量论》、《理滴论》、《因滴论》、《关系论》、《悟他论》及《诤理论》。前三论释因明之本体;后四论释因明之组成部分,故有三本四支之称。
[p189] (2)萨迦文殊怙主:指文殊菩萨的化身萨迦班智达。
[p190] (3)热毕桑给酿温雅绒尊:此句中涉及四位上师,其一、热毕桑给:即哦耶巴·热毕桑给,萨迦班智达的亲传弟子,对因明造诣非浅,著有解释《因明七论》的《大理藏》等论典;其二、酿温:即酿温·根嘎花,极其精通因明的一位上师,素有“求因明,找酿温”的美称,著有《释量论》注释等诸多论典;其三、雅:即雅楚桑杰花(公元1350——1414),萨迦派显乘法师,酿温的弟子,于卫藏一带弘法,造就了宗喀巴大师的上师仁达瓦等著名大德,著有《量理宝藏论释·放射理光》等教典;其四、绒:即绒顿·释迦嘉村(公元1361——1449),对因明无所不通的一位上师,22岁传讲《定量论》,自此发誓终生不间断法施,注有《定量论释》等四十一部论著。
[p191] (4)全知至尊罗哦大堪布:其中全知至尊,即萨迦派的全知果仁巴,被堪为真正开显《量理宝藏论》密意的一位杰出因明上师,著有《量理宝藏论释·光明疏》《开显因明七论释》等诸多论典。其次罗哦大堪布,著有《量理宝藏论释·日光疏》
[p192] (5)阿称:即阿旺秋札上师,著有《探索量理宝藏奥义疏》。
[p193] (6)阿巴雅:即晋美花丹。
[p194] (7)释词与说词:释词是从解释的角度而命名;说词是指口中所说的名称。例如:青蛙虽可以释为“水生”,但它的说词并不是“水生”。
[p195] (8)形象化修饰法:用比方摹拟被比事物性状,加以形象化后,不用同、似等词,使二者形成一体以修饰其词句。分为二十类:省格、不省格、省或不省格、全部、支分、总体、一支、相应、不相应、参差、提高、相违、原因、双关、同况、异况、否定、平分、双重各歪曲。
[p196] (9)鄂·勒巴西绕与鄂·洛丹西绕叔侄两位译师的合称。叔父鄂·勒巴西绕先从色尊学经,后与纳措译师同往迎阿底峡大师,师事之。曾译有《中观心论注》等。1073年建奈托寺,即后来著名的桑普寺。其侄洛丹西绕(1059——1109):幼从鄂·勒巴西绕听受阿底峡尊者诸法,先后在克什米尔学经十七年,译出《量庄严论》等书,并校订旧译甚多。聚集徒众两万余人。鄂氏叔侄以讲授《定量论》与《慈氏五论》为主,尤侧重于讲授因明,故桑普寺在长期内为研习因明学中心。
[p197] (10)义共相:概念共相之一种,但存在于思维过程中之增益部分,即心中现起的外境形象,如思维中所现抽象之瓶。
[p198] (11)无现:指本无见有,对境实际无有或不成实,但在暂受惑乱外因损伤之根识中明白显现,如见一月为二月之无分别颠倒识。
[p199] (12)同品遍:因法立量中之第二支。惟在立量之同品中确定为有。如云:“若是所作性,则遍是无常;以有烟故,知其有火。”皆存在于同品之中,或所立者与因从同。
[p200] (13)异品遍:因法立量之第三支。与立量所立事物反义相属,故于立量异品之中决定是无。如云:“若其是常,则遍是非所作性。”异品中无,与所立反,即与因反。
第二品观识
[p201] 丙二(能知识)分二:一、法相及分类;二、抉择此等之义。
[p202] 丁一、法相及分类:
[p203] 识之法相即明知。由境而言成多种,
[p204] 由识而言一自证。
[p205] 识的法相即是明了觉知。
[p206] 分类:如果从境等的角度来分,则有多种;从对境的方面有取义共相及自相的有分别及无分别识两种;从本体的侧面有错乱与未错乱两种。诸如此类,分门别类虽然多种多样,但如果从有境识的角度归纳,就是唯一的自证,因为一切外境最终可包含在自相中、一切识归根到底包括在独一无二的自证中。
[p207] 丁二(抉择此等之义)分二:一、量之法相;二、非量之识。
[p208] 戊一、量之法相:
[p209] 关于量的法相在下文中有论述。
[p210] 戊二(非量之识)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p211] 己一(破他宗)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p212] 庚一、宣说对方观点:
[p213] 现而不定伺察意,已决颠倒犹豫识。
[p214] 藏地有些论师发表看法说:所有非量识包括在伺察意、现而不定识、已决识、颠倒识及犹豫此五识当中。其中每一识都有法相及分类。
[p215] 一、伺察意,法相:认定前所未知的隐蔽分与事实相符。分类:有三种,其一、无理由伺察意:诸如,平白无故地认为祖辈古老的井中有水;其二、颠倒理由伺察意:依靠不定因、不成因而一口咬定所立真实;其三、不定理由伺察意:虽然不懂三相推理,却由所作因而了达无常性。
[p216] 二、现而不定识,法相:不违反方面的增益而显现出外境自身的法相。分类:有三种,其一、境相不明现而不定识:诸如,观现世心(1)的相续中取蓝色的根现量前刹那显现蓝色而未决定;其二、心未专注现而不定识:诸如,当心集中在某一所缘上时见到色法等;其三、迷乱理由所致现而不定识:诸如,将贝壳误认成白银时,没有断定是贝壳。
[p217] 三、已决识,法相:先前已经了解的作用尚未失去,而与反方面的增益相违来取境。分类:有三种,其一、所谓的现量已决识:诸如,现量取蓝色第二刹那以后的识;其二、随现量已决识:随着现量已决识产生的分别决定识;其三、随比量已决识: 诸如,随从比量所生的忆念。
[p218] 他们所承认的犹豫及颠倒识与自宗一致。
[p219] 庚二(破彼观点)分三:一、破伺察意自体;二、破现而不定识是非量识;三、破已决识乃不证识以外非量识。
[p220] 辛一(破伺察意自体)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p221] 壬一(总破)分三:一、观察则不合理;二、发太过;三、以同等理而破。
[p222] 癸一、观察则不合理:
[p223] 伺察意终不待因,唯是立宗成犹豫,
[p224] 若观待因不超越,真因或三相似因。
[p225] 如果伺察意根本不观待运用理由(因),则单单是立宗而已。倘若观察它现在成不成立,就成了犹豫,因为悬而未决之故。假设观待因,那绝不会超出真因与三种相似因的范畴。真因是指因在有法上成立并唯一涉及同品。所谓的三种相似因是指,虽然因在有法上成立但只涉及异品的相违因(2)、涉及或不涉及同品异品两方面的不定因(3)以及因在有法上不成立的不成因。
[p226] 癸二、发太过:
[p227] 二具理由伺察意,若不摄三似因中,
[p228] 则成第四相似因。伺察意若非似因,
[p229] 则已出现第三量。若实决定仍非量,
[p230] 比量亦应成非量。
[p231] 假设颠倒理由与不定理由两种伺察意不能包含在不成因等三种相似因中,那么就出现了所谓证实伺察意的因——第四种相似因,因为你们承认存在不是三种相似因其一的因之故。如果所谓的伺察意,不是相似因,且是一种真实的决定,又不承认它是现量及比量,如此一来,“伺察意”的第三个量就已出现了。如果伺察意明明重新确定真实情况仍然不是量的话,那比量为何不成为非量?
[p232] 如果对方说:虽然决定真实状况,但它并不是像比量一样断除了增益。
[p233] 若定仍未断增益,则非能害与所害。
[p234] 若谓虽然无决定,真假犹豫三不违。
[p235] 无决定失伺察意,成二则难立犹豫。
[p236] 驳:倘若如此,那决定与增益之间就成了不是能害与所害的关系。如果这样承认,则明显违背论典及正理。
[p237] 假设对方解释说:虽然不是决定事实,但认为“本来有水的古井中有水吧”,是真实的伺察意;认为“无有水吧”,属于虚假颠倒识;认为“可能有可能无”三心二意的念头是犹豫识。因此,这三种识各自分开并不相违。
[p238] 如果不存在真实的决定,就失去了伺察意的法相,因为你们认定伺察意是与事实相符的决定。如果认为“有”、“无”的两种想法分别成了伺察意与颠倒识,那除此之外就很难另外安立犹豫识独立自主的一个法相。
[p239] 癸三、以同等理而破:
[p240] 或如真实伺察意,倒伺察意何非理?
[p241] 许则失真伺察意,非尔前者亦同非,
[p242] 模棱两可成犹豫,设若容有坏定数。
[p243] 若是倒识伺察意,亦应成量同等理。
[p244] 既然你们承认断定隐蔽的事物与实际相符是真实伺察意,那为何断定前所未知的隐蔽分与实际不符的颠倒伺察意是伺察意不合理?
[p245] 如果对方承认这一点,显然已失坏了“伺察意是符合实际真情之识”的观点。
[p246] 如若对方说:颠倒估计两种可能性不是伺察意。
[p247] 驳:那么,对真实伺察意同样分析,也是模棱两可的心态,因此该同样不是伺察意。如果瞻前顾后仍旧没有断绝怀疑的话,就成了犹豫识,而不可能是伺察意。假设承认伺察意有符合、不符合事实的两种可能性,就已经失坏了承认五识的定数。
[p248] 如果对方说:不会有这种过失,虚假伺察意明明是颠倒识。
[p249] 驳:那么,你们的伺察意也应变成决定事实的量了,理由相同之故。
[p250] 壬二(别破)分三:一、破无理由伺察意;二、破颠倒理由伺察意;三、破依教之识为伺察意。
[p251] 癸一、破无理由伺察意:
[p252] 设若无因伺察意,真实一切成真实。
[p253] 假设没有或者尚未取得认 为井中有水等“有”之理由的伺察意是真实决定符合对境实情的识,那么认为自己下面有宝藏等所有心识一律成了真实,因为你们承认虽无理由也真实之故。
[p254] 癸二、破颠倒理由伺察意:
[p255] 若是倒因伺察意,则与意趣成相违。
[p256] 即便具有以所量建立无常等一切颠倒理由也像你们所承许的那样,所谓的伺察意必须是犹豫以外的他识,可是阿阇黎明明将不定因的这些识均归纳在犹豫中,因此你们的观点与(理自在法称论师)的意趣相违。
[p257] 癸三、破依教之识为伺察意:
[p258] 知自他宗教典识,归四识非伺察意。
[p259] 如果对方认为:了达自宗他派的教典中自己所诠的识(4)是伺察意。
[p260] 驳:事实并非如此。其中依于四谛、二无我等有确凿依据之教的一切识是量;依于通过沐浴苦行等来清净罪业等有能害之教典的一切识是颠倒识;依于既无能立也无能害的教典中有耽著义的一切识是犹豫识,没有耽著义的一切识则是不悟识。因此,依于一切教典的识均可归集在这四类识当中,而不是指伺察意。
[p261] 辛二、破现而不定识是非量识:
[p262] 设若现而不定识,非为真实之正量,
[p263] 一切现量成非量,现量决定已遮故。
[p264] 假使对现量显现对境尚未决定的现而不定识不是量,那么所有现量也都成了 非量,理由是:现量决定自相这一点,阿阇黎在论典中已经遮破完了,只是凭借显现自相而安立为量,并不是决定性。关于此理在下文中将予以阐述。
[p265] 辛三(破已决识乃不悟识以外非量识)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p266] 壬一、总破:
[p267] 已决识若以理究,则已成为不悟识,
[p268] 颠倒识或正量识,此外他识不容有。
[p269] 如果以正理对所谓的已决识进行追根究底,则由于自境已为量所断定,因此它不属于犹豫识。剩下来,要么是不悟识、要么是颠倒识、要么是正量,必然成为这三者其一,不应该再有其他识,理由是,除此四类识以外不可能有其他识之故。尤其他该包含在不悟识的范围内,因为已决识自己只是回忆先前的对境,而本身无有所了别的对境。
[p270] 壬二(别破)分二:一、真破;二、遣诤。
[p271] 癸一(真破)分二:一、破相违法为同体;二、破根识种类为量。
[p272] 子一、破相违法为同体:
[p273] 现量现在无分别,已决过去乃分别,
[p274] 境时缘取方式违,彼二同体岂可能?
[p275] 现量本体远离分别念;对境是自相;时间是现在;缘取方式是了了分明、互不混杂而取。而已决识本体是分别念;对境是共相;时间是过去;缘取方式,是含糊不清、混淆一起来缘取,居于一种忆念。由此可见,本体、对境、时间、缘取方式互相矛盾,既是现量又是已决识的同体事物怎么可能存在?绝不可能存在。
[p276] 子二、破根识种类为量:
[p277] 谓取种续乃现量,后知即是已决识。
[p278] 种类非为现量境,所见境无已决识。
[p279] 对方辩答:没有这种过失,原因是:诸如,眼识在尚未离开“蓝色对境”之前,缘取单单蓝色种类相续不断的识,就是现量及已决识的同体,因为已经了达第一刹那的蓝色之后认为“这是蓝色”的识也就是已决识。
[p280] 驳:你们的这种解释不合理,那一种类只不过是对蓝色刹那的连串误解耽著为一个相续,而不该是现量的对境,因为第一刹那不可能在第二刹那停留。诸如,眼识正在见蓝色时的所有外境通通是当下的对境,所以它并不存在已决识。
[p281] 总结偈:
[p282] 相违之故无同体,是现量故非回忆,
[p283] 种类相违根对境,现见前后无差异。
[p284] 若有决定非现量,执著相同乃分别,
[p285] 是故以识可遮破,现量决识同体理。
[p286] 总而言之,正在见的外境在当下绝不存在已决识。现量与已决识这两者,如果是其中一者,则相违另一者(即绝不会是另一者),因此它们之间不存在同体的关系。并且,现在的有境是现量而不是回忆,因为回忆本是过去的有境。将前后立为一体的种类并不具有实体,所以将其视为根的对境是完全相违的。而且,诸如见到蓝色对境,始终是重新了别所取境,根本不会有先前为量、后来非量的差别,因为每一刹那都是新的对境。
[p287] 如果存在已经断除增益的决定,就说明它不是现量,因为是已经证知尚未忘却的有境。将先前现量的对境、随后决定识的对境这两者前后刹那执为相同绝对(遍)是分别念。可见,现量与已决识同体存在的理论以自身领受的识便可推翻。
[p288] 癸二、遣诤:
[p289] 境根极微相聚合,尽其所有刹那数,
[p290] 生起领受之心识,即为异生之现量。
[p291] 如果对方说:这样一来,由于现量事物唯是刹那而已,凡夫根本不能了别极微刹那,结果对凡夫来说就不可能存在现量了。
[p292] 驳:并不会导致如此结局,凡夫现量并不涉及无分微尘与无分刹那,当境、根的极微聚合的刹那达到能生起识的程度时,它的自相才作为所取境而生起领受它的识。比如,尽管一滴水不会装满瓶子向外溢出,但当水滴积累到瓶内已满满盈盈后便会向外溢出。因此,当微尘聚合到可见的时候,对本身的所取境未错乱而了别的这个识就是异生的现量,例如见瓶子的现量。
[p293] 暂停偈:
[p294] 所有数目之分摄,乃以种类差别为,
[p295] 所有内部之分摄,承许归属彼范围。
[p296] 他宗只是依靠量及非量微乎其微的差别便分为五类等之举实不合理,我们认为:因为根本数目的所有分门别类是由同类或异类的种类差别所致,其中格外细微的所有分摄归属在根本种类的范畴内,并非另外作为定数。如果另外作为定数的话,显然已经搅乱了一切量、非量、因的无误分摄安立即法称论师的意趣。
[p297] 己二(立自宗)分三:一、非量总法相;二、数目之分摄;三、各自安立。
[p298] 庚一、非量总法相:
[p299] 不欺不成即非量。
[p300] 所谓不欺惑不成立即是非量的法相。
[p301] 庚二、数目之分摄:
[p302] 不悟颠倒犹豫识,三种正量之违品,
[p303] 乃以缘取方式分,本体而摄即唯一。
[p304] 作为正量对立面的非量有不悟识、颠倒识、犹豫识三种,这是从识取境方式的角度来分的。如果从本体的侧面归纳,则颠倒识与犹豫识也未如实证知对境,由此可包括在唯一的不悟识当中。
[p305] 庚三、各自安立:
[p306] 不悟识、颠倒识、犹豫识每一识都有法相及分类。
[p307] 一、不悟识:
[p308] 不执彼者非彼者,乃不悟识有三类,
[p309] 尚未入境未圆满,虽已圆满然未得。
[p310] 法相:既不是真实缘取对境也不是颠倒缘取对境反方面(对境违品)的识就是不悟识的法相。
[p311] 分类:不悟识共有三种,其一、心根本没有取境的不悟识,其二、虽已缘取境观察尚未究竟的不悟识,其三、观察所寻觅的事物虽已圆满但那一对境尚未了然现于心境中而未获得的不悟识。
[p312] 二、颠倒识:
[p313] 执彼即有非彼害,乃颠倒识分为二,
[p314] 分别以及无分别,彼一一分共五类。
[p315] 法相:取对境本身却有反方面的他量所妨害的识即是颠倒识的法相。
[p316] 分类:总体来分,颠倒识有分别颠倒识与无分别颠倒识两种。再进一步细分,分别颠倒识又分三种,其一、错乱相分别颠倒识:诸如,将杂色的绳索执为蛇;其二、错乱时分别颠倒识:诸如将现在的蓝色执为过去的蓝色;其三、错乱境分别颠倒识:诸如,将室内的瓶子执为门外的瓶子。无分别颠倒识分二,其一、根识染污无分别颠倒识:诸如,显现二月;其二、意识错乱无分别颠倒识:诸如,梦中之识。总共有以上五类。
[p317] 三、犹豫识:
[p318] 执彼复有非彼者,乃犹豫相分二类,
[p319] 现前犹豫及隐蔽,均衡偏重而执取。
[p320] 法相:尽管执著了对境就是它,但在它的作用尚未失去的同时,认为非它的执著相也可能出现的心识即是犹豫识的法相。
[p321] 分类:有两种,其一、直接进入犹豫状态的现前犹豫;其二,虽然没有直接进入犹豫状态但一经观察便心生怀疑的隐蔽犹豫。现前犹豫也分两种,其一、均衡犹豫:诸如,平均执著声音的“常”或“无常”;其二、偏重犹豫:偏重执著每一种情况,它又分为合理犹豫(5)与非理犹豫(6)。
[p322] 总结偈:
[p323] 正量之识虽有二,然归唯一自证量,
[p324] 非量之识虽有三,然除不悟实无他。
[p325] 简而言之,应当了知,正量识有现量与比量两种,但实际上可包括在唯一自证量当中,三种非量识也仅此不悟识而已,实无其他。
[p326] 量理宝藏论中,第二观识品释终。
[p327] (1)观现世心:一般凡夫所具有的心识。
[p328] (2)相违因:似因之一。因之存在于前陈有法之上,而与所立之宗相违,即其周遍关系颠倒者。如以所作性为因,证成声是常。
[p329] (3)不定因:三种似因之一。宗法中虽有,但其周遍关系,或犹豫不决,或正倒不定之因。如云:“声是无常,所量之对境故。”此中所量之对境,可是常,亦可是无常,故是不定。
[p330] (4)识:此处的识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及全知果仁巴的《量理宝藏论释》中一致说是闻慧。
[p331] (5)合理犹豫:犹豫之一。犹豫之能引生合理认识自境之正解心识者。如思“声是常耶,抑无常耶?很可能是无常”。此一犹豫能引生了知声是无常之 心。
[p332] (6)非理犹豫:犹豫之一。犹豫之能引生不合理认识自境之邪分别心者。如思“声是常耶,抑无常耶?很可能是常”。此一犹豫能引生认为声是常之颠倒分别心。
第三品观总别
[p333] 丙三(彼识知境之方式)分四: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三、所诠及能诠之证知方式;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
[p334] 丁一(总及别之证知方式)分二:一、总说境及有境之安立;二、分析总别证知之差别。
[p335] 戊一、总说境及有境之安立:
[p336] 缘取自相无分别,执著共相乃分别,
[p337] 其中自相有实法,共相不成有实法。
[p338] 实体反体总与别,显现遣余分别否,
[p339] 其他论师另行说,我遵论典讲解许。
[p340] 缘取对境自相的识是无分别的,缘取对境共相的识是有分别的。其中自相实体成立为有实法,而共相并不成立有实法。关于实体与反体、“总”与“别”、建立与遣余、分别与无分别这些内容,藏地的其他论师另有安立,有时讲似乎相同,有时讲似乎不同,有时讲似是心法,有时讲似是境法,有时似乎建立“总”,有时似乎遮破“总”……并未发觉有坚不可摧、牢 不可破的理念。我本人始终不渝地遵照法称论师的论典来讲解,承许实体(即自相)与共相作为对境、分别与无分别作为识,显现及遣余作为缘取方式。
[p341] 比量不取有实法,故彼实法非应理,
[p342] 乃遣余故智者许,比量即以反体立。
[p343] 藏地因明前派有些论师声称:众多反体不可分割,即是实体;零零散散聚合性的法是反体。并且进一步说:实体法的法相是直接相违的法在一个实体上不集聚;反体法的法相则是直接相违的法在一个反体上不集聚。
[p344] 驳:(你们所说)这样的实体、反体就像外道所承认的有支实体一样。实际上,反体只是一种增益假立,并不存在不可分割而聚集的情况,而且,你们这样承认会招致实体反体相互之间了解一者要依赖另一者等等许多过失,因此不合理。实体法与反体法也离不开实体反体本身,而不应该另立名目。如果按照你们所说,无常是实体法,如此一来,能衡量无常之比量的对境也应成了实体,这显然不符合事实。由于比量不可能执著有实法实体的所取境,因而,比量的对境绝不该是实体法。假设这种情况合理,那么所作、无常在瓶子上不存在分开的实体,就会有“若了知所作也已通达无常”的过失。依靠因而衡量自己所量的方式,是通过遣余而进行的。所以,比量是通过反体也就是否定他法的途径来建立自己的所量,这是智者们一致认可的。
[p345] 综上所述,实体实际成立,而反体则是以心假立的,但对方对此差别不加分辨而断然承认反体原本存在的观点实不应理。比量并不是执著有实法的有境,因此它的对境不可能有实体成立的法。诸如,遣除了非树的那一分,即命名为树,能取的有境——比量是通过遣除其他不同种类的途径来缘取它的。
[p346] 戊二(分析总别证知之差别)分三:一、法相;二、分类;三、择义。
[p347] 己一、法相:
[p348] 遣异类法即总相;亦除自类乃别相。
[p349] 在将异体执为一体的遣余识前,遣除其他不同种类的事物,即为“总”。在遣余识面前,不仅是去除了别类,而且自己的同类中,不同地点、不同时间的所有事物也一并排除在外,即是“别”。由此可见,只具有排除不同种类的一个反体是总的法相;具有不同种类、同类内部的他法一概排除在外的两个反体是“别”的法相。
[p350] 己二、分类:
[p351] 总别各自悉皆有,异体先后二分类,
[p352] 异体别乃他实体,先后别则遮一体。
[p353] 方位所摄的沉香树、檀香树等一切不同实体,是异体别;与之相联的“总”是异体总。时间所摄的如沉香树等树木一样遮破了有实法前后刹那为一体的一切不同他体是先后别;与之相关的“总”是先后总。如此一来,“总”、“别”各有两种,共分为四类。其中,所有异体别是由现在不同因所生,故而是不同实体;所有先后别虽然是一个实体相续,但观待时间,由于过去未来是迥然不同的他体,如果是一者,就相违另一者,所以它是遮一之异体。
[p354] 己三(择义) 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遣诤。
[p355] 庚一(破他宗)分二:一、破实体异体;二、破实体一体。
[p356] 辛一(破实体异体)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p357] 壬一、宣说对方观点:
[p358] 有称总别是异体。
[p359] 胜论外道等有些派系声称:“总”与一切“别”实体均是互异的他体。
[p360] 壬二、破彼观点:
[p361] 异体可见不得遮。
[p362] 这种论调绝不合理,如果“总”是除了自之一切“别”以外的不同事物,那么必须能被见到,因此凭借可现不可得(1)完全能驳倒对方的观点。
[p363] 辛二(破实体一体)分三:一、破一总与多别一体;二、破多总与多别一体;三、破同类之总。
[p364] 壬一(破一总与多别一体)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p365] 癸一、宣说对方观点:
[p366] 有说总别乃一体。
[p367] 承许一切所知归纳为二十三种现象、一切现象的自性主物以及所有现象的受用者神我二十五定数的诸位数论师宣称:瓶子的“总”如同火与火的热性一样于瓶子等一切“别”中存在一个实体。另有些与之观点一致的雪域派论师也说,一切树的“别”与树的“总”是一个实体,所有蓝色的“别”也与蓝色的“总”是一个实体。
[p368] 癸二(破彼观点)分三:一、可现不可得;二、加以观察;三、发太过。
[p369] 子一、可现不可得:
[p370] 纵一实体然非见。
[p371] 如果是一个实体,那么由于“别”与(“总”)本体无二无别的缘故,“总”也需要被见到,可事实上,只有“别”可见,“总”可现不可得,因此你们的观点不应理。
[p372] 子二、加以观察:
[p373] 境时形象相违别,若与一总相关联,
[p374] 生灭本体皆成一,非尔一体二分违。
[p375] 如果东方与西方等对境、过去未来现在之时间、粗细等形象相违、不同、众多的一切“别”与一个“总”本体无二无别紧密相联,那么不同地点的所有树木需要在同一地点生长,不同时间的所有树木需要在同一时刻生长……,所有“别”的生灭本体都需要变成一体。否则一个本体存在生未生、灭未灭等两个部分是完全矛盾的。
[p376] 子三、发太过:
[p377] 总别若是一实体,纵许有支如何遮?
[p378] 根亦应成有分别,诸违法成一实体。
[p379] “总”与“别”如果是一个实体,那么即便(外道)承认“存在一个遍及头足等一切分支的有支实体”,又怎么能否定它呢?因为“总”与有支相同之故。再者,缘取“别”的根也应成了执著“总”的分别识,因为一个实体 不该有现不现两种情况,既然“别”已显现,总也需要显现。如此一来,黑白、明暗等所有对立的法也都成了一个实体,因为这些与所谓色等的“总”是一个实体的缘故。
[p380] 壬二(破多总与多别一体)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p381] 癸一、宣说对方观点:
[p382] 倘若谓与一一别,相系之总有数多。
[p383] 有些人主张说:虽然一个“总”不存在,但与每一个“别”密切相联的“总”也等同“别”的数目而有多种。
[p384] 癸二、破彼观点:
[p385] 如此法相不成立,且坏一切破立理。
[p386] 倘若如此,那么非为各自的一个共同“总”的法相就不得成立了,如果凡是“总”都兼有两个反体,比如,沉香树的“总”也应成兼具两个反体,结果将失毁一切破立之理,原因是,如此一来会导致成立有沉香树却不能证实其余树的“总”存在、已遮破是其余树的“总”却不能否定是沉香树的结局。
[p387] 壬三(破同类之总)分二:一、破外境相同之总;二、破心前相同之总。
[p388] 癸一(破外境相同之总)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p389] 子一、宣说对方观点:
[p390] 传闻法相同一总,与别乃为一实体。
[p391] 据说,有些论师不承认各自毫不相干的“总”,而认为沉香树、柏 树等都具备有枝有叶相同法相的一个“总”,此“总”与它所有的“别”均是一实体。
[p392] 子二、破彼观点:
[p393] 相同乃由分别合,分别心法外境无,
[p394] 若外境有相同法,见前未见亦成同。
[p395] 所谓此法与彼法的相同只不过是以分别念来衔接的,分别心连结的法在外境自身上根本不存在。假设外境本身也存在所谓“相同”的一个法,那么即便重新见到前所未见的一个“宝珠”,也应该生起认为“此宝珠与其余宝珠相同”的念头。
[p396] 癸二、破心前相同之总:
[p397] 相同不容一实法,非一不具总之声,
[p398] 一总若未现心中,执同亦非堪当总。
[p399] 部分相似普皆有,一切相同悉不具,
[p400] 亦明显违正理王,所说一切之真理。
[p401] 据说,另有个别论师声称:尽管外境上不存在相同的“总”,但仅以分别念执为相同而作为一个“总”,又有何不可?
[p402] 驳:执为相同不可能是一个有实法,因为本不存在两个法,而自己与自己相同的现象是不会有的。既然不是一个对境,也就不存在唯一“总”的概念;又因为“总”只是涉及耽著境一法的名称,而不会浮现二法的形象。
[p403] 如果对方说:虽然未显现一个,但执为相同本身就是“总” 。
[p404] 驳:倘若无始以来久经串习,一个总相的自性仍然没有浮现在心中,那以重新妄执相同也不能充当“总”的身份,它也不能代表“总”。比如,没有说“将沉香树拿来”而只是说“将与沉香相同的东西拿来”根本达不到目的。沉香树、柏树等无一例外,只是部分相同的情况无论是“总”是“别”都存在,地点、时间、形象一模一样的法在何处也没有,因为自己独具特色的不共法不可能出现在他法上。显而易见,凡是承认“总”实有的观点均与正理王法称论师所说的真理相违,因为《释量论》中明明说:“总即无实体,故非根行境,一切总之法,成非现量故……”
[p405] 庚二、立自宗:
[p406] 遣除非彼之自性,于诸实法皆成立,
[p407] 彼即遣余之总相,误为自相行破立。
[p408] 诸如树一样的法排除所有“非树”他法的自性,而在一切“树”的有实法上成立,这是在遣除其余不同种类的心识前显现一个共同的“总”概念,人们将它与自相误为一体而进行破立。
[p409] 庚三、除诤论:
[p410] 若谓外境无有总,遣余增益无实法,
[p411] 虽成与境无关联,是故失毁诸名言。
[p412] 外境自相及遣余,妄执一体而取境,
[p413] 唯得自身之法相,乃正量故实合理。
[p414] 有些论师说道:假 设外境本身不存在“总”,那么遣余的“总”仅仅是一种增益的无实法,即使它成立一个“总”,然而由于和外境有实法不相关联的缘故,将失坏由“别”成立而证明“总”成立的自性因(2)、遮破总法即已否定别法的能遍不可得因(3)等推理的安立及所谓“瓶子盛水”等一切世间名言。
[p415] 驳:一切破立绝不可以将自相、共相分别开来而进行,必须是将外境自相与遣余增益两者颠倒执为一体而缘取破立的对境,无论怎样取境,只要按照这样去做,就绝对能获得外境自身的无误法相,由此而证明它是正量。为此,这种方式是极其合理的。
[p416] 总结偈:
[p417] 许异体总鸱枭派,谓一实体数论派,
[p418] 诸雪域派追随彼,智者之宗许遣余。
[p419] 承认“总”与“别”互为他体的是鸱枭派或胜论派;主张“总”“别”为一实体的是数论外道;所有雪域派也追随数论派而承认“总”等在外境上存在;而承许“总”在外境上不存在而只是一种遣余,是具德法称论师及萨迦班智达我等智者的观点。
[p420] 量理宝藏论中,第三观总别品释终。
[p421] (1)可现不可得:即可现不可得因,不可得真因之一。能于所诤事中证成所碍事物决定是无者。如云:“夜间大海,无烟,以无火故。”以不可得缘由之能破因,破除有果之所破法。
[p422] (2)自性因:真因之一,证成其是,具备三相之因。如云:“声,是无常,所作性故。以同体相属关系,证成若是此因, 即是此宗。
[p423] (3)能遍不可得因:可现不可得因统一因之一。依于同性相属关系,以能遍不可得之能破因,破除所遍之所破法者。如云:“对面的石寨中,无沉香树,以无树故。”
第四品观建立遣余
[p424] 丁二(显现及遣余之证知方式)分二:一、总说缘取方式;二、决定各自之自性。
[p425] 戊一、总说缘取方式:
[p426] 无分别以显现取,名分别以遣余执,
[p427] 彼等各有二分类,颠倒无倒共有四。
[p428] 无分别识以显现的方式缘取自己的对境,因为只是显现便已完事。混合而执著名言共相(1)、义共相的所有分别念是通过遣余的途径而缘取耽著境的,因为需要做遣除不同种类之事的缘故。显现有现出“黄色海螺”一样的颠倒显现与现出“白色海螺”一样的无倒显现两种,遣余也有执著“声为常有”一样的颠倒遣余与执著“声为无常”一样的无倒遣余两种,共有四种类别。
[p429] 戊二(决定各自之自性)分二:一、显现;二、遣余。
[p430] 己一(显现)分三:一、境之实相;二、识缘取方式;三、识境一致。
[p431] 庚一、境之实相:
[p432] 对境所有一切性,一体不容有 众多,
[p433] 众多住一不可有,一法无有明不明。
[p434] 对境事物本身拥有的一切性质是一体,诸如蓝宝石的蓝色、所作、无常,在外境上面根本不可能有多种异体。诸如,蓝宝石与青莲花多种他体事物上也永远不可能存在一个单独蓝色的“总”,本体无二无别的一个实体绝不会现出明显与不明显两部分。
[p435] 庚二、识缘取方式:
[p436] 诸现量前境尽现,一法不现不同相,
[p437] 异体不容显现一,以显现取无轮番。
[p438] 在一切真现量前,外境一五一十而显现,如瓶子的所作与无常一样的一个实体不会显现不同他体,瓶颈与瓶腹一样的不同对境不可能显现为一个,诸如颜色、形状,是以显现来缘取的。凡是对境具有的特性全部顿时显现,而不存在个别法显现、个别不现的轮番交替现象。比如,当镜中映现色相时,色相所具有的一切形色都会了然现出。
[p439] 庚三(识境一致)分二:一、如何一致;二、建立现量非决定。
[p440] 辛一、如何一致:
[p441] 依如何存对境力,根识由此而生起,
[p442] 无则决定不生故,识境互相无错乱。
[p443] 凭借对境上如何存在的力量,致使根识生起具有某一对境的形象。因此,如果某对境不存在,决定不会出现缘取它的识。可见,有境心识与对境事物互不错 乱。此处,如果是本体无二无别的一法,则决定不存在现、不现两部分,对此不能看成是像世间共称“瓶子”一样的实物,需要认定是根前一闪而现的实物,因为这是指论典中共许的(六)处对境的实法。
[p444] 辛二(建立现量非决定)分三:一、非决定成立之真实理由;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三、分别不取显现境之理。
[p445] 壬一、非决定成立之真实理由:
[p446] 现量亦即无分别,是故无需决定性。
[p447] 由于显现的有境是无分别识,因此现量也必然是无分别识,故而现量并不需要决定,因为决定识纯属分别念。
[p448] 壬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分二:一、现量行破立之方式;二、宣说若决定则违现量。
[p449] 癸一、现量行破立之方式:
[p450] 现量远离分别念,以未颠倒立为量,
[p451] 依彼抑或凭他力,决定之式行破立。
[p452] 如果对方说:由于没有直接断除增益,因此现量不是正量。
[p453] 驳:虽然现量远离分别念而没有决定性,但从未颠倒错乱对境的角度成立是正量。
[p454] 对方又问:那么现量如何进行破立呢?
[p455] 答:比如说,见到珊瑚时,在颜色的反体上无有错乱的理由,因此凭借自力能引出决定,由此证明现量是正量;或者说,无常的反体上存在会导致其他相同情况出现等错 乱的理由,而需要借助诸如“执著所作之识”的他力而予以决定。现量就是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破立的。
[p456] 癸二(宣说若决定则违现量)分三:一、建立决定蓝色反体是分别念;二、以定解断绝增益之理;三、说明此为阿阇黎之意趣。
[p457] 子一、建立决定蓝色反体是分别念:
[p458] 决定青色之反体,乃分别故是遣余,
[p459] 误得照了境自相,内观自证许为量。
[p460] 个别论师辩道:尽管刹那的反体是以遣余来缘取的,但由于这种决定蓝色自反体的识是分别念,因此不可能是现量;由于不观待因,故而也不是比量;因为尚未排除违品,所以又不可能是遣余。
[p461] 驳:现量见到未曾分割的外境之后,随从它的识便以共相的方式了别它是“蓝色”,决定蓝色反体的识是分别念,故而不是现量。如果增益为蓝色的违品——黄色等其他部分不存在,显然就已经排除了非蓝色事物,由此证明是遣余。由于遣余不存在真实对境而要是以将自相、共相颠倒执为一体来取境,结果完全能得到照了境的自相。就内观而言,只是唯一的自证。为此,承认现量是无谬的正量。
[p462] 子二、以定解断绝增益之理:
[p463] 当知何者具定解,依凭彼者断增益。
[p464] 我们应当了知,是依靠有决定性的识来断除非其本身其余违品的增益部分,因为定解与增益这两者如同光明与黑暗般是不并存相违之故。
[p465] 子三、说明此为阿阇黎之意趣:
[p466] 决定增益二意识,以遣余而缘取故,
[p467] 谓彼二者非现量,实是彻知理者说。
[p468] 决定“是它”与增益“非它”的两种意识都是通过遣余方式而缘取对境的,因此所谓“决定、增益不是现量”是彻知正理真如者宣说的。(法称论师)在《释量论》中说:“所有增益分,遣彼故决定,音声亦复然,彼等行境异。”又言:“境之一自体,本性乃现量,凡依量观察,岂有未见分?……”其中讲述了许多有关的道理。
[p469] 壬三(分别不取显现境之理)分三:一、若显现则破立应成顿时;二、一境之所有名称皆为异名;三、若以反体辨别则成遣余。
[p470] 癸一、若显现则破立应成顿时:
[p471] 名分别以显现量,破立应成同时知。
[p472] 否定非其本身的名称词语以及决定的分别念如果都是通过显现来衡量事物的话,就会漏洞百出。何过之有呢?如此一来,应成是非、有无的一切破立在对境显现的当下全部顿时通达,因为通过显现的方式取境无有轮番的现象。这样一来,见到瓶子的补特伽罗在瓶子的上面再次破立也就毫无必要了,原因是:瓶子只要一显现,它的所作、无常等特性便已暴露无遗。
[p473] 癸二、一境之所有名称皆为异名:
[p474] 一事纵取众多名,实是异名非不同。
[p475] 再者, 对于显现境独一的事物本身来说,尽管依靠瓶子、所作、无常等迥然有别的名称名言以及尽其所有的决定加以表述,假立多种名目,但实际上就像称呼一个事物的异名一样,所要了解的事物只有一个,其原因:由于因法事(2)的不同反体并非浮现在心中,因此执著名言的分别念绝不是通过显现方式而取境的。
[p476] 癸三、若以反体辨别则成遣余:
[p477] 以反体分即遣余,于彼立名有实已,
[p478] 自认显现乃错乱。
[p479] 如果对方说:无有这种过失。事实上,一个事物以反体而分成所作、无常等。
[p480] 驳:这实际上就是遣余,只不过是将遣余取上有实法的名称而已。所以,凡是认为遣余是显现的观点一律是错误的。
[p481] 己二(遣余)分三:一、真实遣余;二、决定自性;三、遣除诤论。
[p482] 庚一、真实遣余:
[p483] 否直接违而缘取,许为遣余之有境。
[p484] 以否定与自己直接相违之分别念的途径来取境,被承许为遣余的有境或缘取方式。
[p485] 庚二(决定自性)分二:一、安立;二、细分。
[p486] 辛一(安立)(3)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p487] 壬一、总说:
[p488] 假立故遣无实境,颠倒取境即自相。
[p489] 于自相之一异体,遣余缘取共有四。
[p490] 遣余只是以分别念假立的。因此,除了心中的概念以外单独的遣余根本没有真实的对境或对境法相。然而以自相、总相误为一体的取舍对境就是自相。尽管在外境事物上,一体、他体互不混杂,但对于自相是一体、是他体,通过遣余的执著方式而可能出现将一体执为一体、他体执为他体,以及将一体执为他体、他体执为一体四类情况。其中后两者难以理解,故而于此论述。
[p491] 壬二(别说)分二:一、他体执为一体;二、一体执为他体。
[p492] 癸一(他体执为一体)分三:一、增益之缘由;二、识执著方式;三、其必要。
[p493] 子一、增益之缘由:
[p494] 作用法相同一性。
[p495] 他体执为一体的缘由,一切火的种类均具有燃烧的作用、一切水的种类具有解渴等的作用,一切树都具备有枝有叶的相同法相。可见,诸如此类的所有对境在错乱心识前浮现一个“总”的概念。
[p496] 子二、识执著方式:
[p497] 由习气力误为一。若谓原本同异体,
[p498] 果识一异实相违,犹如心识及药物,
[p499] 虽是相异有差别。
[p500] 是由心识无始以来熏染的习气力而将这一切(同类)误解为“火”、“水”、“树”、“牛”的一个总概念。
[p501] 如果对方说:那么,事物同样是他体,而由它安立的果——心识却全然不同,比如,见到白牛与黑牛,会生起“它们都同样是牛”的执著,而对于马与牛却不会生起“是一类”的心识,会生起互为他体的执著,这显然是相违的。
[p502] 驳:就像依靠不同的对境、根、作意也能生起一个识,而冰片、石榴等不同药物能起到祛除不同疾患的作用一样,尽管因同样是各不相同而存在,但却有着生不生一个果的差异,这就是自然规律,所以合情合理。
[p503] 子三、其必要:
[p504] 破立一切异体事,同时同地即了知。
[p505] 对于时间、地点、形象截然不同的一切别法进行破立的事,同时同地便可一清二楚,比如,只要一说“无树”,对方就完全明白“所有的树一概不存在”,而要通知“一一别法都不存在”是无能为力的事。
[p506] 癸二(一体执为他体)分三:一、增益之缘由;二、识执著方式;三、其必要。
[p507] 子一、增益之缘由:
[p508] 遣余不同之行境,一体可分异反体。
[p509] 虽然是一个事物,但能充当遣余的不同行境,其原因是:诸如,就声音外境的一个本体而言,从排除他法的侧面也可以分成所作、无常等不同反体。
[p510] 子二、识执著方式:
[p511] 如词分别缘取式,外境耽著为异体。
[p512] 就像声音、所作与无常三者能通过不同能诠的词句加以表达以及分别念前现为他体的缘取方式一样,外境也是凭借增益他体存在而进行耽著的。
[p513] 子三、其必要:
[p514] 未了一体为一体,为令其知而分析。
[p515] 本来,声音与无常是一个本体,但为了让没有通达它们是一体者领悟到这一点,而从遣除非声、非无常、非所作的角度加以分析,并由此证实对境是一体,从而对方会了解到声音本身就是无常等。
[p516] 辛二(细分)分三:一、真实分类;二、破外境有遣余;三、各自之安立。
[p517] 壬一、真实分类:
[p518] 依于执著有与无,遣余即有二分类。
[p519] 凭名分别之差异,有无遣余亦分二。
[p520] 从建立所立遣除其余“有”、遮破所破执著“无”的侧面而言,包括有实遣余与无实遣余两种;就名言、心识的差异来分,有实无实两种遣余也各有两种,合计为四类,即有实遣余也包括名言遣余与心识遣余两种,同样,无实遣余也包括名言遣余与心识遣余两种,总共有四类。
[p521] 壬二(破外境有遣余)分二:一、真实宣说;二、彼之理由。
[p522] 癸一、真实宣说:
[p523] 遣余乃识缘取式,无情外境无遣余。
[p524] 所谓的遣余,是指心识的缘取方式,而在无情事物上绝不存在遣余。
[p525] 癸二(彼之理由)分二:一、遣余应成显现;二、显现亦相同。
[p526] 子一、遣余应成显现:
[p527] 境遣余即自相故,成显现境失遣余。
[p528] 外境事物上面如果存在遣余,那么它必然是自相,由此就成了显现的对境,已失去了分别念对境——遣余的身份。
[p529] 子二、显现亦相同:
[p530] 显现亦同境中有,若许盲人当灭绝。
[p531] 显现也是同样,假设作为分别念执著方式的遣余在外境上存在,则可类推无分别念的缘取方式——显现也同样该在外境中存在。如果这样承认,那么一切事物各个上面就有显现了,这样一来,只要有外境存在就应显现,结果盲人将会绝迹,关于这一点的深入探索当从大堪布阿旺秋札的讲义中得知。
[p532] 壬三(各自之安立)分二:一、有实名言遣余及有实心识遣余合一而说;二、无实名言遣余与心识遣余合一而说。
[p533] 癸一(有实名言遣余及有实心识遣余合一而说)分二:一、法相;二、分类。
[p534] 子一、法相:
[p535] 有实遣余除无实。
[p536] 有实遣余的法相:即心中执著有实法而否定不能起作用的无实法。因此,有实的名言(4)与分别均是否定的的有境(5)。
[p537] 子二(分类)(6)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p538] 丑一、总说:
[p539] 由以显现不显现,对境而分有二类。
[p540] 从显现与不显现的对境角度来分,遣余有现前遣余与隐蔽遣余两种。
[p541] 丑二(别说)分二:一、现前遣余;二、隐蔽遣余。
[p542] 寅一、现前遣余:
[p543] 显现自身之法相,尽其所有决定识,
[p544] 名言分别作剖析,故遣余成反体境。
[p545] 根识前,了然显现对境本身的法相,即是现量,而取上蓝色非蓝色、常无常等名称及遣除各自反面而随后生起的所有决定识,这些均是通过名言与分别才这样剖析的,为此属于遣余。遣余作为将对境的反体各自分别开来的有境。无分别识前,对境当下现量显现,继此之后分别念加以决定;无分别识前对境全然不现,仅依分别念予以分析,无论是这两种情况中的任意一种,但从分别念自身角度而言都同样不存在自相,因为分别念的对境纯是遣余。
[p546] 寅二、隐蔽遣余:
[p547] 自之法相不显现,无论观待不待因,
[p548] 皆为名言分别境,是故决定亦遣余。
[p549] 外境自身的法相在现量前全然不现,无论是如“由烟而确定火”一样观待因,还是如“想当然认为是火”一样不观待因,心中的那个事物就是名言与分别的对境。因此,决定任何对境是常、无常、有无等就是遣 余。
[p550] 真实非真及二边,分别取式有三种。
[p551] 如果对隐蔽遣余进行分类,则有三种,其一、真实遣余:诸如,确定瓶子为无常而遣除常执;其二、非真实遣余:诸如,确定瓶子为常有而遣除无常的执著;其三、犹豫遣余:即模棱两可。分别念的缘取方式有以上三种,犹豫识也是通过分别的途径而执著任意一边的,所以它也是一种遣余。
[p552] 癸二(无实名言遣余与心识遣余合一而说)分三:一、法相;二、分类;三、无实法非显现境。
[p553] 子一、法相:
[p554] 无实遣余除有实。
[p555] 无实遣余的法相,即是说:遣除能起作用的有实法。
[p556] 子二、分类:
[p557] 由有或无所破言,遣余亦可分二类。
[p558] 从排除无瓶等有所破的所知以及兔角、常法等无所破的侧面来说,遣余也有两种。
[p559] 子三(无实法非显现境)分二:一、真实合理性;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
[p560] 丑一、真实合理性:
[p561] 诸无实法无本体,无体性故非所知,
[p562] 由此于遮有实法,假立称谓无实已。
[p563] 无实法不是显现境,因为无实法并没有自体,没有本体就不能作为所知,故而只不过是对遣除有实法的部分立名谓无实法罢了。
[p564] 丑二(遣除彼不合理之说)分四:一、遣除等同有实法;二、遣除与量相违;三、遣除与世间共称相违;四、遣除与教相违。
[p565] 寅一、遣除等同有实法:
[p566] 有实皆由因所成,无需观待无实法,
[p567] 无实非由因所生,故遮有实心前成。
[p568] 假设有人认为:无实法尽管不存在实有的本体,但无实法自体是成立的,怎么会是无所成立呢?如果仅仅因为不成有实的本体就不成立的话,那有实法也同样应该因为不成无实的本体而不成立了。
[p569] 驳:有实法是由自因所成,所以不需要观待无实法而在无分别识前依靠自然呈现而成立,在分别念前则通过遣余而得以证实。而作为无实法,由于非由因所生,或者不可能由因产生的缘故,必须要观待否定所破的有实法才能在心里以遣余来证明。因此,它们之间有着观待不观待的差别,完全是不同的。
[p570] 寅二、遣除与量相违:
[p571] 若谓兔角等本无,然无为法二倒境,
[p572] 凭依显现为彼力,彼对境得成立有。
[p573] 显现彼者即心识,许总以量不可测,
[p574] 是故三种无为法,二颠倒境皆无量。
[p575] 如果对方又辩解道:虽然兔角与石女儿等的确本不存在,但无为法以及“义共相”一样的分别颠倒境、“二月”一样本无见有的无分别颠倒境这两者,凭借各自的体会力可以权衡,作为这种正量的所有对境应该成立存在。
[p576] 驳:这种对境与显现均超不出识本身,如果认为除识以外另行存在外境,则由于是增益假立的缘故,依靠正量是无法衡量这种外境的。因此,绝不存在能证实抉择灭、非抉择灭与虚空三种无为法以及两种颠倒对境本体存在的正量。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的抉择灭只不过是指在萌生烦恼的众缘不齐全的情况下其相续中断的部分;非抉择灭是以妙观察慧断除所破的部分;仅仅对无阻无碍的部分立名为虚空。关于共相原本不成立的理由,前文中已经阐述完毕。
[p577] 寅三、遣除与世间共称相违:
[p578] 若谓设使无虚空,则违世间及论典。
[p579] 无自相故非现量,无相属故无比量,
[p580] 是故所谓有虚空,绝无能立之正量。
[p581] 对方进一步诤辩:如果说虚空不存在,则既与世间相违也与论典相抵,否则,虚空的显现分、以虚空作为比喻都成了不可能的事。
[p582] 驳:所谓的虚空,只是对无阻无碍的那一分假立罢了,实际上,虚空不存在自相,因此不是现量的对境,如果以自证来证成,显然就成了识。虚空与任何法之间都不存在彼生相属或同性相属,因而借助比量也无法证实其存在。由此可见,没有任何能证明说“虚空存在”的正量。所以,你们的观点只不过是立宗而已。
[p583] 呈现蓝色乃显色,孔隙即未见色故,
[p584] 庄严孔隙之虚空,非为虚空之能立。
[p585] 对方提问:那么,虚空显现蓝色,现量目睹孔隙内的空间这些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p586] 显现所谓庄严虚空上面的蓝天这其实是须弥山等的光芒,因此属于显色,并不是虚空。而眼见孔隙内空空洞洞只不过是没有看到其他色法的部分,并不是见到了虚空。很明显,庄严虚空与孔隙空间并不能充当虚空的能立。
[p587] 寅四、遣除与教相违:
[p588] 谓若无为法皆无,则与说常相违背。
[p589] 外道以及声闻宗,此二常派许恒有,
[p590] 法称则于遮无常,安立恒常之名言。
[p591] 对方又辩道:如果所有无为法不成立,那么在所知当中,有为法与无为法是直接相违,因此无为法需要常有。而且,法称论师以虚空作为恒常之比喻等教典中明明说它是常有的,你们的观点显然与这些教证相违。
[p592] 驳:由于胜论外道与有部等声闻两种常派承许万法实有的缘故,就必然会认为虚空等也是恒常的。然而,具德法称论师只是将遣除无常的那一分安立为常有的名言,并非认可存在、恒常的同体。《释量论》中说:“无岂是常性……”由此可知,法称论师承许虚空只是一种增益。
[p593] 暂停偈:
[p594] 根识如哑具明目,分别似盲 善言语,
[p595] 自证诸根齐全者,充当彼二之联络。
[p596] 根识表达不出破立的名言,只是显现便已完事,就像具备眼睛的哑巴一样。分别念虽然不能直截了当地见到自己的对境,但在遣余识前,能将是非等分辨得一清二楚,如同能说会道的盲人一样。如果自证本不存在,那么见闻觉知的所有名言都将化为乌有。正是依靠自证领受,分别念才得以执著无分别识的对境。显而易见,自证、诸根好似完整无缺充当分别、无分别两种识的联络员一样。
[p597] 庚三(遣除诤论)分五:一、遣除若无共相则立名不可能之诤;二、遣除若是遣余则成相互依存之诤;三、遣除无有所断不能运用遣余之诤;四、遣除若观察遣余成立有实与否则非理之诤;五、遣除若遣余无共相则不可能同体之诤。
[p598] 辛一、遣除若无共相则立名不可能之诤:
[p599] 若谓无有共相故,彼名应成无因者。
[p600] 欲诠所牵运用故,诸词不定观待境。
[p601] 有部宗声称:如果所诠共相在外境上不存在,那么它的能诠词语(名言)就成了无因者。
[p602] 词语并不是由对境先已成立再反过来安立的,而是在想说的念头驱使下进行运用。所以,能诠的一切名言并不一定始终观待所诠的对境存在。
[p603] 宣称若尔则言说,法与有法成无义。
[p604] 境之本体同一性,依欲说力用二语。
[p605] 对方辩诤道:假设共相的一切词语不是由外境来安立的,那么分开运用所谓海螺白色的“说法”词语及所谓白色海螺的“说有法”词语就无有意义了,因为一切外境的独立自相与共相是脱离的缘故。
[p606] 外境的本体自相是独一无二的,因此无有差别。然而根据刨未刨除非海螺的其他差别法而借助“想说”力量的推动,想表达者为了使别人容易理解才运用了“说法”与“说有法”的词语。
[p607] 辛二(遣除若是遣余则成相互依存之诤)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p608] 壬一、宣说对方观点:
[p609] 除直接违遣余词,彼即相互依存故,
[p610] 一者不成终无二,由此遣余不容有。
[p611] 对方辩论道:就拿了解树来说,倘若它是排除直接相违——非树的遣余词语,(那么它们之间到底需不需要观待?)如果了知树需要观待非树、了知非树需要观待树的话,则了知某事与非其本身二者之间就必须相互依存,由此执著任何独立的一者没有成立,另一者也无法被证实。最终,执著二者也将不复存在,这样一来,否定非其本身的这些遣余安立就不可能具合理性。
[p612] 壬二(破彼观点)分二:一、以同等理而破;二、真实回答。
[p613] 癸一、以同等理而破:
[p614] 汝亦直违若未除,则无法知彼本体,
[p615] 若除不晓违品故,一切名言皆成无。
[p616] 其实,你们的观点也不例外,如果依靠“树”的名称没有排除直接相违的非树,也就不可能了解到树的本体,“将树拿来”的语句倘若没有除去“水”之类的事物,显然就会被误解成是共同的事物,而不会绝对理解成“树”。即便名称已排除了直接相违的反方面,也会因为违品一者尚未认定而不能了达另一者,致使过失依然存在,结果无法证实“树”。如此一来,你们关于树的一切破立名言也将荡然无存。
[p617] 若谓非由遣直违,建立彼者有实法,
[p618] 然见一境立其名,用名言时亦知彼。
[p619] 命名之际若未除,非树木则树不成,
[p620] 设若已遮虽成树,然彼成立是遣余。
[p621] 对方又辩解说:并不是以遮遣直接相违的非树为前提来证明有实法树的,我们单单承认建立,当见到有枝有叶的一个物体时,对它命名说“这就是树”,后来在应用名言时,人们也知晓那就是树。
[p622] 驳:如果你们在最初命名的时候宣称“这样的东西是树,另外还有树”而未曾遣除其他非树的事物,那么在后来运用名言的过程中,石头、粪便等也会被怀疑成树,而依靠那一名称根本得不到所希求的树。假设说“唯有这样的东西才是树”而否定了其他事物是树的情况,则尽管在应用名言期间依靠该名称能达到需求树的目的,可是,由于它已经遣除了非树的其他事物,因此已成立是遣余。
[p623] 癸二、真实回答:
[p624] 现见有枝有叶物,于彼立名为树木,
[p625] 此名应用彼种类,种类非除遣余有。
[p626] 遮遣其余运用故,诸词具有特定性。
[p627] 我们宗派所持的观点是这样的:当看到如此有枝有叶的一个外境后便将它立名为树,分别识依靠这样的名称而将凡是属于其同类的一切事物均耽著为一类而进行运用。这一种类并不是离开排除不同种类的遣余而另行存在。
[p628] 如果对方说:倘若一切语言只是依靠遣余才能宣说,那么就成了必须直接运用独一的别有否定(7)词。
[p629] 驳:尽管没有直接应用别有否定词,但由于一切名称都是通过遣除他法而运用的缘故,所有词语均具有指定的特性,比如说“用瓶子取水来”而不必说只用瓶子将独一的水提来。此外,如果不需要瓶子,就说“拿水来”;假设不需要水,就说“将瓶子拿来”。如果没有决定性确认两者,就说“随便拿来”……实际上就是这样应用词句的。如果想了解有关破斥克主格乐花桑的探索分析,当从大堪布阿秋的教典中得知。
[p630] 辛三、遣除无有所断不能运用遣余之诤:
[p631] 所知等词无所遣,彼者否定实相违。
[p632] 彼纵无余有实法,然有假立而否定。
[p633] 对方说:所知、一切、所有、无余等等诸词语没有其他非彼本身可否定的,由于是所有一切 的有境,因此运用否定的遣余显然矛盾。
[p634] 所知等虽然没有除此之外的有实法,但却有通过增益假立非其本身来否定的情况,因为心中是以假立来否定非所知的。
[p635] 辛四(遣除若观察遣余成立有实与否则非理之诤)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回答。
[p636] 壬一、宣说对方观点:
[p637] 谓若汝之彼反体,乃有实法同共相,
[p638] 无实则无必要力,是故反体无所需。
[p639] 如果对方又说:假设你们所承认的遣余或反体成立为有实法,就会招致与承许共相为有实法相同的过失;倘若是无实法,那么什么也就不存在,根本没有任何安立及从中达到目的的必要及能力,由此一来,所谓反体的这一安立也无有必要。
[p640] 壬二(回答)分二:一、破其他答辩;二、自宗答辩。
[p641] 癸一、破其他答辩:
[p642] 于此藏地多师许,有实反体为有实。
[p643] 若尔则于总所说,此种过失难消除,
[p644] 遮遣非树彼有实,若是沉香余非树,
[p645] 余若是树沉香非,彼之自性非他故。
[p646] 对此辩论的回答,藏地大多数因明论师主张:尽管无实法的反体是无实法,但有实法的反体却是有实法,因为要承认有实法的反体与有实法本体无 二无别。
[p647] 驳:倘若如此,则与承许共相为有实法相同的过失也就难以消除,下面说明理由:请问“遮遣非树的那一有实法到底是不是沉香树?”如果是沉香树,就会因为沉香树的自性绝不会随行其他事物,结果檀香树等其余树就不是树了。假设说不是沉香树,那么檀香树等其余树倒是树,而沉香树却变成了非树,因为沉香树的自性或本体与檀香树等其他树的本体不是一个,这样一来,沉香树就已经不是非树反体的树了。
[p648] 暂停偈:
[p649] 受持法称意趣者,反而破斥大师理,
[p650] 如栖林间之猴群,粪便洒于绿树中。
[p651] 承许共相与反体为有实法的人,对于法称论师予以全盘否定这一点,似乎一直怀恨在心,致使在此藏地受持法称论师的意趣者反而玷污或遮障或破斥了这位大师的无垢正理,就像栖身于林间的猴群居然将粪便洒在自居之处——干干净净、郁郁葱葱的树上一样。
[p652] 癸二、自宗答辩:
[p653] 反体不成有实法,若析心识缘取式,
[p654] 一切有实皆具足,是故遣余无此咎。
[p655] 由此纵说一词语,亦具破立二功效。
[p656] 反体并不成立为有实法,原因是:非树的反体如果在外境上成立,沉香树与柏树二者就成了一体;倘若无情法的反体在外境上成立,马与牛二者也成了一体。然而,如果分析心识的缘取方 式,则通过与遮遣非其本身相同的方式而浮现出一个总概念,也就是应该将自相与共相误为一体来理解,由于在所有同类的有实法上都具有这一点的缘故,对遣余来说,绝不会有刚刚所说的无必要、无能力这两种过失。可见,即使只是说出“树”这一个词语就已经具备了否定非树及肯定树的两种功效,而不必亲自作事。
[p657] 二法不容是一体,反体本性不成立,
[p658] 是故依凭说反体,成立自体(8)之有实。
[p659] 如果对方提问:那么,这两种能力难道不是已经直接充当自体及反体两种词语的作者了吗?
[p660] 答:绝不会充当作者,原因是:树与非树的二法不可能是一个本体,所谓反体法的本体在外境上不成立,因此只要一说反体,就要将假立心法与目睹境法二者误为一体,由此足可证明,遮遣混合之词语(即自体)的有实法在外境自相上成立。《释量论》中云:“非二语作者,彼此非有故,无实见有实,乃由心染污(9)。”
[p661] 辛五、遣除若遣余无共相则不可能同体之诤:
[p662] 谓诸异体若无总,莲花以及蓝色等,
[p663] 诸法不汇一体中,由此应成同体无。
[p664] 有部宗等论师发表看法说:如果一切异体的“别”上并不存在合而为一、紧密相联的一个共同“总”,那么青莲花与蓝色等一切异体法就不会汇集成一个事物,如此一来,既是青莲花又是蓝色的同体就成了子虚乌有。
[p665] 青莲蓝色非异体,遣余分之又摄集,
[p666] 分别识前乃同体(10),非取自相根行境。
[p667] 驳:青莲花与其颜色二者在外境上并不是异体,但依靠分开辨别的遣余将它们分成非蓝色与非青莲花两种不同的反体,随后,依靠汇集成一的遣余再将它们合为既是莲花又是蓝色的一体,在分别识前现似同体,而在根识前并非如此,因为在外境上面根本不存在互为他体的两者。由于对既是青莲花又是蓝色的事物,直接或现量缘取的对境唯独是自相。为此,如果存在除此二者以外的一个同体,那必须在自相上存在。然而,因为它不是领受自相之根的行境,由此可证明同体在外境上并非另行成立。
[p668] 暂停偈:
[p669] 亲睹建立及遣余,净目明慧兼备者,
[p670] 彻见因明之所知,实相真理如佛陀。
[p671] 如果这般分析所知,则显现境建立外境自相即是人们真实取舍的对境。在因明缘取方式的所有密诀中堪为唯一命脉的,就是遣余。作为亲见建立与遣余之缘取方式的清净明目与敏锐妙慧兼而有之的因明智者,如果已彻见所知的无误实相真理、远离怀疑的阴暗而如实宣说取舍,可谓与遍知佛陀相似,终将证得无所愚昧、无所畏惧的卓越圣果。
[p672] 量理宝藏论中,第四观建立遣余品释终。
[p673] (1)名言共相:心中所现事物名号的影像。如见瓶之分别心中由瓶名所现之影像,及心中所现“有为法是 无常”之名言影像。这里的名言不要理解成是与胜义相对的名言,而是指语言、文字、名称的词语。
[p674] (2)因法事:因法及事三者。因是能立,法是所立后陈能别,事是所立前陈即能诤事。
[p675] (3)此处分法与原文稍有不同,
[p676] (4)名言:这里的名言不是表示世俗的名言,而是名词、语言之义。
[p677] (5)有境:此藏文原文中是“对境”,但按照意义及自释,应为“有境”。
[p678] (6)此处分法与原文稍有不同。
[p679] (7)别有否定:也叫另有否定,限制词之一。否定他处有某一事物以说明唯一此处有某一事物。如云:“唯声是所闻。”
[p680] (8)自体:本释原文中的颂词是反体,而自释颂词原文是自体。
[p681] (9)法尊法师译为:亦非作二声,非互相有故,无实见具事,是是由染坏。
[p682] (10)乃同体:自释中的颂词是成同体,而本释的颂词为乃同体。
第五品观所诠能诠
[p683] 丁三(所诠与能诠之证知方式)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p684] 戊一(破他宗)分二:一、破许自相为所诠;二、破许共相为所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