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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6品 观相属(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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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科判及辅导

第三十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我们继续学习《量理宝藏论》。《量理宝藏论》当中,现在宣讲第六品——观相属品。

丁四(相属及相违之证知方式)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戊一、总说:

所有遮破及建立,观待相违相属故,

观察正量法相前,当析相违及相属。

学习因明,必须了解破立。那什么是遮破与建立呢?比如:我们前面,瓶子不可能存在,因为我眼识没有见到之故,这种说法称之为遮破,是通过推理来遮破的;我前面有树木,因为我已经看见松树了,这种推理叫做建立。凡是建立和遮破,都全部观待相属和相违。依靠相属,可建立某一个法的本体,或者建立它的性质、差别等。依靠相违可进行遮破,与它违品的法,在它的范围当中是不存在的。实际上,我们世间当中的任何一个破立,都是依靠相属和相违来进行判断的。

大家都应该清楚:本论第八品主要讲法相,法相品当中涉及到正量;接下来过后,第九品是现量品,十品和十一品是比量,讲自利比量和他利比量,这些全部是量的正理。在这一部论典当中,还没有真实宣说正量之前,我们必须要清楚:什么是相违?什么是相属?作者萨迦班智达在还没有真实宣说正量之前,首先在这里分析:相属和相违之间的差别和作用等内容,广泛地宣说了相属和相违。

第六品讲相属,第七品讲相违。首先我们应该了解:什么叫做相属?什么叫做相违?当然,本论当中也宣讲了它们的法相。但是,我们以比较容易了解的一个词语来表示:相属是关系的意思,相违是矛盾的意思。在日常生活当中,人们经常说:这个人与那个人关系很不错,这个国家与那个国家关系很密切,中间有一种众生分别念织成的法,这叫做关系。与关系相反的就是矛盾,如这个人与那个人之间有矛盾,这个国家与那个国家有矛盾,这叫做相违。有些,既没有关系,也没有矛盾,比如:这个人与那个人从来没有来往,既没有密切的关系,也没有矛盾,实际上这是他体的两种事物。在世间上,任何事物之间,或者人与动物之间,经常存在着关系和矛盾的概念。

我们如果真正懂得了相属与相违,其实也会明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矛盾,或者人与自然界之间的相属与矛盾,等等。世间当中的很多问题会一目了然。所以,我们这次学习因明,大家应该了解:表面上看,因明好像是一种表面上或者词句上的理论,只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矛盾等浅显内容;但实际上,它涉及到万事万物的形成、存在、毁灭,或者说事物与分别念之间的关系,分别念是怎么样分析整个万物的,这些道理已经详详细细地说明了。

今天,我们开始学习第六品——观相属。当然,第六品要彻底了解,也有很多的资料可以参考。法称论师的因明七论当中,有一部《观相属论》;然后,法称论师还作有《观相属论自释》。以前印度的有些论师,如仙嘎绕阿达,他也造了一部《成立相属论》;还有,因明大师律天论师对《观相属论》也著有解释。如果借助这些相关的因明资料,进行详细地分析,这一品也有非常广的内容。但这次,因时间关系,我们从字面上简单解释这一品的内容,就可以了。

这一品当中,主要分析关系。以佛教的术语来讲,关系叫相属。当然,在事物的本体上,在外境当中,相属根本不存在。在人们的分别念当中,关系是存在的。关系或者相属的分类全部归纳起来,就是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这两种相属包括所有的相属。

世间当中,人们会经常认为:啊!关系肯定是存在的。我们都口口声声说,我跟这个人的关系很不错,我跟那个人没有矛盾。心里面总觉得,好像关系是事物与事物之间有牵连,用一个绳索连着那样。实际上,相属或者关系,就是分别念安立的。我们下面也要分析,真正的物质本体上,不存在所谓的关系。但是,因为众生无始以来都在轮回当中流转,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整个生活过程当中,经常有这样的分别念在串习;所以,这种错误的执著异常深重。大家也可能会明白,自己是如何以分别念对事物进行执著与假立的。

戊二(别说)分二:一、观察相属;二、观察相违。

己一(观察相属)分三:一、破境之相属;二、建立心前相属;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

庚一(破境之相属)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辛一、总破:

二法不容有一体,一体相属亦不容,

各自本体而存在,诸有实法无相属。

学习这一品的时候,我们务必要了解,相属应该以关系来理解。当然,世间的语言跟佛教术语,有时候还是有一定差别。前面说:关系在物质的本体上不存在,可能很多人不太理解,也不一定认可。但是,真正以理分析,世间万物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关系。怎么不存在呢?我们也知道,世间的所知万法,可以包括在有实法和无实法当中。首先,所有的无实法没办法与任何法有关系,比如:石女的儿子跟兔角之间,就没有什么关系,我们平时也没有这方面的执著;然后,石女的儿子跟柱子、瓶子等法之间的关系,这样的说法也没有,想法也没有。那这样,无实法就暂且不谈。

而我们经常执著的就是有实法。那我们对有实法进行观察,看相属到底存不存在?有实法可以包括在两种当中,要么是一体的法,要么是他体的法,除了一异二法以外,就没有有实法的存在。首先,他体的法不可能有一体的情况。比如柱子和瓶子,它们各自安住在自己的位置上,那它们之间有没有关系呢?不可能有的。这一点可能我们也理解。但是,我们可能认为:柱子上面的八种微尘(地、水、火、风、色香、味、触),存在一体的情况。实际上,每一个微尘,互相之间都没有什么关系。所以,世间的任何他体法,不可能有一体的机会,不可能有关系。作为异体,相属不可能;因为,世间上分开的这些法,不可能有一体。

如果是一体的法,那在它的本质上就不可能有相属。为什么不能有相属呢?因为自相的一体,实际上是一个本质,一个本质就不可能互相有关系。相属最少要两个法以上。相属是有关系的意思,没有两个法,那一个人自己对自己的关系怎么样,这种说法是没有的。世间上的相同、相似,或者关系、矛盾,起码两个法以上才可以成立。这样一来,一个法相属就不可能容有。

为什么这些法不可能容有相属呢?因为每一个法,它自己安住在自己的本质上。所以,所有的有实法,从它的本质上来看,的的确确没有任何相属。这一点,一定要理解。

刚开始学习这一点的时候,可能有些人觉得:哎!原来法与法之间也有关系,事物与事物之间也有关系;那你说关系没有,可能在理论上说不过去吧!可能会有这种想法。但实际上,这是因没有很好分析外境本质上的特征和分别念的执著而造成的,没有将这两个分开。如果完全分开,从我们内心的分别念来讲,关系是可以成立的:彼生相属也可以,同性相属也可以。比如瓶子的无常和所作,虽然本质上没有分开;但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它们两个是同体相属。本质上虽然没有两种法,但在分别念面前,这两个法是同体相属,是一体的关系,可以这样讲。

在藏文文法里面,也讲了很多相属。什么样的相属呢?比如能依所依的相属,就像水里面的鱼,或者树上的鸟。又比如我和我所的相属,就像我的帽子、我的房子、我的牦牛等等。然后有支与支分之间的关系,如树的树枝或者身体上手的五指。还有同体的相属,比如火与火的热性,或者心与心的本性等等。还有能生所生的关系,母亲与儿子,种子与苗芽等等。世间当中,有很多很多的关系。下面,本品当中还有外道承认的很多相属。

在暂时名言当中,人与法之间,法与法之间的相属,应该是可以成立的。但这些都是我们的分别念来进行假立的。分别念假立的相属,与外境物质上的相属,我们一定要判断,应分析清楚。外面的物质上,这个法是依靠它,或者这两个法本体是一体,这种关系应该是有的,就是本体是一体的。但是,所谓的相属或者关系,就是我们分别念来建立的。这一点,我们以前学习《中观庄严论释》的时候,也给大家简单讲过一点,大家可能比较清楚。总而言之,我们一定要了解:在事物的自相上面,相属是不存在的。

我们前面所讲的自相遣余,有些论师认为:事物的本质上有自相遣余的能力,比如柱子,它已经遣除了柱子以外的法,所以这叫做自相的遣余。当然这一点,我们以前也讲过,这就是分别念假立的。如果真正的自相遣余,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那任何人看了这个柱子以后,他就应该知道:哦!这个是柱子,它遣除了所有柱子以外的东西。但实际上,有些人是不一定的,没有分别念进行假立,他根本不能引起这种定解。这说明:在事物的本质上,自己的本体是存在的;但是,自己的本体不叫遣余。同样的道理,我们事物的本体上,它的同体法是存在的,也就是说,一个性质的法是存在的;但是,两个法结合在一起,全部是分别念在作怪,是分别念在中间假立。这个问题大家一定要明白。

个别愚者谓无实,亦有同品之相属。

章那巴等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认为:不但有实法与有实法之间有相属(关系);而且,无实法与无实法也应该有相属。他们认为:同品方面的相属,无实法应该是存在的。

什么是同品方面的相属呢?我们用常用的离一多因的推理来说明:一切万法在胜义当中不存在,因为远离一体多体之故。以这种推理来论证一切万法不存在的过程当中,我们应该知道:万法不存在与离一多因之间,应该有同品和违品方面的关系。那同品方面的关系是什么呢?一切万法如果不存在,就远离一体多体。然后异品方面的关系,如果不是远离一体多体,那就一定是存在的,一定是实有的。

因明前派的论师们认为:由远离一体多体可以推出万法不存在,因为不存在和远离一体多体,两个都是无实法,所以无实法应该有相属,应该有关系。如果没有关系,那由远离一体多体的因,不可能推出一切万法不存在的结果,不可能得出这种结论。所以他们认为:一切万法不仅在事物与事物之间有一定的相属,而且在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也一定要有相属。如果没有,那三相推理就不合理了。刚才的三相论式(包括否定方面的三相推理),万法的本体不存在也是一种无实法,离一多因的因也是无实法,这两个无实法之间没有一个连结的话,那由这种推理不可能建立立宗的。他们以这种方式来遮破因明派的观点。

下面,萨迦班智达进行回答:

无有本体无实法,若有相属成有实,

遮破他们的时候,是这样说的:你们的这种说法绝对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无实法其实没有本体,没有本体的无实法,不可能与任何法有关系。石女的儿子与兔角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关系。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的缘故,它们之间不可能有相属。所以,不管是彼生相属,还是同性相属,在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都不可能存在,没有这样的关系。如果有相属,那就成了有实法了。

如果真是你们刚才所说的那样,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有关系;那相属(关系),一定会包括在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当中。这一点,因明创始人两大理自在——陈那论师和法称论师,在有关的因明论典当中说得非常清楚:所有的相属都包括在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当中。那我们可以这样发问:你们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的相属,是同体相属还是彼生相属?如果是同体相属,你刚才说:一切万法不存在,因为远离一体多体,那请问:同体的本体在哪里?因为无实法的本体不存在,同体的性质也不可能成立。石女的儿子本来都不存在,那它跟什么样的本体相同呢?如果是彼生相属,无实法的本体都不成立,那它当中怎样产生呢?不可能的,石女的儿子不可能产生任何法。

当然,在分别念当中可以这样说。在法称论师的《定量论》当中,是这样讲的:相属由心安立的,以后遮破无实法。意思就是说,相属实际上是由我们的心安立的。那无实法方面为什么没有相属呢?应该有相属的。在我们的分别当中,为什么遮止这样的理论呢?不用遮止,但这一点是从我们分别念的角度来讲的。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那可以说:石女的儿子跟兔角之间有关系,或者石女的儿子、兔角、空性,这三种法有同体的关系。

但因明前派并不是说:在我们分别念前需要建立一种相属。他们认为:在事物的本质上,有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的关系。但这种关系怎么能成立呢?无实法的自相本来不存在,那在它的本质上,怎么会存在一个所谓的相属呢?这一点是绝对不可能成立的。

这里的遮破方式非常好。因为无实法,它自己没有本体,没有本体怎么会有相属?如果有相属,那绝对不会超过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彼生相属是不可能的,因为它的本体不成立。如果彼生相属成立,那它当中怎样产生呢?不可能的。石女的儿子不可能产生任何法的,这是从无实法性质的角度来讲的。然后同性相属,无实法自己的本体都不存在,那它与什么样的本体相属呢?也没有办法成立的。如果成立,那什么法都会成立。有这两种过失。这是一种破除道理。

还有一种道理,下面再进行分析:

何法不舍其他法,即诸相属总法相,

有实互不混淆故,无实无体故皆无。

总的来讲,相属的法相是“何法不舍其他法”。任何一个法,它不舍弃其它法,我们世间的人们都通称为,它们之间有相属,也就是说它们之间有关系。这一点,我们世间人也是这样讲。比如妻子与丈夫,妻子不舍弃丈夫,丈夫不舍弃妻子,那他们之间有夫妻之间的关系。然后儿子不舍弃母亲,母亲不舍弃儿子,他们之间有母子之间的关系。然后火不舍弃热,热不舍弃火,那它们之间也有关系。不管是同性相属,还是彼生相属,实际上,相属的总的概念、总的定义就是:一个法不舍弃另一个法。世间相属的定义,应该是这样来安立的。

但是,你们的有实法与无实法怎样不舍弃呢?你们的道理是根本不能成立的。怎么不成立呢?“有实互不混淆故”。从事物的本质上讲,有实法是互不混淆的,那它就不可能有互相不舍弃的关系。比如瓶子、柱子,或者是瓶子当中的任何一个微尘,任何一个具有自相的法,因为它各自住在自己的本质上,互相舍不舍弃的关系是没有的。所以,任何一个有实法,它没有舍不舍弃的关系。如果是无实法,“无实无体”,无实法的本体本来不存在,那它有没有互相舍不舍弃的关系呢?当然是没有的。所以,你们刚才说的:有实法与有实法有相属,无实法与无实法有相属,这种说法完全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刚刚已经观察过:有实法不可能与任何有实法有关系,没有舍不舍弃的概念。无实法,它自己的本体本来都不存在,它对其它法舍不舍弃的概念,也是没有的。这样一来,除了无实法和有实法以外,另一种“何法不舍弃何法”的道理,不可能容有。所以说,我们世间当中的任何一个法,真正的关系是不存在的。

有些人认为:关系还是有吧!比如夫妻之间的关系,人们经常会说:哦!这个人已经舍弃她了,这个人没有舍弃她。没有舍弃之前,他们之间的关系还很不错;这个人舍弃她了以后,他们的关系就像仇人一样。所以,在世间当中,相属应该存在吧!但是,这全部是在我们心里面安立的。除了心里面安立以外,任何一个法都住在自己的本质上,不管它跟其他法接近也好,不接近也好,它不可能与任何一个法混为一体。比如两个人关系很好,这个时候,连每一个微尘也不可能融入对方;如果关系破裂,任何一个人也不可能完全远离它自己的性质。因此,人与人之间的和合是存在的,但是,所谓的关系是我们的分别念来安立的。

对于这一点,我们刚开始学习本品的时候,可能很难产生定解。因为我们无始以来都有这种串习,尤其我们现在的人生道路当中,还认为关系是存在的!就一直认为:我跟这个道友关系很不错,我跟那个法师之间的关系一般,等等。这样的想法有很多。所以,我们始终就会认为:在事物的本质上,关系的实体法是存在的。但这种说法只不过是我们分别念的一种错乱执著相而已。实际上,真正去观察,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关系是不存在。这一点,是我们这一品当中,最关键的一个要点。我们学习每一品的时候,如果懂到了它的要点,那其他的道理就很容易,对懂得其他道理会起一种辅助作用。如果没有搞懂最关键的问题,可能就会有一种稀里糊涂的感觉,不一定完全明白究竟甚深的要义。所以,无实法不可能有相属的关系,有实法也不可能有相属,除了有实法和无实法以外,哪里还有所谓的相属呢?

因此,如果你们因明前派认为,在分别念当中,无实法和有实法都有相属,那可以这样安立。可以这样讲吧:石女的儿子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东西,柱子的本质实际上也不存在。它们有一个共同的性质,这叫做同性相属。在我的分别念当中,本来是两种法,这两种法立为一体。我们讲遣余的时候,在分别念面前:多的东西可以合为一体,一体可以分成很多的东西,遣余的作用就是这样。那这样,在我们分别念当中,无实法也有相属。我刚才讲的:柱子的本体,石女的儿子,以及万法本体空性,这三个法在我的分别念当中融为一体的时候,全部无有自性。所以,在分别念当中,无实法跟有实法也可以有一种关系。但实际上,在事物的本质上,无实法和有实法之间也没有关系,无实法与无实法之间也没有任何关系,有实法与有实法之间也没有关系,这一点一定要搞明白。

辛二(别破)分三:一、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二、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三、破其余相属。

壬一: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

学习因明的时候,首先应明白:因明的观点应该站在什么样的宗派来进行理解。这个懂得以后,我们《量理宝藏论》的每一品,它范围是什么样?然后每一品当中,大概分了什么样的科判?现在我们正在学习哪一个科判?这些关键的问题如果没有搞懂,那很多问题,恐怕不太容易明白!

前面总破当中,已经分析了:同性相属也好,彼生相属也好,在事物的本质上,它们是不存在的。现在分开来破,首先同性相属不存在。说同性相属不存在,恐怕有些人会吓一跳!同性相属怎么会不存在呢?火与火的热性本来是同性相属的,那这两者不存在相属,可能很矛盾;然后,柱子、柱子的无常、柱子的所作,这三个法也是同性相属。如果这些都不存在同性相属,那可能不行啊!有很多方面的怀疑。

下面,我们遮破同性相属,颂词是这样讲的:

一体无有二种法,无有二法无相属,

是故所作与无常,外境之上无相属。

“一体无有二种法”,一个本体的法不可能有两种法。我们先详详细细地观察:比如柱子、瓶子,或者世间当中的任何一个外境法,它是不是一个法?如果是一个法,那它上面就不可能有两种法。大家知道,柱子是由色、香、味、触地、水、火、风八种微尘组成的,而其中的火微尘实际上是一个法,一个法的话,那它的本质就不可能有水大的部分,也不可能有风大的部分,因为它的本质是一个。按照因明的观点,在任何一个理论当中,一个事物的本体不可能混杂任何一个其他的法。所以,一个本体不可能有两种法。如果没有两种法,那相属就根本不可能存在,“无有二法无相属”。我们刚才也讲了,相属必需建立在两个法的基础上。如果是一个法,那就出现自己与自己相属的笑话了。相属是关系的意思,一个人自己与自己关系很好,自己与自己关系很糟糕,这种说法在世间的名言当中也是没有的。

这样一来,就可以推出:我们口口声声说的同性相属——柱子的无常与柱子的所作,它们在外境上是不可能存在相属的。如果所作和无常在外境上有相属,那所作也住在它的本体当中,无常也住在它的本体当中,二法都住在各自的本体上,这样一来,它们之间的同性相属就不存在了。当然,我们心里面可以这样想。总而言之,柱子、柱子的无常、柱子的所作,这几个在事物的本体上,不存在相属的性质。

我们在座的有些道友,也可能产生怀疑:相属不存在,恐怕很矛盾。因为我们经常说的:柱子无常,它是所作之故,这是通过所作的因来建立无常的。如果所作和无常没有相属的关系,那依靠推理来建立无常的立宗,就完全不能成立。所以,这是非常大的矛盾。可能有些人是这样想的。如果心里产生这样的怀疑,认为我们刚才说的不对,那这些道友就属于因明前派。你们因明前派把外境跟心识没有完全分开,有时候把心识上的东西推到外境上,有时候外境上的东西用在遣余上,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始终模糊不清、分不清楚。这也是萨迦班智达,为什么要通过各种推理来驳斥的原因。

下面,因明前派的论师这样认为:

若谓所作及无常,反体于声不成立,

则成三相不容故,境有同性之相属。

因明前派是这样认为的:假设是你们前面所讲的那样,无常和所作在外境当中没有同体相属,那这两个反体在声上面就不成立,由此三相推理也不存在。本来,我们是用所作的反体来证明声音是无常的,推理是:声音是无常,因为它是所作故。可见,它是很好的一种推理,通过所作可以建立声音无常。但是,你们因明派现在说,相属在事物的本质上根本不存在。如果同体相属在事物的本质上根本不存在,那声音所作的反体跟无常的反体,就在事物的本质上不存在。这样一来,三相推理就根本不存在了。但这一点,我们是不能承认的。包括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他们在有关论典当中,也经常应用这样的推理:柱子无常,所作之故;声音无常,所作之故;万法无常,所作之故等等。这说明,同体相属应该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如果不存在,那法称论师和其他因明论师所建立的所有三相推理,都被你们全部推翻了,尤其是自性因的推理全部都被推翻了。这一点,你宗肯定不敢承认。因此,一定要承认同性相属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

下面,我们因明派剖析他们的观点:

一实体境虽相同,诸反体于境若有,

反体无关则非因,相属成果或异名。

“一实体境虽相同”。你们因明前派也认为:无常和所作在声音或者柱子的本体上,是一个实体。这一点,你们因明前派也认为是合理的。我们因明派也承认这一点,包括以法称论师的究竟密意来进行对照,这个观点确实是合情合理的。瓶子的本体、所作的本体、无常的本体,这几个是一个本体,这一点我们也完全承认,没有什么不相同,观点一致。

虽然这是相同的,但“诸反体于境若有”与我们不同。各自不同的反体,刚才柱子的反体、无常的反体、所作的反体,这三个反体不但在外境当中存在,而且他们之间有一个不可分割的同性关系——同性相属,这一点我们是不承认的,但你们承认。你们因明前派认为:事物的反体就像蘑菇的菌褶一样,所有反体以互相不混杂的方式,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大家都知道,我们自宗的反体都是分别念假立的,而事物的本体上只是一个本体而已。

如果反体在外境当中真实存在,那有很大的过失。有什么样的过失呢?我们可以这样问:反体与反体之间有没有关系?也就是说,无常的反体跟所作的反体,如果真的在事物的本体上有两个法,那它们之间有没有相属,有没有关系?如果你说没有关系,那依靠所作的推理来了知无常,这样的机会就不可能容有。因为它们两个之间一点关系都没有,就像没有一点关系的东山和西山一样,比如我说:在这里一定存在东山,因为西山存在之故,这种推理毫不相干,不可能成立。或者说古代盔甲上面的甲片,甲片与甲片之间完全是脱开的,互相不可能有混杂的现象,那这样,它们之间不可能有互相推导的关系。这样一来,如果反体与反体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则成了非因,那就并不是以所作的因或者推理,来了知柱子是无常的,这种机会不应该容有。这是一个推理。

第二个推理:如果你说反体与反体之间有关系,那应该是两种关系之一,要么是同性相属,要么是彼生相属。除了这两个以外,在因明的任何一个论典当中,不可能有第三种相属,我们下面也会讲到。如果是同性相属,也就是说,这两个反体的关系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并不是心假立的,并且他们是同性相属,那这种观点肯定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柱子、无常和所作,这三个实际上是一个本体。如果是一个本体,你不加任何分别念的成分,实际上无常也是柱子,所作也是柱子,柱子也是柱子。那这样,它们几个就成了不同的名称而已,推理就完全成了这样:柱子是柱子,因为是柱子之故。因为,在事物的本质上如果是一体,那完全就成了异名。就像词藻学里面,月亮叫做凉光或者水晶球,一个事物有三种不同的异名,就变成了这样。从遣余的角度来讲,这样的推导也是可以的。但从事物的本质上,比如瓶子是瓶子,因为是瓶子之故,那有没有必要呢?一点必要都没有。如果你认为它们的反体实际上存在,反体与反体之间是同体相属,那就是一个物体。除了一个物体以外,根本不可能存在,有这个过失。

如果你认为:反体与反体之间有是有相属,但这种相属是彼生相属。那也不合理。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柱子、无常和所作,这些都是一个法当中产生另一个法。那这样,是柱子里面产生无常,还是无常里面产生所作,是怎样互为因果的呢?如果你真的成立这一点,那其中的一者,就变成了另一者的果了,但这一点,你们对方也不会承许。

这样一来,如果在事物的本质上相属存在,那理论上完全是过不去的。

对方可能会这样说:那你们自己会不会有这种过失呢?你们不是也承认它们是同性相属吗?我们根本没有这种过失。为什么没有呢?因为事物的本质上,我们不承认所作、无常和柱子,互相有一种关系。只不过我们承许,在事物的本质上,所作、无常和瓶子三法,是一个本体。但在我们分别念当中,可以把它们分出来:遣除非所作的反体安立为所作,遣除常有的反体安立为无常,遣除非瓶的反体安立瓶子。那这样,如果有些人知道所作,但不知道无常,在这种人面前,这种推理就可以建立,以所作的理由来建立瓶子为无常。所以,我们从分别念的角度来安立,这个三相推理就非常合理。虽然所诤事、立宗和因三者,没有实质上的他体法。但在我们众生的分别念当中,本来是一体的东西,但他不能了悟为一体;或本是多体的东西,但他没有了悟为多体。在这种人面前,这种三相推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因此,法称论师的究竟密意,并不是承认事物的本质上存在着相属。在事物的本质上,同体是存在的,但是相属在本质上不存在。相属和相违,全部是我们的分别念来进行假立的,这一点非常非常关键。比如:果没有因不能产生,但因和果之间的关系,全部是分别念来安立的,在事物的本质上是不存在的。火不离开热性的一体的本体,在事物的本质上是存在的;但是,火与火的热性结合起来的相属或者关系,这就是我们分别念来安立的。

通过我们今天的学习,大家如果了解这个道理,就会了知:世间上的任何一个关系,就是我们分别念来安立的,真正的相属在事物的本质上是不存在的。这个问题很关键。如果你懂得,那相属品当中的道理就很容易;如果你没有懂得,还觉得:哦!这个相属不仅是分别念安立的,它在事物的本质上还存在。为什么呢?因为,我心里面想的:火的本性与火的热性是一体的观点,实际上符合事物的实际本体,如果与实际情况相符,那就说明:不但我心里面这两个连在一起,而且本体上也是连在一起的。所以,分别念中的相属,在事物的本质上也是存在的。如果我们也这样认为,那就说明,对相属是以分别念安立的道理并没有搞懂。虽然这种执著非常相合事物的实际本体,但这不叫相属,相属唯是分别念安立。

就像前面讲遣余的时候,有些人一直这样认为:实际上,柱子已经遣除了非柱,那这样,遣余应该在事物的本质上成立。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真正的遣余在实际本体上是不存在的。如果事物的本质上存在遣余,那任何一个人看见柱子以后,就会知道:这叫柱子,它遣除了柱子以外的瓶子等。但实际上,没有学习过这种概念,没有学过这种术语的人,根本不会懂得。这说明,任何一个法的本体上并没有遣余。也说明,在事物本体上,相违和相属都没有。所以,世间当中的所有破立、肯定与否定等,全部都是我们的分别念来安立的。如果你懂得这一点,那因明当中最基本的秘密与窍诀,你就已经了解了。如果这一点你没有懂得,那相属的绝密你就没有了解。

实际上,因明是一种分别念的学问,它有一套非常严密的逻辑。如果你没有详细观察,那不可能了达它最甚深的意义。只是走马观花或者囫囵吞枣般的看书,这样随随便便过一遍,是不可能通达因明的。但有些人认为:啊!因明是非常难懂啊!其实,这并不是这样。与《现观庄严论》或者其它中观论典比较起来,尤其是密乘等净无二的见解,因明毕竟是分别念的对境,因此也没有什么搞不懂的。与世间上的学问比较起来,我想:物理、化学、哲学等知识,其实只能研究一种表面的现象,事物的真正本质并没有彻底了解。与世间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不同,因明有一套非常深奥的了解名言的秘诀,它们是没有的。所以,我们必须要懂得因明。但这种秘密跟胜义谛的秘密比较起来,并不是特别难懂。

因此,如果我们把因明学得特别好,那对佛法自然而然会生起信心。为什么呢?我们会想到:佛陀宣说的因明正理,在名言当中,按我的分别念进行抉择的时候,讲得非常有理有据;这就说明,更为超胜的胜义境界——佛和菩萨的智慧,更是不可思议。虽然我现在,还没有通达一切诸法空性的证悟,但是我知道:通过名言的任何一个观察,我根本找不到任何一个错误;那说明,胜义不可思议的境界,会更让人敬仰。从而对佛法产生真正的信心。所以,我这样想:一般因明逻辑学得非常好的人,他对佛法的正理根本找不出错误。世间上的很多智者,刚开始他们并不特别承认佛教,但通过后来的潜心研究,对佛教的真理根本找不到任何错误;从此以后,不但以前的邪见全部遣除,而且完全对佛法产生信心。

我是这样想的:我们在座的个别人,或者在大城市里面成长的有些人,杂乱分别念非常多,可是这些分别念当中,真正比较尖锐的一个分别念,谁也找不到。有人每天都有千思万想,有各种各样的分别念:这个也不对,那个也不对。但真正靠得住的一个分别念,或者真正有理有据的,能遮破佛理的,这样的分别念谁也找不出来。只不过是:我想是这样的,我觉得不合理,这是不对的吧!有个别人,他的每一个分别念,或者每提出的一个疑问,都特别笨,根本没有什么尖锐的东西;但是,他的胡思乱想却特别多。如果你学好了因明,那所有乱七八糟的分别念,会通通削掉,最后产生一种非常清净、纯洁的智慧。虽然因明是名言中的一种分别念,但是,我们学习却非常有必要。

有很多人,以前接触的学问比较多,相续当中的傲慢心比较浓,始终认为:我是博士生,我是大学本科毕业的。其实,这只是迷迷糊糊学了一些世间理论而已,是在这个当中熬过来的,有些知识还是垃圾,根本用不上。在真正的正理面前,任何一种世间的智慧都靠不住,以正理进行观察的时候,自己也觉得自己很渺小。我通过各方面的了解,学习因明以后,有些人的傲慢心,还是有不同程度的改变,是有所突破的,这是很高兴的事情。

希望大家:学习佛法一定要成功。如果没有成功,那修行的时候,就会有很多阻碍和违缘。所以,在相属的问题上,大家应该详细观察。

好!今天学习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三十一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观相属品当中,主要遮破外境当中真实存在的相属,并建立心识上面的相属。前面,遮破同性相属于外境上成立的道理已经讲完了。今天讲,遮破彼生相属在外境当中存在的道理。

壬二(破彼生相属于外境上成立)分二:一、破因果实体相属;二、破种类相属。

癸一(破因果实体相属)分三:一、破因果次第相属;二、破因果单独相属;三、破因果观待相属。

子一(破因果次第相属)分二:一、前后相属不应理;二、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

丑一、前后相属不合理:

前面已经讲了,在名言当中,我们承认同性相属,如火与火的热性。同性相属也可以叫同体相属。名言当中,在分别念面前,也应该承认彼生相属。但这都是建立在心前,实际的万法本体上或者说外境上,不仅同性相属不存在,彼生相属也绝对不会存在,这个问题必须要搞清楚。今天我们主要宣讲,彼生相属在外境当中怎么不存在的道理。首先,以前后次第的方式宣说彼生相属不存在。颂词是这样说的:

非前后则无彼生,若有前后无其一,

是故有实无实法,无有彼生之相属。

这个道理比较明白。实际上,我们真正用智慧来观察的时候,“非前后则无彼生”:不是前后而是同一个时刻,不可能有彼生相属。我们大家应该知道:任何二个法如果同时,如种子和苗芽同时,火和烟同时,那永远也不可能有彼生相属。为什么呢?所谓彼生相属,必定前面是因后面是果,有这样的次第。如果没有前后次第,就像瓶子和柱子一样,在同一个时间当中存在,那能不能叫彼生相属呢?绝对不能。所以,如果不是前后,那就不可能有彼生相属。

“若有前后”,如果有前后,就“无其一”:因存在的时候,果不存在;果存在的时候,因不存在。所以,彼生相属也不存在。《观相属论》当中,也是这样讲过:因和果二者,实际上不可能同时存在,那怎么会有相属呢?因和果永远都不可能同时存在。如果不同时存在,那怎么有相属呢?

我们大家都知道,相属是指关系。要有关系,这两个物体必须存在,比如近藏和慈氏有关系,那这两者应该都存在。如果一个死了,如我跟近氏两者,近氏已经死完了;那我跟他之间的关系,就没有这种说法。石女的儿子与柱子之间有关系,没有这种说法。建立关系,应该有三种法:甲法的一种,乙法的一种,它们两个连在一起的法。除了这个道理以外,相属根本不可能存在。我们学习《入中论》的时候,也这样说过:前后的因果,不能成为自相存在。自相存在的话,这两个法必须要存在,就像慈氏和近藏之间的关系一样,这两者一定要存在。如果两个法没有同时存在,那关系(相属)不能成立。

最后得出来的结论是什么呢?世间当中,所有的有实法或者无实法,柱子、瓶子等有实法,虚空、石女的儿子等无实法,绝对不会有彼生相属。

当然,在分别念面前,有实法当中也有彼生相属存在;无实法当中,有时候彼生相属也可以存在,比如:虚空当中什么东西都不存在,不存在的道理当中,我就产生一些定解,等等。我觉得,在分别念面前,无实法也可以有彼生相属存在。但事物的自相上,所谓的彼生相属绝对不可能存在。这个道理非常殊胜。

我们很多人经常这样认为:种子当中可以产生苗芽,火里面可以产生烟。那火与烟之间,应该有彼生相属;种子与苗芽,也应该有彼生相属。那我们必须要了解什么呢?就是:没有两个法不可能有相属,如果有两个法,这两个法必须同时存在。一个没有产生,或一个灭完了,这种情况有没有关系呢?没有相属的概念,也没有相属的自相。

所以,在这里大家一定要明白:彼生相属在事物的自相上面是不存在的。这是从次第的角度来讲的。

丑二、中间连结相属不合理:

设若宣称灭与生,存在连结之相属。

彼若为常非有实,无常则成无穷尽。

假设对方有些外道这样认为:事物的灭尽和最后产生的果,也就是因的灭尽和果的产生,在这两者之间,必须存在着一个衔接的连结相属。比如火与烟,在因的火与果的烟之间,它们两个应该有不可分割的连结相属。如果没有连结相属,那火灭完了以后,就不可能马上产生烟。所以,这两者之间,就像河流一样,有一种连结的东西存在。我们有些人的分别念当中,也可能是这样认为的:火与烟之间没有联系肯定不行,这两个之间肯定有一个东西在连结;种子与苗芽之间,也需要有一种东西来连结。

下面,我们遮破他们的观点:

彼若为常非有实,无常则成无穷尽。

按照他们的观点:因是一个法,果是一个法,因与果之间应该有第三品东西——第三个物体来作衔接,来起连结的作用。我们进行观察的时候,这样发问:你们所承认的连结相属——因与果之间的连结相属,到底是什么样的东西?它是常有的法,还是一种无常的法?如果是常有的法,常有的法大家都知道,实际上它是一种无实法,它的本体是不存在的。世间上,无实法起不到任何作用。实际上,等于没有这个法一样。因此,因和果之间有一个常法来连结,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所以,第一个观点不成立。

然后第二个观点,如果说因和果之间,起连结作用的法是无常法。这种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大家都知道,因第一刹那间产生,产生之后,它会毁灭的。而连结因的法,它也必须要在第一刹那存在,也就是因存在的时候,衔接的连结相属也要存在。如果它存在,它也不可能住第二刹那,它也会灭掉的。那这样,它对果根本没有连结得上。

如果连结的法,第一刹那与因法联系,第二刹那还没有灭,并跟果法连结;那它的本体已经成了不是刹那性的法了,在二刹那、三刹那……还会存在的,有这种过失。但这是不可能的,凡是有为法,它肯定会刹那灭尽。

如果它是刹那灭尽,第一刹那的时候与因连结,那第二刹那就根本没办法与果连结。第二刹那的时候,它和果之间也需要连结,它与果之间需要另外一种连结的东西。同样,那个连结的法也会在第一刹那的时候灭掉,那它跟果也没办法连结上。所以,第三刹那的时候,中间还要加上一个连结的相属。这样以后,中间加了无数个连结的法,也根本不能连结上果。

所以,千万不能承认:在因与果之间,有一种起衔接作用的实有东西。如果有一个实有的东西,那因和果就根本没办法连结。因此,我们一定要知道:在世俗当中,真正进行观察的时候,所谓的关系在外境的的确确不存在。

如果在外境当中关系真正存在,那就这样观察:因和果接触还是不接触?如果没有接触,刚才外道所承认的那样,中间有一种连结相属;那它跟因接触没有?如果跟因没有接触,它没有办法连结。如果它跟因接触,那这个接触的法跟果接触没有?如果它跟果没有接触,也没办法连结。如果它跟果也接触,那它自己的本体是不是刹那性?

我们还可以这样来观察:第一刹那的时候,因没有灭不可能产生果。那因灭的时候,中间连结的法,它灭还是不灭?如果灭,那它对果没办法连结;如果它的本体没有灭,我刚才所讲的那样,那它不是刹那性了。

《观相属论》当中是这样讲的:如果是他体,那怎么成为联系呢?因和果如果是他体,不可能成为联系。如果因和果非他体,那怎么会成为因果呢?一个法不可能既是因又是果。我们以他体和一体的方式,来进行观察的时候,因和果之间怎么样也不会有联系。

这样进行观察,因和果之间就绝对不可能有,像此岸和彼岸之间有一个桥连结一样的连结相属。如果因和果之间,真的有一个物体把它们连结在一起,就像用绳子把两头牦牛连在一起一样;那它到底是什么样的?是刹那性的呢?还是常有的?或者是无常的?等等,可以这样观察。但是,这样的法根本得不到。所以,因和果之间的连结绝对不成立的。如果它不成立,那所谓的关系就是心假立的。

在这个问题上,大家也应该清楚:因和果无则不生的本体是存在的,但是,无则不生的关系是心来假立的。麦彭仁波切有一部《量理宝藏论注疏》,这里面也是这样讲的:无则不生在外境当中是存在的(我们讲《中观庄严论释》的时候也说过);但是,无则不生的关系是我们的心来假立的。这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既然同体的同性相属也不存在,因与果之间的彼生相属也不存在,那相属完全是分别念来建立的。

有些人可能这样想:啊!整天都是因和果啊!那明白相属,对我们实际生活到底有什么样的作用?有什么益处?实际上,我们如果真正懂得这些因明要诀,应该说:对名言万法的执著,会减少很多很多。都会知道:实际上,它们都是虚无缥缈的,全部是虚假的。

很多人始终都这样认为:啊!人与人之间也有关系,烟与火之间也有关系,等等。在心里面有根深蒂固的习气。但实际上,这是没有经过详细观察导致的。如果你真的去观察,人与人之间,他们的关系、感情,全部是用分别念来假立的。如果实际当中,真实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实有关系;那我们也可以承认:这种关系或者感情存在。但是,这些都是众生的分别念来假立的。因此,在心前假立的这种分别念,我们也是承认的;但实际当中存在的相属,在这里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子二、破因果单独相属:

若谓相互不观待,火与烟间是相属。

刚才,前后次第的相属不成立,连结的相属也不成立。现在对方认为:因和果互相都不需要这样观待,比如说中间有一个连结的法,观待因、观待果,这样没有必要。实际上,火和烟就是因果,这是谁也知道的。一看到火的时候,哦!火可以产生烟;一看到烟,烟是火当中产生的。每一个人都会这样了解。所以,它们之间应该有一种不观待的相属。对方是这样认为的。

这种说法更不合理。当然,心里面我们可以这样想,分别念可以这样假立。但实际当中,任何因果之间,都有一种不观待的联系,这是非常可笑的一件事情。

若尔目睹单一者,亦应决定二相属。

如果你们这样的说法合理,那只单单见一个东西,要么看见火,或者看见烟,那个时候应该能决定二者的相属。从来没有看见过烟的人,一看到火的时候:哦!这个就是烟的因。就马上能生起定解,有这个过失。从来没有看见过火的人,一看见虚空当中冒的烟,就一定能了解:哦!这是火当中产生的。但实际上,这是绝对不可能的。

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要了解这种因和果之间的关系,那必须首先心里面知道,它们之间存在因和果的彼彼相生关系。实际生活当中也是这样的,如果我们要知道:火不存在烟没有,烟一定是火当中产生的因果关系;那必须通过火灶或者野火等,才能发现自然界当中有这样的因果,才能明白它们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按照你们的观点,从来没有看见过火的人,一看见烟的时候:哦!它就是火当中产生的。但实际上,我们的生活当中或者我们的操作中,不会有这种现象。

如果有这种现象,那么我们依靠烟来推出火的论式——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就完全不成立了。果因也完全不成立了。但绝对不能这样说。因为,因明论师在有关的因明论典当中,已经宣讲了因和果的推断,比如:这里火肯定不存在,烟没有之故。因类学当中:因不存在的原因,果不存在;果不存在的原因,因不存在,有这种推理。从否定方面,也有这种推理;从肯定方面、建立方面,也有这种推理。所以,你们承许的单独的联系、单独的相属,根本不存在。应该通达这个道理。

子三(破因果观待相属)分二:一、破饶益相属;二、破无则不生相属。

丑一、破饶益相属:

因果彼此观待利,是故相属不抵触。

对方这样认为的:因和果应该是互相观待的,因可以饶益果,果是所饶益的法,因是能饶益的法。比如种庄稼,地水火风对产生果有一定的帮助,所以因叫能饶益的法;果依靠因的饶益才能产生,才能有它的今天,因此,这叫做所饶益之法。

这种道理合不合理呢?当然,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因和果连在一起的角度来讲,因和果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关系,这一点是合理的,《释量论》当中也是这样讲的。但是,我们不观待心,只从事物的本质上来讲,因和果之间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关系、相属,从这个角度来讲是不合理的。

下面进行遮破:如果能饶益和所饶益,在事物的本质上存在,那两个物体必须都要存在;如果两个物体没有存在,那就没有办法饶益。我要帮助别人,只有别人存在才可以帮助;如果别人已经“死”了,我怎么帮助他呢?除非“超度”以外,没有办法。但真正的超度,并不是我们这里的关系。这里的“死”(灭),并不是人们平常所说的那样。这里的灭,是从事物的本质上讲的:它刹那刹那的本体,完全都已经灭完了。既然已经灭了,那它的灭法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什么差别。那这样,即使我存在,但对方已经灭完了,那我对他没办法饶益,应该从这方面来理解。如果从相续的角度来讲,肯定有些地方没办法理解,有这种情况。

下面,我们破他们的观点:

因果有实与无实,所利能利难合理

你们的因和果,实际上已经成了有实法和无实法的关系。为什么呢?当你的因存在的时候,果还没有出现;当你的果出现的时候,因已经灭完了。当然,这是从刹那的角度来讲,或者从事物本体的侧面来说的。你们说因和果是能饶益和所饶益,那合不合理呢?从事物的本质上讲,绝对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你看因,虽然你们说:它是能饶益的法,但它存在的时候,果跟石女的儿子一模一样,根本没有产生。而因自己的本体一刹那就灭完了,它怎么能饶益对方呢?也不可能。然后所谓的果,你们认为它是所饶益,当它产生的时候,因早就已经灭完了,那因怎么会对它有饶益的作用呢?绝对不可能有的。

宣讲因明的时候,心法与事法(心法和境法)两个,大家一定要分开。从外境的角度来讲,我们前面也讲了,有实法它站在自己的位置上,是互不混杂的;无实法,它的本体是没有的。所以,任何一个破立,任何一个建立,否定与肯定,这些在事物的本质上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我们在这里一定要了解:因和果之间有没有产生呢?应该有。那因和果有关系没有呢?从事物的本质上说,因和果没有任何关系;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因和果有一定的关系。所以,这两个完全要分开。如果没有分开,那分别念可以假立很多的法;而本质上,不管怎么样,一就是一、二就是二,不能混杂的。如果我们将心法和境法经常混在一起,那就没办法了知事物的真相。因此,我们在学习因明的时候,首先一定要搞清楚境与心。

大家都知道,火与木材全部积聚的时候,烟可以产生,这一点是不可否认的。那烟的因是不是木材和火呢?我们说“是”。烟和火之间有没有关系呢?在分别念面前有关系,它们两个是彼生相属。按照藏文,彼生相属是彼生彼的意思,是从彼法当中产生“彼法”的一种关系。从分别念的角度来讲,烟和火之间应该有彼生相属的关系;那从事物的本质上,这两者有没有关系呢?没有关系。只不过:火和木材的因缘积聚以后,它们一刹那就已经灭完了;第二刹那的时候,烟可以出现,是它们的相续起了作用。但是,这个作用我们不能称为关系。如果事物的本质上成立关系,那因果二法必须存在。可是在这里,根本没有两个法:一个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不存在。

因此,事物的本质上,烟和火之间没有关系,父亲与儿子之间也没有关系,种子和苗芽之间也没有任何关系。任何法之间,既没有什么关系,也没有什么矛盾,应该是这样存在的。那是不是,完全是一种分别念假立的呢?并不是,可以说:这个法存在的话,另一个法产生,有这么一点。(下面也会讲的。)符合实际道理的能生所生,我们称之为关系:口里面也称为关系,分别念想的角度也是关系。实际上,它们之间没有关系。

这一点,应该说:在我们学习因明的时候,它是一种秘诀,是因明当中的一种深奥法。如果你通达,应该就会了知:在我们名言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全部是分别念来假立的。

我们经常认为,关系好,关系不好,有这种反应。其实,关系根本找不到。既然关系找不到,那关系的好和坏也就找不到。为什么呢?两个物体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关系,它们之间就像东山和西山一样,并没有一个东西来连结,不可能是连着的;另外一个东西不存在,一个法自己对自己有关系,也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以因明的智慧来进行观察的时候,很多人的分别念也是极为可笑!我们平常口口声声说:我与什么之间的关系好,在我们脑海当中,经常有相属的概念。但你真正去观察,不用中观的观察,从因明的观察来讲,所谓的关系的的确确找不到,如老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等等。比如这位学生和那位学生:实际上,他们各自住在自己的本质上,不管身体也好,语言也好,形象等,连一个微尘也不可能混杂在一起。那这样,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但是,我们的分别念可以在它们之间,建立一个假相的分别念(关系)。

因此可以说:关系在事物的本体上没有,分别念进行假立的时候存在。这一点比较清楚吧!并不是特别的困难。但是,因明也有它的一套推理方式,如果你没有好好理解,没有搞懂,那也有点麻烦。你搞懂了以后,就这么一回事,在日常生活当中,也可以了解它的一些道理。

丑二、破无则不生相属:

谓无不生是相属,则左右等成相属。

如果对方这样说:因和果之间,应该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你看火不存在,烟根本没有,烟依靠火而产生;这说明没有火,烟不可能产生。同样,没有父亲,儿子不可能产生。所以,他们之间应该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

我们对对方进行驳斥:如果无则不生成为彼生相属,那有很大过失。大家都知道,左边没有,观待它的右边也不可能存在;那不是就成立了这样的关系:依靠左边而产生右边,或者依靠右边而产生左边。但这是不合理的。然后,长和短、大和小,还有世间当中很多很多相互观待的法,它们都是一者不存在,另一者也不存在;那这样,它们之间全部成了能生所生的关系了。所以,无则不生不一定变成彼生相属。这个比较好懂。

外境无则不生属,依观实体反体破。

对方是这样说的:不仅仅是观待名言,实际上,在因明的胜义当中,也应该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因为一个法不存在,另一个法根本不可能产生;所以,它们之间应该有无则不生的关系。火和烟、种子和苗芽之间,以及世间许许多多的法,全部有一种因和果的关系;这样以后,它们之间应该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

我们对他们进行遮破的时候,通过两方面来观察。你们所谓的无则不生,比如火和烟之间的关系,它们是实体方面的无则不生关系,还是反体方面的无则不生关系?

如果第一个,火与烟之间的关系,是实体方面的无则不生,也就是说,实体的火当中,产生了实体的烟,它们之间有实体的关系,这种说法完全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实体的火存在的时候,实际上,实体的烟绝对没有产生,也绝对不可能产生。那烟已经成了石女的儿子一样。那个时候,它们之间有没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呢?关系不成立。如果实体的烟已经产生了,那它的因——实体的火,早就已经灭完了。所以,过去的火与现在烟的实体,不可能有关系。现在的烟和现在的火,虽然可以存在,但现在的火与现在的烟之间,不可能有无则不生的关系。因为,要成立无则不生的关系,应该一个作为前面的因,一个是后面的果。同时的火和烟,它们之间怎么会有因果的关系呢?实体上的因果关系绝对不合理。现在烟的实体,在未来的火当中能不能产生呢?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这是非常可笑的事情。

怎么样观察,你们所谓的实体的无则不生关系,的的确确找不到。虽然现在的烟你看得见,但现在的烟是从实体的火当中产生,那就成了非常可笑的事情。当然,我们刚才所讲的一样,现在的烟是过去的火中产生,这一点,我们因明也可以承认。在事物的本质上,过去的火当中产生现在的烟,这一点成立。但是,你们千万不要认为:实体上存在关系。关系没有,产生是有。应该这样来分析。

然后第二个,也就是说,从反体的角度来产生;那也不合理。火的反体当中,产生烟的反体,这是不合理的。火的反体,实际上是遣除了非火的一种假相分别念。这个当中,遣除了非烟的一种假相分别念产生,实际上,这就是心识的一种操作,也就是分别念的一种假相。但实际本体的火和烟之间,有反体的关系,就像因明前派所承认那样,这也是不合理的。我们因明自宗更不可能承认:反体在实际的烟和火当中存在。不过,心里面假立是可以的,但这毕竟是一种假立的法。因此在外境当中,火反体和烟反体之间,并没有关系的真实存在。

人们可能经常这样想:实体当中有产生的关系,火和烟之间应该有彼生相属的关系。这是没有进行真正的观察导致的。如果真的观察,实体火的群体当中,微尘许的烟也找不到。当火存在时候,火所生的烟是找不到的。能产生烟的火已经灭完了,那个时候烟虽然存在,但在烟的群体当中,火的一个微尘也找不到。一者存在的时候,另一者微尘许也找不到。虽然烟存在,但是它跟谁联系啊!不可能有无则不生的关系。虽然火存在,但那个时候,烟微尘许也没有产生,那火与谁有关系呢?没有关系。通过这种方式来观察,应该可以说:火与烟、种子与苗芽之间,有无则不生,但无则不生的关系没有。

我们在这里主要破相属。如果破倒相属,以后道友与道友之间,或者居士与居士之间,别人问:那两个人的关系怎么样?你就可以说:关系不成立,在外境上不成立。或者反问:是你分别念当中的关系,还是这两个人外境上的关系?如果说外境上的关系,那肯定不成立。然后,父亲和儿子、母亲和儿子之间,无则不生的关系不成立,无则不生是有的。

当然,无则不生暂时可以成立。再进行观察的时候,也不成立。但在这一品当中,这并不是真实的所破。那真实的所破是什么呢?人们认为,有很多很多的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事物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等等。但按照法称论师的观点,所有关系全部都归纳于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当中。除了这两者以外,我们明后天所讲的,虽然外道承认许许多多的相属,但这些相属全部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或者同性相属当中。

世间所有的相属、关系,在外境上存在的观点,全部已经遮破完了。可是我们世间的人们,整天都处在迷迷糊糊的感觉当中,他们根本不想:关系只是分别念在作怪,只是心里面在操作。而一直认为:在外境当中,我与这个人之间的关系怎么样,等等。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因此,为什么说学习因明也间接能通达无我,原因就是这样的。

癸二、破种类相属:

有谓自相无相属,因果种类有相属。

对方认为:你们前面遮破的自相的相属,的的确确是没有的。但是因和果之间,实际上有一种种类的相属。比如:青稞的种子实际上是青稞的种类,青稞种子当中可以产生青稞种类的苗芽,这是在同一个类别当中产生的。人类当中产生人类,旁生的类别当中也产生旁生,等等。那这样,所谓的种类,一种总法是存在的。

因为前面,因和果之间详细观察的时候,对方找不到任何一个成立相属的依据:接触也不行,不接触不行,观待也不行,前后也不行,连结也不行。什么都不成立的话,对方的观点就没办法成立。

现在他们认为,种类的相属应该存在。原因是什么呢?你看我们人类:作为藏族,它是一种种类,它是一直不段延续的,这说明有一种种类的相续存在。青稞也好,或者外面任何一个法,它有它的一种相续存在,这就是种类相属存在。

这只不过是分别念的假立而已,事物的本质上,所谓的种类相属绝对不可能存在。怎么不存在呢?

种类若是因果性,不离先前之过咎**,**

你们所谓的种类,包不包括在因和果当中?如果包括,那它是实体的因和果,还是反体的因和果?如果是实体的因和果,那不管是人与人之间的产生,或者种子与苗芽之间的产生,世间当中任何一种同类产生,实际上就包括在实体的因产生实体的果里面。也就是说,如果是真实事物本质上的种类产生,那它必须属于在因和果的产生当中。但这种道理,前面我们已经破完了。如果你再次承认,那就没办法避免前面所发的太过。因此,你们这样的承认是没有任何实义的。

如果你们说:在实体上,这样的因果种类产生倒是没有的,但一般来讲,有一种类总。我们前面讲总法的时候,讲了几种不同的种类,其中有同类别的类总。如果这样的总法实际当中存在,那也是不合理的。

若除此外种类有,总时遮破已究竟。

“若除此外总类有”,除此以外的种类存在的话,那么“总时遮破已究竟”。

前面,我们在讲第三品的时候已经讲了:总法与别法他体的话,那我们对胜论外道所说的过失就会存在;如果总法与别法一体,那就有对数论外道所发的过失。外道所承认的总法,就象《释量论》里面所讲的那样,是绝对不存在的。还有,因明前派所承认的,总法实有的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因此,除了事物自相以外,你们认为的总法,不管是类总也好,或者是其它的名总、义总,什么样的总法,都是不合理的。你们的这个道理,我们前面已经遮破完了。

不管对方怎么样承认,都是不合理的。如果他们说:因和果之间,这也是青稞,那也是青稞,种子也是青稞,苗芽也是青稞;那这样,在种子和苗芽上面,我们可以进行观察。其实,我们因明当中,总法和别法的观察方法并不是特别难,只要稍微观察,就应该明白,他们的这种说法不合理。

如果你们认为:种和芽之间有一种类总的法存在,那苗芽方面存在的总法跟种子上面存在的总法,是一体还是他体?或者这种总法是常有还是无常?如果是常有,那它对种子和苗芽起不到任何作用,因为是常法之故。如果是无常,那肯定包括在有实法当中。如果是有实法,那刚才所讲的那样,种子和苗芽之间有一种连结法,跟刚才前面的连结法基本上没有差别。只不过,前面对方叫连结法,你们叫总法而已。实际上,用前面破连结法的道理来进行遮破的话,你们所谓的同类的总法,绝对不可能存在。这样一来,你们所承认的总法,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

好!今天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三十二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我们继续学习观相属。观相属品当中,现在讲第三个问题,主要破其余外道和因明前派所承认的相属。这些相属,大多数都在《释量论》当中有广说。在《集量论》、《定量论》等相关因明论典当中,也都已经遮破了。所以,在我们有时间、有条件的时候,希望大家在学习本论的同时,也应该参考一些其它书籍。这样以后,外道所承认的种种观点是什么样,我们自宗是怎么承认的,这些问题就很容易了解。

其实,学习因明的主要目的,就像克主杰大师在他的《释量论大疏》里面所讲的一样:我们学习因明的主要目的,就是在自相续当中生起不退转的信心。首先是对佛陀,尤其对佛陀成为量士夫,生起不退转的信心。然后,了知佛陀所宣讲的佛法,成为真正的解脱津梁。这是我们学习因明的一个主要目的。因此,大家也不能想:学习因明以后,可能我的辩才、我的智慧超胜于其他人。以这样的目的学因明,是不合理的。然后,像现在的一些世间人,为了获得自己的地位、文凭、名声,或者为其它的目标而学习因明,这样也没有任何实义。麦彭仁波切也讲了:在我们的相续当中,有与外道相同的一些邪见和分别念,有些很明显,有些虽然现在还没有发现,但相续当中都有种子。特别是以前当过外道的,外道的种子就比较多。以后在因缘具足的时候,这种邪见就可能会产生。我们学习因明,就是要破掉这些邪见。这也是一个目标。

大家也应该知道:在《释量论》的最后偈颂中,以太阳的比喻,宣讲了学习因明的五种功德,或者说五种胜利。太阳升起来的时候:它的光能焚烧世间的草木,它能放射出光芒,它具足无量功德,它能蒙蔽夜晚的鸱枭等,最后能使莲花开启,有五种功德。同样的道理,我们学习因明,也有五种功德。第一个,自他相续当中的各种外道、内道的邪见草木会焚烧。第二个功德,能放射出:文殊菩萨所加持的,陈那论师的究竟密意与智慧光芒。第三个,学习因明以后,具足世间、出世间的各种各样功德,就像太阳具足百般功德一样。第四个,依靠学习因明而产生的智慧,能断除像世间鸱枭般的各种邪门外道的见解和邪说,能摧毁他们的各种反驳。第五个,就像太阳能开启莲花一样,对佛陀和三宝具有信心的智者们的智慧,自然开启。所以我想,大家方便的时候,应该看一下《释量论》最后一个颂词。

当然,这五种功德主要讲学习《释量论》的功德。但是,有许多高僧大德把它当作学习整个因明的胜利、功德来介绍。而克主杰等论师认为:《释量论》的最后偈文是萨迦班智达为了弘扬因明而发的誓言,也有这种说法。麦彭仁波切的注疏里面说:这个偈颂是前辈译师们的发愿,也有这样说的。还有,第七世嘎玛巴秋扎江措——法称海,他有五部大论的大疏(广讲),在他的因明广讲当中也说了:这是前辈大德们所宣讲的一种誓言。在法尊法师的译文当中,并没有特别明显说明。不管最后的偈文是谁说的,藏传佛教的所有高僧大德都公认,学习因明有这五种功德。

我们在座的,有些人的相续当中存在许许多多与外道相同的邪知邪见,通过因明的学习,以因明的知识就可以摧毁。有些人的相续当中虽然没有这些邪见;但是,如果没有学好因明,那遇到外道或者具有邪见者,或者遇到一些寻伺分别念比较强的人,要想让他们趋入佛门,就根本不可能。所以,我们学习因明,的的确确有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感觉上:虽然我们已经学了前五品的知识,但有个别道友,学完了也就忘完了。前面已经学过的知识并没有深入进去,自相续当中的邪见还依然存在。包括前一段时间,有些唯识宗的问题,以及其它因明问题,在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当中,也讲得比较明显,我在宣讲的时候,也给大家讲得特别清楚,但讲完了以后,就根本没有记住啊!有些人是这样的:她提出一个问题,我进行回答,但她根本没有专注,并没有一个一个地记下来,也不管有用没用。按理来讲,我的意见与看法很值得重视,但她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当时,她根本说不出任何理由来反驳我;但是后来,她的邪见依然没有打破,遇到谁,口口声声都要问这个问题。本来这是非常简单的问题,但是,你没有搞懂的话,它永远都结成一个病,永远都化不了。

所以,我非常希望:我们在座的各位也好,或者是后代的学者,在学习因明的时候,每一天所学的知识,所学的道理,自己一定要通达。通达之后,看能不能在相续当中再三地串习。如果没有这样,那你相续当中的邪见,永远都是留着的,但这不太合理。我们这里,并不是没有讲如何对治,道理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但是,你自己没有用上。现在世间上,很多人的问题,上师和诸佛菩萨并不是没有回答过,已经回答过很多很多次;但是,我们有些人的邪见一直存在。法本上的意义,跟他的相续始终结合不起来。这样一来,永远也没办法得到利益。有些人每天都是:哦!这个对我没有什么关系。但其实,直接或者间接,它是摧毁我们邪知邪念的一种妙药。

这些方面,大家应该值得重视。

下面,我们继续讲其它外道的观点:

依此可将俱会集,差别以及差别者,

能作接触等相属,所有观点一并遮。

我们上面,宣讲破种类与饶益相属等的时候,有许多理证。这些理证应该能遮破,外道所承认的这些相属。当然,这里面也应该存在因明前派的观点。前面,破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的所有理证,实际上非常尖锐。在真正的外境上,不可能有任何相属,这一点说得非常清楚。依靠这些理证,可以破斥外道所承认的:俱有相属、会合相属、聚集相属、差别相属和差别者相属,以及能作相属和接触相属等。这些关系,可以一并破完。

下面,对这些观点一个一个作广说:外道到底是怎么承认的?我们对这些观点怎么样遮破?当然,在自释当中,对外道的观点,还是有比较广地遮破。而在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当中,只是归纳性地遮破,并没有一个一个地遮破。但我想,我们讲一个外道观点的时候,如果需要驳斥,也可以顺便进行驳斥。因为,在颂词当中也并没有广破,在尊者的这个讲义当中,也只是象征性地遮破。

有谓枣核依铜盆,彼为俱有之相属。

外道是这样认为的:诸如枣核(枣子)放在铜盘里面,这就是俱有相属。为什么是俱有相属呢?因为这两者是不同的物质,所以同体相属是不可能的事情;又因为这两个物质是同一个时间当中存在的,所以彼生相属也不可能。但这两者没有关系也不可能,因为一个物体依靠另一个物体的缘故,所以,它们之间有一个能依所依的关系。这种能依所依的关系,应该成为俱有相属。这是外道的承许。

我们可以这样遮破并建立自宗:应该说,水果跟器皿之间,在同一个时间当中没有任何关系,第一刹那的果实和第一刹那的器皿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关系。如果果实是第二刹那,那就以果实前面自己的本体,作为近取因;器皿对它来讲,成为俱有缘。从这个角度来讲,它们之间也有一个关系。也就是说,第二刹那的果实跟第一刹那的依靠处,这两者有一个:依靠俱有缘不掉下去的作用。比如桌子上放茶杯,在同一个刹那间当中,桌子跟茶杯有没有什么关系呢?什么关系都是没有的。如果茶杯第二刹那间存在,它自己前面刹那的本体就作为近取因,桌子就作为俱有缘。我们知道,所谓俱有缘,对事物的差别起作用;然后近取因,对事物的本体起作用。桌子对茶杯的本体没有绝对的作用,所以不是真正的因;而对它的差别——不掉下去、不落下去,这样的作用叫做俱有缘的作用。依靠俱有缘而产生的东西,可以叫做所生,它们之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比如地水火风里面产生豆子,豆子的俱缘因是外面的四大种,而它的近取因,应该是它自己前面的豆子。依靠田地和肥料可以产生豆子,世间的人们有没有这样的说法呢?应该是有的。

这两者,如果从同一时间的角度来讲,什么关系都没有,我们可以这样回答。如果从不同时间来讲,它们之间有一种关系。但是这种关系,并不是你们所说的俱有相属,也没有必要安立俱有相属。实际上,它就包括在彼生相属当中。法称论师的观点:所有的相属,要么同性相属,要么彼生相属。这两种相属不包括的关系,在这个世间上是没有的。所以,外道这样的分类,实际上多此一举,没有必要。

有谓无常依常有,称为会合之相属。

有些外道是这样承认的:檀香树等无常别法和常有的树木总法,应该是会合在一起的。比如,金瓶的别法是无常的东西,金瓶别法实际上依靠瓶子的总法。我们前面第三品当中讲的,别法和总法之间有常和无常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叫做会合相属。实际上,这种会合相属是不合理的。《释量论》当中,也已经再三地遮破了。因为外道认为有一种总法存在,他们有时候叫总,有时候叫有支,有时候叫聚法,等等,有各种名称。实际上,这些说法都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这个世间上,具有实体性的常法是不存在的。如果常法不存在,那依靠它的无常别法,也不可能存在。或者,一个是无常法,一个是常有的法,而常法永远也不存在,将根本不存在的东西,跟一个无常的法连在一起,这好像石女的儿子跟牦牛结婚一样。所以,你们的这种说法不合理。按照我们佛教的观点,这种会合相属在名言当中也是不存在的,更不要说真实义当中。所以,它也不可能包括在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当中。

有谓所作无常等,聚集一境之相属。

有一群外道,他们认为:所作、无常、声音,这三个异体法实际上聚集在一个事物上面,因此,这叫做外境上的聚集相属,一个外境上的聚集相属。《自释》里面是这样讲的:比如黄牛的项峰、牛角、四个蹄子以及黄牛,这几个法聚集在一个动物上面,人们称之为黄牛;所以,不同的几个物体,聚合在一个本体上,这就是聚集相属。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但是,这种聚集相属根本没有必要。如果你们认为,实际上真的有这三个法存在;那我们前面观察同性相属的时候,就已经驳斥过了。所以说,在真正的外境上,所作、无常、声音,这三个法的实体不可能单独存在。既然它们单独不存在,那它们之间的相属也不可能存在,一个法不可能自己对自己相连。所以,在实际的外境上,这样的聚集相属是不存在的。而我们的意识分别当中,瓶子、它的无常以及所作三者,有一种同性相属。但是,我们将它包括在同性相属当中,并没有单独分开。

若谓依他之他法,即是差别法相属。

他们认为有一种差别法相属。这样认为的:依靠他法来了知另外一个法,比如通过手杖来了解持杖者,当你到别人家里去的时候,如果别人家门口放着另外一个人的手杖,你觉得:哦!今天他家里来了一位客人,或者有一位赶路的人,可能脚不太方便,大概这位持杖者正在他家里!或者,有一辆轿车放在别人家门口:哦!拥有轿车的人在他家里。等等。通过其它法来了知这个人的特征,这叫做差别法相属。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其实,我们也可以这样观察。如果差别和差别法两个,是同一个时间,那就像我们刚才所讲的那样,根本不会有任何相属。从同一个时间的角度来讲,手杖和持杖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以第一刹那的手杖,了解了第二刹那的持杖者,也就是说,这个人依靠手杖,在第二刹那的时候产生了一个持杖者的概念。那这样,他们之间就有刚才所讲的——能生所生的关系。

刚才讲了,依靠手杖来了知持杖者,依靠第一刹那的手杖,第二刹那人们都称他为持杖者。如果没有手杖,第二刹那以后,人们不可能称它为持杖者。所以,从相续的角度来讲,它们之间有一种能生所生的关系。当然,这并不是近取因的能生所生,应该是俱有缘的能生所生。这一点,我们下面也会讲的。所以,手杖与持杖者的关系,也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当中,没有必要单独安立。如果你们认为,手杖跟持杖者之间有一个同时的关系,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同时不能发生任何关系,手杖并不是人当中产生的,人也并不是手杖里面产生的;而这两者,又并不是同体的关系。但是,它们之间应该有一种关系,在相续方面,互相帮助、互相起一点作用,对它的差别法起一点作用。所以,差别法的相属也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当中。

有谓灭因现在果,称为连结之相属。

有些认为:过去的因已经灭完了,现在的果才出现。现在的果与过去的因之间,应该有一种东西在联系。这个观点,我们前面已经破完了。对方认为的连结相属,如果是常有,它不能连结;如果是无常,已经成了无穷。所以这个连结相属,我们在名言当中也最好不要承认,没有必要。这完全是外道的一种邪说,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有谓我与所作二,则具能作之相属。

有些外道认为,“我”是有情法,如数论外道;有些外道认为,“我”是无情法,如胜论外道。不管怎么样,他们都认为:神我是一种常有的法。这个常有的法,它的作用:如自性(主物)或者说四肢伸出来、收回去等。我和作用之间有一个能作的关系。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连名言当中,这种关系也没有。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的常我,在名言的正量当中不能成立。所以,我们没有必要将这种关系摄在两个相属当中。

有谓眼睛见色法,乃是接触之相属。

有些外道认为:依靠外境的色法能产生眼识,也就是说,我们的眼根能见到外境;所以,这两者之间有一种接触关系。实际上,对方所许的接触相属,也是不合理的。如果你们讲,依靠自己增上缘的眼根和所缘缘的外境色法而产生眼识,那这叫做彼生相属。因为,依靠外境而产生了你的眼识;所以,这个属于在彼生相属当中。如果同一个时间,眼根跟外面的色法接触,再怎么样,这也是不可能的事情。可见,你们的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所以,对自己所承许的观点,一定要分析;如果没有分析而随便承许,这是不合理的。

主仆以及配偶等,皆是相属愚者说。

也有愚者外道这样承认:诸如,同一个时间当中的国王和大臣,或者杜鹃与燕子,他(它)们之间有主人和仆人的关系。丈夫和妻子,还有天鹅和黄野鸭等,他(它)们之间有一种夫妻关系。但是,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不合理呢?首先,这种关系在同性相属里面不能安立。比如国王和仆人,他们两者是同一个本体,这肯定不合理。丈夫和妻子也是,同一个本体不合理。那他们之间有没有关系呢?如果是同一个时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没有的。如果是不同时间,那我刚才所讲的那样,比如:仆人照料国王的生活,给国王提供好的饮食、衣服,那这样,就会对国王的差别法方面起到一些作用。因为仆人照顾得非常周到,国王吃得很好,后来国王长得越来越胖。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说,这两者之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妻子与丈夫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都有这样一种俱有缘的关系。因为互相帮助得很好,所以就会在第二刹那以后起到一些作用,起到俱有缘方面的作用。比如丈夫和妻子,妻子在吃穿方面对丈夫照顾得很好,那自然会对他后来的健康起到一些作用,这叫做俱有缘的关系,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当中。

除此之外,世间人们所承认的,人与人之间的关心、感情等。在真正的外境上,这些绝对是不存在的。前一段时间,我们也分析过。其实,这些全部是分别念来安立的,是用自己的实执来安立的。如果你真正知道万法唯心造,尤其所谓的关系在外面的事物当中不存在;那就能断除许许多多的贪执。在《集量论自释》里面,已经非常清楚地讲了:外道所承认的这些道理没有任何意义,所以,为了断除外道所承认的这些执著,而造了《集量论》。实际上,相属方面的任何一种道理,都是分别念假立的。《定量论》当中是这样讲的:实际外境当中,所谓的相属绝对不存在,所有的相属全部是心假立的。在《定量论》中,这一句说得非常清楚。因此,我们一定要知道这个道理。

但世间上,有千千万万的人根本不知道这一点,他们始终认为:人与人之间有关系,人与自然之间也有关系;我们之间的关系不好,我们之间的关系已经没有了。我听说有些人:啊!现在我们之间没有关系了,心里特别伤心。然后以跳崖、跳楼等方式自杀,这种现象非常多。

实际上,不说我们中观和一些密法的修行,从因明的角度来讲:人与人之间也好,或者任何人与物质之间,在事物的本体上没有任何关系。所谓的关系,只在我们分别念安立的情况下才存在。如果分别念没有安立,那关系就不成立。这个问题,我们下面还会讲的。

下面,萨迦班智达以同一个道理,遮破上面所讲的所有外道:

承许外境有相属,依观一异而遮破

总而言之,上面所讲到的,各种不同、众说纷纭的外道观点,我们通过一个理证就能一并破除,可以说一网打尽、全部摧毁。怎么摧毁呢?如果你们承认,在外境上真正有自相的关系,那我们通过一体或者他体的观察方法来抉择。如果是他体,前一段时间我们分析过,任何一个他体事物,它都安住在自己的本体当中,对任何一个法,连微尘许的混合也不可能存在。它自己安住在自己的位置上,绝对不会有混杂的情况。如果是一体,那自己对自己相连,在世间当中,这也是不能承认的。所以,只要承认外境的关系,我们就可用一体他体的观察方式来遮破,这非常容易。

若谓俱有等相属,以遣余连而理解。

如果对方认为:在外面的事物上,我们并不承许这些关系。但上面所讲的,俱有相属等各种观点,实际上,与你们佛教所承认的遣余方式完全相同:与境也有一定的关系,与分别念也有一定的关系。他们以这种方式来安立,但是,这样的承许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

俱有者等有能害,若无能害摄二中。

你们这种说法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既然你们已经承认,在外境当中,根本不可能存在实有的相属;那我们佛教,所有相属包括在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当中,这样一来,你们外道承认的,有正理违害的关系就不能承认。比如前面讲的:常有和无常两个,有会合的相属;我和我的作用,有能作的相属;因和果之间的连结关系。这些关系,不要说实际真理当中不存在,连世间的名言也是不存在的。所以,最好不要承认这些关系,因为它们有正理违害。凡是有正理违害的,纵使你有再大的势力、再高的智慧,也没办法建立。比如:在名言当中,人们都承认,火的本性是热的;如果你说火的本性是凉的,那就有世间名言的违害,谁也不会这样承认。所以,千万不能承认有能害的相属。

如果没有任何违害,比如刚才前面的部分相属,我们佛教也可以承认。但这些相属可以包括在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当中,没有必要像你们外道一样,在这两种之外分出很多很多。尤其是因明前派,在他们的论典当中,也承许前面的有些观点,比如差别与差别法之间的相属。他们认为,有两种相属不包括的关系,有这种论调和说法。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下面,萨迦班智达也对这些观点进行驳斥。

下面是一个暂停偈:

法称论师已弃之,多数恶念愚者取,

服呕吐药所吐物,除非犬外谁食用?

法称论师在因明七论当中,已经通过详细的理证进行了观察:在外境的一切事物上,是不存在任何相属的;所有的相属全部是以心来安立的。这个道理,前面已经说过。在因明七论当中,这说得非常清楚。

可是,藏地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还有随顺他们的个别“大师”,他们一直跟着外道承许,说外境当中存在这个相属、那个相属。其实,在因明七论当中,这些邪念、邪说早就已经遮破完毕,这是谁也不需要的垃圾知识。尤其追随二位理自在的因明论师,谁也不会接受这些观点。可是,现在世间当中,有个别愚者却依然这样承认。所以,萨迦班智达也就批评得非常厉害。现在的有些论师,他们一直接受啊!法称论师早就已经破完了,但他们仍旧捡起这些不需要的垃圾,来装饰自己。这些理论,就像拉肚子的人拉出来的东西,或者是吃了一些呕吐药后,吐出来的不净物。除了一些饿狗以外,谁会去食用呢?谁也不会食用的。

当然,很多讲义里面,包括《自释》,并没有直接说,这主要是批评因明前派。那我的说法是不是有点过分呢?实际上,就是这样的。以前,很多上师讲的时候,也这样讲。如果外道说这些,其实也并不奇怪,萨迦班智达也就不可能这么说。当然,外道也包括在里面,但主要针对少数佛教徒。大家都知道,对佛教徒来说,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的观点,应该是承认的。可是,他们根本没有了解。这些观点,前辈高僧大德早就已经破完了,但他们还用来作为自己的自宗。所以,萨迦班智达特别不高兴地说:你们这些人跟饿狗没有什么差别,尽吃这些脏的东西。

所以,我们学因明也好,或者学习中观的知识,一定要用智慧来进行观察。如果未以智慧观察,那以前很多大德遮破完了的道理,自己还会把它们当做自宗,这是非常可笑的一件事情。

其实,大德们用这种语言来遮破别人的观点,是非常有必要的。克主杰大师也经常用比较尖锐的语言,比如:无明的眼翳,已经覆盖了智慧的眼;邪见的迷醉药,已经迷惑了自己的心。无垢光尊者在《七宝藏》当中,对一些持邪见者,也经常用这种语言来责骂。实际上,这是非常有必要的。有些慈悲的上师,如果他的语言一点都不严厉,那对下面的弟子,不一定起到很大的作用。萨迦班智达运用尖锐的语言,来批评这些论师的原因,也就在这里。

这以上,外境当中根本不存在关系的道理,全部已经讲完了。这个问题,大家一定要搞清楚。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庚二(建立心前相属)分二:一、心如何连结之理;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辛一、心如何连结之理:

分别念境之前依,世间名言而分摄,

前后分别而衔接,立照了境应相属。

前面已经讲到了,不管是同性相属还是彼生相属,它们在外境当中是不存在的。虽然相属在外境当中不存在,但是,依靠心的衔接,这两个相属的的确确存在。那这会不会自相矛盾呢?这个问题,明后天还有一些辩论。

意思是这样的,虽然在不同外境的自相上,这两种相属绝对不可能存在;但是,在我们分别念面前,这是可以安立的。比如,柱子、柱子的无常以及柱子的所作,这三者可以成为相属。怎么相属呢?在我们分别念面前,断除了非能支撑屋梁、非刹那、非所作三种反品,建立了柱子、刹那无常、所作三者。在分别念面前,这三者可以分开建立,也可以归摄在一个柱子上面。

这样是否合理呢?非常合理。按照分别念,分成三个部分也可以,结合在一个本体上也可以。这一点不仅符合实际道理,而且,世间上任何一个人也可以这样承认。如果我们分别念这样执著,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那就不符合实际道理。这种观点不但符合实际道理,而且世间人们也可依此承认。既然有这么多的功德和利益,那在我们分别念面前,同性相属就可以成立。同性相属在分别念面前成立的原因,大家一定要明白。

但这种成立,并不是说:柱子、瓶子、照相机三者,既可合在一起,也可分开。实际上,柱子的本体、所作、无常三者,分开也可以,结合也可以。但这并不像牦牛、山羊、饿狗三者结合在一起,然后又分开。

如前,按照分别念那样去执著,也的的确确符合实际道理,这就叫做同性相属。但是,这只有在分别念的前提下,才可归摄。也只有在分别念的前提下,才可分开。这个道理大家一定要清楚,并不是外境上有这种关系,这里面有很多因明的秘要。这是第一个问题。

然后第二个问题,就是彼生相属。实际上,任何一个事物前面,都有一个因的部分,比如烟的前面有火,依靠火而产生烟。那么火和烟,实际上有无则不生的实体。如果没有火,就不可能有烟。这一点,首先要有因和果,但因和果的关系,是我们以分别念来安立的。这种分别念的安立,实际上也非常合理。

为什么合理呢?如果没有分别念,它们之间的关系就建立不成。当然,这并不是柱子当中产生瓶子的说法,在火和烟之间,是有一种因果关系的。但这种关系,千万不能在事物的本质上安立。如果在事物的本质上安立,这种关系就根本不能成立。但是,在分别念面前,一定要有这种关系。有了这种关系,我们就可以运用它来进行推理:这个山上有烟的缘故,一定会有火。依靠推理,照了境自相的火,也会得到。刚才,所作的缘故,这个柱子无常。通过这种推理来进行论证,最后,的的确确会得到照了境——自相的柱子。所以,这两个推理是没有任何错误的。而且,如果没有夹杂分别念,这两个推理就无法展开。

因此,虽然在事物的外境上没有任何相属,但在结合分别念的前提下,以分别念来衔接的时候,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就非常合理。如果这样的关系没有,世间当中的交流、判断、论证,就无法展现。有关论典也是再三强调:在外境的事物当中,所谓的相属是不存在的;而在分别念的牵引下,相属合情合理。其所说的原因,也就在这里。

好!今天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三十三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我们继续学习《量理宝藏论》。前面已经遮破了境之相属,在外境当中没有相属。不管同性相属,还是彼生相属,在外境当中,以自相的方式不会存在,这个问题已经讲完了。现在是第二个问题,就是遣除自性相属不存在的辩论。

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分二:一、遣除连结同性之诤;二、遣除连结彼生之诤。

壬一、遣除连结同性之诤:

所作无常心连结,境前若成乃境属,

境前彼等若不成,非境能立辩方说。

这个道理比较简单。我们前面,刚刚已经遮破完了境之同性相属,也就是说,无常、所作和柱子三者,在外境上一点关系都没有,它们之间的同性相属在外境上不存在。虽然这三者在实体上是一体,但它们之间的相属唯是心的假立。我们建立这样一个观点的时候,对方不承认,他们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按照你们所说那样,所作和无常是像心来连结一样,在外境上成立,也就是说,就像心连结无常和所作的同性相属在心面前成立一样,在外境上也存在这样的连结东西,就相属成立。如果在外境上成立了这样的相属,也就是说,所作就是无常,无常就是柱子,这三者之间的这种关系如果在外境当中真实成立,那这就是相属。虽然你们前面,以千方百计,从方方面面遮破了外境当中的同性相属,已经遮破了这个道理;但是,如果你承认,所作和无常在外境当中是真实一体的方式存在,那这就是相属。所以,外境的自相相属应该存在。这是对方给我们提出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对方说:如果所作和无常,在外境的柱子上的的确确不存在,连芝麻许的关系也不存在;那么,依靠所作推出柱子是无常的推理,就完全是错误的。为什么呢?因为它们在外境上一点关系都没有,而且,既然外境上所作和无常同体的方式不存在,那以所作来推柱子为无常,就完全是一种错误,就像“柱子是石女的儿子,是龟毛之故”,与这种方式没有什么差别。这样一来,你们所谓的外境当中不存在同性相属的道理,到底怎么安立?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这个问题,没有学过因明的人,或者说只学过一点点,但里面的甚深道理没有搞懂的人,恐怕不一定能回答正确。今天有些人说:我因明学得还可以,外境当中根本不存在相属。然后,我专门提出这两个问题来问他,但是,他的回答并不是按照萨迦班智达的观点,也许他有其他的智慧吧!所以,我们学习的时候一定要踏实。不仅文字上要搞懂,而且内容上,自己要产生定解,这是很重要的。不管学任何一种知识,如果你觉得:哎!确实是这样的,应该这样来理解。如果自相续当中产生了这样坚定的智慧,以后就很不容易忘记。你如果没有这样,每天的闻思修行全部是走马观花,囫囵吞枣,字面上过了就可以了,这样的话,那对自相续是无利的。所以,大家学因明也好,学中观也好,一定要认真踏实。

我们现在学习的因明知识,它是名言量的一种境界,实际上并不是很困难。但这种名言的境界,对我们每一个修学佛法的人来讲,非常重要。也许,你们的想法跟我的想法不一定相同。当我翻阅、学习了一些因明教典、因明资料的时候,对诸佛菩萨,尤其对法称、陈那为主的高僧大德,生起了无伪的信心,并经常想:哎,今生非常幸运啊!而有些人却认为:拥有世间的财富、名声,或者说自己生活过得快乐,这就是人生的价值。但我认为,这些都不是真正的人生价值。回顾人生,即生当中遇到了这么好的学问,这么好的知识,而且自相续当中,不敢说有非常好的见解,但是,比较稳固的见解基本上是有的。所以有时候,自己对自己还是有一种沾沾自喜之感;同时,对诸佛菩萨和高僧大德还有上师,也有一种无伪的感恩之情。所以我想,学习因明对每个人来讲,应该说非常重要。

现在,很多人学的知识并不是非常踏实,你真正向他问几个问题,他就答不出来。这说明,我们的智慧还没有训练成熟,还没有开启。就像有些体育运动员,虽然他有很好的身体,但并没有锻炼得特别好,那跟最好的运动员比较起来,他的身体并不能如是灵活而强健。同样的道理,虽然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这种智慧的本能与功能;但是,如果我们没有通过因明和中观来训练,那即使名言当中比较简单的一些问题,通过比较正规的逻辑推理来进行辩驳的时候,恐怕有些人无法回答。因此,在学习因明的时候,大家应该值得重视。

刚才,对方给我们提出这个问题:如果“所作无常心连结”,那所作和无常在本性上存在还是不存在?存在的话,说明外境有相属;不存在,那我们运用同体相属来进行推理,就成了可笑的事情,就成了一种不合理的说法。

下面,我们进行回答:

假立亦有二类别,相符事实与不符,

相符获得照了境,堪当相属另者非。

其实,别人对我们提出一些问题的时候,没有必要分析却分析很多,这不合理,这是一种愚者的行为。有些人提出的问题非常简单,如三宝是什么?然后你说:你是从胜义角度来讲三宝是什么呢?还是从世俗的角度来讲?或者,是从现相的角度来讲三宝是什么?还是从实相的角度来讲?没有必要这样复杂。如果别人问得比较简单:三宝是哪些?你就可以说:佛宝、法宝、僧宝,这样就可以了。从多方面来进行分析,没有必要。但有些问题,当别人给我们提问或者辩驳的时候,应该值得分析,不分析,有些问题是说不清楚的。因此,我们在这里可以进行如下分析。

所谓相属实际上是假立的,这一点我们是承认的。但假立有两种:有一种是符合实际真理的假立,比如说:柱子,它刹那刹那无常,人们通过各种因缘而制造的(所作)缘故,这三者有同性相属。这种同性相属,虽然是人们分别念进行假立的,但是,这种假立符合实际道理。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的的确确,柱子是刹那刹那无常的东西,它也是所作的东西,而且这两者在柱子的本体上是不可分割的。虽然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在外境当中不存在,只是心的一种假立;但是,这样的假立是符合外境的。

还有一种假立不符合实际道理。它是什么样的呢?比如:所谓的柱子,我们承许它是常有的,它是非所作的;或者它是石女的儿子,它是瓶子的本体,它是其它麦克风的本体,等等。在名言当中,这种假立也是不合理的。

既然假立分两种,一种假立符合事物的事实,而另一种不符合;那我们所谓的同体相属,指的是哪一种呢?指的是前一者。也就是说,符合实际道理的这种关系称之为同体相属。这种同体相属,我们前面也再三再四地讲过,是怎样讲的呢?从事物本体的角度来讲,所作、无常、柱子三者,应该说互相毫无相干,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凭我们分别念来进行判断的时候,它们之间有不可分割的一种关系,在脑海中有这样一种同性相属的概念,并加上了这样一种名称。这种命名,与我们把石女的儿子、兔角、柱子三者结合起来命名,完全不相同。如果这三者是同性相属,那世间当中,这也是非常不合理的一种说法。

那符合实际道理和不符合实际道理的两种假立,分别有什么功过呢?符合实际道理的这种法,依靠它能获得照了境。什么意思呢?如我们说柱子是无常的,柱子是所作的,依靠这种概念和说法,实际上也能真正得到,柱子是无常和所作的这种本体。如果不符合实际道理,我们说柱子是石女的儿子,那依靠柱子能不能得到石女的儿子呢?或者依靠石女的儿子能不能得到柱子呢?绝对不可能的。因此,符合实际道理的这种途径,可以获得它的真正自相;而不符合实际道理的这种途径,根本不能得到所需求的事物自相。

我们学习因明,大家一定要了解,在本论当中,萨迦班智达完全总结了《因明七论》的所有要诀。昨前天有些道友给我这样说:请你老人家,一定要翻译麦彭仁波切的《释量论大疏》,我们大家都觉得,这部论典非常好。当然,肯定非常好。但我想,如果我们真的学得比较精通,所有因明七论的窍诀,全部在《量理宝藏论》当中。如果你完整学习了《因明七论》,就会知道:大多数的内容,都包括在《量理宝藏论》当中。因此,大家在学习的过程当中,不管是对论典,还是对作者,应该有不共的信心吧!作者本来是文殊菩萨的化身,我们通过学习这样的论典,也的的确确会感受到,文殊菩萨化身的称呼名副其实。应该会有这种定解,会有这种信心。

在这里,大家一定要知道。所作和无常在外境当中成立一体,但这种一体并不是说反体法,这个很重要。如果是反体法成为一体,那就不合理。然后,心中呈现的所作和无常,应该说是他体;但是,这种他体并不是实体法。如果按照因明前派的观点,就会认为:所作和无常在本体上是一体,是反体法的一体。但是,这种反体法以他体的方式,在事物的本体上具足是不可能的。从实体的角度来讲,它们是不可分割的。而反体的法,应该是可以分开的,一个法可以分很多,这就是遣余的特征。因此,你们这样的分法,只不过在分别念面前可以这样成立;在外境的自相上,应该说是没有的。这样以后,我们就会深深地认识到:一品和二品里面,主要讲外境和心识;三品、四品、五品到现在的六品,在这几品之中,所讲的总相和别相也好,或者说能诠所诠,建立遣余,以及现在的相属,它们全部都离不开分别念。一旦离开了分别念,这些概念是不成立的。

因此,我们从这些内容上,应该深深地认识到:所谓的同性相属,在外境的本体上的的确确不存在。但是,我们的分别念进行假立的时候,有一个非常符合实际道理的同性相属。这就是将外境的自相和我们的分别念结合起来,也就是说,通过迷乱因的一番操作,然后才有这么一个概念。

我们世间上的,有一定哲学知识的人,他们对这样的关系几乎不能明白。尤其是外道,像这样的秘诀,像这样殊胜的教言,他们都不懂。这样以后,他们一辈子判断或者研究事物的关系,但是结果呢?根本得不出非常可靠的结论。

因此我们应该,越学习佛教的因明论典,越对本师释迦牟尼佛为主的整个佛教,生起不共的信心。因为,我们没有理由不生起信心。为什么呢?我们根本没有任何智慧来推翻佛教的教义。既然你不能推翻,而且佛教的所有说法有理有据,那你为什么不起信心?如果你对真理不重视,那是否就像以前的恶君一样,完全依靠权力来提高自己的威望……。以前,或者古代的时候,有这样的暴君。但我们是希求真理的人,既然希求真理,那不管是在外道当中,还是内教当中,只要有真理存在,我们就应随着真理而判断事物的真相。在这种情况下,我想:真正有智慧的人,对佛教的真理没有一个不生信心。当然,如果明明有真理,你还不承认,那这就是世间所谓的愚者。

这是同性相属在外境当中存不存在的辩论。下面,讲遣除彼生相属在外境当中不存在不合理的辩论。

壬二、遣除连结彼生之诤:

若谓无则不生烟,若无彼者成无因,

若有彼者即已成,有实法之相属也。

对方提出问题的方式,基本上跟前面相同。他们是这样说的:烟和火之间,有没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如果没有无则不生的关系(若无彼者);那么,烟已经成了无因而产生(成无因)。如果无因而产生,它随时随地都可以产生;或者说,烟不依靠任何因缘,它是自然而产生的,就像顺世外道所承认的一样,成了这种过失。如果它们之间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火不存在,烟不存在,烟依靠火而产生,有了火,烟可以产生;那这就是有实法的相属,说明在外境当中,真的有相属了(若有彼者即已成,有实法之相属也)。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看起来这个问题比较尖锐。平时,你坐在草地上,或者坐在比较安静的地方,如果旁边来一个人问你:无则不生在外境的事物上存不存在,你说不存在。那依靠火而产生烟的无则不生关系有没有?如果没有,那么烟已经无因而产生;如果有,这就是外境上真实存在的关系(相属)了。这样的话,那你就:嗯!这个怎么回答啊?我忘了。我头痛,现在不行了,到时候我们再说吧。我想起来了……今天多少号啊?你不能想办法马上转移话题,应该及时回答。就像麦彭仁波切在《定解宝灯论》当中讲的,像闪电似的,敏锐的智慧马上反应过来:这个问题在《量理宝藏论》里面是怎么讲的,在《释量论》当中是怎么讲的,在法称论师的《观相属论》当中是如是讲的。如果全部能讲出来,这就是智者!

我们平时的分别念当中,应该大家都有这样的:哎!种子和苗芽之间,肯定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在分别念根本没有假立的时候,外境当中,实际上有这么一种关系。不仅仅是种子和苗芽,凡是因和果所摄的这些法,在外境事物的本体上,应该有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存在。很多人的分别念,或者平时我们的习惯,应该是这样的。但是,这只不过是我们的习惯,或者分别念的串习而已。实际上,这种想法没有任何依靠处。

怎么没有依靠处呢?下面,萨迦班智达进行遮破:

纵有外境之烟者,设若无火则不生,

然执前后而衔接,非分别念无法连。

颂词讲得很清楚。外境的烟,没有火的情况下,它不会产生。这么一个无则不生,应该是有的。因为,如果火没有,烟根本不可能产生。这一点,我们因明派也是承认的。这样一来,对方就认为:既然有无则不生,没有火烟不生,那这就是彼生相属。我们回答:这不叫彼生相属,因为彼生相属在外境当中不存在。怎么不存在呢?前面的火与后面的烟两者,有无则不生的关系,这是我们的分别念来进行假立、衔接的。没有分别念假立的情况下,尽管它们之间有无则不生,但是没有无则不生的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大家一定要搞清楚。

我们在讲因明的时候,不像《中观六论》里面所讲的那样:因也不存在,果也不存在,因果的产生方式全部都不存在,一切万法皆空。没有以这种胜义的观察来进行推断,没有这样。

我们在讲因明的时候,不管是烟和火,还是母亲与儿子,或者种子与苗芽,任何因和果所摄的这些事物,应该说因没有果不存在,这一点在外境当中也是承认的。但是,因和果之间的关系,我们这一品当中着重遮破,因和果的关系不存在。如果我们讲得比较深一点,前一段时间不是也讲了吗,因为因和果,一个是有实法的时候,另一个是无实法,所以,互相能依所依不合理。不仅是因和果之间的关系不存在,而且,因和果真实的能饶益和所饶益也不存在。应该可以这样讲。

那这样,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释量论》当中,专门讲了因和果的法相,能饶益是因的法相,所饶益是果的法相。既然因和果之间,能饶益所饶益的关系不存在,那因果怎么成立呢?其实,因和果的这种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与自己分别念结合起来的情况下,能饶益所饶益的关系可以成立。如果没有与自己的分别念结合,虽然因缘具足的时候,确实果产生;但是,真正互相饶益是不可能的。就像我们前文所讲的那样,因存在的时候,果是无实法(没有产生);果出现的时候,它前面的因已经灭完了。前后代之间的帮助,也可以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这一代人活着的时候,要帮助下代没有降生的人,别人还没有产生,怎么帮助呢?然后,我们这一代算是果,前代人算是因,前代的人要帮助我们,也是不可能的。我们降生的时候,前代的人早就灭完了。所以因和果之间,如果我们详细分析,应该变成这样一种情况。(上师讲:前后代不能帮助,是从没有自相的抚养关系而言。)

什么叫做相属呢?我们前面也讲了,某一个法不舍弃另一个法,就叫做相属。那这样,一个法是石女的儿子一样并非实有存在,一个法是实有存在,那它们之间,有没有舍弃和不舍弃的关系呢?不可能有的。因此,从事物的本质上看,的的确确,所谓的相属是不存在的,相属全部是以分别念来进行假立的。那分别念假立,是不是像柱子与瓶子之间的关系呢?这是不是分别念假立呢?并不是这样。的的确确,外境当中依靠因而产生果,因没有果不会产生。如果以心趋入,这样的关系也是成立的。这样的情况,人们在立名的时候,就叫做因和果之间的彼生相属。但实际上,从事物的本质上来讲,这不叫关系。大家对这个道理一定要明白,如果没有明白,就会有一定的困难。

有人想:这种关系实际上是错误的,因为一个存在的时候,另一个不存在。那这样,怎么能叫因果呢?怎么能叫关系呢?是,从事物本质的角度来讲,这是一种错误。但是,从我们世间的传统来讲,这不叫错误,既可以叫因果,也可以叫关系。像经部宗,外境作为所缘缘,然后依靠眼根和作意,最后产生了眼识。眼识是依靠外境等,在因缘具足的情况产生的。在名言当中,这叫做因果,也叫做相属(彼生相属);与分别念相结合的时候,这可以叫相属,也叫做因果。从本质上找的时候,因存在的时候果没有,它们之间的真实关系是找不到的。

我前面也再三讲了,我们通过学习因明,一定会深深认识到,人们经常认为的关系,实际上是不存的。人们经常这样认为:这是依靠它而产生的。这在我们每一个人的相续当中,可谓根深蒂固。但是这些,我们不用胜义谛的观察,仅用名言的因明推理方式来进行观察,实际上也不存在。所以,学习因明也能了解万法唯心,很容易就能了解万法唯心的道理。如果分别念没有作怪,分别念没有进行操作,那外境当中的相违相属、总相别相等,全部不能成立。如果所有的名称、关系等都不成立,那我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感情,也不会成立。我前一段时间也讲了,现在世间上的人们特别执著的,就是所谓的感情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如年轻人,就经常为感情困扰,或者领导与下属之间,也经常为关系而伤神。人们常认为:我跟领导之间的关系好,我跟父母的关系不好,等等。其实,所谓的关系只不过是一种概念而已。这种概念,除了我们的习惯和分别念以外,在实际当中,并没有一个真正实有的存在。

很多人可能认为:啊!不可能的,这是的的确确存在的。存在的话,存在的依据必须给我们找出来。它是外境当中存在,还是心识当中存在?如果是外境当中存在,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以实体的方式存在,还是以虚体的方式存在?或者是以有情法的方式存在,还是以无情法的方式存在?这样一观察,始终得不到所谓的关系或感情,或者人与人之间的相违和相属。因此,我们学习因明的时候,也能了解到佛陀所说的,万法唯心的甚深道理。

庚三(宣说建立相属之量)分三:一、建立法相;二、认识事相;三、确定此等之方式。

辛一(建立法相)分二:一、能立同性相属;二、能立彼生相属。

壬一(能立同性相属)分二:一、证成名言相属;二、证成义理相属。

建立相属之量分三个方面来讲:第一个建立相属的法相,第二个讲认识它的事相,第三个确定此等的方式。其中,第一个又分两个方面,建立同性相属的法相和彼生相属的法相。建立同性相属的法相也分两个方面,一个是证成名言理的相属,一个是证成义理的相属。首先讲证成名言理的相属。

癸一、证成名言相属:

什么是证成名言理呢?依靠三相齐全的推理,了知法相与名相之间是能立所立的关系。你们方便的时候,看一下《中观庄严论释》,前面已经讲了。意思就是说,法相和名相之间的能立所立关系,依靠三相齐全的方式来进行建立,这叫做证成名言理。大科判是讲同性相属。也就是说,依靠分别念的操作,或者依靠分别念执著的情况下,同性相属成立,它的名言是成立的。如果它的名言不成立,那它就不是真正的因了。颂词是这样讲的:

法相名相之相属,以及总别之相属,

皆以错乱立一体,方得成立非其余。

别人如果问:同性相属的名言如果成立,那它是以证成名言量来成立,还是以证成义理相属来成立?我们首先给他回答,应该是以证成名言来成立。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从名言的角度来讲,它们的同性相属应该是成立的。怎么成立呢?比如说法相和名相:项峰垂肉是黄牛的法相,我们说这个动物应该是黄牛,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肉之故,这是在用法相来建立名相,实际上,这是把事物的自相和别相混为一体的一种执著法。为什么呢?因为,最开始立名的时候,看见一个动物有项峰和垂肉,命名者说这叫做黄牛。后来,人们也把自相和总相误为一体,凡是有了这种特点的动物,全部叫做黄牛。就像知言解义的众生,最开始的时候,人们叫做人,从此之后,知言解义成为人的法相。

法相和名相之间的这种关系,到底在外境当中存在还是不存在?我们可以说,外境当中不存在。为什么外境当中不存在呢?因为其中的名相,刚才所谓的黄牛或者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是无中生有、虚无缥缈的,唯是分别念的一种假立罢了。除此之外,没有实相。如果没有实相,那我们说的,项峰是黄牛的法相,黄牛实际上是一种概念,这种概念没有自相,它与法相的结合,就像石女的儿子跟柱子之间的关系一样。所以,它只是一种名称,并不是实际当中存在的。因此,叫做名言的证成量。

既然是名言证成量,那是不是完全成了假的呢?也并不完全是假的。的的确确,根据我们的习惯和传统,以项峰垂肉可以了知黄牛,这种情况是存在的。所以,我们这样的推理法是正确的。

同样,总相与别相之间也是可以的。我们前面已经学过,总相具足一个反体,具足一个反体的瓶子或树木等是总相;别相是具足两个反体的柏树、金瓶、银瓶等,它是具足两个反体的法。实际上,具足两个反体的法与具足一个反体的法,它们之间有关系,比如我前面的红色柱子是柱子。这一点,凭我们的习惯和名言也可以知道:哦!这个是柱子,这个红色的柱子是柱子。所以,它们之间有一种关系。但是,这种关系除了分别念以外,在事物的本体上不存在。为什么呢?红色的柱子倒是存在,但是柱子是总相,我们前面也讲了,总相是一种无实法;因此,它是柱子的这种概念,除了错乱的分别念以外,是没有的。实际上,木头柱子与名称上的柱子,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以名言证成量可以成立。

因此,同性相属的名言证成量,除了名言假立以外,是没有的。但是,这种名言是符合实际道理的。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可能稍微要动一点脑筋。我们去年讲《中观庄严论》的时候,前面的颂词一直用名言证成量和义理证成量,判断了很长时间。总之,法相和名相,总相和别相,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分别念面前可以成立;但在实际的本体上,它们都是不成立的。分别念面前,它们也有一种同体关系。

癸二(证成义理相属)分二:一、运用因;二、遣除彼不定。

子一、运用因:

谓凡有彼灭如瓶,声亦有即自性因。

这个推理也非常重要。因为,我们要知道瓶子、无常(毁灭)、存在三者是一个本体,那就必须通过比量来了知。比量有相似比量和真实比量。相似比量在这里不能用,一定要用真实比量。真实比量有三种因:果因、自性因和不可得因。当然,我们讲第十品的时候,会对大家广说。还有,讲《因类学》的时候,再给大家讲一下这些推理。

我们刚才说,从名称上应该叫做同性相属,这是成立的。这是前面的推理来进行说明的。如:前面这个动物可以叫做黄牛,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肉之故。项峰垂肉跟黄牛有一种同性相属的关系,所以这个名称成立。

那现在,义理成不成立呢?义理也成立。怎么成立呢?颂词说:凡是有(存在)的东西,必定是无常(毁灭)的,就像瓶子一样,发出来的声音也是如此,这是自性因。从字面上解释,颂词的意思就是如此。

这里的推法,跟我们平时的推法有点不相同,因为欲知法摆在后面。我们平时是这样的:声音,它是无常,因为所作之故,如同瓶子。但是,这里用的方式有点不同。按平时的习惯,这个推理可以这样说:声音,它是毁灭性或者无常的,因为它是存在之故,如同瓶子。那这样,声音是他这里的欲知事,毁灭是立宗,存在是因,如同瓶子是比喻,是这样的一种推理方法。

首先,我们要知道,这是一种什么样的推理呢?这是自性因。所谓自性因,就是它的因和立宗之间,有一种同性相属的关系。自性因分两种,一个是观待自性因一个是清净自性因。

观待自性因,比如:柱子是无常,它是所作之故,如同瓶子。所作的话,是谁作的,它需要观待其他的作者,所以叫做观待自性因。也就是说,因需要观待一个东西。观待什么呢?因为柱子是所作,那是谁做的呢?柱子所作的话,木匠做的。瓶子所作的话,陶师做的。需要观待其他的作者,这叫做观待自性因。

清净自性因,它的因不观待其它的法。这里的推理就是清净自性因:声音是无常,存在之故,如同瓶子。存在的话,谁存在的?没有这种说法吧!为什么存在?当然,以因缘而存在,这种倒有。但是,跟所作有点不同,所作有其他专门的作者。而存在,除了声音以外,没有别的专门存在者,所以叫做自性因。这两者之间有一点点差别,我们讲《因类学》的时候,再给大家作介绍。

在这里,应主要知道的是什么呢?就是声音、无常、存在三者是同性相属。平时我们没有用过这种推理吧!现在用了,存在之故,这里专门用存在作为因。有人想:存在之故,怎么会是一种真正的推理呢?其实,在印度的梵语当中,存在就是“巴瓦”。麦彭仁波切在《释量论大疏》当中,对“巴瓦”分析得非常细致。所谓巴瓦,实际上有实物、有实法、实体、存在的意思。从印度梵语来讲,“巴瓦”有这四种意思。但许多译师翻译的时候,把它翻译成“存在”。这里的推理,如果用另一个意思来说:声音是无常的,它是有实法之故,这样说也没有什么不可以。但是,这里并没有用,而用“存在”。

我们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是存在怎么会是无常啊?可能有这样一种怀疑。但是,只要是存在,必定是无常的,它们之间有一种同品的关系。存在必定是无常的,无常必定是存在的,无常与存在,它们之间应该有这样一个关系。不是无常,它不会存在,不是存在,它不会无常,它们的异品和同品之间,有这样一种关系。

关于这个问题,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当中,也讲到了因明前派的不同观点。因明前派说,不仅有实法存在,而且无实法也以无实法的方式存在。萨迦班智达在《自释》里面加以驳斥:你们这种说法不合理。如果有实法存在,有实法刹那刹那灭尽,它是以一种自相起作用的方式存在。而你们认为无实法存在,那它到底以什么样的方式存在?存在的理由根本找不到。如果找不到,那你们为什么还要说无实法存在。很明显,你们因明前派的论师,在故意玷污法称论师究竟甚深的密意,你们心里面到底入了什么东西啊!萨迦班智达批评他们入了什么东西,意思是,是不是着魔了?可能萨迦班智达心里这样说,但字句上不是特别明显。

其实,不仅是因明前派,因明后派的有些论师对这个观点是有所辩论的。他们认为,存在不一定是无常的,或者,不仅实物存在,而且无实法也存在。听说萨迦班智达当国师的时候,在前往汉地的路途当中,也遇到一些因明学者,他们向萨迦班智达提问,你说:凡是存在的东西,就是灭亡的,犹如瓶子,声音也存在之故。那它到底怎么成立?这样的推理怎么会是正确的呢?实际上,麦彭仁波切在《释量论大疏》当中,再三地说了:这种推理是非常正确的。而且,依靠这种推理能了知一切万法无常,是无常的话,它马上会毁灭的。

因此,我们平时可以这样讲,你这位道友肯定是无常的,因为你存在之故。存在肯定是无常的。这样以后,我们相续当中的一些常有执著,就很容易被推翻。否则,就像世间人一样,好像自己只要存在永远都不会死,这种概念非常强。所以,我们以后可以这样讲:凡是存在肯定是无常的,就像瓶子一样。总之,凡是无常肯定是存在的,或者,存在的东西肯定是无常的,这两者之间有同性的关系。

从颂词意义来讲,同品相属不仅在名言上成立,而且意义上也是完全成立的。现在,大家要了解的是什么呢?就是无常、存在、声音三者的关系,它们是同性相属。既然是同性相属,那无常就是存在,存在就是无常,也就是声音。虽然它们在心的分别念当中可以分开,但实际上,无常就是存在,存在就是声音,有这么一个关系。这种推理不仅适用于瓶子、柱子等无情法,包括人也可使用,如:现在的传法者——我肯定会死的,肯定是无常的,因为我现在在这里存在,就像你这样。这样推的时候,没有一个人会说,你的推理是错的;因为,这个东西是存在的,但是没有无常的,这样的正理没有。

为什么这里以存在作为因而进行推理呢?这在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当中也是有的。如果我们没有用存在,而用所作之故,那对方外道会认为,他们的神我、他们的自在天不是所作,而是自然存在的,自然的东西不一定无常。如果我们说,一切万法是无常的,因为所作之故;因为对方不承认所作,那他们就会认为:我们的大自在天、我们的神我根本不是所作的,他们是自然出现的,除了他们以外,其余的有实法才是无常。如果我们这种推理在对方面前成立:存在的东西,就是无常的;那常我与大自在天肯定是存在的,既然存在,他们肯定会死亡,肯定会无常。最后,对方不得不承认这个推理。法称论师为什么用存在作为自性因,其原因就在这里。

在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当中,还有一组辩论,对方认为:心和事物的最后刹那,因为不能起作用的缘故,它们成了无实法。对于这种辩论,我们可以这样回答:实际上,只不过这些法因缘不具足而已,如果在因缘具足的情况下,还是可以起作用的,所以这种过失不存在。讲义当中的辩论,可以这样来理解。

这个问题倒不是特别重要。最关键的问题,今天大家一定要知道,只要是存在的,肯定是无常的。下课回去以后,你们可以这样想:今天我坐在这个屋子里面之故,所以我是存在的,那我肯定会死。这种推理成不成立呢?如果你觉得有不遍的过失,我们明后天还继续讲这个问题,那到时再进行论证。其实,这种推理是成立的,并没有不遍的过失,

好!今天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三十四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我们学习《量理宝藏论》中的相属。相属品当中,现在讲证成义理相属中的第二个科判——遣除彼不定。

子二(遣除彼不定)分三:一、无观待因;二、有害因;三、彼二因之必要。

丑一(无观待因)分二:一、真实无观待因;二、遣诤。

寅一、真实无观待因:

我们昨天在前面说了:凡是存在的东西,必定是毁灭的,就像瓶子一样,声音也是如此。讲这个推理的时候,有些人认为:这种推理不一定正确,因为三相不齐全,或者具有不定的因、不成的因,等等。

首先我们说,这是无观待因来成立的。在因明当中,无观待因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推理。我们以前学习中观及其他论典的时候,经常遇到以无观待因来进行论证,或者以有害因来进行论证。所以,我们遇到这种推理的时候,也应该搞清楚,什么是无观待因。其实,如果懂得了无观待因,那就能了知一切万法无常,无常的道理很容易明白。无常的道理,虽然佛陀在佛经中讲得非常明显,但是,佛陀佛经中的道理,有什么样的理证来进行论证呢?这个时候,通过无观待因,自相续当中可以生起一切万法无常的定解。所以,我们可以通过无观待因来了知万法无常,这有非常大的作用。

这里,颂词当中这样讲的:

已生之法决定灭,无需其余之灭因。

我们可以立这样的论式:凡是存在的万法,它决定会灭,因为不需要其它的灭因。

如果现有存在的万法当中,个别是灭的,个别是不灭的,那不灭的现象也会有,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不管是我们眼睛看见的东西也好,或者心里所想的东西,或者说轮涅所摄的,尤其是我们现在的显相当中,即使有胜过涅槃的法,它也是如幻如梦的,也是显而无自性的。因此,轮涅所摄的一切万法全部是灭。只要存在,一定是灭的。

为什么一定灭呢?因为它不需要其它的因。如果需要其它的因,恐怕很有可能:灭因没有遇到它,或者灭因接触到它之前,它一直存在;或者灭因没有碰上它,它永远都存在下去。但是,万法并不是这样;决定是,只要它存在就会灭的。就像我们向空中射箭,不管怎么样,箭会落下来。它落下的原因是什么呢?通过射箭者及弓的力量,只要它一上去,那就不用其它的东西使它掉下来,它自己马上要堕下来的。同样的道理,一切万法,不管柱子、瓶子等,只要产生,只要存在,它的本体就是刹那性的,就是灭亡性的,不需要其它任何东西把它摧毁之后才灭亡。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白,不需要其它的因来摧毁。

当然,对这个问题还是有一些辩论。我们刚才说:一切万法一定会是灭的,因为不需要观待其它的灭因之故。有人认为,这种推理不正确。理由呢?有些说不成立,有些说不一定。下面遣除诤论。

寅二(遣诤)分三:一、遣此因不成之过;二、遣此因不定之过;三、遣太过。

卯一、遣此因不成之过:

谓灭观待他因故,此无观待不成立。

对方说:灭法实际上观待其它的因。当然,有个别的法不需要观待其它的因,像天空中的云、闪电,还有瀑布等。世间当中,这些快速灭亡的东西,它们刹那生起的瞬间,自己都会灭亡的。它们应该不需要其它的灭因,因为起现之后就马上灭了。但是,有一部分不一定是自己灭的,它们必须依靠其它的法来进行摧毁。比如说,树木是依靠火的焚烧才灭亡的。又比如瓶子,首先陶师做,做完了以后,中间有一段安住的过程,最后,因铁锤或其它东西的摧毁才灭亡。还有牦牛,它也有开始的出生和中间的存在阶段,后来屠夫才把它杀了。等等。所以,有些法有产生、存在和最后灭亡的过程。当它没有遇到灭因之前,它一直是存在的。这就是世间当中,从来没有学过无常观念的人的看法。

有些世间人,他们始终都这样认为:“我去年过这一条河,明年还会过这一条河。”“我去年来的时候,就是这一条路。”“我去年也来了,当时也过这座桥;那明年也……”他们一直把相续——相同的相续,执著为一体。世间当中,大多数人都有这样的观念。但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他们认为:灭因没有出现之前,有些事物是不会灭的。因此,你们说不观待而灭亡,这种推理不正确。

可能我们也觉得:哎,的确是这样!他们的话有点道理。有些法虽然很快灭了,但是有些法,它的灭因没有出现之前,一直是存在的。那这样,是不是有些人一下子就灭了,而有些人要遇到违缘的时候才会灭亡?会不会这样呢?有这样的疑问。

下面,萨迦班智达进行回答:

所毁灭事有实法,灭法无实此二者,

皆牵涉灭之名义,然二者悉无需因。

下面,作者对他们进行回答。

你们刚才所说的灭法,应该有两种。哪两种呢?一个是所毁灭的法,比如说瓶子、树木,或者我刚才所讲的牦牛,等等。这些法是即将要毁灭的法,就是所毁灭的有实法是一种。还有一种,瓶子已经摧毁完了,牦牛已经死完了,柴已经变成灰了,火已经没有了,这些是已经不存在的灭法,这是第二种。总之,所谓的灭法有两种,所毁灭的灭法和已经毁灭的灭法。这两种灭法都涉及灭法的名和意义,都有灭法的名称。世间的人们都经常这样称谓:所毁灭的柱子、所毁灭的树木等。还没有灭完的有实法也有一种灭法的概念;然后,已经灭完的法:已经毁灭的柱子,已经杀完了的牦牛,等等,它们也有灭法的概念。灭法有两种。

如果我们用智慧来详细观察,其实,这两种灭法都不需要其它的因。不管是有实法的灭法也好,或者是无实法的灭法,这两者都不需要依靠其它的法来毁灭,都不需要灭因。

这个偈颂的推理,有时候说产生,有时候说灭。刚开始的时候,这个道理可能有点搞不明白,会有这种感觉。如果你反反复复多看几遍,心里面再再进行观察思维,就不会很困难。

刚才所毁灭的有实法的灭法,还有已经毁灭完了的无实法的灭法,它们怎么都不需要其它毁灭的因呢?下面讲这个问题:

瓶灭无实不待因,有实自成何需因?

首先,瓶子的灭法如果是无实法,那无实法根本不需要观待其它的毁灭瓶子的因。比如说,瓶子的灭法需不需要其它的铁锤等呢?其它的灭因根本不需要。为什么不需要?因为,你不是说瓶子的灭法是无实法的灭法嘛,如果是无实法的灭法,无实法跟石女的儿子、兔角、龟毛等没有任何差别,就是它们的本体;那它依靠另一个法能不能产生呢?不可能。瓶子的灭法如果是无实法,而且这种无实法是由其它的铁锤等来摧毁瓶子,然后才产生,那这是不可能的。为什么呢?我们前面已经讲了,无实法实际上没有本体,任何一个因不可能让它产生,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因也不能产生无实法。如果可以,那石女的儿子在因缘具足的时候,就可以起现了。等等,有许多过失。所以,如果你说这个灭法是无实法的灭法,那依靠任何一个因不可能产生的。总之,你们不能承认,这种灭法是无实法的灭法。

或者说,刚才的灭法是有实法的灭法。如果这样,那它要么是自体的有实法,要么是他体的有实法,除了这两者以外,有实法不可能容有。这样一来,刚才瓶子的灭法是不是瓶子自体呢?

如果是瓶子自体,即瓶子自体是灭法,那灭因自然而存在的,不需要其它的灭因,“有实自成何需因?”如果这个灭法是有实法,且与瓶子自体无二无别,那瓶子自体成立的时候,它的灭法也已经成立。那这样,除了瓶子以外的,其它的铁锤或者说其他的兵器等,就根本不需要,不需要其它的灭因。

如果你们认为是第二种,也就是说,是瓶子以外的,其它一种有实法的灭法:

他因所作彼不灭,

如果是其它的灭法,尽管它是依因所造,但瓶子自己的本体就永远不会灭亡。为什么呢?这个灭法跟瓶子的本体是他体的缘故。虽然瓶子以外的他体已经灭了,但是,瓶子它自己的本体,却变成了恒常不变的东西。这样一来,那就有瓶子永远不灭的过失,对方也是不敢承认的。

是故成立灭无因。

我们通过这种观察方法,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瓶子不需要观待任何其它东西来进行摧毁,不需要观待其它灭因。不需要任何灭因,它自己会灭亡的。

前面的推法概略如下:首先你们说,这个灭法,有实法也有灭法,无实法也有灭法,两种概念都是有的。但是,你们在这里所说的,到底是无实还是有实?如果说无实,那无实法不可能由因缘而产生,这种灭法不成立。如果说是有实,那有实法除了自体的有实和他体的有实以外,没有另外的存在。自体的灭法不需要观待其它的因,直接已经灭完了。他体的灭法是不能承认的。如果承认,虽然他体的灭法已经成立,但是瓶子自己的本体,就永远也不会灭了,有这个过失。

这种推理方法非常尖锐。依靠这种推理,我们对任何一个法进行观察的时候,完全能了知,一切万法的的确确无常,是毁灭的本体。

《释量论》当中,有树木和火的观察方式来进行分析。比如说,树木的灭法跟树木是一体还是他体?如果是一体,树木自然而然会灭的,因为跟灭法一体的缘故;如果灭法跟树木是他体,那虽然他体的灭法已经灭了,但有树木永远不灭的过失。所以也不合理的,也可以这样来推理。还有一种推理,树木的本体是无常还是常有?如果是无常,不用其它的灭因,它自己的本体是无常的缘故。如果是常有,那虽然遇到了其它灭因,像铁锤等,但是,瓶子的本体永远也不能灭,因为它是常有的缘故。

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当中,也例举了这样的观点:如果用铁锤把瓶子摧毁成一片一片的碎片,这就是毁灭瓶子。比如灯火,它烧尽灯芯的同时,能遣除一些黑暗,一个灯火可以作两个事情。同样的道理,铁锤摧毁瓶子的同时,可以产生瓶子的碎片,一个铁锤可以作两件事情。

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这跟灯火的比喻完全是不相同的。虽然灯火对两个法起作用,一个是灯芯毁灭,一个是黑暗遣除,从反体的角度来说,两个灭法可以产生。但是,所谓摧毁瓶子,只不过是原来的整体不存在,这一点我们也可以承认。但是,所谓的灭法并不是这样的。瓶子的整体本来都是不成立的,你怎么能说它有毁灭呢?不可能有的。按你们的观点,如果一个法把一个东西毁灭,然后另一个东西产生,这个叫做毁灭的话;那么陶师也成了摧毁泥土者,而不会成为造瓦罐者。

世间很多人都认为:瓶子是依靠铁锤来打烂、摧毁的。但这是人们没有分清近取因和俱有缘之间的关系而导致的。瓶子毁灭的近取因,是刹那刹那毁灭的本性;我们面前的粗大部分,是依靠俱有缘——铁锤而变成碎片的。不管人们所说的,用火来烧木材也好,或屠夫把牦牛杀了等,这些都与俱有缘有关。本来,它们都是刹那刹那无常的本性,一刹那一刹那都是无常的,但我们面前的粗大现象——原来的形状,是以它的俱有缘来改变的。应该这样来理解。

这个道理,我们下面也会详细地分析。如果你通达这个道理,应该说,从理证就完全知道(不说教证),一切万法的确是无常的。自己也好,他众也好,所有里里外外的法,没有一个恒常不变的。

下面对这个问题再进行分析:

谓灭无实因所作,若尔自成无观待。

“谓灭无实因所作”。对方一直这样认为:刚才瓶子的灭法,是通过因缘来造成的。比如瓶子最后已经灭了,它是旁边的人用铁锤来摧毁的,那瓶子的灭法,实际上是依靠其它的因缘造成的。这个灭法本来是无实法,灭法的无实法是依靠因缘来造成的。

“若尔自成无观待”。如果对方这样认为,那对我们来讲,这应该是一个很好的消息。为什么呢?因为我们一直在说,不用观待其它的因,无观待而灭的。而你们刚才说,灭法依靠因缘而产生。既然依靠因缘而产生,那对我们的观点,应该有个更好的解释。也就是说,间接地,自然而然地成立了无观待因。

为什么呢?有这样一个原因:

无实法由因所造,及因何者皆未作,

彼二意义实相同,如见无与无所见。

这个颂词比较好解释。怎么会说对我们的无观待因是更好的证实呢?原因是这样的:因为,无实法用因缘来造和因缘什么都没有造,这两个意思完全相同。比如,石女的儿子是依靠因缘而造的,以及因缘什么东西都没有做,实际上这两个内容一样。就像我们世间当中,人们认为:我看见虚空,我什么都没有看见,这两个内容完全是一样的。因为你说看见虚空,其实什么东西都没有看见,这叫做看见虚空。什么东西都没有看见,这就是看见虚空的一种标志。或者说,我心里什么都没有观想,什么都没有作意,无观想无作意,这两个完全相同。因此,灭法依靠因缘而产生的说法,已经间接成立了无观待因。为什么呢?因为刚才前面已经讲了,无实法是依靠因缘而产生和因缘法什么都没有产生,这两者完全相同。因此,你们这种说法根本不能成立你们自己的观点。

这以上:对方说我们的无观待因不成立。怎么不成立呢?根本没有不成立的过失,无观待因是完全成立的,对对方作了回答。

下面讲遣除不定的过失。我们说,一切万法都是无常的,不观待故。有些人认为:这是不遍的,这是不一定的,有些还是需要观待的。所以,下面讲没有不定的过失。

卯二、遣此因不定之过:

谓聚齐全然如芽,此无观待不一定。

此等聚合皆变迁,观待之故非不定。

对方有些论师这样认为:你们刚才认为,一切万法都是毁灭的,因为不观待故,这种说法是不一定的。为什么不一定呢?世间当中有许许多多,虽然因缘已经聚合,但是并没有产生新的事物,这是有目共睹的。

我们刚才讲,万法必定会毁灭,因为不观待故。对方给我们提出来的比喻却是,虽然因缘全部具足,但不一定产生。我们要论证的是,必定会毁灭,不观待而毁灭。然后他们说,不观待不会产生,比如:近取因的种子,还有俱有缘的地、水、火、风等全部已经集聚了,但是,不观待其它的因也不会长出苗芽。就是世间当中,这也完全成立,所以还是要观待。虽然所有因缘全部具足,但是,长出苗芽还有一定困难。因此,柱子虽然是存在的,但它不一定是毁灭的。对方从这方面来给我们论证。

“此等聚合皆变迁,观待之故”。刚才,地水火风等因缘虽然全部具足,但是还要观待变迁,观待时间。比如,种子已经在春天种下去了,所有因缘没有不齐全的,但是第二刹那的时候,并不能马上生出苗芽,这说明还需要观待时间。其实,这个观点我们也承认,但对方却以此说:你们的不观待不合理。然后我们说,以这种比喻来推翻不观待,实际上是不成立的。为什么呢?虽然因缘全部都已经集聚,但是还要观待时间。没有到秋天,没有到时机成熟的时候,种子不会发芽的。这说明,还需要观待时间,我们也如此承许。因此,你们给我们举出来的例子,根本不能成立。“观待之故非不定”。所以,我们这种推理并非不定,我们的推理完全合理。

对方找出一个借口,既然你们已经说要观待时间,那就很好:

谓所作亦观待时。

对方说:对!你们已经说要观待时间,种子为什么不能马上发芽呢?要观待时间。同样的道理,瓶子不一定刹那刹那无常,它必须观待时间。比如说这个瓶子寿命有一百天,由工厂制造出来以后,从第一天开始一直到一百天,一百天之前还没有时间,到了一百天的时候,就像种子要到春天才发芽一样,瓶子才可以毁灭。因此,一切万法——瓶子、柱子等所作的法,它们的毁灭必须观待时间。就像你们前面讲的,种子不能马上发芽,要观待春天的到来一样。这样一来,无观待之故的推理就有不遍的过失。有些可能不观待而灭,但是有些,像世间当中的瓶子等,它们必须到了灭因出现才会灭的,或者说,到了时间才会灭的,不到时间是不会灭的。对方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下面,我们给他们再进行回答。这个回答,实际上是不观待因当中的,最主要、最尖锐、最锋利的一个理证,大家也不能忘。平时我们很多人的相续当中,就像我们刚才所讲那样:一个人活在世间的时候,是不会灭的,只有到了灭因出现的时候才会毁灭。任何一个东西都有形成、存在、毁灭的过程。我们要把这样的邪知邪见彻底摧毁,必须要运用这种推理。在弥勒菩萨的《经庄严论》中,对这种推理有非常广的论述。当然,我已经十多年没有闻思这部论典了,可能记得不是很清楚。但记得在《经庄严论》里面,理证是非常广的。我们在座的各位应该记得清楚吧。在《量理宝藏论自释》里面,也用了一点点,用得不多。还有《中观庄严论释》,不观待因也讲得比较清楚。

  下面,我们进行回答:

若观待时所作变,则成毁灭无观待,

不变如前无损住。

这是很好的一种推理。这种推理在麦彭仁波切的《中观庄严论释》、《智者入门论》当中,也以其它的比喻宣说过。

我们对对方这样回答。如果观待时间,那请问:所作的毁灭时间还没有出现之前,它会不会灭?或者说,你们认为这个瓶子可以住留一百天,到了最后一天它才毁灭,在这之前,它一直存在,因为时间还没有成熟的缘故。如果你们这样认为,那我问你:这个瓶子从形成的那一天开始,到最后毁灭的第一百天之间,它自己的本体有没有毁灭,有没有变化?

如果你说,从第一天到最后的一百天(或九十九天)之间,这个瓶子的本体没有变化,那这有很大的过失。《中观庄严论释》当中也讲过这个推理。有什么样的过失呢?那到了九十九天的时候,这个瓶子还应该住九十九天。就像第一天的瓶子能住九十九天一样,到了最后九十九天时候,这个瓶子还可以留住九十九天。为什么呢?因为,第九十九天的瓶子与还可以留住九十九天的瓶子是一体之故;或者说,第九十九天的瓶子与第一天的瓶子是无二无别的缘故。所以,你们不能这样承认,因为你们承认瓶子的寿命只有一百天的时间;否则,瓶子的寿命变成了两百天,或者两个九十九天。

我们可以进一步问,两个九十九天的最后那个瓶子,跟第一天瓶子的本体是一体还是他体,或者有变化还是没有变化?如果是没有变化的一体,那一直这样推下去,瓶子永远也不会有毁灭的时候。这是一个太过。

还有一种太过,这个瓶子永远不可能住到九十九天;或者最后一天的瓶子,在第一天或这一个刹那间马上会毁灭的。因为第一天的瓶子与九十九天的瓶子无二无别的缘故。

当然,我们这里是以天数来算的。其实,我们也可以缩短为小时,或者一刹那一刹那。

这样进行推理,瓶子乃至一切万法,要么永远恒常,要么永远不能安住,有这种过失。

世间上的人们都这样认为:的的确确,任何一个法,它从产生、存在一直到毁灭之前,它是不变的东西,一直是存在的。但这种说法完全不合理。如果合理,那这种法会在一刹那间马上毁灭,如此,我们的不观待因就很顺利地成立了。如果你说永远恒常,那世间当中哪里有这样的常法?谁也举不出来这样的例子。

因此我想,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观察,我们就会完全明白,一切万法就像佛陀在佛经中所说的那样:“诸法因缘生,诸法因缘灭”、“诸行无常,是生灭法”。昨天,我们刚刚讲了一些佛陀的教言。的确是这样,一切万法正因为是因缘而产生的缘故,它的产生就是灭亡,没有安住的阶段。只不过我们有一种相续相同的染污,有了这样的染污,就不知道每一个法刹那刹那都在改变。

第二品当中,在讲到有关现量的时候也讲过,凡夫人有一种毛病,不要说刹那刹那的无常,一般来讲,就是一年一年的改变好像也看不出来。比如这里好多道友,实际上一两年中肯定有很大的改变,但是我们看不出来:啊!这个人去年也是这样,今年也是这样,好像没有老。所以,不要说刹那刹那的东西,就是三百六十天当中的改变,我们凡夫的眼睛也不一定看得准。有时候,虽然过了十几年,但还反而觉得:啊!这个人是不是已经年轻了,有这种毛病。但这是不可能的,就像河水不可能倒流一样。所以我们凡夫人,真正的真相,眼睛看也看不清楚,心里更想不清楚。本来没有毛病的,反而认为这个也有毛病,那个也有毛病;而真的有毛病的,自己倒看不出来:啊!这个挺好,那个也很好。全部是颠倒的分别念,这就是凡夫人具有的一种特征。因此,我们为什么经常说,自己的意识不可靠,包括眼耳鼻舌身,全部不可靠,原因就是这样的。佛陀为什么在《三摩地王经》中一直这样强调,其原因就在这里。所以,一切万法一定是无常变化的。

下面,颂词当中是这样讲的:

谓聚无变之一体,是故此因不成立。

对方进一步说,由于田地、种子等因缘在第一刹那具足,然后一直到生果之前的最后刹那,一个法一成不变,一直不灭。所以你们前面讲的,不观待而马上毁灭的说法不成立。

对方的这种说法,以刚才的推理来进行论证,很容易推翻。

聚合犹如后萌生,一体之故初应成。

这种观点不合理。就像聚合以后到最后末尾的刹那一样,这两者之间如果是一体,那么最开始的时候,也应该发出苗芽。为什么这么讲呢?比如说,种子与地水火风大概在春天三月份的时候集聚,过了一个月以后,就开始出现苗芽。如果你们承认,在这个期间一直不改变,那有很大的过失,就与我们刚才推出的过失一模一样。这样一来,在种下庄稼、播下种子的三月,也应该马上发出苗芽。本来是过了一个月以后才发出苗芽的,但你承认前后聚合之间的因缘的本体是一体,本体没有改变,那就成立在播种的时候长出苗芽。比如一个人怀孕,胎儿住胎九个月,如果你说胎儿在这个时间当中不会改变,那刚怀孕那天怀着的,应该是九个月后生下的孩子,并且,在那一天也应该生出来。为什么呢?因为本体是一体之故。以这种推理方式来进行论证,可以打破对方的观点。

好!今天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三十五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我们继续宣讲《量理宝藏论》。《量理宝藏论》当中,现在讲不观待因。前面讲得比较清楚:一切万法当它生起的刹那,必定是灭亡的,灭亡根本不需要其他的因,这是主要的原则。我们平时学习中观或学习其他论典的时候,经常用无观待因,在用它来进行抉择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想得起这个推理。

那么,这个推理成不成立呢?应该是成立的。这种定义成立的原因,前面已经讲了。如果我们这种推理是一个相似推理,那它会具足不成的过失、不定的过失、相违的过失。在相违过失方面,对方也说不出什么理由,所以他们没有说。不成的过失也是不存在的,这个问题已经讲完了。不定的过失也是没有的,原因正在阐述之中。

昨天已经说了,有些人认为:它的因缘在事物刚开始集聚的过程当中就存在,从集聚完到末尾产生,在这之间是一个本体。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为什么呢?如果合理,那刚开始集聚的时候,为什么不发芽?为什么不产生?最开始的时候应该可以产生,因为,它与最后能产生的因的本体无二无别之故。前面讲了这么一个推理,今天再继续抉择,对方这样认为的:

谓纵一体有障碍,是故生芽不决定。

对方对我们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虽然前后两者是一个本体,但没有你们说的过失。为什么呢?比如我在三月份播下青稞的种子,到了六月份它才开始发芽,很明显,刚播下的种子和最后发芽的种子是一个种子,前后并没有什么改变。为什么在刚播下去的那一天不发芽呢?因为它当时发芽有一定的障碍。而三个月之后,它能发芽的原因是:那个时候没有障碍。有“有障碍”和“没有障碍”的差别。因此,刚开始的时候不会产生,不产生的原因是“有障碍”。所以,刚开始就能产生苗芽是不决定的。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世间人可能是这样认为的,尤其是没有学过宗派的,没有学过因明的。你到农田里去问一问农夫:“你种下来的种子是什么种子?”他说:“这是青稞的种子、麦子的种子……”“你下种以后,它们到夏天就开始发芽,这之间的种子是不是一个啊?”“是是是!是一个。”这些农夫肯定认为,发芽的种子就是原来播下去的种子,我们有时候也认为是一个东西。但实际上,不能成为一个东西。当然,从不严格的角度来讲,或者从相续以及世间人们的称呼来讲,也可以叫做一个东西。原来在家时候的我,现在出家时候的我,实际上是两个人,从严格的角度来讲不是一个人。如果是一个,那就要承受我们向对方发出的太过。如果前后我的本体是一体,那现在出家的我就变成没有出家那样,成了在家的身体;或者,原来在家的身体也成了未来出家的身体,等等,有这些过失。

相续的推理比较容易,凡是对因明和中观稍微学过一点的,大家都会比较明白。这个推法不是特别困难。

有障无障异体故,虽许一体已成二。

你们说,刚播下去的种子有障碍,最后发芽阶段的种子没有障碍。这样一来,你们已经承认了两种本体,有障碍的本体和没有障碍的本体。而且这两种本体应该是他体的,并不是一体的。如果你们说是一体,那就与前面发的太过一样,会有这个过失:三个月前种下的种子,也应该发芽。为什么呢?它与三个月之后的种子是一体之故。这样来进行推断,对方肯定会哑口无言,没办法回答。因为有障和无障两个本体,不是一体的缘故;所以,虽然你们对方承认,这两个阶段是一体,但实际上,按照我们因明来进行推断的时候,就变成了两体。因此,千万不能承认有障无障是一体。

这也间接说明了,对方所承认的,一个事物没有遇到灭因之前它一直存在,这种观念或说法完全是错误的,没有任何立足之地。通过这种不观待因来进行驳斥,就完全能推翻对方的观点。

这以上,意义上的不观待因已经说明了。下面,从名称上或者从名言上,与对方也有一些辩驳。

谓青稞因相聚合,待生稻芽无观待,

然由稻芽不出生,是故此因不一定。

这里,对方提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对方的观点是什么呢?他们认为:如果你们认为,任何一个事物,它在毁灭的时候不需要观待;那么,当它产生的时候,也应该不观待,因为这两者完全相同。也就是说,如果瓶子、树木等的毁灭不观待铁锤等任何因;那任何一个东西,它产生的时候,也应该不观待其他的因。但是,这一点也有成立的地方,也有不成立的地方。意思就是说,你们因明派所承认的不观待因不成立。为什么?灭的时候的不观待因不成立。为什么?生的时候的不观待因不成立。

下面,对方举出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是怎么说的呢?他们说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谓青稞因相聚合,待生稻芽无观待,”比如青稞的种子、水份、肥料、田地等因缘聚合的时候,不用观待其他的稻芽或者稻的种子等,这些方面不需要观待其他的因。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可以给它用上不观待因。(这里,大家还是要思维一下,没有思维,恐怕不一定懂。)意思就是说,青稞依靠它的种子而产生它的苗芽,对其他的玉米、稻子等不观待,从这个角度来讲,不观待因成立。当它产生的时候,不观待因在它的身上可以体现,这一点是成立的。但是,另一种情况不成立。“然由稻芽不出生,”但是,从青稞不能产生稻芽这个角度来讲,因为青稞种子当中,根本不可能产生稻芽,它的出生还是要观待的,所以不观待因对它来讲不成立。“是故此因不一定。”所以,这种推理不一定成立。

大家搞清楚了吧。意思就是说:如果是青稞自己产生自己的果,那就像你们所说的,瓶子自己毁灭,自己灭亡,不用观待其他因那样,在它的身上,不观待稻芽,这一点也是成立的。但是,从青稞产生稻芽的角度来讲,因为青稞的种子当中不可能产生稻芽;所以,不观待的因、不观待的推理,在青稞和稻芽之间不能成立。因此,你们前面所讲的,一切万法在灭的时候不观待其他因,这种推理不一定成立。对方提出了这样一个疑问。

我们下面对他这样回答:

稻芽观待自种故,是无观待因不成。

你们说得不对,情况并非如此。为什么呢?稻芽观待它自己的种子。虽然稻芽产生不观待青稞,这一点是对的;但是,依靠青稞的种子为什么不产生稻芽呢?这个原因是,稻芽观待它自己的种子,观待自己的种子以后,它可以产生。因此,你们刚才给我们说的,无观待因不成立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对方想建立这种观点:如果灭的时候,不观待而灭;那产生的时候,也必须不观待而产生。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本来,生和灭不一定要相同。灭不观待,非要生也不观待,这不能相提并论。你们不能这样承许,因为你们的比喻完全不合理。当然,对方并不是从意义上面想的,主要是从名称上想的。你看意义上面,其实,青稞它的产生也要观待自己的种子,不观待稻芽;稻芽要产生,稻芽要观待自己的种子,而不观待其他种子。在这个问题上,对方通过另外一种方式来与我们进行辩驳。我们在这里说:总而言之,稻芽肯定依靠或者观待自己的种子。

对方也正等这一句话!有时候,在互相辩论、互相探讨的过程当中,他自己心中有一个目的,然后先给对方提出一个问题,等对方说出这句话的时候,他马上就抓住这一点,然后进行辩驳。首先他们说,稻芽对青稞观待不观待?对这个问题进行辩论的时候,我们给他回答:稻芽观待自己的种子,说出了这样一句话。对方就高兴了:你既然已经承认稻芽观待自己的种子,它产生的时候,不是不观待而是观待;那这样,毁灭的时候也是同样,并不是不观待,还是要观待摧毁它的因。他们想说这句话。

谓作有非刹那灭,观待毁灭之因也。

这是对方说的。既然你们已经承认了,这些事物产生的时候,尤其是稻芽产生的时候,观待它自己的种子,这是很好的一个例子;那同样的道理,瓶子、柱子等所作或存在之法,它们的本体并不是刹那刹那灭的,而是要观待其他的毁灭它们的因。就像你们稻芽产生的时候,虽然不观待青稞,但是要观待自己的种子一样;我们柱子和瓶子等毁灭的时候,也是需要观待其他的摧毁它们的因。他们说出这样一个问题。

对这个问题,我们下面进行辩驳:

苗芽观待各自因,有实灭非待他因,

灭法无实无需因,是故不需他灭因。

对方说,既然生的时候要观待其他的法,那灭的时候也要观待其他的法,因此,你们的不观待因是不成立的。

我们对他们进行回答:苗芽的的确确观待、依靠自己的因。苗芽产生的时候,它必须依靠自己的近取因,不管是稻子也好,玉米也好,或者其他的种子,如果自己前面的近取因不存在,即使其他的俱有缘存在,也是不可能产生的。这一点是事实,我们因明派也是完全承认的。但是,灭法不一定要与此结合起来说。为什么呢?我们昨天不是刚给你们分析过嘛,你们这样的灭法,如果是有实的灭法,也不合理,无实的灭法也不合理。

首先“有实灭非待他因,”如果你们承认,灭法是有实的灭法;那与我们前面观察的一样:在这个世界上,所有的有实法当中,根本找不出任何一个法,它产生之后还要存在,不会灭亡,这样的法根本找不到。所以,不需要观待任何因。柱子、瓶子、森林等任何一法,第二刹那的时候,它不观待任何因,它的本体、自相会灭尽的。这是第一个原因。

第二个原因,“灭法无实无需因,”如果你们说,这样的灭法是无实法,那无实法不需要其他的因。我们前面已经进行过观察。无实法呢,其他的任何因不可能对它起作用,因为它就像石女的儿子和兔角一样。这样的无实灭法本来没有本体的缘故,因此不需要其他的因。它自己的本体从来没有产生过,那依靠什么样的东西来进行摧毁呢?石女的儿子从来没有来过这个世界,那有没有恐怖分子来炸它呢?没有的。美国再厉害,也找不到本·拉登;本·拉登再厉害,也找不到石女的儿子。

“是故不需他灭因。”所以,根本不需要用其他的灭因。不管从有实法的角度也好,无实法的角度也好,这样的灭法不需要其他的灭因,这一点很重要。通过因明的学习,大家都应该知道:任何一个法,它产生的这个刹那之后,应该会灭尽的。

在灭法方面,我们学习中观的时候,也有一些不同的说法。如宗喀巴大师,他在《善解密意疏》当中讲了八大难题,其中承认灭法为有实法,有这么一个观点。这个问题以前也分析过。其实,宗喀巴大师的观点的依据,在月称论师的《明句论》当中也是有的,说是:灭法是依靠因而产生的,依靠灭法也产生它的果,等等,有很明确的说法。这里面的“灭”呢,实际上很多论师,包括我们上师法王如意宝为主的上师都说,这种灭法指的是缘起性。人死了以后,人的灵魂继续结生于后世,所谓灭法,实际上是指原来的相续转移到另一个相续的过程,这叫做灭法产生。那种灭法像我们现在这里,以有实法和无实法结合起来观察,就不一定合理。因为这是指缘起的过程,缘起的过程人们用语言来表示,就叫做灭法。当然,宗喀巴大师的观点,在麦彭仁波切的相关教言当中,也作了一些分析。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应该这样理解。

但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当中,对灭法是这样讲的:所谓灭法,大家不能认为,它是实有的一种存在。只不过是,任何一个事物前面的刹那当下不存在,它原来的自相本体当下已经毁灭,这个过程称之为灭法而已。实际上,所谓的灭法,除了我们的名词以外,真正的自相实体在外境当中是找不到的。这是萨迦班智达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当中,引用《释量论》的教证而进行说明的。

所以,大家以后在分析“灭法”的时候,要把心里面的概念和外境区分开来。在外境当中,不管任何一个东西,第一刹那间它产生的时候,它的本体在第一刹那间马上已经灭完了。不管中观也好,因明也好,详细观察的时候,这是一定能推出来的。如果不灭,比如说一个事物,它就安住几个刹那,或者世间人们所讲那样,我从一岁到一百岁之间是活着的。如果中间一直没有变化,那就变成永远常恒了。所以,中间一段时间一点也没有运动,这是不可能的。这一点不说我们佛教,世间的物理学和有些哲学当中,也承认:世间万事万物没有一个是静止的,全部是运动的。只不过对运动的看法,在不同的学说当中,不一定完全相同。总而言之,我们一定要知道:一切万法是无常的,这种无常以我们的概念来了知,是刹那刹那都在变。

那有些人想,我们为什么看不到呢?当然,这是被我们凡夫人的迷乱习气,和迷乱分别念所遮蔽的缘故。因此,不仅是事物刹那刹那的真相,还有许许多多事物的真理,我们现在都没办法现量见到,这一点也没有什么非常奇怪的。有些人认为:“既然前世后世存在,那我为什么想不起来?为什么我现在不知道、看不见?”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粗大的概念,如果你稍微学过一点因明,就会了知:不要说人的前世后世,包括柱子的刹那刹那变化,或者种子和苗芽之间的关系,接触也不行,不接触也不行,许许多多深奥的问题,我们眼睛看也看不见的,心里想也想不出来。比如我们眼睛看不见的很多微尘,通过现在各种仪器扩大的时候,就像须弥山那样,特别大的东西也可以出现。而特别大的东西,通过其他仪器,也变成微尘一样,这也是事实。所以,我们这个肉眼没有什么可靠的,我们这个分别念没有什么可靠的。因此,我想不起来我的前世,我看不见我的前世,这没有什么奇怪。不要说我的前世,我们以前经常说:上一个月的今天,我到底吃了什么东西,我一点都想不起来。所以这没有什么奇怪。

前天中午你吃什么?不记得。你呢?刀削面。上前天呢?想不起来,好像是大米饭吧。好像是,你看有些还可以啊,你这样慢慢慢慢上去,可能前世马上能想得起来。(众笑)前天可以,上前天不行。(此段有上师与弟子的对话)

刚才灭法的分析比较重要。中观的说法跟因明的说法稍微有点不同。从因明的角度来讲,灭法的自相单独不可能成立,这一点大家一定要了解。

卯三、遣太过:

我们前面已经讲了,一切万法是无常的,它的本体是不观待而灭的。于是对方,尤其是外道,胜论派、密行派等外道向我们进行辩论,发出了三大太过。这三大太过对我们来讲,也是不会有的;反而,我们可以轻易而举地推翻他们的观点。颂词是这样讲的:

成直接违一实体,此外他法悉非理,

有碍无碍皆一致,彼三太过不遮此。

颂词前三句,每一句是一个太过,共有三大太过。但对方所发的三种太过,并不能推翻我们的观点。

首先是第一个,“成直接违一实体,”我们前面已经讲了,有一种灭法。对方于是这样辩论:你们因明派认为,瓶子灭完了以后有一种灭法,那你们这样的灭法到底是无实法的灭法呢?还是有实法的灭法?如果你们说,这样的灭法是无实法的灭法,无实法等于常法的缘故,那你们就有很大的过失。什么样的过失呢?比如:瓶子是无常法,而瓶子的灭法——无实法的灭法是常法,这样一来,常法和无常的法就在一个瓶子的本体上一起存在。实际上常和无常直接相违,那这样,直接相违的一个本体的法,在你们一个瓶子上面就完全存在了。所以,你们因明派承认的,不观待因当中的灭法不合理。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太过。

当然,我们下面一次性地反驳也可以。但是,我在这里一边讲对方观点,一边以我们自宗的观点进行回答。

我们可以这样回答:你们虽然说,灭法如果是无实法,那直接相违的常法和无常法,就会在一个本体上同体存在;但是,我们没有这个过失。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是有实法,那我们可以在这个有实法的本体上,寻找常法和无常法两者。尤其是,只有有实法才有常法的概念,如果是无实法,那怎么会有常法呢?无实法的本体本来都不成立,那它怎么会有常有的东西呢?《释量论》也说无遮何为常,意思就是说,本来本体都不存在,哪里有常有的东西呢?你看石女的儿子有没有常法的概念,不可能有的。兔角怎么会有常法的概念呢,没有的。它的本体本来不存在,怎么会有常的概念。因此,你们给我们发出来的第一个太过不容有。为什么呢?因为,你们这种灭法的分析是建立在无实法的前提下,所以,你们对我们发出来的太过不合理。因为无实法没有常法的概念,所以不合理。这是第一个。

然后第二个,颂词里面说“此外他法悉非理,”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说是:你们刚才的灭法,如果是有实法,那这种灭法应该与事物是一体或者他体。也就是说,如果灭法是有实法,那跟瓶子也好,柱子也好,或者是一体的方式存在,或者是他体的方式存在。如果跟瓶子是一体的方式存在,那瓶子不是无常的了。因为灭法实有的缘故,瓶子永远都不毁灭了,有这个过失。如果是他体的方式存在,既然依靠因缘灭法以他体的方式存在,那瓶子的本体怎么会成为灭法呢?瓶子永远都不灭,有这种过失。对方给我们提出,如果承认此外的本体也是非理的,讲了这样一个过失。

对他们回答的时候,可以这样说:如果你们对灭法进行观察的过程当中,它的真实的本体存在的话,也是可以的。对有实法来讲,当然不能超出一体或者他体,可以这样说的。但是,你们刚才的主题是灭法,灭法本来不是有实法,所以,在它的本体上怎么会有一体异体的分析呢?这也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因此,你们给我们发出的第二个太过,也是不会容有的。

然后第三个太过,就是“有碍无碍皆一致,”对方是这样说的:我们这个世间,不管是柱子也好,瓶子也好,凡是存在或所作,就应该有一部分是常有的,有一部分是无常的,有两种情况。如果这两种情况都没有,那我们世间当中的有实法,像瓶子、柱子等有阻碍的法,以及心识等无有阻碍的法,就不应该有这两种情况了。如果刚才所作法不应该有常有和无常,那有实法也不应该有阻碍和无阻碍。正因为有实法有阻碍和无阻碍两种,所以,所作的事物也应该有些是常的,有些是无常的,应该有这两种情况。对方给我们提出来这样一个问题。

我们进行回答,你们的比喻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我们呢,凡是所作的法,它不可能有常法。为什么呢?它第二刹那的时候,决定会是毁灭的。因此,任何理由也不能成立常法的存在。而且,你们刚才举出来的,说没有有实法的有碍和无碍两种情况,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两种情况,实际上是各自的因缘不同,比如心识,它前面有一个它的近取因,所以无碍的东西是成立的;又比如瓶子,它前面也有一些有碍的陶师、泥土等,所以有碍的东西也是成立的。因为它们有各自不同的因,所以我们世间当中,不同的法应该产生。但是你们的所作法,有常和无常两种是不可能的。

对方根本不知道,在哪些地方用比喻,只要一个地方稍微有一点相似,就随便拿来当比喻。如他们刚才讲的:所作的法,应该有常和无常,就像我们的事物当中,有阻碍和无阻碍一样。稍微有一个概念,就认为是相同的,其实这根本不相同。比如我们说:老鹰是有生命的东西,它可以飞到虚空当中,所以我们人也应该可以飞到虚空,因为人也有生命的缘故。这是非常可笑的事情。

学第十品的时候也会讲的,我们要用一个比喻的时候,必须要有一个相同点。而且这种相同点,不仅仅是你的分别念想,应该通过因明的比量或现量来成立。以量成立,并有相同点,可以用作比喻。并且,这种比喻在违品方面全部都没有,同品方面完全都涉及。在具足这些特点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用作比喻——如同什么什么。

现在,我们有些道友辩论的时候,凡是举一个例子就像这样:牦牛头上不应该有角,就像我们人的头上没有角一样,牦牛也不应该有。为什么呢?因为同样有生命的缘故。这种是乱套,不是真正的推理。因为外道把相同点、相同的法,有一种叫做同法,这个同法他们根本不知道,凡是拉出一个东西,就想用比喻。我听说我们有些道友,在辩论的过程当中根本不观察,凡是抓到一个东西,就如同什么什么,以这个来比喻,这是不合理的。我们不能说,你这个人应该没有生命,就像石头一样,因为石头也是有为法的缘故。那这样,就非常可笑。外道经常有这样的毛病,大家应该清楚。

刚才对方给我们发出三种太过:第一个,有实法和无实法当中的常和不常;第二个,一体和他体;第三个,有阻碍和无阻碍。虽然他们给我们发了这三种太过,但实际上,并不能遮止、摧毁我们的观点。因此,我们在这里建立自宗的时候,所谓有实法,一定会在刹那间当中毁灭的,它不观待任何因。这样的推理谁也推翻不了。这些道理在《释量论》当中,有非常丰富的教证和理证来进行说明。这以上已经讲了不观待因,大家应该搞清楚。

下面讲有害因,以前我们也经常遇到,我也说过,以后我们在因明当中会广说的,今天已经遇到了。不知道大家忘了没有,我在好几年前都说过:以后我们学习因明的话,到时候在因明当中会有广说的。所谓有害因就是有害的推理,意思就是说,对方认为,你们这样承认,会有一些违害的因,或者有教理违害,或者有客观的原因来妨害。对方提出这样的一种推理叫做有害因。但是,这种观点我们可以遮破:

丑二(有害因)分二:一、宣说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寅一、宣说对方观点:

谓如乌鸦会有白,有实法常不相违

对方,尤其是大自在派为主的一些外道,他们认为:世间上我们看见的大多数的乌鸦,全部是黑色的。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在某些地方,也有一些白色的乌鸦,极少数的白色乌鸦有时候可以发现。同样的道理,世间当中的所有实法,像柱子、瓶子,以及我们所见所闻的大多数的法,的的确确也是无常的,这个我们也是承认的。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就像大自在天,还有上帝等特殊的法,他们的性质和本质是没有改变的,完全是常有的。这一点是不相违的,因为世间当中,人们都分特殊的情况和一般的情况,还有总的情况和个别的情况,可见,特殊和个别的情况也会偶而发生的。因此,我们的上帝或者大自在天应该是常有的,而且,是常有也不会有什么矛盾。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寅二(破彼观点)分二:一、宣说观察则不合理;二、以因建立。

卯一、宣说观察则不合理:

常者若不起功用,乃无实故实一致,

若能力变失常有,若无变则违能作。

这个推法比较简单。

虽然外道有很多说法,但教理方面,现在有些学者,有些智者这样认为:如果真的在教证理证方面跟佛教辩论,那他们并没有那么丰富的教证理证,不像因明乃至整个佛教那样。但是,如果我们不懂他们的观点,破斥起来,也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

这里主要破斥大自在派的观点,他们跟现在有些宗教的说法基本上相同。现在有些宗教认为,上帝创造了整个器情世界。首先上帝创造器世界,然后造有情世界。造有情世界的时候,他的主要目标是造人类。为了人类的生存发展,也造一些人类的食物,就像牛、马、羊等,这些都是为了人类食用,而以上帝的发心力创造的。他们这样的说法,跟大自在派的说法比较相同。但真正用教理来推断,他们的观点并不是特别可靠。

《影尘回忆录》当中有这么一段公案,因为时间关系,我只简单跟大家讲一下。民国时期的倓虚法师(1875-1963),有一次在北塘到天津的火车上,遇到了一位传教士。这位学者模样的传教士,大概五十来岁,衣服穿得非常整齐。他把面前这位和尚当做开玩笑的话柄,以特别蔑视出家人的眼光看着,并说道:你们佛教当中所讲的劝人行善,这一点固然是好的,我也是赞叹的。但是,你们佛教提出来的轮回、转世等,这些道理是不成立的。只不过是蒙蔽、迷惑世界的人们而已,根本没有多大的意义。

他说出这样的话以后,倓虚法师就觉得,应该用他自己的宗教来推翻他,这是比较合理的一种方式。倓虚法师对他说:如果你不承认轮回和转世也可以,但是,你也应该想一想,你自己承认是学基督教的。那基督教中不是明明讲了:耶酥原本是天上的一位真神,他看世人有罪,就在耶路撒冷降生,转到人间替世人赎罪,后来,由于犹大的出卖,在十字架上被钉死。那这整个过程你承不承认?如果你承认,这就是所谓轮回。后来这位传教士说:这可以算是一种轮回,但是,所谓的转世怎么产生呢?因为我们亲眼根本看不到,所以不一定是合理的。倓虚法师就说:转世也没有什么不合理的。你们的耶稣来到这个人间,死掉以后,又转生到天界当中,这是你们宗教也承认的。虽然这一点,我们现在的人看也看不见,听也听不到,但也不得不承认。存在的东西,不一定非要眼睛来看到,比如空中的电,还有耶稣的转世等。所以,轮回和转世虽然看不见,但通过这种论证可以成立。

本来他想,把这个穷和尚用语言奚落一番,但没有想到,反被法师说得哑口无言,自己始终说不出什么反驳的话。最后他告诉法师,他是盐山人,是盐山基督教会的传教士。

其实,我们学因明的人也好,或者学现代世间知识的人,应该要懂得这些道理。其他宗教是怎么说的,世间的非宗教人士是怎么说的,他们的世界观,或者对宏观世界、微观世界的观点怎么样。如果我们一点都不知道,恐怕就非常困难。倓虚法师的推理方法很好,他以对方承认的道理作为论证的因来驳斥对方。如果我们完全按照佛教的观点,举一个佛教的例子,或说一个释迦牟尼佛所讲的前世后世存在的理论,那对方不一定承认,因为他本来不想承认。但是,我们懂得了别人的宗教,以这种方式来进行论证,最后他也没办法,轮回也好,转世也好,前世后世也好,都不得不承认。因此,为了遮止别人的观点,为了摄受众生,我们应该学一些其他知识,这是有必要的。

颂词是这样推的,我们问对方:你们的大自在等常法起不起功用?如果你说不起功用,实际上大自在就是无实法。只不过你们叫做大自在天,我们叫做无实法。那这样,实际上我们只不过是名称上的辩论而已。所以,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没有必要再进行辩论。如果你说能起功用,大自在天能制造万物,能起一些作用;那他的本体是变化而起作用呢?还是没有变化而起作用?如果有变化,但常法不可能有变化的,那明明已经失坏了,你们自己承认的常法观点,这是不合理的。如果你说没有变化,那他怎么能制造器情世界呢?这是非常相违的事情,不可能的。如果他在一点都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制造器情世界,那只有,要么整个器情世界同时造――未来过去现在的法,在同一个时间当中出现;要么永远也不能造。就像《入行论·智慧品》里面的观察一样。但这与世间当中的任何一个现量法都会相违的,不可能的事情。这样的常法,以我们佛教的观点很容易遮破。

现在世界上的有些宗教,虽然也承认上帝,但没有听说承认为常法。如果是常法,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推理方法进行辩驳,并能马上推翻,这一点困难都是没有的。如果不承认上帝为常法,而认为他是一种实有的东西;那对于他存在的合理性,我们也可以辩驳。因此,我们在学习因明的过程中,大家也应该懂得一些外道的基本观点,然后又要会使用我们自己的因明推理。如果有了这两个原则,一方面会对自宗生起信心;另一方面,我们摄受他宗、制服敌宗,就没有任何困难。

好!今天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三十六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量理宝藏论》当中,现在讲同性相属能成立之量。前面我们学习了无观待因,现在讲能害因,能害因也叫做有害因。前面也说了,对方认为,所有万法当中个别法应该是常有的。因明派对他们进行破析,如果你们承认有个别的法常有不变,那就有正量的违害。为了说明对方观点不合理,就以以理妨害的方式加以破斥。通过这样的论式,通过这样的正理来进行遮破,就叫做有害因。

昨天也讲了,有害因分两个科判,说对方的观点和破对方的观点。说对方的观点已经讲完了,破对方的观点分两个方面,今天讲以推理来进行建立,也就是说,我们所宣讲的有害因完全成立。怎么成立呢?分两个方面,一个是运用推理,然后认识推理的论式。

卯二(以因建立)分二:一、运用因;二、认识论式之义。

辰一、运用因:

何法非作彼无实,如虚空常亦无作。

意思就是说,在世间的万事万物当中,无论任何一个法,只要它不能起作用,那决定是无实法,就像虚空一样,你们外道所承认的常有的自在天等,也是不能起功用的。或者我们以平时运用的推理来表示,外道所承认的常有的大自在天,决定是无实法,无有功用之故,如同虚空。

这个论式很重要,大家一定要记住。以后如果有人问:什么是有害因?那我们一定要会运用这个论式。在运用的过程中,有害因的这种论式,有害因的这种推理,大家一定要清楚。从我们这个角度来讲,在外道承认的常有的大自在等法面前,可以运用。

从表面上看比较简单。大自在天是无实法,因为它没有功用,就像虚空一样。我们如果用三轮的方式来进行分析,第一个叫有法,中间的叫立宗,远离功用叫因(原因),虚空作为比喻。

我们今天所讲的内容,主要围绕这个推理来宣讲,因为这个推理必须要通过三相来成立。如果三相齐全,那么有害因是成立的,应该说是“成功”的。

原来我有位化学老师,他自己拿一个瓶子做一个实验,当时我们下面也搞不懂,他自己做,吹一点气……“好!同学们,现在实验已经成功了!我们下课!”我们也不知道是成功还是没有成功,他光是拿一个瓶子,然后吹一吹,他自己说来说去,我们也不知道到底成功没有。(众笑)那天我去炉霍藏文中学,当看到有些实验器材的时候,我就想起了这件事情,我给他们说,他们都在笑。

三相齐全的话,我们的有害因已经成功了,“已经成功了!”(众笑)如果三相不齐全,那有害因没有成功、没有成立。

所以我们要分析一下,它的有法是什么、立宗是什么、因是什么?观察因的时候,也就是说因与宗法之间遍不遍的问题。

辰二(认识论式之义)分三:一、论式之义;二、所立;三、因。

巳一、论式之义:

论式之义指的是它的所诤法或者有法。

有法常有之遣余。

刚才的论式当中,有法是什么呢?就是常有的大自在天,这个作为有法。可以这样说:对方所承认的大自在天,仅仅是我们辩论者的脑海里面浮现出来的一个常法概念,实际上是一种遣余。把这个遣余当做真实的自相,就是这里的“有法”。有法是一种遣余,常有的遣余。为什么是常有的遣余呢?因为真正自相的常法根本不可能存在,但在我们的脑海当中,它可以显现出来。别人说“常有的大自在……”这样说的时候,它在我们辩论者的脑海当中可以显现。这个常有的东西,就是我们今天这里的诤论焦点,是作诤论的事物,叫做所诤事。

在这里大家也应该清楚,在《因类学》当中讲了六种不成。其中说,石女的儿子作为有法,推理不成。原因是什么呢?以前我们学《中观庄严论释》的时候也讲过,如果这个论式是一个建立的论式,那所诤事不能用不存在的法。如果这个论式是一个遮破的论式,那所诤事或者有法安立为常法或者不存在的东西也是合理的。比如我们说,石女的儿子,它是无常的,因为不存在之故。这个论式,首先第一个有法不成立,有不成的过失。如果我们以后学《因类学》,《因类学》中有这样的意思。那这里,有法为什么成立呢?因为整个论式实际上是一个遮破性的论式。常有的大自在不是有实法,因为远离功用之故。它不是有实法,实际上不能起作用,肯定是一个否定性的论式。我们这里,为什么第一个轮没有不成的过失呢?其原因就在这里。如果从肯定方面来讲,所诤事千万不能用无实法;如果是一个否定形式的论式,那前面第一个是无实法,也是合理的。

大家在这里应该知道:虽然外道所承认的常有的大自在天或者神我等都不存在,但是,我们为了否定它,把它当做所诤事也是可以的。《中观庄严论》说:自他所承认的一切万法作为有法,它是无有自性的,远离一体多体之故。这个论式我们以前也作过分析,自他所承认的一切万法当中,外道所承认的“常我”等也包括在里面。那为什么这是一个成立的论式呢?其原因就在这里。因为,我们把不存在的东西作为所诤事,其目的是要否定它,所以不会有过失。也就是说,这里的所诤事或者有法——常有的大自在是成立的。当然自相是不成立的,但在遣余面前我们可以假立、可以增益。这是第一个。

然后第二个,也就是所立。这里的所立,大家都知道,就是无实法。

巳二、所立:

遮有实即所立法。

遮有实,就是遮破有实法。遮破有实法以后的无遮空性、无遮空法,实际上是这里的立宗。

第一个有法是常有的大自在,第二个立宗是无实法。无实法实际上是遮破了有实法,遮破有实法的无实法的本体作为这里的所立法。当然,在这方面没有什么辩论。有时候这个所立,建立性的东西也是有的,比如柱子是存在的,我看见之故。但这里是遮破性的东西,它是不存在的无实法。

下面是最后的因。

巳三(因)分二:一、宗法;二、建立周遍。

午一(宗法)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未一(破他宗)分二:一、破以现量成立;二、破以唯一自证成立。

申一、破以现量成立:

谓宗法以现量成。

这是因明前派鄂译师等论师的观点。

这一句和下一句可能稍微难懂一点。因为,如果你对因明的推理没有搞明白,那可能就不容易弄懂。我刚开始学的时候,好像这里面的道理有点分不清楚,有这种感觉。但学通了以后,因明就是这样的,应该说没有什么不懂的了。

他们是这样认为的,宗法是以现量成的。为什么呢?他们认为:能起作用的实有法(无常法)是这里的所破。因为我们刚才说,大自在天是无有实有的,它远离功用之故。远离功用的违品就是起作用,这是我们的所破。起作用的有实法和破法——常有不变的东西,这两者首先在我们心里面显现出来,然后通过我们的自证现量了知。能起作用的所破和不能动摇、不可变的常法,这两者完全是相违的,相违的道理,在我们的自证现量面前先成立。通过自己的自证领受以后,然后才在外境的论式上面进行推断:哦!任何一个法如果是无实法,那它肯定是远离一切功用的。也就是说,远离一切功用的因,在常法无实有方面成立。这样以后,就成立宗法通过自证现量来了知。

当然,这种自证现量是通过间接的方式来了知的。因此鄂译师他们认为,这是一种自证现量,这在《自释》里面也说得比较清楚,但是,这里的自证现量跟下面有点差别。这里是通过自证间接成立的,所以叫做现量而成立,而下面是唯一的自证成立,稍微有一点差别。

这个宗法为什么成立呢?对方这样认为:所破的无常有实法和破法——常法大自在,也就是常法和起功用,这两者是完全相违的。这种相违先在我们自己的自证面前成立,然后再在外境上进行假立,这就是所谓宗法成立。

但是,萨迦班智达对这种观点不承认。他说:

缘取所破无需生。

萨迦班智达说,这种观点绝对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我们在进行破斥的过程中,根本不需要先了解破法的违品——所破法。不一定要所破法先完全通过自证来了解,然后再进行运用论式,不一定需要这样。为什么呢?因为,首先要了解所破法,实际上是多余的事情。比如说“我们前面石女的儿子不存在”,要建立石女的儿子不存在,或者说要建立这样的论式,并不需要它的所破法首先在心识面前成立——石女的儿子成立,然后再进行遮破,这样多余的事,谁也没有必要。只要在自相续当中产生了“石女的儿子不存在”的正量,就已经足够了。所以说,因明前派首先缘所破的说法不合理。因此,只要能产生遮破的正量就可以了。我们刚才说的,常法是无实有的,因为远离起功用之故,只要常法远离起功用就已经可以了;而所破能起功用的有实法的本体是什么样?能破的违品是什么样?这两个不一定先在自证面前成立以后再进行运用。

这个问题,希望大家再详细看一下。因明前派所说的是什么样的?他们认为:违品的这两者,必须先在自证面前成立,成立以后再进行运用。而萨迦班智达觉得:没有必要,这是多此一举。自相续当中什么时候产生了真实的“量”,对方的观点就可以遮破。所以,应以这种方式来立宗,只有这样,宗法才可以成立。

申二、破以唯一自证成立:

这是因明前派当中,章那巴等论师的观点。

有谓唯一分别受。

他们的观点是这样的:恒常不变而不起功用的宗法,实际上是通过自己的分别来领受的。也就是说,我们这个自证可以了知。

我们有些人也可能这样想,为什么宗法成立呢?宗法成立是很容易的,不用其他的比量、其他的推理,以我们的自证应该可以成立。怎么以自证来成立呢?因为常法绝对不可能起功用,起功用绝对不可能是常法。这一点在我们心识面前可以成立,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证分嘛。那我想一想就马上心里知道,心里知道的话,那自证现量肯定是成立的。所以他们认为,所谓宗法成立,应该是唯一的分别自证来成立。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邪分别皆不容有。

如果常法和不起功用两个,完全是用自证来成立,那就很容易了。世间上所有的外道,他们也不会产生“这既是常有,也是万法的作者”,这样的邪分别念在他们的相续当中永远也不会产生。为什么呢?因为他们已经具足自证。每个外道的祖师、论师,他们肯定有心。心有的话,你们说不符合实际道理的问题,在人人的自证面前可以成立;那他们的相续当中永远也不会生起邪见了。我们世间当中也是,业因果、轮回不存在的邪知邪念,也不应该生起来;因为它们在正量面前完全是相违的,这一点在人们的自证面前可以浮现之故。所以,这种说法完全是不合理的。

因此,我们在这里观察的时候,大家应该知道:如果是因明前派所说那样,宗法依靠自证来成立,那就有一定的困难。应该是我们自宗在下面所承认的那样,通过比量来成立,那就没有任何错误。可能有个别道友,以前对自比量没有学懂,那今天这个推理就稍微有点困难。但去年我们《中观庄严论释》,这个论式已经学得差不多了,觉得大的问题可能没有。

这是破他宗,两位论师为代表的他宗观点已经遮破了。

未二、立自宗:

是故刹那而空无,破起功用之因成。

我们自宗应该这样承认。承认什么呢?在认为大自在天常有的宗派面前,我们可以这样说:大自在天作为有法,它不可能有功用,因为非刹那性故。这里“是故刹那而空无”,就是没有刹那,也就是非刹那;非刹那的缘故,可以破起功用,“破起功用之因成。”也就是说,你们的大自在天不能起作用。为什么呢?它是非刹那,也就是说常有之故。如同虚空。我们这种推理完全是成立的,这是一种比量。其实这种比量,只要是刹那性,肯定不是常有;刹那性的话,应该是起作用的。但是,按照你们自己的观点,因为你们承认大自在天是常有的,所以不可能起作用。不能起作用的原因,它不是刹那性。如果你们承认它不起作用,那你们不是说,大自在天虽然是常有的,但它可以制造万物,可以做器情世界一切的一切。很明显,这样的起功用是不可能的现象。因此,在你们的常法当中,不可能容有起功用,不应该有起功用的现象。

对方这样回答:

谓自性常诸分位,变化故可起作用。

这是对方说的。我们进行遮破的时候,他们有点不服。他们说:尽管我们大自在天的本体是常有的,但是,它的分位、它的阶段是有变化的,所以说,起作用是不会相违的。他们认为,本身大自在天是常有的东西,但在显现上或从它的阶段性来讲,它能制造万物,这种现象应该是有的。

但这种说法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下面进行遮破:

二者若一二法违,若为异体违能作。

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你们不是刚才说,大自在天的自性是常有的,它的阶段是无常的,阶段和它的自性是两种法。我们就问:这两种法到底是一体还是他体?如果你们说是一体,大自在天的自性与它的阶段无二无别;那无二无别的一体当中,不可能有常法的一面和无常的一面。起作用和不起作用的两种现象,绝对不可能有。这完全是相违的,不能容有。

如果你们认为:大自在天的自性和它的阶段,这两者不是无二无别的一体,应该是他体。如果是他体,那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如果是他体,大自在天它自己的本体是常有的,它永远不起作用;那起作用的东西并不是大自在天,因为它们两个他体之故。比如说我制造瓶子,那与天空没有任何关系;天空常有,人造瓶子,它们之间毫无关系。这样以后,你们不能认为大自在制造万物,大自在制造万物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如果制造万物的是大自在的本体,那必须承认大自在是无常的。如果是常有,那它永远也不能造。而且,如果一个造了,另一个也不应该有关系。它们两个既然是他体,那到底哪一个是大自在天?如果说无常的那个是大自在天,那么常有的这个就不是大自在天;如果常有的这个是大自在天,那么无常的这一面就不是大自在天。因此,你们这种说法完全是不合理的。

当然,我们以前也学过麦彭仁波切的有些教言,现在也如此承许:众生的如来藏是常有的,而众生每个阶段的显现是无常的。那这样,会不会有上面的过失呢?绝对不会有。因为外道,在他们的教典当中,根本不会有显相和实相、胜义和世俗、空性和显现这样甚深的秘诀,绝对没有;释迦牟尼佛的二转轮和三转轮的教义,也没有。麦彭仁波切在众多论典当中说:我们佛教也说“自性是常有的,但显现是无常的”,那这与外道所许的常法有没有什么差别呢?当然有很大的差别。我们佛教所承认的自性常有,绝对不会是实有的东西,完全是一种实空。依胜义量进行观察的时候,它的本体并不是外道所承认那样——实有的东西。这是两者“最关键”的差别。在《入中论自释》当中,也依靠佛陀的《楞伽经》等有关教典来进行观察,外道承认的常法和我们佛教所承认的,这两者是有差别的。因为,按照《中般若经》所讲的教义,如来藏也好,如来的本性也好,详细观察的时候,它们的本体全部是如幻如梦的。而且,我们所谓的常有,它是超越分别念的一种常法。这一点,在觉囊派的《山法》当中也有广说,在麦彭仁波切的《如来藏大纲狮吼论》等有关论典当中,也已经宣讲过。

以前,这方面也学过很多,但是我害怕:我们这里的有些道友,以前学过的关键问题,我也一而再、再而三地说过好几遍,但后来却经常提出问题。真正具有法相的上师和因明、中观的教言里面,所宣讲的最关键问题,自己随便就滑过去了。按理来讲,在学习的时候,比如今天遇到这个关键问题,自己应该进行再次地思维,把它抄下来、记下来,这很有必要。可是,你就全部擦肩而过,如果这样,那永远都成了一个问题,这样是不合理的。因此,我们每一个问题,在探讨的过程中如果得出一个结论,当然我们凡夫人毕竟是有忘性的,但是,还是应该把关键的问题记在心间。永远都站在外道的观点问问题,永远都“弘扬”外道的邪说,这没有必要。当然,有时候产生怀疑也是正常的;但是,我们以前已经遇到过的,已经说明过的,而且也再三解释过,那这些问题应该记在心里,以后在任何一个场合当中尽量运用。我想,这一点有一定的必要。

谓虽无有刹那灭,然有粗大之改变。

对方这样说:虽然常法没有刹那性的无常,但有粗大的改变。比如说:我们人从一岁到五十岁之间,没有什么大的改变,刹那性的改变是没有的,很多年前见的就是这个人;但最后毁灭的时候有粗大的改变。因此他们认为,细微的无常没有,只不过存在一种粗大的改变和粗大的变迁。

昨天,有些道友也说:瓶子刹那刹那的毁灭,心里面一直现不出来,觉得就是依靠铁锤把瓶子摧毁,最后才灭尽的,认为这是非常合理的。当然,我们世间的很多人也有这样的想法。他们认为:任何一个相续的东西,它的相续没有间断之前,在眼睛和分别念面前没有消失之前,这个法是存在的。在这之前,这不是刹那性的东西,应该是常有的;只有到了最后毁灭的时候才灭完。

但这种说法,实际上也是不合理的。

起始刹那若不灭,粗大改变焉容有?

这里是说:如果一开始都不是刹那性,那么后来的粗大变化也绝对不可能存在。为什么呢?因为,第一刹那的事物本质如果没有改变,那实际上,最后也不会有改变。比如说某个人活到五十九岁,如果你认为,从第一岁到五十九岁之间,这个人的相续没有什么改变,只不过到五十九岁最后一刹那有改变,那就不合理。以我们昨天的推理可以进行观察:如果第一岁到五十九岁没有改变,是一体;那五十九岁的这个人,就还可以再活五十九岁。为什么呢?因为这个人的第一岁跟五十九岁没有他体之故。一岁的他,决定可以活五十九岁,这是决定的;所以,这个人五十九岁的时候,还会活五十九岁,有这个过失。以这样的方式来进行观察也可以。

或者说,如果我们认为大的改变是有的,比如人一年一年的衰老。但是,如果一个月或一天的衰败不存在,那这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如果一天一天没有衰老,那么,过了三十天这个人也不会老,也就是说,过了一个月也不会老。如果过了一个月不会老,那过了十二个月也不会老。十二个月实际上是一年,那这样,怎么会有一年一年的衰老呢?因为,细微的时间没有改变,也就不会有粗大的改变。当然,这些也并不是特别细微的理证。

但世间人,因为事物有一种相续存在,所以他们就始终觉得,有大的改变的时候,才算是一种无常,“啊!无常来了。”他们根本不知道,每时每刻,我们人的心也好,外境也好,所作所为全部都在不断地运动,不断地趋向灭尽。对于这一点,他们丝毫也未意识到。这就是众生的愚笨,众生的一种愚昧无知。

所以我们应该了解,了解什么呢?一切万法绝对是无常的,并不像外道所承认那样,个别法的常有是成立的,这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我们应该从内心深处,了解一切万法无常的道理。

这以上是建立宗法,建立宗法是从破他宗和建立自宗两方面来进行宣说的。下面是建立周遍。

午二、建立周遍:

意思就是说:外道所承认的大自在天作为有法,它是无有实法的,因为远离一切功用,犹如虚空。大家应该知道,远离一切功用的话,无有实法,这是同品遍;如果是有实法,它就会起作用,这是违品遍。所以周遍成立。

遮破能起功用者,周遍成立无实法。

大家应该清楚,能起作用是有实法的法相,不能起作用且是假立,这是无实法的法相。凡是能起作用的法就叫做有实法,而遮破了起作用,那绝对不是无常法(或有实法),这两者有一种同等性的关系。如果不能起作用,那绝对是无实法;如果是无实法,那就绝对不能起作用:这两者绝对是周遍的。就像柱子是无常,所作之故,如果是所作,就是无常;如果是无常,就是所作:这两者是决定性的。并不是说,所作性当中有些是无常的,有些不是无常的。如果这样,就叫做不遍。

我们刚才说的,大自在天它是无实有的,因为远离起功用。如果无实法当中,有些起功用,有些不起功用,那就叫做不遍,这个推理就没有成功。但是,我们通过观察就完全知道:凡是起作用的东西,就是有实法;而不能起作用的就是无实法,无实法不能起作用。所以,我们就可以在外道面前说,你们所承认的常法,肯定是无实法,它是绝对没有的,因为它远离起作用之故。这样的话,对方说不遍也不行,不成也不行,不定也不行,当然,相违也就更没有什么可说的了。这样以后,我们对他们进行的推断或者推理,就完全是正确的。

因此,我们与别人进行辩论的时候,应该运用这样的三相齐全的推理。如果你对别人没有用三相齐全的推理,那别人就可以马上给你反驳说不遍,并讲出不遍的真实理由,你就根本没有办法回答。那这是一种错误的论式,不叫真正的推理。

我们这里的推理,应该说是周遍的。凡是遮破起作用,那肯定是无实法,就像虚空一样。虚空不能起作用,因此它可以安立在无实法的范围当中,这也是成立的。

这以上,刚才的推理如何运用的道理已经讲完了。下面宣说这两个推理(不观待因和有害因)的必要。

丑三、彼二因之必要

言有害因之前行,无观待因非密意。

有些论师这样认为:通过有害因能观察一切万法无常,要知道一切万法无常,应该以有害因在外道面前进行运用,这样就能抉择万法无常。但在有害因的前面,或者说它的前提,应该有一个不观待因来证实,一切万法的无常是不观待而灭的。

但这种说法,实际上并不是法称论师的究竟密意。法称论师的究竟密意你们并没有懂,他的密意并不是这样的。为什么呢?因为,这两种因完全是为了遮破两种邪分别念而已,并不是一个是正行,一个是前行,哪里有这样的,没有必要。

持有这两种观点的对方,完全是两种不同的邪见者。不观待因所破的邪见者,他们认为:一切万法不一定都是无常的,即使无常,暂时在一个阶段当中,也不会是无常的,只是到了最后的时候,依靠其它的毁灭因才灭掉的。有害因所破的邪见者,他们认为:一切万法中大多数都是无常的,但里面也有特殊情况,就像白色乌鸦一样,有极个别的情况。外道所承认的常我、神我、大自在天等,就是这种极个别常有法的代表。在他们面前,法称论师运用了无观待因和有害因。

因此并不是说,首先要不观待因好好学好,然后再在这个基础上以有害因进行了解,这种说法肯定不是法称论师的密意。

是故对治二邪念,方宣说此二种因。

我刚才所讲的一样,有两种邪见:一切万法本来是无常的,但它们的无常,是遇到毁灭因后才灭亡的;以及,一切万法中有个别的法即使遇到它的灭因也不会摧毁。为了对治这两种邪见,法称论师在有关因明论典当中宣说了有害因和不观待因。但有些人在解释法称论师的密意的过程中,并没有了解最深奥的那一层。因此,我们要认认真真学习有关因明论典,一定要通达法称论师等因明大德的究竟密意。

好!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三十七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因明第六品当中讲相属,前面讲了一个同性相属,现在讲彼生相属。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在外境当中不存在的道理,前面已经再三地宣说过。现在讲这两个相属在心识面前应该存在,主要宣说这么一个问题。同性相属在心识面前如何存在的道理,前面已经叙述过了。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彼生相属怎么样建立,讲这个道理。

壬二(能立彼生相属)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癸一、破他宗:

谓以五层定因果。太过分故此非理。

“谓以五层定因果。”这是对方的观点,然后我们给予驳斥,“太过分故此非理。”

首先我们一定要搞清楚,前面也讲了,因和果之间的关系是依靠心来安立的,并不是在外境当中自性的物质存在这么一个,依靠因而产生果的联系。这种相属或者是这样的系属不存在。这个问题是最关键的问题。那相属是不是完全依靠心来安立,而在外境当中根本不存在呢?也不能这么说。前面不是已经讲了嘛,在遣余面前,不管是同性相属还是彼生相属都要安立,但这种安立也并不是无缘无故的。不管是这两个相属中的哪一个,都必须是符合实际的一种道理,这一点非常关键。

我们现在讲第二个相属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搞清楚因和果。因和果呢,没有因不可能产生果。但是,因和果之间有没有关系,有没有联系呢?我们要分析,分析的过程当中,依靠心识来讲,它们之间应该有一种关系:因不存在,果不会出现,因和果是一种无则不生的关系,这就是相属。但是,这样的相属,是不是在外境当中真实存在呢?到了外境的时候,我们必须要承认,这种相属是不存在的。有些人问,外境当中不存在的话,是不是这完全是一种假立呢?就像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从相属的自相来讲,它是一种假立。但是,芽和种子之间的关系,跟石女的儿子和瓶子之间的关系,完全是不同的,因为芽和种子之间有一种缘起。

什么叫做缘起呢?有了这样的因以后,可以产生它的果,这是一种缘起。也就是说,火的热性、水的潮湿等,这在世间万物当中是不可扭转的一种规律;同样的道理,依靠这个因来产生它的果是一种缘起,应该这样来理解。但是这种缘起,我们如果真的详细观察的时候,还是得不到一个真实的结论。这是为什么呢?因为佛陀在有关经典当中讲,一切万法在真实义当中全部是假的。这种真实义我们前面也讲过,并不是中观里面所讲的,用金刚屑因或者有无生因来进行推测的时候得不到,不是这样的。而是依靠名言量来观察的时候,在名言面前因和果是得不到的。

怎么得不到呢?可能有些人这样想,明明从火里面产生烟,这一点是我亲眼看见的,既然亲眼看见,那怎么会说因和果之间的关系不存在呢?实际上,这只不过是我们的分别念而已,亲眼看见是不可能的事情,我现在的眼识亲眼看见火当中产生烟,这是不可能的。为什么不可能呢?因为火是因、烟是果。我们看的时候好像觉得,在同一个时间当中从火里面冒出烟,每个人都有这样的概念或者想法。但这种想法只有在未经细致观察的情况下,从随顺世间名言的角度来讲可以这样承许,并说:噢!我看见火当中冒出烟了,种子当中正在产出苗芽等等。我们可以这样说,这是一个粗大的概念。但是真正观察的时候,现量见到是不可能的。为什么呢?当眼识真的见到果的那一分的时候,它的因——火肯定没有看见;如果看见,那么因和果有同时的过失。当看见火的那个刹那,烟根本不可能出现;如果出现,也同样有因果同时的过失。所以,在进行分析的过程中,通过眼识现量同时见到因和果,这是根本不可能容有的。

如果没有,那么我看见果——烟的时候,它的因也没有;我看见因的时候,它的果也没有,所以因和果的这种相续实际上有一种错误、错乱的成分在里面。因为世间的平凡人,他的眼识受着一定的迷乱影响,首先好像已经见到了因果,然后用分别念来加以判断:噢!我刚才亲自看见了,就是这个火里面冒出烟的。这个时候心里面就觉得,因果是在同一个时间,在我的眼识当中浮现过。但实际上,就刚才所讲的一样,这绝对是不可能的事情。诸如此类的有很多,所以我们的眼识应该说是不可靠的。但是,从世间的名言角度来讲,应该烟的因就是火,这一点叫做真因,因为烟是依靠因而产生的。

因此,我们从某一个角度来讲,它是不成立的。不成立的原因是,的的确确在实际当中,它们之间没有一个好像绳索一样的东西连在一起,这样的关系是没有的。但是我们的想法里面,说烟和火之间没有什么关系,好像有点想不通、想不开,有这种感觉。为什么呢?我们始终都认为:啊!火和烟不仅仅是依靠分别念来假立,在真实的外境当中也有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这是很多人的想法。尤其是刚开始学习因明的时候,会这样认为:火当中产生烟,必定是在外境当中,我们分别念根本没有假立,实际上它们两个之间,也应该有能生所生的关系。但是这种想法,你真正观察的时候,自己对自己可以回答的,因为因果同时也不行的;因果非同时的话,一个是有实法的时候,另一个是无实法,这样的两者之间,怎么会有彼生相属的关系呢?无实法当中产生有实法也不行的,有实法当中产生无实法也不行的,这两种情况都不行。如果行,那么世间当中一切的一切都乱套了,就不合理了。因此我们在分析的过程当中,自己也应该觉得,这个需要观察。

那么今天为什么要讲破除他宗和建立自宗呢?其原因是:因和果在外境的自相上绝对没有关系;如果关系在外境的自相上面有,那么我们以比量来进行推断也没有必要。比如,因为火的热性真正在自相上存在,所以我们的身体一接触就马上能感觉;又因为柱子的红色在本体上存在,所以我们眼睛一看,就真的能现量见到。我们看见因可以,看见果可以,因和果分开我们可以见;可是因和果在同一个时间当中,它们上面有一种自生的联系,正因为我们现量见不到,说明在实际上、在事物的本性上,联系是不存在的,我们前面根据第三品的一些推理进行过判断。通过这些推理来进行论证,说明关系在外境当中是不存在的。但是,依靠我们心的分别念,或者在遣余识面前,这种能生所生的关系一定是存在的;所以我们应该知道,依靠什么样的正量来了知能生所生的关系。前面,我们在讲同体关系的时候也说了,依靠什么样的量来了知火和火的热性,或者柱子、柱子的无常、所作这三者是同一个本体,前面专门有一个量来决定或者判断,这里也是同样。

首先讲破他宗,他宗认为:因和果要了解的话,应该通过五个步骤或者五个层次来了解,也就是说,通过五层的决定可以了解因和果之间的关系。比如人们公认的,火就是烟的因,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通过以下五个层次才能确定:首先在一个清净的地方火和烟都没有看见,我们要知道,这个地方火也没有,烟也没有。当然这是可见不可得的量来决定的,这个地方真的有火的话,也可以看见。就比较大的火吧,非常细微的火我们的眼识也不一定能见,在这种范围当中,通过可见不可得的量来进行分析,就不可得。首先烟和火都不见,这是一个层次。然后看见火了:在这个地方首先两者都没有,到了第二步的时候看见火。看见火以后,火当中冒出烟:刚才这两者都没有,后来在炉子或者灶里面生火,火看见了,然后从中冒烟,这是第三层、第三个步骤。然后到了第四个步骤,火已经灭了。之后,因为因退失的原因,果也随着它而灭,这是第五个步骤。我们知道:原来两者都不存在,后来有火,再过后有烟,然后火灭,烟也随着而灭,它们之间有一个随存随灭的关系。通过这样的随存随灭的五个条件,可以了解因和果之间的关系。

表面上看来,我们可能会觉得:对方所说的确定因果关系的体系言之有理,有这种感觉。但实际上,萨迦班智达破除对方的观点,说:你们这种观点太过分了,不合理。怎么过分呢?萨迦班智达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当中讲(其它有关讲义里面也有宣讲)。他说:首先两者都不见,然后见到一者,然后见另一者,最后一者不在的时候,另一者也不在,这么几个层次就成为因果关系的话,那么日光和鼓声也有这样的随存随灭关系,它们不是也变成因果关系了吗?他当时发出了这样的太过。怎么它们之间有这种关系呢?当太阳还没有升起的时候,当时鼓声也没有听到,日光也没有见到,这个时候,两者都是没有的。当太阳升起来的时候,阳光开始普照大地,人们见到了阳光,这是第二层。过了一段时间,有些人家开始念经,念经的时候要吹号、敲鼓等,那个时候就听见了鼓声,这是第三层。再过一段时间,太阳已经落山,阳光没有了,好像因退了一样,这是第四层。又过了一段时间,天黑了,念经已经结束了,鼓声也听不到了,这是第五层。那这样,鼓声和阳光实际上也有这样的随存随灭关系,那它们是否也有因果关系呢?所以,你们的观点是不合理的。

如果在一个系统上面安立,其实不需要这样五个层次。我们下面所讲的那样,要么是同品方面的三个层次,要么是逆品方面的三个层次,就已经可以了。如果要决定因果之间的关系,这两种三个层次,每一种都可以决定。如果这个决定不了,那么你们所讲的五层步骤,也实际上解决不了问题。

按照萨迦班智达的观点来说明,对方的观点实在不合理,应该在这里予以驳斥。这是我们一定要了解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

下面建立自宗。自宗有没有这种过失,或者说自宗萨迦班智达怎么安立呢?这分两个方面:一个是因和果的法相;还有因和果的确定,用正量来确定。

癸二(立自宗)分二:一、法相;二、确定。

子一、法相:

因果即是能所利,因分近取与俱有。

他这里讲了法相和分类。首先是讲的法相,因的法相应该是能利益他法,能利益他法的、能饶益他法的就叫做因的法相;然后果的法相,也可以说是被他法所利益,也就是说所饶益的这种法叫做果的法相。果的法相和因的法相,应该可以这样说。但是,这种法相也并不是在外境的自相上,真的互相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关系。如果有这个关系,我们前面不是也再三地讲了;那因果在自己的事相上,应该有这种关系。比如我们手里面拿着的东西交给另一个人,真正的因果在自相上是互相起作用的话,那因果在事相上是有关系的。

不起作用是不行的吧,你们有可能这样想。不起作用的话,那么非因当中也可以产生果了。实际上,所谓起作用只是它因缘聚合的时候,它的果自然而然产生。在实相当中,真正有一个作者对这个果起作用,从我们因明的观点来讲,这是不能承认的。刚开始的时候有些人可能这样想:因对果没有起作用,果不可能产生。其实,在没有经过详细观察的时候:噢!对的,因一定对果起作用。这是可以说的。但是,你如果严格去观察或者详细去判断的时候,那么因不可能对果起作用。为什么我们刚才所讲那样,当因有实法的本体、起作用的本体,还没有失去的时候,它的果就像石女的儿子一模一样,还没有来到这个人间。没有来到人间的话,一个是有实法的东西,因有什么样的力量,但因为果还没有来到这个世间,一点都还没有产生,那怎么会对它起作用呢?绝对是不可能的事情。

所以我们刚开始的时候:哎!因如果没有起作用,那果怎么产生啊?或者说,因如果没有起作用,果随随便便可以产生,那么柱子当中也可以产生瓶子,牦牛当中也可以产生大象,等等。很多人可能发一些不适合的太过,但实际上没有这个过失。为什么呢?虽然你们认为:因和果之间真的有一种实相的关系,它们之间真的有一种事实的互相推动力,但是详细观察的时候都是没有的。

那为什么青稞自己存在的时候,青稞的果产生,这就是很神妙的缘起,缘起就在这里。我们为什么说,缘起越观察越得不到,最后远离一切戏论,原因就在这里,中观当中也是这样讲的。在因明当中,也就是在我们观现世量当中,也能得出这个结论。我们大慈大悲佛陀的教言,不说中观和大圆满的一些甚深教言,仅仅按照经部和有部宗的因明来进行解释:噢!的的确确是的。如果从心法的角度来讲,就与我们昨天举的例子一样:过去心不可得,现在心不可得,未来心不可得,可以这样说。如果从实法的角度来讲,任何一个外境的法也是,过去、现在、未来三个方面皆不可得,这一点就是一切万法的实相。任何世间上的文学家、科学家,他们的知识再丰富、再先进,也没有办法破掉。

因此我们在这个世界上,从暂时的角度来讲,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真的是理自在王,是世间所有理证智慧的顶峰,应该可以这样说。那么,他们究竟智慧的来源、源泉是什么呢?就是自他二利究竟圆满的大慈大悲佛陀的慧海。因此我想,在这个世间当中,任何一个学者和知识分子,他如果真的去深入潜心研究佛法的一些知识,没有一个人不恭敬的。为什么呢?在真正的理论上面掏出来的时候,就不得不服。如果你不服,你就毁谤了事实法则。

因此我想,我们学习,尤其是学习因明,大家一定要打开自己的思路,从方方面面去观察。有时候,我们的分别念多得不得了:佛陀说得不对吧?三宝当中有没有加持啊?到底前世后世存不存在啊?有很多经不起任何考证的假分别念纷纷涌现。但当我们真的遇到一些比较甚深难测的问题时,自己也有特别愚钝的感觉,好像再也没有办法进去。因此,学习因明对一些知识分子来讲,应该说是非常非常的重要。如果没有学习因明,我们好像觉得,所谓的佛教只不过是崇拜为主、信心为主,真正去观察的时候,好像没有什么了不起,现在有些知识分子的看法就是这样的。对宗教,他们认为:这是一种教条主义,只不过是他们的一种传统、规矩而已,真正我们去深入研究,好像没有科学那么先进啦,科学的话,你看现在好多不可思议的境界都可以出现,所谓的佛法肯定没有这么深奥的理论,也没有什么深奥的一些修证,这样认为的。当然,真正超世的智慧,超越我们凡夫分别念的这些境界,如果在我们面前出现,那大家都会非常地敬仰。

这一点我们暂时不说,就仅仅是现在因和果之间的关系,我们用自己的智慧来进行分析的时候,应该说对自己的传承上师,对佛陀也会生起不可退转的信心。我有时候这样想,大恩上师法王如意宝给我们传讲过因明、中观方面的教言,从内心深处非常地感谢。为什么呢?因为,来到这个世界以后,自己有时候觉得非常聪明,有时候觉得比较钝,但不管怎么样,自己的相续当中,还是有一些说不完的邪知邪念、杂念分别念。但是,每一次遇到中观和因明的推理,就好像自己在无路可走的时候,或如到了没有门的房子的尽头一样,在自己的智慧再没办法领会的时候,佛陀早就已经更深地分析过了,这样以后,我们不得不佩服佛陀的教言。

昨前天,我们这里有些知识分子的道友,给我这样讲的:自己学佛以来,尤其是学了因明、中观以后,以前在这个世间当中,读一些高等教育体系的教材的时候,从来没有得到过的很多很多的万法真理,好像已经顿然从内心当中开发出来,有这种感觉,有些人是这样说的。我想,真的会这样的,我们再聪明,在遇到因明的正理面前,很多人都可能再没办法发挥。因明只是佛陀智慧的一角,可以说是万分之一、千分之一的智慧水滴。佛陀真正智慧的汪洋大海无比高深,我们一般世间人的吉祥草来蘸,恐怕根本不能彻底精通。因此为什么说圣者才能了达万法真相,其原因就是这样的。虽然我们凡夫人,现在还没有到达佛陀究竟甚深的法海当中;可是我们的智慧越来越磨炼,在前面一定会有更深奥的,更回味无穷的景象展现在我们面前。因此我也想,有些有智慧的人,不要把自己的智慧留在一个层面上,应该自己再三地观察,翻阅智慧比较尖锐的因明和中观方面的论题。这样以后,自己的见解越来越稳固,到了一定的时候,外面成千上万个邪说、邪宗来对你进行反驳,那你自己的智慧就如同山王一样,不会动摇。所以我们在末法时代,获得人身应该说是必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下面,我们讲因和果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法相。这个法相大家要清楚,一定是在遣余识面前,有能饶益和所饶益的法相。千万不能认为青稞的种子和青稞的苗芽之间,在外面的实相当中有一种真实的互相饶益,这是不可能的。

那有些人可能问:如果在自相当中没有饶益,没有起作用的话,那青稞的种子为什么会生起青稞?为什么青稞种子不生水果?原因就是刚才所讲的缘起。缘起在世间中是有规律的,就像火的热性一样。比如说我们造恶业,恶业不会产生快乐只会产生痛苦,这就是它的果,这是一种因果关系。我们遣余识和外境结合起来,这叫做因果规律。因此,我们布施的话,就能发财;持戒的话,最后能获得善趣的果位;安忍的话,就能相貌端严,等等。但观察:苗芽和种子之间,接触还是不接触,起作用还是不起作用,最后因果都是没有的。因果,在外境当中以现量不可能成立;以比量来推理,外境当中真实的关系也推不出来。如果推得出来,那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也不会这样说。法称论师的《观相属论》和《观相属论释》里面讲,因果在本体上没有自相的关系,对这个问题说得非常清楚。而且《释量论》当中说得也比较清楚。

但是听说,在藏地有些论师对这种观点加以遮破,有这种说法。但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在因明正理当中,除了法称论师以外,谁也没有开显过更深奥的真理,凡是学因明的后学者,没有不承认法称论师观点的。如果承认法称论师的观点,那么他的《观相属论》说得非常清楚。所以,大家方便的时候对这个问题,自己也应该好好地观察。如果没有观察,我们就会经常处于一种迷迷糊糊的状态,这不是学因明者的一种态度。大家该聪明的时候就聪明一些,有时候很多世间人,还有些出世间人,不需要聪明的地方,他就一定要把脑筋用得非常不错,一定要注意“到底说的什么?是不是说我的过失啊!”,等等,看起来是非常的聪明,而且自己也特别的专注。然而一遇到因明的时候,“唉!是也可以,不是也可以,什么样都可以。”不能这样,非常关键的问题,我们生生世世的大问题,应该依靠这些真理来解决。

刚开始的时候也给你们讲过,在上师如意宝传讲的显宗、密宗法当中,自己印象最深,对摧毁自己很多邪分别念,起到极大作用的就是《释量论》。《释量论》讲的时候,我们也是非常地精进。当时上师说:首先我们去五台山,依靠文殊菩萨的加持让大家开智慧,回来以后我给你们讲《释量论》。《释量论》讲完了以后,我相信你们很多人,相续当中的邪分别念就会遣除的。同时,对我等大师释迦牟尼佛和他的殊胜妙法,也会生起不可退转的信心。

从五台山回到学院以后,当时大概是九月份左右,上师如意宝就开讲。那一冬天当中,我们全学院所有的法师们非常非常地精进。就像我们现在这里个别的道友,对因明方面很有信心,把颂词背得特别好,每天所讲的内容通过各种方式来来了达,我觉得这样非常有必要。

上面法相讲完了,然后讲分类。

分类呢,“因分近取与俱有”,果方面没有分,是因方面分的。

按照因明宗的观点,因分为两种。直接饶益果本体的叫做近取因,饶益果之差别法的叫做俱有因。在这里,俱有缘和俱有因实际上是一个意思,这个大家应该清楚。任何一个事物,对产生自己本体方面起作用的因,叫做近取因。什么叫做近取因?就像我们原来学《俱舍论》时候的同类因,应该说,自己前面的相续能产生后面的相续。比如说青稞的种子当中产生青稞的苖芽,我们心识当中产生心识,苹果种子当中产生它自己等。总而言之,自己同类的物体不断地产生,这就叫做是近取因。

所谓的俱有因,对事物的本体不起作用。比如地、水、火、风,实际上只是对种子起一个辅助作用,并不是直接帮助它的因。《俱舍论》也讲过。比如我们种水果,水果的种子是近取因,如果水果的种子泡在牛奶当中,或者泡在其它的一些特殊液体当中,那么后来产生的水果就非常甘美、甘甜。这些对水果的本体没有起作用,但是对它的形相、味道、特征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在《释量论》第二品中也是这样讲的,心的近取因就是心,它原来相同的因就是心。但心的俱有因,就是其它的一些助缘。由于人前世造的一些业力的差别,今生当中人的心经常感受痛苦,或者是快乐。这与心的俱有因——业力有关系。或者说人的父母非常勇敢的话,儿子也是勇敢,父母对他的心勇敢起了一个俱有缘的作用。或者父母种姓极为高贵,具有慈悲心,具有信心,或者说恶心,等等,对他的心也是起到一方面的作用。

所以心本体光明方面,依靠近取因而直接、不断地产生它后面的相续。但是,平时依靠外境来产生作用,我们前一段时间不是讲了,心的近取因就是心,但身体是俱缘因。俱有缘对心的差别起一定的作用。

在《俱舍论》中讲的六因,其中有一个俱缘因,实际上那里面,同时互相观待的法叫做俱有缘,比如说长和短。但经部中,尤其是随理经部对此不承认,认为并不是真实的因和果之间的关系,只不过是互相安立的角度来讲,是因果而已。所以,《俱舍论》中所讲的俱有因,跟因明中所谓的俱有因有一定的差别。总之,在这里对事物的差别直接起作用的叫做俱有缘,或者俱有因。

子二、确定:

下面讲确定,宣说因和果怎样确定的问题。

彼即随存与随灭,有此二种三层次。

自宗因和果之间的关系,应该这样来确定。当然,多次重复说没有必要,就是在遣余面前而安立。但以遣余决定的时候,一定要合理,符合实际道理才叫做是关系。如果不符合实际道理,就像前面讲同性相属的时候一样,是不合理的。

萨迦班智达自宗的因果关系,是怎样确定的呢?我们前面遮破了他宗观点,现在要建立自宗。自宗是这样的:确定因和果之间的关系,需具备随存的三种条件或随灭的三种条件。如此,一是随存的三个条件,一是随灭的三个条件,总共有六种条件。

萨迦班智达的自宗是这样的,六种条件当中,要么依靠随存的步骤了解因果关系;要么依靠随灭的步骤,或者逆品的关系,确定因果关系。

以随存的三种条件确定因果的方式:首先,我们亲自看到这里烟没有、火也没有,依靠可见不可得的量了知是一个清净的地方,必须首先要了解这样一个地方。然后,我们看见这里有火,不管是在钢炉里面,还是火灶里面,有火是第二个条件。之后,火当中产生烟。有了这三个层次,一定能确定因果关系。这三个层次再不能多了,也不能少了。所以这三个层次,在我们确定因果关系的时候非常重要。这是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通过随灭的步骤确定因和果之间的关系。怎么确定呢?首先,我们看见火当中产生烟,产生烟是通过现量了解的。然后火灭了,这是第二个条件。之后,烟也随之而灭,这是第三个条件。一般来讲,这是后际随灭方面的三种确定,前面是前际随存方面的三种确定。

这两种方式,在确定因果关系方面极为重要。如果不知道这样的关系,谁是谁的因,谁是谁的果,这方面是有一定困难的。所以,要对因果真正地了解,比如说芽和种子之间的关系,要么以随存的三种步骤来了解,要么以随灭的三种步骤来了解。这一点必须要知道,如果不知道的话,因和果之间的关系不一定能确定。原因是什么呢?大家一定要知道,首先这个地方因和果两者都没有,这个是很重要的;然后出现因,出现的因一定要现量见到。没有见过的话,就有可能前面出现的是果,或者果不依靠这个因产生。这样,首先火和烟都没有,然后见到火,之后火中冒烟,这说明它们之间有一种因果关系。

可是有些宗派不了解这一点,尤其是顺世外道根本不了解因果必须要具足这些条件。因此,他们认为我们的心识依靠身体,或者依靠父母的不净种子而产生。如果他们能了解确定因果的条件,首先两者都不存在,然后因存在,最后果从中产生,他们就不会产生这样的过失。顺世外道,首先,中阴阶段他们不能现见,无法了知身体和心识两者都不存在;也没办法了知,有了身体以后,身体当中产生心识。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一定要了解:因前面没有果,而且果并不是它处而来的这两点。如果这两点没有确定,就不知道是否是事物真正的因。顺世外道不知道这种方式,从而认为身体当中产生心识。如果顺世外道知道,首先身体和心两者都不存在,就像一个有神通的人身体、心这两者不存在一样;然后身体有了,身体有了以后,现量看见从身体当中出现心识。如果顺世外道有这么一个真实理由,那么我们可以说身和心是因果关系。但他们没有这样,只是觉得身体起一些作用的时候,心也有改变,以这个原因推出心从身体当中产生的话,那这个推理在因明当中来讲是绝对不成立的。

今天我讲的这个问题,一些唯物论习气重一点的老先生和女士们,应该好好掌握一下。因为你们以前,始终都认为是:心应该是从身体当中产生的吧!但理由呢,什么都没有的。如果你有理由的话,你能不能找到前面这两者都不存在,然后两者依次出现。当然这个出现,以因果的方式出现。

麦彭仁波切在《释量论大疏》中说,有些人提问:随存的三种方式,首先是两者都不存在,然后一者存在,最后另一者才存在,如果这是因果的话,那么在清净的一个地方,首先是牦牛和马都不存在,然后马出现了,最后牦牛也出现了。这样的话,是不是它们之间也成了因果关系。麦彭仁波切回答,这完全是不相同的。首先牦牛和马都不存在,这没有什么可诤论的,然后你看见马,之后牦牛要来的话,并不是在别的地方而是从马当中产生的话,就可以说它们之间有因果的关系。但是,首先两者都不存在,然后马存在,但是牦牛怎么来的,这是关键的问题。马出现以后,牦牛从其他地方跑过来,并没有在马中出现,所以它们之间就没有因果关系。因和果之间的关系,比如首先烟和火两者都不存在,然后火存在,最后火当中产生烟,但是烟并没有存在灶里面、锅炉里面,或者从房子当中产生,就是在火里面产生。当时,有这样的一种关系,我们自己心里也是觉得:烟和火之间,烟肯定不是在前面,并且烟并不是木头和石头当中产生的,应该这两者之间有因果的关系。

因此一般来讲,不管是哪一个人建立因果关系,首先要有现量的经历。如果没有现量经历,因果关系就是不合理的。因此,有些人看见因和果之间的无则不生,从此以后他就可以决定。这种决定,以后在世间的万物当中也会出现的。所以说,因和果之间的关系谁也没办法破除的。

这个推理,可以进一步加深我们对佛教生死观的印象。这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问题,希望每一个人好好地思维。我也会着重提出这个问题,你如果是站在唯物论,或者是顺世外道的立场上,你现在有没有理由说,是身体中产生心而并不是心当中产生心,这方面有没有齐全的推理。我们以后还会讲,关于心当中心怎么产生的问题。到我们讲《释量论》第二品的时候,会专门讲成立佛陀为量士夫,和心当中产生心的非常有说服力的道理。如果能讲成的话,大家都会知道,无始以来的的确确是,众生心在心当中产生的。而且任何理论也是没办法遮破的。外道所承认的身体当中突然冒出心识的观点,只不过是他们了解一方面而立的宗。实际上,这个推理是不全的;一定会对这个问题,有着更深的认识。

总而言之,随存方式的三种步骤,应该说是先以现量来取的,然后后面以分别念,分别念和现量结合起来才可以成立,有这三种条件。你看首先两者都没有,然后看见火,之后火中出现烟。这几个层次,一步一步通过三次现量,我们的眼识经过三次,最后我们的遣余识――分别念,把它们结合起来。噢!它们之间是因和果的关系,不是火从烟当中产生的。可以知道烟不是火的因,所谓的烟不是火以外的东西产生的,不是非因产生的,应该是从火中产生的。如果这样分析,在遣余识面前可以安立它们之间因果的关系。

随灭也是同样的:首先是因中产生果,看见火中出现烟,后来火不见(因灭了)的时候,因灭果就没有了。果没有的原因就是因灭了,果产生的原因就是因存在。所以,从随灭的角度来讲,它们之间的因果也能成立的。这个问题上面,结合我们的心识是不是在身体当中产生的问题上,希望大家深深地去思考。

好!今天讲到这里。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三十八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我们宣讲《量理宝藏论》第六品——观相属品。前面已经讲了,在真实自相当中所谓的相属不存在,相属应该在遣余识面前安立。现在讲的是第三个科判相属怎么样安立。也就是说自相的相属不存在、遣余的相属存在,遣余的相属里面讲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彼生相属分破他宗、立自宗和除诤论三个方面,今天讲除诤论。

癸三、除诤论:

我们昨天已经讲了,因和果有随存随灭的关系,随存方面有三个条件,随灭方面也有三个层次,我们可以用随存或者随灭的三层来了解因和果的关系,这样我们就可以获得因果关系的决定。就此,对方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法相不成之太过,误他于此无妨害。

对方给我们提出了三种太过:一个是法相不成的过失,一个是具有太大(太过分)的过失,还有误于其他的过失。其实,这三个方面对我们不会有妨害,怎么不会有妨害呢?

对方有些论师是这样认为的:如果你们因和果之间真正有随存随灭的关系,那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有些因果就不一定有这种关系。比如说有些人着魔了,然后生病。我们一般人就只能看见他正在生病的状况,果应该看得见。可是怎么着魔的,当时以什么样的原因导致他着魔?这种状况我们就一无所知,这是因不可见。如果因不可见,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无法确定,这是法相不成的因不可见的过失。

对方又说,如果因果真的需要这样随存随灭的关系,那有人通过念一些咒语净除罪障,虽然因是可以看见,就是我们正在念咒语,如念金刚萨垛心咒、念一些灭罪咒,但是它真正消除罪业的相,我们是看不见的,这是法相不成的果不可见的过失。

正因为因不可见和果不可见,所以你们前面讲的因果的安立方式不合理,对方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对此我们可以这样回答,这里的因果安立,就像火和烟之间的关系,是以可见的因果作为代表而安立的。烟和火,果可以见,因也可以见,在这样的状况中,我们就需要以随存随灭的关系来安立,而并不是说所有的因果全部必须以这两种层次来决定,并没有这样承认,因此你们所说的过失是没有的。为什么呢?因为你们所举的两种情况是不可见的。

就一般凡夫人来讲,比如前面有些人着魔生病,着魔的状况——因,一般凡夫人的眼识是不可见的;有些人念咒语最后灭除罪业,灭除罪业的果一般凡夫人也是不可见的。但诸佛菩萨了解这个因果,他们无碍的智慧会现见这一情景,因此不是因果的过失也没有。既然是因果,那么不可现见的过失也没有。因为我们所讲的因果关系,并没有设定所有的因果非要凡夫人能现见,没有这个要求,这是第一层意思。

然后第二个所谓的太过,也有些论师是这样认为的:作为因的别法,像檀香、柏树,或者是杨树等烧出火,如我们用檀香烧火就会冒出总法反体的烟,它们之间也成立随存随灭,如若依此而确定因果关系,那简直太过分了。(对方并没有将檀香的烟与总体(总相)的烟区分开来。在这种情况下,)因是别法而果法却已经成了总法,它们之间也不会有随存随灭的关系。如果真的有因果之间的关系,那么就有别法檀香火产生总相烟的过失。所以,这两个之间的关系也是不能决定的,如果你说能决定,就太过分了。为什么呢?因为总体的烟,它可以涉及到的,不但是檀香,还有松树、沉香等,很多树的烟也可以包括在里面,这样一来,因和果之间的关系就已经混乱了,对方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我们进行回答:这种过失我们是没有的。为什么呢?因为这里的因果关系,比如说檀香的火跟檀香的烟,这两个应该有因果的关系,这是无则不生的关系;而檀香的火当中产生总体的烟,实际上并不适合因果关系。为什么呢?因为所谓的总体,我们前面在第三品当中,已经分析得非常清楚:所谓的总法,不管是外道所承认的总法,还是因明前派所承认的总法,都是不实在的,是无实有的东西。既然总法是无实有的东西,那么无实有的东西跟檀香火两个产生因果关系,也是不可能的事情。因此你们对方所发出来的第二个太过,对我们来讲,也是没有任何妨害的。

第三种太过,他们认为:如果你们所有的烟,它的近取因绝对是火,那这也是不一定的。有些的确是以木柴烧火,火当中冒出了烟。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就像一些山谷里面的蚁穴当中,有时候也会冒出烟。那这样,可知烟的直接因(近取因)不一定是火,所以,以有烟的原因推出火,这也是非常不合理的,对方提出了第三个太过。

对第三个太过的回答,颂词当中比较明显。前面的两个太过,在《量理宝藏论自释》和其他的有关讲义中,已经比较明确地回答过,而颂词并没有非常明确地回答。

对第三个问题,这里是这样回答的:

凡由非因所产生,彼者即非彼之果。

形象相同而误解,假立彼之名称已。

他这里就是说,虽然你们刚才已经提出了,蚁穴当中冒出烟,以这个道理来说,前面的因果是不一定的、不合理的,但实际上,这不算是真实的烟和火之间的关系。为什么呢?凡是非因当中所产生的“彼者”并不是它的果。也就是说烟真正的因就是火,而烟的因并不是蚁穴,蚁穴当中冒出来的灰色的东西,实际上我们不能把它称之为烟。在春天或夏天的时候,山谷里面的蚁穴也会冒出一些灰色的东西,但是这个也不叫真实的烟,也可能是雾,我们学一些常识的过程当中也能发现的。所以只有从火当中产生的才算是真实的烟。虽然从颜色、形状,以及其他的有些形象上可能比较相同,但是这不一定称之为烟。他这里形象是相同的,烟也是灰色的,也是可以冒出来的;而蚁穴当中所出现的这种气,实际上也是灰色的,也可以冒出来。只不过形象和颜色相同才把它误认为是烟。

我们看见阳焰的时候,虽然颜色跟水一样,但是我们不能把它当作真实的水。在世间当中,也有一些非常相同的东西,比如说非常好看的一些美女,我们不能把她当作或真正承认为天女;彩虹,我们不能看作是真正的绸缎等等。世间当中形象相同的东西是非常多的,但是你不能认为是真实的东西。因此刚才说的蚁穴中所出现的这种灰色的东西,我们在这里不能承认为是烟,因为它并没有从火当中产生的缘故,应该可以这样来理解。

对此对方这样说:如果非因当中产生的不是果,火的因本来是木柴,那么石头或者铁块等通过摩擦而产生的火,就不应该成为火了。

对方又从另一角度给我们提出问题。如果火的因是火微尘,那非因当中产生的就不是它真正的果。古人生火的时候,经常拿一些白色的石头跟火石进行摩擦,在摩擦的过程中可以出现火,那是否从石头、铁块以及木柴之类产生的就不应该是火了呢?因为火的因并不是火微尘而是木头等,也就是说,这是非因当中产生的。

下面萨迦班智达这样回答:

石及柴等非火因,火因本为火微尘,

微尘合而为一因,方是石柴等如根。

石头、木柴以及前面所讲到的火铁、火绒等等,这些并不是火的真正近取因。因为火的真正近取因实际上是火自己的微尘,火自己的微尘实际上是散布在每一个大种组成的事物当中。我们学过《俱舍论》,大家都应该清楚,任何一个事物都有地水火风四大,或者说八个微尘具足。木头当中也是有的,石头当中也是有的,只是有些如火柴的原料当中,火微尘的成分只不过多一点而已。这种微尘在木柴或者火柴集聚在一起的时候,只不过是把这些火的微尘凑在一起,火自己的微尘永远都应该在事物中存在,所以说它应该是火的近取因。而木柴、铁、石等等,并不是火的真正近取因。它们只不过是把火的微尘组合在一起的俱有因。在这个问题上大家也应该清楚。

有些论典,比如无著菩萨的《宝性论注释》当中说,所谓火的近取因就是木柴,好像记得有这样的说法。但是他的密意、他的意图是说,木头当中实际上也有一些火微尘的成分,因此可以称之为火微尘的因,也可以说在木头当中存在。经部和有部宗对微尘的说法,也是不相同的。按照有部宗的观点,他们认为自相的四大微尘是存在的;而经部说火只不过是四大的一种特殊能力,这种特殊的能力才算是火的微尘。《大乘阿毗达磨》里面讲,手正在摇动的时候,风的习气成熟,也可以说是以这种力量成熟的,平时并没有出现;种子用水来潮湿的时候,种子中水大微尘的习气成熟等等。

原来我们学习《俱舍论》的时候,有些说法虽然有点不相同,但实际上我们一定要了解,任何一个事物,它的因应该是它自己整体的因,但是它的因不一定要与果的颜色、形状全部相同。如果全部都要相同,这也是不现实的。所以所谓同类的因,应该说只是它的相续称为直接因,这叫做同类因,在《俱舍论》中也是这样讲的。所谓同类,比如说种子本来是灰色的,这个苗芽也要灰色,没有这个要求;苗芽绿色,它的果实也可能有黄色的东西。所以它的近取因是不是真正的它的种子呢?应该说近取因是真正的种子,但是这个近取因与果的形状、味道是不是完全相同呢?不一定相同。

因此近取因的范围,大家也应该指定于一个它直接的因当中,直接的因也属于同类的因,应该可以这样理解。这个因应该这样:一个是与果完全同类的,另一个是与果的一般性质不同的,有两种情况。

抑或前后之因果,互为异体而存在,

犹如由从火与烟,所生之果烟有别。

我们的因,一方面是刚才前面讲的那样:火的因就是火的微尘,这样可以不断地产生,有这么一种,因为事物的本体不相同;还有一种就是前后的因果互为异体,这种情况也是有的,前后的因果各自不同而存在。

比如说第一刹那的火,应该是从木柴或者火柴中产生的。过了一会儿,三刹那、四刹那的火,在火的微尘当中,也可以说火当中产生。再过几个刹那之后,从火当中产生烟,那么烟的第一刹那在火中产生,烟后面的这些相续应该是依靠烟而产生的。这样一来,那么火一般来讲就是它前面有火的微尘,但是刚开始的时候,也应该依靠其他的事物,我们看起来好像是从其他不同的事物当中产生的,有这样的特点,这一点一定要了解。所以因果前后也有一些不同。

对此我们有些人可能这样认为:既然火和烟不是同类,那么是不是不同类的事物中产生不同类呢?从近取因的角度来讲,这不叫不同类,应该叫同类。不管是烟也好、火也好,或者是木柴和火之间的关系,就是同一个相续,从相续的角度来讲应该可以这样说。然后从它的一些性质和功能的角度来讲,也不一定因和果就完全都相同。

在说明这个问题的时候,有些人可能这样想:我对这个还是有一种怀疑,比如第一刹那的烟是在火当中产生的,火的第一刹那从木头当中产生,那这样是不是顺世外道所讲的那样,心的第一刹那就是在身体当中产生,与外道所承认的四大当中产生心相同,会不会有这种可能呢?这一点,不会有这种可能的!为什么呢?

这里我们要先介绍一下比喻的用法,本来运用比喻的时候,要么这个比喻必须用正量来成立,要么这个比喻是对方承许的。没有这样,就随便把自己心里觉得相同、比较适合的一个道理举出来,这不叫我们因明当中的同品比喻,这不叫比喻。所以,比喻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要么是以量来成立,要么对方承认。

那么,我们刚才这样的比喻,会不会对心从身体当中产生有利呢?绝对不会有利的。为什么呢?比如说火从木柴当中产生,或者烟从火当中产生。用昨天前面的三层随存和三层随灭的因果,我们可以看到,首先是用现量来看见火在这里产生,就是在这个火柴当中产生,除了火柴以外没有在别的地方产生。因为前面也没有发现火,只在看见木柴以后,这个火才发现,最后烟在别的地方也没有出来,就是在这个火当中冒出来的,这一点是现量见到的。可是所谓的心在身体当中产生,这一点并没有正量。为什么没有正量呢?我们只看见有些有身体的人有心,只看见这一个;但是,并没有看见在胎中或者中阴身的时候,先有身体,然后从身体当中产生心,这一点我们没有正量。没有正量的话,有一个地方稍微相同,你就承认这就是它的因,不能这样承认。所以你必须要有一种充分的理由,结论才可能是对的。

麦彭仁波切在《释量论大疏》中说,一般来讲我们现在众生的五根——眼耳鼻舌身,它们作为后世五根的近取因。有些人可能这样想:我的眼耳鼻舌身是中阴身五根的因,那会不会中阴身真的有五根呢?这也不一定,到那个时候色法变成了习气。所以按照《释量论》的观点来讲,心的近取因应该是心,身体的近取因应该是身体,包括五根。那这样一来,比如说如果我们下一辈子转生于无色界,那个时候,我贪执色法的心,这种贪执色法的习气、执著对它只是做俱有因,现在的五根成为下一辈子五根的近取因。如果心识不贪执色界,或无色界已经断除了贪色的烦恼,就像《俱舍论》里面所讲的。那这样,因为不贪执色法的心不会做俱有缘,因此它只能单独成为一个意识,这种意识实际上就像人在酣睡的过程一样。色法的习气一旦成熟,可以再出现色法,他的身体就可以出现,就像我们酣睡当中出现梦的身体、梦的场景一样。

麦彭仁波切对这些问题做了详细分析,我们现在也应该如此承认。包括《如意宝藏论》和其他的论典也说了,无色界也并不是按照《俱舍论》里面所说的那样完全没有色,不是没有色的,有些说只不过是禅定的一些细微的色法,有些说只不过没有粗大的欲界那样的色法而已,它以习气随眠的方式来存在。

这样一来,我们从因明正理的角度来讲,应该色法的因就是色法,心法的因就是心法。而且色法和心法跟火和烟不能比的,性质完全是不相同的。我们刚才前面所讲的那样,火和烟之间是前后的,我们经常知道它是它的因,有决定的知识,而身体当中产生识没有任何正理。所以在这些问题上大家一定要了解,尤其是现在所谓的唯物论、顺世外道,他们始终都认为,人的身体就是心的近取因。

世间学问中近取因叫什么?(弟子回答,近取因叫内因,俱有缘叫外因。)内因、外因,这个取得一点都不好,所以一定要让世间的人们好好学习《俱舍论》。

关于一切万法唯心造,有这么一个问题,如果一切万法唯心造,那么是不是外面的山河大地、柱子瓶子等等无情法是从与其不同性质的心当中产生的,会不会这样?会不会有这种过失啊?这种过失是没有的!为什么呢?这里主要是抉择唯识宗的观点,但是抉择唯识宗观点的时候,应该说这些是心的一种幻现,心的幻现实际上也没有任何过失。因为你严格观察的时候,心的本体以外外境是没有的。暂时的显现,虽然是在心当中产生的,但这是迷乱相的方式产生的,并不是我们心里面直接产生一个柱子,没有这样的,以做梦可以比喻。唯识宗的很多窍诀有甚深的意义,以梦的比喻来解释比较适合。睡觉做梦的时候,因为自己的心识错乱,外面就变现出了大河大山、柱子房子等,有各种各样的无情法出现。

那么无情法是不是心当中产生的呢?从迷乱的角度来讲,应该是从心当中产生的。心当中产生的话,是不是这个光明的心当中产生了无情法,有没有这个过失呢?没有。如果你真正观察的时候,就像我们前面因明所讲的那样,毛发除了自己的心以外是根本不可能有的。所以,如果要讲得深一点,再用因明的寻伺推理也是靠不住的。在名言当中,一定要按照唯识宗所承认的那样,万法唯心造的观点,不会有有情法造无情法的过失。心当中产生柱子,那这样,柱子的近取因是不是心呢?实际上不会有这种过失,可以用梦的比喻。梦中柱子的因是不是心呢?梦中柱子的近取因如果是心识,那心识当中产生了柱子,我们从迷乱的角度来讲,是可以这样承认的。但严格观察的时候,除了心以外,心的迷乱显现以外是没有的。如果我们知道这样的道理,现在醒觉过程当中,所有的色法除了心识的显现以外绝对是没有的。所以,因明当中所讲到的这些道理,非同类当中产生的过失是没有的。

辛二、认识事相:

我们前面,相属的法相已经讲了。某一个法不舍弃另一个法,就是相属的法相。那么相属的事相是什么呢?他这里:

单独自相及共相,相属事相非应理,

就是说,单独的自相不能作为事相。为什么呢?因为,在事物的自相上,火和烟并不存在相属,它们之间没有关系。没有关系的缘故,单独的自相不能作为相属的事相。单独的自相不能作,那么共相可不可以作呢?共相也绝对不能作的。前面也讲了,共相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什么差别,它不能起功用。既然不能起功用,那单独的共相怎么能作同性相属和彼生相属的事相呢?绝对不可能的。

那么,相属的事相到底是什么呢?就像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又要依靠遣余。所以这个遣余,因明的上上下下、前前后后都是离不开的,离开了遣余,讲者也没有办法讲,听者也没有办法听。什么都依靠遣余,遣余的加持是相当大的。

乃是唯独于共相,误为自相之遣余。

相属的真正事相是什么呢?自宗的观点应该是这样讲的,所有的相属唯一在分别念面前成立,不管是彼生相属还是同性相属,这些全部是以自相和共相误认为一体的方式来互相连结的。除了这个以外,单独的自相是不可能的。我们前面已经讲了,事物的自相上不可能有相属。光是一个分别念,光是一个总相,那也不行。所以,一定要自相和总相混为一体。比如火和烟,心里面的总相和外境的火、烟混为一体的过程中,有一个无则不生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将这种关系——共相与自相混为一体的遣余安立为事相。

学新的名词的时候,大家应该记住,不用每天都作解释;否则,听经一百年以后,每一次遇到这些名词都要解释,那可能不行。反正不懂的人永远都不懂,头发白了、牙齿全部掉完了还是不懂,听过五百次也不一定懂。而能听懂的人,讲了两三次就应该会懂的。

下面讲这样的相属依靠什么样的量来决定。量决定的过程当中有两种,首先我们要驳斥其他宗派的一些片面说法,然后自宗进行圆满地回答。

辛三(确定此等之方式)分二:一、片面确定之他宗;二、兼收并蓄之自宗。

壬一、片面确定之他宗:

首先说对方的观点:有些论师认为是依靠现量来决定,有些认为是依靠伺察意来决定,也可以说是依靠伺察的决定识来决定。但两者都不是特别的合理。

能乐欢喜论师言,凭借伺察定相属。

诸尼洪师则承许,依凭正量定相属。

他这里“确定”的意思是什么呢?我们昨天已经讲了,首先在一个清净的地方火和烟都没有,然后看见火,最后看见烟,通过这三层的力量可以决定它们是因果关系。那么,能决定因果关系的识,到底是现量的识,还是比量的识,或者是其他的一种识?有这么一个问题。我们在这里进行判断的时候,有些论师认为这是一种伺察意,通过伺察的观察而决定的;有些认为这是一种现量的智慧。但是我们自宗,下面马上会说的,现量和比量这两者都不能离开,两者都需要,自宗这样承认。

首先,我们看克什米尔大班智达能乐欢喜论师,他是这样认为的:这是凭借伺察意来确定的,因和果之间暂时的相属虽然是依靠量来决定的,但真正的自相相属完全是依靠伺察才能决定。在萨迦班智达的《自释》当中已经说了,这是已决识。因为在一个清净的地方,首先二者均未看见,然后见到火,最后看见冒烟;看见这些以后,最后作一个决定,那么这就是一种已决识。

还有印度东方尼洪派的班智达,他们都异口同声地认为:以伺察意来决定不一定合理,因为它没有见到真相,应该说是现量来决定。因为,首先看见这里没有火和烟,然后看见了火,最后又看见了烟;或者是,逆转的三层也可以通过现量来了知。因此,这是现量的正量来决定的。

他们两派有不同的说法。下面,萨迦班智达自己觉得:一方面,现量的智慧也必须要具足;另一方面,决定识也必须具足,这两者结合的情况下可以确定相属,这就是确定相属的量。下面是第二个科判。

壬二、兼收并蓄之自宗:

依量之力所产生,具有遣余决定性,

错乱伺察一实法,由此决定彼相属。

我们自宗是这样说的:首先必须有现量,现量的三层力量不可缺少。因为在清净的地方,首先没有火和烟,然后有火,最后有烟;或者说,首先是从火当中冒出烟,然后火不见了,最后烟不见了。不管是同品还是逆品的三层关系,或者说随存和随灭的三层关系,现量的识都是不能离开的,这是第一个条件。第二个条件具有遣余意识,遣余的决定识面前,可以将自相和共相混为一体。也就是说,是以决定性的遣余作为有境,这样的有境以错乱的方式将自相和共相错认为一体。比如火是烟的因,火里面一定会产生烟,这是现量见到的;现量见到以后,心里面马上产生这样一种分别意识,所以分别识和现量识不能离开。也就是说,外境当中的无则不生是现量见到的,现量见到以后,以分别念来进行操作,就决定知道火和烟之间有因果关系。

单独的一种,刚才尼洪派所讲的那样,仅有现量也不行的。如果现量能见到因和果之间的关系,那么相属应该在事物的自相上存在,有这个过失。然后,克什米尔班智达所认为那样,全部是依靠分别念来决定,这也不现实;如果前面没有现量见到,那光凭自己的分别念,很有可能会有错误。因为分别念,有时候也有估计的分别念,也有比量,但是这里不属于比量。为什么呢?因为,比量必须要以判断的某一个事物作为有法,然后在立宗上面成立它的因,比量必须要具足这三个条件。可是你们认为的,火和烟之间的无则不生的关系,这里面并没有立出来一个特定的有法,所以比量的推理没办法展开。这样一来,比量也不是,现量也不是。如果比量和现量的正量都没有,那一般的分别念,我们前面所讲的伺察意那样,很有可能有错误的现象。因此,根本不能成为了知因果关系的正量。

所以萨迦班智达自宗,既要有现量,也要有一种分别念。有了现量,在这个现量的基础上,又有分别念,这是合理的。

总结偈:

有实外境无相属,二种相属皆增益,

共相误认为自相,由此生起相属念。

我们前面也再三观察过,在有实法的外境事相上,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根本不可能存在。这个道理,前面以很多文字已经宣说过,所以我们在这里不再宣说。如果事物的自相上有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那有许许多多的过失。在事物的本质上,不管是火与烟之间的关系,或者是柱子上面的无常和所作之间的关系,都决定是没有的。而两种相属——彼生相属和同性相属,实际上是众生的分别念来假立的。这种分别念的假立,我们前面所讲那样,一定是符合实际道理。

我们有些人也不要认为:符合实际道理就不叫假立、不叫增益,这是一种真实。会不会这样想呢?但是,在因明中,后面还会讲的,所有分别念是本体错乱的。从这个角度来讲,分别念只是假立,只是增益。因为,所有分别念真正与自相比较起来,还是有一定的偏执。虽然符合实际道理,但是,这只不过是我们的意念来假立的,并没有像现量见到那样真实。但假立的方式是共相误认为自相,比如刚才无则不生的关系,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完全是一种共相,将这种共相误认为在火和烟中有一种真实的关系;又比如,瓶子的无常和所作之间有一种同性相属,这种共相的概念,也误认为真正在自相上有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所以,也就产生了两种相属的分别念。

实际上,这一品所讲的所有内容,以这个偈颂作了总结。

好!《量理宝藏论》第六品观相属已经讲完了。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