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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8品 观法相(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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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科判及辅导

第四十三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我们讲《量理宝藏论》第八品,前面七品主要从总反体的角度讲述所知的量,第八品以后主要讲能知量的自性。

乙二(决定能知量之自性)分二:一、法相之安立;二、抉择各自事相之义。

丙一(法相之安立)分三: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三、抉择法相所表之义。

分别抉择量之法相很重要。前一段时间我们讲第二品的时候也说过,第二品讲非量的篇幅比较多,到第八品的时候正量会讲得很细致。大家都知道,因明就是量学,是讲述“什么是正量”的学科。本品对“真正的正量”抉择得非常详细,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学习。

在讲正量之前,讲了法相、名相、事相。讲这三种概念的时候,有诸多对因明前派遮破的辩论,显得稍微有点难。但这些辩论,与“释迦牟尼佛成立为量士夫”等辩论相比较,意义也不是很大。因为我们相续中必须真正生起“世尊为量士夫”、“佛法为正量”的定解,所以这些道理对我们来讲意义非常大。并且,学习因明也是为了达到“对佛的信心永不退失”的目的。

丁一(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分三: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三、三法各自之安立。

戊一、建立三法周遍所知:

三法周遍诸所知,是故阐释彼安立。

这里是说,这三种法是大家经常接触的法相、名相和事相。我们平时要了知一个事物的时候,必须要通过这三种法来了知,这三种法实际上周遍所有的所知。

“所知”这一名词,大家都知道,凡是我们心了知的对境,就叫做所知。所知可以包括有实法、无实法。如果从广义的角度来讲,有为法、无为法,包括涅槃在内的所有法,都可以包括在所知中。所知,我们有时候可以用“万法”来代替,也就是“所知万法”。轮涅所摄的所有法,都可称为所知。这三种法,其实是周遍所有法的,没有一个法不周遍,凡是轮涅所摄的法,这三种相必定具足。不论何法,只要心里可以浮现出来,都具有名相、法相和事相,这三种法周遍所有的所知万法,就像虚空遍于整个世间一样。

在这里,作者萨迦班智达通过正理来说明,这三种法如何安立。

此三种法周遍所有的万法,这一点通过什么道理来了知的呢?是通过自己的自证来了知的。我们通过自证了知的时候,一个所知法,当它浮现在我们心前时,所出现的与其他任何法截然不同的特点,就叫做法相。关于法相的分类,有些是从作用的角度来分的,有些是从本体的角度来分的,有些是从因果的角度来分的。不管怎么样分,凡是我们心前浮现出任何一个法的时候,显现出来的一种与其他任何法不共的特征,就是这个法的法相。

法相的名词,我们平时学《俱舍论》、中观,包括学一些密宗法的时候,经常会遇到,所以大家一定要搞清楚。以后遇到法相的时候,“哦,法相就是这样的。”

意思就是说,比如你的心里面显现出一个人,当然你用语言能不能表示,这是你的事情;但是你的心里面,这个人跟其他任何人有一种不同的特征,不管是从相貌上还是从语音上,当你心里面想起这个人的时候,“噢,这个人就是这样的。”他有一个不共的特点,这就是法相。这个法相跟其他任何人与非人或者其他事物的特点不混杂,唯他具有。所有人的法相是解言知义,而这种不共特点也唯有人才具有,从严格的角度来讲,其他的众生是不具有的。所以我们这里,不管是黄牛也好,或者人也好,瓶子、树木等等,当它们浮现在脑海里面的时候,与其他任何法有一种不同的特点,这叫做法相,大家一定要明白。

那什么是名相呢?所谓名相,就是名言和心识互不错乱可以耽著的对境的法。这是什么呢?比如说,黄牛的法相是项峰、垂胡,这种法相其他任何动物都是没有的,只是黄牛的法相。而具有这种特点的是什么呢?就是黄牛。如果没有黄牛的名称,光是在脑海里显现,那就没有办法表示。所以人们就对法相所了知的法立名。它的名相跟心里面所执著、耽著的对境,这两个互不错乱,这样的一种法叫做名相。

比如说,我今天看见一个人,这个人的相貌在我的脑海里面显现出来,这种相貌跟其他任何人和天人或者是任何众生都不相同,这就是他的不共特点——法相。如果没有一个名称,那我心识中的概念就没有办法跟外境联系,所以我就给他一个称呼,或者他自己本有一种名称,这就是名相。也就是说,他的名言跟我的心识两个混合一体,没有错乱而耽著的对境,用名称来代替这就叫做名相。

带有特征性而显现的则为事相。比如刚才所举的黄牛,从法相的角度来讲就是项峰和垂胡;它的名相就是黄牛,实际上它是一种总相;然后必须要有一种代表性的,我们从世间的语言来讲,必须有一种代表性。那代表性的是谁呢?哦,黄牛中既有花白的黄牛,也有黑色的黄牛,还有其他白色的黄牛,等等。如果我们把花白的黄牛作为这里的例子来说明,那么这就是具有特征性的显现。这样以后,既有它的法相,项峰和垂胡在它的身上可以出现;而且从总的名称来讲,人们又把它叫做黄牛;然后就是具足这两种特点的动物,“哦,这就是一头黄牛。”我们单独指出来,这就是事相,事相的概念就是这样的。

不管任何一个法,只要你能给它取名字,或者只要能浮现在你的心前,它就有不共的特征,法相也可以显现出来,名相也可以显现出来,事相也可以显现出来。

学因明的过程中,大家也不要光是把《量理宝藏论》看一遍,其他什么都不想,什么都不观察。这样的话,你的智慧肯定没有什么进步。大概的理论我已经给大家作了介绍,下来过后你们自己也要详详细细地分析。比如心里面显现出来的电灯,它跟任何其他法有什么不同特点?也就是它的法相是什么,它的名相是什么,它的事相是什么?自己经常这样串习,那我们表示任何一个法就会很容易。其实,我们学习任何一部论典,法相、名相、事相都很重要。如果我们既知道法相,又知道名相,还知道事相,那么这个法就可以无有困难地表示出来。如果我们不知道,那么就很容易将这个法跟其他法混为一体。比如学《现观庄严论》的时候,我们首先要知道:遍知的法相是什么?遍知的名相是什么?遍知的事相是什么?接下来,它的分类、作用、果等等,再这样继续分析下去。所以,任何一个法都应该通过这三种相来了知。不仅仅是学因明,在学其他学问的过程中,这三相都非常重要。作者在这里已经说了,这三种相遍于一切法。

其实,无实法也可以具有这三种相。比如有些人说“石女的儿子”,可能很多人的心里面就会显现出来:“哦!可能石女的儿子就是这样的”。跟其他任何儿子不相同的一种特点,如果在你的脑海里现前,那么这就是他的法相。他的名称叫名相。在不同方位,具代表性的不同行相,也可以根据你的遣余识来决定。因为,石女的儿子不可能真正在自相上安立。像瓶子那样,它的作用作法相,瓶子作为名相,金瓶作为事相,这种安立方法在石女的儿子上肯定是没办法的;但是我想,以遣余识可以安立。因此,我们心里能显现的任何一个所知法,都可以具有这三种相。

戊二(决定能遍三法之自性)分二:一、认识本体;二、各自之法相。

己一、认识本体:

法相能了境之法,名相所了心之法,

事相所了所依法,彼等即是能所立。

下面我们要详细地分析:什么是法相?什么是名相?什么是事相?首先是法相,它是能了知的法。任何一个法,依靠法相能了知它的特点、作用、本体等,所以它叫做能安立的因,或者是能了知的因。任何一个法,如果我们要想知道它,就必须依靠法相。比如说黄牛,在印度的一些经论中都这样说的,在它背后有一个项峰,在它下面有一个垂胡。

现在,在印度南方和北方,还是有少数的黄牛。原来上师如意宝去印度的时候,当时我们特意去看了黄牛。上师说:小的时候,每天口头上都讲黄牛、黄牛,但现在真的到了印度,我们必须知道黄牛背后的项峰到底是什么样的?它下面的垂胡到底是什么样的?实际上,跟水牛比较相似,但也有点不同。

项峰和垂胡,实际上是黄牛的不共特点,这是它形状方面、肉体上面的一种特点。具有这种特点的,唯独是黄牛,别的动物没有。有些因明书里面说,这是牦牛的特点,其实牦牛并没有这个特点,牦牛只是青藏高原上的一个特有物种。因此,不能把这个法相安立在牦牛上,安立为黄牛的法相比较适合。法称论师以及其他有关因明论典,还有一些中观的讲义,都经常讲黄牛的法相。

这里的能了知,就是依靠这个法相能明白某个法,也就是说它叫做能了之因。依靠它来了知某个法,所以称之为因,就像项峰和垂胡一样。而它,应该说是在外境上安立的一种法,是外境上成立的一种法。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从耽著的角度来讲,从执著的角度来讲,这并不是黄牛的名称,也并不是黄牛的代表性动物,它完全是黄牛的特征,是在外面的事物上拥有的特征,所以它叫做外境上的法,法相叫做外境上的法。

关于这个问题,解释的时候稍微有一点困难。我们不能认为,法相真实在外境上存在。如果真正的法相在外境上存在,那么知道法相的人就会知道这个事物。这样一来,就像我们前面讲遣余一样,凡是看见黄牛的项峰、垂胡的人,都会知道这是黄牛。比如说,以前从来没有见过,也不知道它是什么动物的人,一看见它的项峰、垂胡的时候,“哦,这就是黄牛。”有这个过失。因为,知道法相的话,这个事物就必定知道。如果法相在外境上真实存在,那就有这种过失。那么,作者为什么说它是境之法呢?因为,从耽著的角度来讲,它跟名相完全是不同的,它是外境的一种特点。比如解言知义是人的法相,那么解言知义的特点就应该在人上存在;而这种特点,也应该说是与遣余识相结合,从耽著对境的角度来讲,它是外境的法。

法相是外境的法,而名相是心识的法。刚才说了,名相是所了,也是心之法。意思是什么呢?就是名相是所了知的法,如果我要知道黄牛,黄牛就是我要知道的对境的法,也就是通过法相能了知的果。所以说,黄牛这个名相是假立的,不是外境上真实存在的,因此我们称之为心之法。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关键,法相是外境之法,而名相是心之法,法相是能了知,名相是所了知,一个是了知的因,一个是了知的果,法相和名相是从这种角度来分类的。

第三个叫做事相。事相是怎么样的呢?能了知的法相和所了知的名相,这两个要结合起来,需要依靠谁呢?依靠事相。所以事相既是所了知的法,也是依靠处。法相和名相都是依靠事相而了知的。比如说,项峰垂胡谁具足呢?黄牛具足。黄牛是名称,黄牛这一名相依靠谁呢?就是依靠花白或者黑色的黄牛。因为名相和法相都具体依靠事相,所以事相叫做所依法。

境之法、心之法、所依法,这三个法各自有不同的特点。我们以前学中观的时候也经常遇到名相、法相和事相,但那时没有细讲。我当时也说,到时我们讲《量理宝藏论》第八品的时候就会知道。因为关于名相、法相和事相的详细道理,平时我们以走马观花的形式,是绝对没有办法了知的。你学中观的时候,不可能整天从它们的作用、本体和分类上这样分析。所以现在,我们要在这里进一步地、深入地学习和了知。

这三者之间,实际上有能立所立的关系,在这里能立所立也就是能知所知的意思。也就是说,我们依靠法相能了知所知的名相,然后通过名称能了知它真正事物的本体——事相。比如我们说,具有项峰垂胡的是什么动物?就是黄牛。首先知道它的特点,然后就知道具有这种特点的事物的名称——黄牛。这种名称具足在什么样的动物上呢?然后我们就亲自到牛圈里面去,“哦!这就是真正的黄牛”,单独指出了一头黄牛。那个时候,既知道法相,又知道名相,同时事相也展现在你的面前。通过这种方法,对任何法我们都会了知的。它们之间的能依所依关系,就像依靠印章出现印的花纹一样。因为如花纹没有,那么你根本不知道印章上面刻的是什么,或者印章上面刻的东西,通过它在纸上留下的印纹才能了知。这三者,一定是依靠我们的遣余识来了解的,这也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不知道这三种法相是依靠遣余来了解的,从而出现了下面的种种辩论。所以我们学习因明的时候,最关键的问题就是遣余。如果我们知道了遣余,其实在黄牛的一个本体上,就可以从法相、名相、事相三种不同的角度来了知。但是在这个时候,也有一些境法和心法的差别。

有些人可能这样问:既然它们全部是遣余识的一种显现,那为什么法相叫做外境的法,名相叫做心识的法呢?这是从耽著的角度来讲的。我们从耽著的角度来讲,一说黄牛特点的时候,就根本不会认为是它的一种名相,会认为它的特点是实实在在。我们都这样认为的,项峰垂胡存在的话,那它并不光是一个名词,它是在黄牛上存在的。所以从耽著的角度来讲,它应该是境法。但实际上,不管是名相、法相还是事相,全部是我们遣余识的不同安立:一个法变成很多,很多法变成一个。知道了遣余识安立三相的原则,也就知道了它们的具体分类。所以遣余识在因明的前前后后都非常关键。

己二(各自之法相)分二:一、总说;二、别说。

庚一、总说:

三法悉皆需理由,若无一切成错乱。

这里说,法相、名相和事相的安立或分类,应该有不同的理由。我们刚才讲了,项峰垂胡叫法相,而其他的两相——“黄牛”和具有黄牛特征的花白的牛,这些不叫法相,这必须要有个理由;如果没有这个理由,法相就不能安立。而且三相每一个都需要不共的理由,不能没有理由。我们也这样想,为什么它的项峰垂胡就叫做法相,而其他两者不叫法相呢?如果只有法相所表示的境法可以叫法相,而其他两者不能叫法相,那么应该有一个不共的理由。如果没有理由,那么我们整个世间的很多法,都成了既是法相又是名相了,这样就有互相错乱的过失。这是总说。

庚二(别说)分三:一、法相之理由;二、名相之理由;三、事相之理由。

辛一、(法相之理由)分三: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二、安立需要之法相;三、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

壬一、破法相不需要法相之观点:

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应该搞清楚,因明前派论师们的说法有些不同:有些说法相不需要法相;有些说法相的意义不需要法相,但是名称上需要法相;有些说不但法相的意义需要法相,而且名相也需要名相等等。下面我们就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说对方的观点:

有谓法相具实体,无需法相需无穷。

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

余谓义需其名相,同彼如因无穷尽。

这里有三种观点。下面一个颂词是我们破对方的观点。

因明前派论师的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相不需要法相。

大家都应该知道,因明前派很多方面有实体的概念。他们认为,黄牛的项峰垂胡,实际上在外境当中真实存在,是认识它的本体的一种实体法,通过这个法相能完全了知黄牛,并不需要第二个法相,一个法相就可以了。

法相是一种实体,是实有的法,它完全能表示它的本体。法相有实体的缘故,不再需要法相,一次法相就可以了。如果再需要法相,那这个法相又需要第二个法相,第二个法相又需要第三个法相……,这样就变成无穷无尽,最后第一个根本的法相也找不到了,有这个过失。所以法相不需要法相。(关于法相有没有法相、名相、事相,下面还要辩论。)

但是我们自宗不是这么简单:法相第三次以后不需要法相,没有超过三次时,为了表示法相也是所知的道理,还是需要法相。因为我们前面讲过,所有的所知都具有三相,那法相的法相是不是所知?如果是所知,那它也必须要具有法相、名相、事相;如果你说它不具有法相,那它就不是所知了。前面我们第一个立宗,凡是所知都具有三相。所以对方“法相不需要法相,只要一次法相就可以了”的说法,是不合理的,我们不能承认。

第二种是夏瓦秋桑等论师的观点:法相从意义上不需要法相,从名言上需要法相,“有谓义虽无所需,建立名言则必需。”我们前面也讲了名言证成量和义理证成量。他们认为,从法相实在的本体上来讲,从实在意义的角度来讲,或从义理证成量的角度来讲,法相不再需要法相。因为意义上,黄牛已经完全通过它的法相了知了,所以再不需要其他的法相。但是为了表示它的法相是所知,从这个角度来讲,从它的名言的角度来讲,还是需要法相。他们说从意义上不需要法相,而名言上需要法相,有这种说法。实际上这种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说法,如果它意义上法相不需要,名称上的法相也是虚无缥缈而已,也实在不合理。

“余谓义需”,其他论师认为,不仅在名言上法相需要法相,而且在意义上,为了表示它(法相)作为所知,法相也需它的第二个法相,第二个法相也需要第三个法相……,这样直至无穷无尽;不仅法相无穷尽,名相也有名相,第二个名相也有第三个名相,第三个名相也有第四个名相……,这样名相最后也到了无穷无尽,“其名相同彼”。同彼指名相跟前面的法相完全是相同,无穷无尽。“如因无穷尽”,“因”指的是推理,是说跟推理一样。怎么样推理呢?

比如说,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这一个推理是正确的论式,因为它三相齐全的缘故。第一个三相齐全的推理是正确的推理,因为具有第二个三相齐全的缘故……那这样,为了证明第一个推理正确,需要有无穷无尽的后面的推理来证明,最后一直到无数。比如:第九十九个推理是非常正确的,为什么呢?它具有三相之故,并且后面的第一百个推理也是正确的,因为它具有三相齐全之故。一直这样推下去,最后变成无穷无尽。

以上是因明前派的三种不同观点,这些论师们的观点有些不同。对“法相到底需不需要法相”这一问题,大家应该深入思维、互相探讨。

下面,萨迦班智达遮破对方的观点:

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

法相已成无必要,未定无尽皆失坏。

这是一次性遮破上面所讲的一切观点。前面,有些说法相不需要无穷无尽;有些说从意义上不需要,名言上需要无穷无尽;有些说意义和名言都需要无穷无尽。总之,有些说不能无穷无尽,有些说要无穷无尽,说法是不相同的。把这些说法归纳起来,我们用这种方式一并遮破。

法相是了知名相的手段,依靠法相能了知名相,这就是法相的作用和意义所在。既然这样,“安立之因未决定,所立之果若决定,”“因”指的是法相。“决定”是确定、了知的意思。意思是说,你们能安立的因的法相在没有决定或者没有了知的情况下,所安立的果的名相决定还是不决定?了知还是不了知?也就是,你们依靠能了知的法相到底能不能了知所立的名相?能决定还是不能决定?如果说能决定,也就是能了知的因——法相虽然没有决定、了解,但是所安立的果——名相可以了解;那么,前面的法相已经成了没有任何意义。为什么呢?因为,在法相根本不需要的情况下,你们把所安立的果已经了解了。比如说,在项峰、垂胡根本没有了解的情况下,就完全知道了黄牛到底什么样,那这个法相还有什么用呢?根本没有任何用。又比如,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所作实际上是这里的能了知的因,如果在这个因没有了知的情况下,所了知的所立(无常)已经知道,那它的因就无有任何作用。所以,如果你说能安立的因没有决定的情况下,果已经决定了或者果已经了知,那么法相已经成了毫无意义,这是一个。

“未定无尽皆失坏。”刚才是决定,现在反过来说,没有了知因的情况下果不了知。如果说不了知,那么已经失毁了无穷无尽的立宗,“无尽皆失坏”。你们不是承认法相无穷无尽吗,那现在却说,在没有了知法相的情况下,这个果是不能决定的,果是不能了知的。如果果不能了知,那么了知果的机会永远也没有。为什么没有呢?因为你们承认法相是无穷的。既然法相无穷,那我们一直追追追,末尾的法相什么时候能了知呢?没有一个了知的时候。如果最后这个法相没有了知,你们不是已经承认了吗:在法相没有了知、决定的情况下,果的名相不容知道;那这样,你们因明前派的论师了知果的情况永远也不存在。

这个推理方法,我希望大家详细观察一下,不然可能不是特别好懂。因明前派刚才说了三种不同观点,概括而言我们可以这样遮破,这个话简单说很容易:没有了知法相的情况下,你们的果(名相)知不知道?如果说知道,那法相就不需要。如果说不知道,那你们因明前派永远也没有了知名相的时候,因为你们承认法相无穷的缘故。很简单,谢谢……(笑)!

我第一次学的时候,到了第八品,尤其后面还有一些比较复杂的,好像迷迷糊糊不知道在说什么。我看很多人的表情不是这样的,你们很厉害哟!

下面,对方是这样说的:

因事相立所立义,是故无穷无过失。

这是对方说的。因明前派认为,我们无穷无尽的过失绝对是没有的。为什么没有呢?因为因的事相,它能够了知或者建立所立的意义。他们说,无穷的过失是没有的。为什么呢?他们认为,不仅仅是依靠法相来了知,而且推理的事相,它能够了知或者建立所立的意义。因的事相指的是推理的事相。推理的事相呢,比如说:声音是无常,它是所作之故,我们说这种推理完全是正确的,因为具有三相齐全之故;到第二次推理的时候,这个推理的事相就变成了刚才“所作之故”的事相。这个可能有点复杂,大家好好地分析一下。所谓因的事相,因的法相三相齐全,事相指的是第一次推理中的所作等,在这里所作等是因的事相。所以对方认为,虽然法相无穷无尽,或者法相不了知的情况倒是有的;但是我们认为,依靠因的事相可以了知所立,不管是黄牛也好,或者是声音的无常也好,这些都是依靠因的事相来了知的,所以你们给我们讲的过失绝对是不存在的。因明前派这样认为的。

我们进行驳斥,如果你们以因的事相来了知一切万法,那么以后用三项推理的时候,也不用三相推理了;或者,了知黄牛的时候,依靠项峰、垂胡,这也不需要了。那这样,有很多事情非常不方便。下面用这种方式来破他们的观点:

三相垂胡未决定,唯定所作及花白,

无常黄牛亦应知。

本来,表示这是正确的推理(因),需要三相齐全;表示这是黄牛,也必须要知道它具有项峰和垂胡;但是,如果你们这样承认,尽管没有了知表示因的三相推理,以及表示黄牛的法相——项峰、垂胡,虽然这些都没有决定,但“唯定所作及花白,无常黄牛亦应知。”仅仅了知所作或者是看见花白:在三相推理中,仅仅知道所作,无常的道理完全都该明白了;仅仅看见花白黄牛,就完全应知道:“噢!这是黄牛。”应该是这样的。为什么呢?因为你们说,依靠因的事相足能建立所立的意义。这样的话,三相推理中所作就是事相,以所作能了知无常的话,那知道所作的人,在他的相续中永远也不可能产生柱子是常有的增益了,有这个过失。然后,如果依靠事相真的能了知名相,那么凡是看见花白黄牛的人,都知道这是黄牛。比如说,本来没有去过印度的人,谁都不知道黄牛;但按你们的观点,当一个从来没有学过因明,也从来不了知黄牛的汉族人看见黄牛的时候,他也应该知道这是黄牛了,因为你们不是依靠事相来了知名相吗。那这样一来,凡是看见这种花白动物的众生,都会知道它就是具有项峰、垂胡的黄牛,有这个过失。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因为必须要依靠法相才能了知。我们可以这样说,现在看见的前面这头花白动物,它就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以这种推理我们完全能了知,“噢,原来我看见的这个动物就是黄牛。”然后,我们可以在不知道声音是无常的人面前说,你所听到的声音绝对是无常的,因为它是所作之故,凡是所作都必定是无常的,犹如柱子,我们可以用这种方式来进行推理。但是,按照你们因明前派的观点,这也完全是不合理的。

的的确确,因明前派的论师们非常了不起。最近在美国,他们专门收集藏传佛教前辈高僧大德们的作品,有好多本。前一段时间给我带来一本,我看了一下,真的因明前派的大德们的因明论著,相当丰富。从一个角度来讲,他们对因明的贡献也是非常大的。但是在显现上,尤其是在遣余的问题上,我们这里法相、事相的问题上,前面总和别的问题上,始终都是有遣余在外境上存在等等,在显现上不太符合法称论师的观点。所以,因明后派萨迦班智达为主的高僧大德们,在有关因明论著里着重进行驳斥。其实,他们是为了让众生开发智慧,打开思路,而在我们面前如此显现的。因明前派的大德们都装着不懂,非要说外境上存在自相,遣余在外境上真实存在;这个时候,萨迦班智达开始站起来与他们进行辩论。

好!今天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四十四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今天我们继续学习《量理宝藏论》第八品,现在正在讲别说当中的法相之理由。其中,破法相不需要法相的观点昨天讲了一些,这个问题比较重要,下面接着进行阐述。

许谓名言亦复然,若无可耽非所知,

设若有可耽著事,则彼乃后之法相。

有些论师是这样主张的。因为我们昨天讲了,法相到底有没有法相,这个问题下面还会阐述。从心的遣余上面来讲,法相再加一个法相,第二个法相又加一个法相,第三个法相又加一个法相,这样延续下去,就像我们那天分微尘的数目一样,可以变成无边无际。但是,我们在这里分析的时候并不需要这样,这个问题前面也阐述了一些。

有些论师认为“名言亦复然”。这里的名言就是名相的意思。他们认为名相也是一样的。怎么一样呢?他这里这样说的:“若无可耽非所知,设若有可耽著事,则彼乃后之法相。”这个名相有没有第二个名相?如果名相具足第二个名相,也就是说它的法相。其实,名相的法相就是名言、心识互不错乱可耽著之事。如果有法相,第二个名相也有没有它的法相?是这样来进行问的。我刚才讲了,名相的法相就是名言和心识互不错乱而耽著的对境。也就是说,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你们的名相具不具足法相?如果它没有可耽著,也就是说名相的法相不具足,那有什么过失呢?第二个名相就成了不是所知了,因为它没有法相的缘故。我们前面也讲了,法相、名相、事相三法周遍于所有的所知万法;这样一来,名相的名相实际上就不是所知了,有这个过失。如果说这个名相有可耽著之事,也就是说它具有法相,那么这种法相实际上已变成后面的法相。比如说,黄牛是第一个名相,那这个名相具不具名相?如果它具足名相,那第二个名相的对境,也就是说第二个名相的法相,就是刚才那个黄牛。黄牛实际上是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就叫做黄牛。所以说,第二个名相的法相,就成了具有垂胡者。

如果我们说这个名相还具足名相,那么第三个名相的法相,就成了第二个名相。也就是说,第二个名相实际上成了第三个名相的法相。这样一来,这个名相又需要有一个名相,下个名相又需要有一个名相……最后就有无穷的过失。这个大家应该清楚吧!

关于这个问题,刚开始的时候,好像不知道怎么分析,有这种感觉。实际上,跟我们昨天的推理基本上一样,但这里也有所不同,是名相具不具足名相的问题。昨天说了,黄牛叫名相,垂胡叫法相,花白叫事相。现在从中提出来名相,你的名相,它具不具有第二个名相?如果它不具足第二个名相,那么第二个名相的名相就不是所知了。因为,语言也可以说,心也可以认知的东西才叫做所知。它没有名相的话,那就不是所知了,有这个过失。可是,这一点是不能承认的,为什么呢?因为,明明我现在正在说名相的名相,心里面也正在显现。那这样,就不能说名相不具足名相。如果你说名相具足名相,那么第二个名相也应具足一个名相……比如说,第一个名相是黄牛,黄牛实际上是具有垂胡的动物的名称,它具不具足名相?现在这个黄牛也作为法相,它具不具足名相?也就是说,黄牛的名字是什么?然后黄牛名字的名字是什么?然后黄牛的名字的名字的名字是什么?那这样,后面就有无穷的名字。

有时候我们也可以这样想,比如说这个小和尚叫东东,东东就是这个调皮的小和尚。我们说他叫什么名字呢?他叫东东。那么,东东的名字有没有名字呢?如果说没有名字,那么第二个东东的名字已经变成非所知了,谁都不能知道他名字的名字了。如果你说他的名字有名字,那么他的名相又有了第三个。第三个如果不具足名相,它就不是所知了;如果具足名相,就有了第四个。有第四个的话,又可以这样去观察。最后东东满天下,东东遍于整个世界,或者变成无穷无尽,有这个过失。

如果我们对这个问题没有做详细观察,“哦!别人提出的问题还是很尖锐的。”你说名相的名相,有名相也不能说,有就变成无穷无尽了;如果说没有,那么到了第二个以后,后面的名相绝对成了非所知了。但是不能说不是所知,因为违背现量。你看,我现在明明都可以说他的名字的名字,只不过名字的名字,我没有取出一个适当的词而已,实际上心里面也可以显现出来,嘴里面也可以表示。因为我们前面也讲了,法相是指浮现在心面前的所了知的法,它与其他的法有截然不同的特点,这种特点就叫做法相。那这样,我们说“名相的名相”,实际上脑海里面有与其他法完全不相同的一种概念,而且语言也可以这样说,很明显它已经具足法相。具足法相,肯定有名相;有了名相,事相也肯定存在。那这样,三相是不是已经变成无穷无尽了?很多人有这种怀疑。这是对方的观点。

这个问题,刚开始的时候真的有点不好分,大家还是要详细观察。因为你懂得了一些道理以后,掌握因明的秘诀就不是特别困难;所以我们昨前天对七品以上的每一品都出了一些题,组成我们今年的“超级”问答,这些题也大概围绕一个中心提出来。希望你们到时候也应该围绕这些问题进行辩论。

刚才这个问题一提出来的时候,有些道友可能觉得这个到底怎么回答啊?没有学过因明的人,你对他这样问,他就会觉得有点困难。但是你学过因明,尤其是前面的遣余搞得比较清楚的话,这也不是特别的困难。

下面是萨迦班智达用同等理来驳斥对方。

若尔枝桠亦复然,无有枝桠非为树,

彼有枝桠则树木,亦成法相无止境。

这是对他们的辩驳,也可以说对他们照样提出一个问题。在提出问题的时候大家应该要清楚,刚才名言的名言或者名相的名相,这些只不过是在我们的遣余识(分别念)面前,一直耽著为无穷无尽的。比如我们平时说的兔角,兔角是怎么样产生的,兔角的兔角有什么样的颜色,有什么样的形状……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它可以变成无穷无尽,这是可以延续下去的。这个兔角,有时候是分别念随便想一个东西,然后语言也可以这样说。实际上,从分别念的反体的角度来讲,比如牦牛的名相,它有没有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这样下去,无量无边也是可以的。

但是,我们这里是建立法相和名相的时候,所以不能完全脱离实际,外境中所判断的事物不能脱离。你完全脱离的话,那分别念与外境就毫不相干,这样就不符合实际。所以我们分别的时候,不能完全耽执一个遣余识来进行分析。所判断的名相跟外面具有法相的事物,这两个应该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如果得到建立,再也没有必要去分析。比如黄牛,它具有项峰垂胡。项峰垂胡是外境上的法,这个法具足的动物,我们称之为黄牛。黄牛的名称跟外境动物的意义在我们的脑海里面结合起来,我们现在立法相和立名相的必要就已经完成了。然后你再法相有没有法相?名相有没有名相?这样一再下去的话,那永远也得不到一个完整的结论。

所以说,我们在这个地方,一定要懂得因明的这种推理方式。这种推理方式并不是,别人提出那么尖锐问题的时候,我们就随随便便通过其他狡诈的方式来应付,不是这样的。实际上应该以这种方式来回答,这样回答也是正确无误的,而且对方也会满意的,因为我们的这个回答是正确的,对方也说不出第二个问题。对方提出的问题也确实非常尖锐,但是我们对他们的回答也是非常完美的。

那么,我们下面怎么回答呢?刚才也讲了,以上所说的观点实际上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我们可以这样说,按照你们的观点,我们也可以给你们提出一个问题。你们刚才从法相和名相的角度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下面以树木为例来提出问题。

一般来讲,我们前面也讲过,不管是柏树也好,或者檀香树也好,任何树的总的法相,人们公认的法相就是有枝有叶,具有枝叶的这种东西就叫做树木。树木的法相就是具有枝叶,具有枝叶就是树木的法相。

我们对对方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比如说,我们要用“檀香树(有法)是树(立宗),具有树枝之故(因)”。以树枝来建立檀香是树,我们运用这样一个论式的过程中,其中的因就是这里的树枝。那么我们问,这个树枝具不具足第二个树枝?或者说,我们这里应用因的那个树枝,它具不具足树枝?如果说不具足树枝,那第二个树枝就不是树了,因为它不具足树的法相之故;如果他说它具足树枝,那么我们又把第二个树枝作为有法来讲,它具不具足第三个树枝?如果它不具足,不是所知法了;如果具足就是树,但它的树枝具不具足第四个树枝,这样继续下去……如果不具足树枝,树枝就不是树木了,有这个过失;如果它具足树枝,我们就再次地推下去,最后的树枝成了无穷尽,有这个过失。

萨迦班智达也是以同等理来对对方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你们虽然从法相上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但是我们反过来问:你们用树枝来建立树木的时候,你们所利用的树枝,到底具不具足第二个树枝?这样来提出问题。下面对方进行回答,对方回答以后,我想我们这里很多问题就已经解决了。

对方是这样回答的:

谓枝虽无他树枝,然枝本身即建立,

与檀香树无别体,是故不成无穷尽。

对方说,我们没有过失。刚才树枝要么成为无穷,要么树枝不是树了,这两种过失对我们来讲都是没有的。他们说,比如檀香树或者柏树等等,颂词里面用的是檀香树。檀香树运用树枝来进行建立的过程当中,他这里的树枝,虽然没有其他的树枝。当然这个是不具足,你看檀香树用树枝来建立,它的树枝有没有树枝呢?它的树枝肯定没有树枝,它的树枝如果没有树枝,是否不是树木了?它的法相不具足的过失有没有呢?这个是没有的。为什么没有呢?因为它建立的时候,虽然没有其他的树枝,但是树枝本身建立的时候,是与檀香树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并不是说树枝分为另外一个本体,檀香树也作为一个有法,这两个水和火一样的相违的东西建立一个本体,不是这样的。

就像我们柱子是无常的,所作之故。那么有人说,所作是不是无常?如果是无常,那么因和立宗变成一体。如果不是无常,依靠所作来不能建立无常。没有这样问的。从本体上面来讲,可以这样说,柱子、无常和所作这三个,我们前面讲遣余的时候也讲了,实际上就是用识来结合一体的。虽然我们分别念面前,柱子、无常和所作这三个分开这样安立的,但实际上柱子就是无常,无常就是所作,这几个在本体上是合而为一没有分开。但我们建立的时候,所作、柱子、无常,这三个都是融入一体的方式来建立的,一旦论式已经成立,那么它们不会分开的。所以这里的所作与无常的本体一味一体的。

同样的道理,我们说前面的檀香应该是树木,因为它具有树枝的缘故,当时的树枝实际上跟檀香是无二无别的。檀香、树木、树枝这三个从表面上看来,一个是有法,一个是立宗,另一个是因,这三者好像是分开的。因明前派和有些论师就在这里面,抓一个刚才的树枝说,你这个树枝有枝叶没有?如果有枝叶,就有了第二个、第三个、第四个等等;如果它没有枝叶,那就不是树了。仅仅是抓这个,那这样是不合理的。

我们刚才柱子无常,它是所作。那当然反体上,这个所作的反体不是无常的。但是你从反体的角度不能说是,因为从反体的角度来讲,所作不是无常,那么所作已经变成常有了,它不是无常之故。那这样说,这是不合理的一种推理。同样的道理,因明中最关键的是什么呢?就是我们建立一个推理的时候,并不是完全已经脱离了有法、立宗和刚才推理的因,而是以这三者结合起来的方式来运用论式。你懂得了这一点以后,以后别人如果问“你有没有名字?”“我的名字叫什么什么”。然后“你的名字的名字有没有?第二个名字的名字的名字有没有?那这样问,我们就说:首先我和我的名字合而为一的方式已经建立,建立完了以后,那么第三个名字有没有呢?“有,就是我。”实际上第一个名字跟我的本体,应该是一起表示的。一起表示完了以后,第三个、第四个实际上全部跟我的名称无二无别的,你的分别念面前也是变无穷个名称,实际上除了我的名称以外,没有必要表示了,再表示有什么用呢?你自己光心里面这样分别下去,没有用的。

所以我们以后,在日常生活当中,有时候真的懂得遣余的一些问题的时候,世间中很多的,外境中真实的、实际的分法,与内心分别念的分法,一定该分开的时候要分开,该结合的时候要结合。结合就像我们前面讲遣余的时候,其实依靠结合,也有一定的必要。比如说,有些人不知道具有树枝的东西是树木,这一点不知道的人,我们通过分开的方式来,让他了知这一点,这是有必要的。所以在这里,我想这个问题大家不知道搞懂了没有?应该是可以吧。

但是刚开始学时,有相当一部分人可能有一点困难,如果不懂,我们下完课或平时也应该问一下。但刚开始很多人是这样的,有时候我讲因明越来越广,对你们不知道有没有利益?其他喇嘛以前我也讲过几遍,跟一些喇嘛出家人讲的心情相比,有时候有点不相同:你们刚开始一天两天,问的问题比较多一点,现在问的问题也不太多,也许可能全部懂了。我想后面的部分,可能大家学得越来越好了,那这一点也是很好。但有时候,可能有不同的一些想法,是这样的。所以刚才用檀香的比喻来说,你的名相的名相,其实没有必要分。这个比喻是非常的重要,用树木来回答。我们私下来也可以这样想:你看树木的树木,到底有没有名相?有没有法相?这样想的时候,就通过一个论式完全都了知了。你看,刚才树木的有法、立宗、因,应该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那还剩下其他的法吗?没有任何必要了,这个非常关键的。

下面真实对他们回答:

名言纵无第二者,名言自身之法相,

建立所知本体故,名言岂成无穷尽。

前面,为了遣除他们的怀疑,我们给他们说:你那个树枝要么不是所知了,要么已经变成无穷了。他说:既不会导致树枝成为非树的后果,也不会有无穷的过失,因为我们是如此这般建立的。实际上,他们这种建立方法我们自宗也可以承认,于是我们说:同样的道理,既然你们树木是以这种方式建立的,那我们建立名言、建立名相也可以用这种方式;名相虽然没有第二个名相,但这并没有不是所知的过失。比如,刚才所讲的具有垂胡的动物,它的名称是黄牛,那黄牛有没有第二个名称呢?没有第二个名称。没有第二个名称的话,它就不是所知法了。其实,并没有这个过失。

为什么没有这个过失呢?因为我们是这样建立名相的: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垂胡之故。其实,这个具有垂胡的动物就是黄牛,黄牛跟这个动物无二无别,是这样建立的。已经建立的话,它的第二个名称实际上就是黄牛,黄牛的黄牛在心里面可以分,但实际上已经可以了。因为名言自身的法相建立的时候,所知的黄牛,应该说是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既然以无二无别的方式已经建立完了,那有没有必要再次分呢?没有任何必要。刚才我们所讲的那样:黄牛是名相,那黄牛有没有名相呢?如果有,实际上它的名相或名相的名相,就已经成了后面名相的法相。所以我们说,既然名相、法相、所知三者全部已经建立完毕,那就没有任何必要再继续增加。所以名相无穷的过失怎么会有呢,绝对是没有的。如果真要建立,那在你们的分别念上面,你们建立多少都随便。你们可以这样说:石女的儿子有没有石女的儿子,他又有没有石女的儿子,等等;或者,她的儿子是她的儿子,是她的儿子,等等。这样一直下去,石女的儿子整个延续下去。在你们的分别念面前,谁也不敢说不能这样想,不能这样胡说,没有这种规定,可以随便这样下去。但实际上,要建立这个法就必须首先知道法相,如果知道法相跟名义无二无别,那名言就已经通达了,也就没有必要再分下去。下面我们安立自宗的时候,也有这句话。

何时了达名义系,尔时名言得成立。

所谓名指的是名相,就像黄牛一样的名相。这里的意义,指的是具有名相的事法,事法指的是具有垂胡的那个动物,这是真正外境意义上的。

意思就是说,我们自宗的观点是这样的:什么时候名和义——名称和意义的关系建立起来,那个时候就已经成立了名言,也就再不用分了。这一点很重要。比如说,通过推理了知具有树枝的这棵树叫做檀香树;其实,檀香树就是有树枝的这个东西,有树枝的这个东西指的就是檀香树,它们两个之间有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当然,如果没有名称,我们说也没办法说,脑海中也没办法现前。而名言的能说的名称和外境中具有特点的这个法,这两个什么时候建立起无二无别的关系:一说黄牛的时候,知道是有垂胡的这个动物;有垂胡的动物,用黄牛的名称来代替,这两者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什么时候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已经建立了这个关系,那时我们已经成立了名言,已经成立了名相。这个名相到这个地方已经可以打句号了,已经可以了,再没有必要继续分析:它的法相的法相具不具足,名相的名相具不具足。这是一种非常愚痴的行为,没有任何必要。

因为我们要知道一个法,首先要知道:这个法的法相是什么?它的名相是什么?这是很关键的。如果没有了知这一点,那从这么多的所知万法中就没办法分别出来。如果已经知道名相和事相两者不可分割的关系,那么我们该知道的事情就已经完成了,没有必要再次这样分析。比如说我要去印度,没去之前心里面也这样想,口里面也这样说,最后我真正到了印度,那我的目的就已经实现了——已经到达目的地了,事情也已经完成了。在分别念面前我还要寻求印度,没有必要。这就是我们的自宗,大家应该要记住。我们安立自宗的时候,应该这样来承认。

下面是说,这种分析方法需要几种层次:

因及法相此二者,各有二类总及别,

总别以三论式竟,第四之后无所需。

刚才,自宗的名和意义的关系已经讲了,下面我们进一步解释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两个比较大的问题:一个是法相上面的问题,一个是推理论式方面的问题。不管是推理的论式也好,法相也好,这两者都有两种类别,也就是说总的法相和分别的法相,然后总的因和分别的因。

怎么有两种呢?当我们运用因(推理)的时候,有一种是建立总的因,还有一种是在此论式中所建立的因。总的因要建立,我们可以这样说:烟是总的真因,为什么呢?依靠烟可以建立它的所立,或者说它(所立)可以依靠烟来成立,因为具备三相之故,这是总的一种推理方法。然后分别的推理方法,烟是真因,为什么是真因呢?因为,山上有火依靠烟可以证明之故。这是分别的因,在此论式中可以这样建立。

然后,我们前面的法相也有两种,总的立法相和分别在此处的立法相。如果要立总的法相,我们可以这样说:项峰、垂胡是总的法相,为什么呢?因为它排除直接相违并建立自己的反体之故,这是总的法相。因为,法相的法相叫做排除直接相违并建立自己的本体。法相的法相是这样的,我们刚才也说了。然后名相的法相,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名言、心识不错乱而耽着之事叫做名相的法相。这两个是特殊的名称,大家一定要记住。别人如果问:黄牛的法相是什么呢?我们刚才说了,具有项峰垂胡是黄牛的法相。那法相的法相是什么呢?法相的法相就是排除直接相违而建立自反体。然后,第二个法相的法相是什么呢?不需要。第三个以后,第三个就已经打句号了,第四个以后再不用建立了。因为到这里的时候,一个论式的问题已经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成立了。大家应该这样来了解。刚才也说了,第一个是总法相,比如项峰垂胡,因为它是排除直接相违而建立自之反体之故,这是总法相的一种推理方法。然后是别的法相,我们说:此论式中项峰垂胡是法相,因为它是黄牛的法相之故,应该可以这样说。也就是说,项峰垂胡是法相,是此论式中的法相,因为它是黄牛的法相之故。

总之,他这里的论式有两种,比如说烟的因,它有总的因和分别在此论式中的因;刚才法相也是,总的法相和分别在此论式中的法相,分两种。这样的分析方法,刚开始的时候可能稍微有点点困难。但我想,我们这里,大家都比较聪明,应该不是很大的问题。刚才,因也分了两种,法相也分了两种,总共有四类。

“总别以三论式竟,第四之后无所需。”意思是说,总和别以三个论式的方式已经圆满了,到了第四个以后就不再需要了。不管是因也好,法相也好,通过三个推理就已经可以了。

这个到底是什么样呢?比如:我们用一个推理,声音是无常,它是所作之故,这叫做根本因。我们首先要用一种论式的时候,应该用这样的论式。然后有些人,这种论式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推理啊?在意义上起怀疑。我们给他应用第二个推理,这样说:所作是真因,为什么呢?因为三相齐全之故。这讲的是理由。为什么讲理由呢?我们前面学中观的时候,有一个意义证成理,这跟意义证成理基本上是一样的。比如他们认为:柱子无常,所作之故,这是不是真正的因啊?有这种想法。我们说:这里的所作之故肯定是真正的推理,为什么呢?它三相齐全之故。三相齐全的话,已经证成意义了。到了第三个推理,有些人这样想:具足三相齐全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推理啊?对有这种怀疑的人我们提醒他,你应该想起这种推理的意义:具足三相齐全的就是真实的推理,它可以叫做真因,为什么呢?因明家最初的时候如是立名之故。我们用了第三次推理,这叫做回忆名言、回忆名相。

所以,第一个是根本因;第二个是证成意义上面的,为了遣除别人心里的疑惑,给他建立第二次推理。第三次,别人虽然知道三相齐全,但是三相齐全到底叫不叫真正的推理呢?有人有这种怀疑的话,我们在这种人面前建立第三个因,建立第三个推理,这叫做回忆名相的因。所以,从因的角度或从推理的角度来讲,最多就是三个,第四个以后就再不用分析了。如果别人不承认,那这个人太笨了,算了,不要给他说了。

你看,首先他不知道到底怎么样推理,我们给他说:声音是无常的,它是所做之故。他说,所作之故到底是不是真实的因呢?我们用了第二个证成义理因。他觉得,证成义理因虽然三相已经齐全了,但三相齐全是不是真正的推理啊?如果有这种怀疑,我们以第三个名言证成因给他进行推理:三相齐全肯定可以成为真正的因,为什么呢?因为最初的时候,因明论师都这样说的,三相齐全的就叫做真正的因。从推理的角度来讲到三个,四个以后再不需要了。

从法相的角度来讲,也是这样的,比如说:这个动物是黄牛,为什么呢?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首先我们给它建立这样一论式,跟前面一样,这叫做根本因。然后是第二个,我们可以这样说,垂胡是黄牛的法相,为什么呢?它排除直接相违而建立自己的反体之故。我刚才讲了,排除直接相违建立自之反体就是“法相的法相”,这个道理一定要明白。以后也一定要知道,什么叫做“法相的法相”。然后法相还需不需要法相?我们说不需要,再不要追下去了,可以这样说。首先事物有法相,然后法相的法相也是有的,第三个以后就没有了。我们刚才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然后项峰垂胡是黄牛的法相,因为它遣除直接相违和建立自之本体之故,这是理由,也可以说是证成意义因。然后是第三个,遣除直接相违而建立自之本体可以叫法相,为什么呢?最初命名的时候,因明学者都如是命名之故。这是回忆名称。也就是说如果有些人讲,虽然它遣除直接相违和建立自之反体,但它叫不叫法相啊?可以叫法相,因为最初的时候,因明家是这样安立法相的法相之故。第三个以后,就再也不用了,再也没有必要了。

所以,不管是法相也好,推理也好,这两个方面根本不需要再进行建立。这个问题如果归纳起来,大家一定要了解,如果遣余没有了解,这里也有一定的困难;如果了解了遣余,其实我们这里法相有没有法相呢?以这个问题来解决就可以了。然后推理有没有推理,也是一样的。比如我们说柱子无常,它是所作之故。那它是不是一个正确的推理呢?我们用了第二次推理。这个推理是不是正确的呢?我们用了第三次推理。一个是意义上面的,一个是名词上面的。如果别人是真正有智慧的人,在意义上给他已经无二无别地成立了,在名称上给他已经讲得非常圆满,那就没必要分析下去了。再下去,只不过别人不懂而已,我们的任务已经完成了。这并不是说,好像一个人发脾气,我再也不想给你说了,不是这样的。在真正的问题上,你们自己去观察一下,看还有没有剩下的。以前《开启修心门扉》里面说:“供养谁啊?还有没有什么剩下的。”就像这样。对对方已经回答完了,没有再剩下的,也没有解决不了的。别人提出来的有必要的问题,我们全部都答得非常圆满。因此,如果我们因明真的学得比较好,也观察得比较细,那遇到任何一个问题,分析起来就非常简单,应该能把它的真相和事实全部显露出来。这一点,一点困难都是没有的。

我本人始终觉得,尤其是分别念比较重的人,通过学习因明以后,最后都会觉得,自己以前的分别念实在太薄弱了,该想的时候好像想不出来。平时我们有些人,让你坐禅,让你发菩提心的时候,就胡思乱想,这个不对,那个不对。那你现在如果真的觉得有不对的地方,有本事的话,你就可以说出来,我们佛教并不仅仅指的是互相恭敬。有些人:你是上师啊!你是智者啊!虽然道理上我是很有智慧的,但从规矩上我应该恭敬你,所以我只有在你面前规规矩矩,不是这样的。如果你真的觉得,我们佛法中的这些推理有些不合理,那你就直言不讳地说出来。如果你的理由真的非常充分,那包括佛陀在内,他也会承认他的错误的,但实际上这是不可能有的。因此在所有宗教中,真的依靠理证在自相续中建立智慧、建立正量,其他的宗教是没有的。这并不是说,好像一个愚笨的儿子赞叹自己的父亲一样,并不是这样的。实际上,真正万法的真理,无论是名言谛,还是胜义谛:胜义谛的甚深道理我们暂且不谈,因为对我们凡夫人来讲,这是比较远的。但是在名言谛,名字的名字有没有啊?在这些问题上面,我们经常有一些分别念。现在,在因明的智慧宝剑面前,看我们还有什么解决不了的问题。大家也应该,有时候反观自己的内心,有时候你一定要增加因明的智慧。尤其是在学因明的时候,你们觉得,你以前在社会上有一些了不起的智慧的话,就应该显出来,可以辩论啊,这没有什么好隐瞒的。但实际上,我想在因明的智慧面前,应该说谁的智慧都是非常无力的,力量非常薄弱。

好!讲到这里吧。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四十五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我们继续学习《量理宝藏论》,现在讲的是第八品。比较而言,第八品有些名词和道理稍微难懂一点,尤其是对以前没有学过因明的人来讲,应该说有点复杂。这里的几个关键问题,就是我们前面所讲的名相、法相、事相,这三个相必须要搞清楚。如果这三个相的概念和定义没有搞清楚,那我们学习整部论典,尤其是第八品,就会有很多地方不明白。所以首先,什么叫做法相,什么是名相,什么是事相,这些一定要搞清楚。同时我们现在辩论的主题是什么?对法相方面辩论的是这样的,那名相方面的辩论是如何?这些问题大家应该再三地去思维。

一般来讲,因明是我们众生分别念的行境,不像《般若经》、《现观庄严论》等经论,刚开始讲的时候,好像空性、五道十地的各种功德比较好懂,但实际上,越研究、越深入,我们凡夫人根本没办法深入到它内在的境界中去。而因明与之完全不相同,刚开始的时候,很多名相、道理比较抽象,有难懂的感觉,但是你反反复复地深入思维,就并不是很困难。在学习的过程中,大家不要开头的时候非常积极,前一段时间在网络佛学院的论坛上,许许多多的人还是提问题,参加的人比较多,过一段时间以后,很多人都……。城市里很多人的行为我也清楚,刚开始的时候也知道:有相当一部分人在学习因明的道路上,肯定会倒下去的,这是没有任何怀疑的。但是我想,一部分人也应该从中得到一定利益,尤其会对佛法和佛陀生起不共的信心,我觉得这是我们有生之年所得到的最珍贵的一个如意宝。因此我们所讲的目的,所有的人也不可能了解到。其实这虽然是分别念的境界、寻伺的境界,但是从我们寻伺的境界来讲,这也应该是比较难懂的。世间中的辩证唯物主义,或者是形而上学唯物主义,或者一些其他的物理、化学等等,与这些学问比较起来可能因明难懂一点。因为因明中有很多的推理,有很多比较深奥的东西,所以也会运用非常细微的逻辑。如果你没有懂得它的规律和公式,那还是有一定困难。所以大家在学习的时候,也不要因为学不懂而倒下去,也不要认为这没有什么不懂的。同时也不要认为,这对我的生活和修行没有什么关系。这种想法,麦彭仁波切在《中观庄严论释》中也讲了,这是一种天大的邪见。对佛陀抉择名言的一种最好手段——因明论典,如果我们不重视,那这是自相续已经生起邪知邪见的标志。

我们今天也继续学习前面所讲的道理。前面已经讲了,法相有没有法相以及名相有没有法相的问题,今天也继续学习这个问题。

谓若三相无三相,不成因有则无尽。

对方有些论师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疑问:比如用一种三相推理来建立一个事物,在此过程中,这个三相推理具不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如果不具足,那它的因或者推理就成了相似的推理,因为它三相不齐全的缘故;如果具足,那么我们刚才说的一样,第一个三相推理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第二个三相推理具足第三个三相推理……,一直到无穷无尽了。

三相推理到底是怎么样推的呢?有些人可能这样问。比如,山上作为有法,有火,因为我们看见冒烟之故。冒烟作为我们推理的因,那么这个因,它具不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如果不具足,第一个三相推理也就成为相似的因了。为什么呢?它不具足三相推理的缘故。如果具足就成了无穷。他们以这种方式来跟我们进行辩驳。

我们下面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

三相唯一烟之法,无差别而无他法。

我们对他们进行的回答,跟前面的方法完全一样。自宗的观点,昨天前面也说了:没有树枝不是树的过失,也没有树枝成为无穷的过失,因为我们建立的时候,并不是抛开树枝而建立檀香树,而是以树枝与檀香树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这种推理非常关键。如果你懂得了这个推理,那么这里的名相具不具足法相和法相具不具足法相的问题,就会一目了然,全部会明白的。如果这个道理没有懂,那就有一定的困难。关键问题是什么呢?昨天也讲了,我前面的这棵檀香树肯定是树,因为它具有树枝树叶之故。其实这是以树枝树叶跟当时的檀香树无二无别的方式来建立的,并没有完全分开。

同样的道理,刚才山上有火,有烟之故。这里的烟,它具不具足第二个三相推理、第三个三相推理、第四个三相推理等等,这种推理方法没有必要。为什么没有必要呢?其实我们建立的时候,虽然是说,山上有火,有烟之故;但是,当时的烟和当时的火是以无二无别的方式来进行推理的。所以你要用的话,应该将整个三相推理全部结合起来。全部结合起来,以烟来建立火的时候,其实是用它们之间的无则不生的关系来进行推理的,而除开火以外的烟,根本没有作为这里的因。所以说,烟的法跟火的法,这两者是以无有差别、无二无别的方式来进行建立的,并不是除了火以外的烟存在,不是以这种方式来建立的。这样一来,大家应该清楚,对方所提出的无穷的过失也是没有的。如果我们把单独的烟作为有法或者作为因来进行判断,可能会有无穷的过失。但实际上,不管是任何一个推理,并不是如此的。所以说,绝对不会有这种过失。

依于此理亦能除,法相应成无穷过。

我们上述的推理,昨天檀香树和枝叶无二无别的推理方式也好,烟与火无二无别的方式也好,这样的两者无别的推理方式,实际上已经遣除了前面所讲的过失:法相具不具足第二个法相,如果不具足法相,那么第二个法相就成了不是所知了;如果它具足第二个法相,那么它必须要具足第三个法相,等等。自宗完全没有这种过失。所以说,这种推理方式非常关键。因此,大家一定要搞清楚。

在学习的时候,尤其是在辩论的过程中,有时候在心法上辩论,有时候在境法上辩论,但是大多数是境法和心法混为一体的方式来辩论的。如果对方用境法来进行辩论,你不善巧跑到心法上也不行;如果别人以心法和境法合为一体的一个问题来向你辩论,你就应该区分开来,哪些是心法,哪些是外面的境法。还应分清,哪些是总相和自相二者合而为一的耽著方式来进行建立的,等等。这些道理,我们在学习因明的过程中一定要明白。如果这些不明白,在辩论的时候我们就经常会失败。

接下来过后,自宗建立法相的法相:

壬二、安立需要之法相:

有谓安立名相因,因相何故不同此?

鄂译师等因明前派的论师们提出,如果你们把法相的法相说成是能安立名相的理由,那么因的法相为什么不同样说成是所立的能知呢?

也就是说,建立名相的理由叫做法相的法相。比如你们说的,黄牛作为名相,它是依靠项峰垂胡来建立的。因此,要建立名相必须依靠它的法相。所以,建立名相的唯一理由就是法相的法相。同样的道理,因的法相也可以说成是所立的能知。比如有法、所立、因三者,中间的所立是依靠因来了知的;那这样,因的法相就是能了知所立,能了知所立的法就是因的法相。为什么不能这样说呢?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我们从表面上看:噢!对的。他们的说法有一定道理。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要建立黄牛,的的确确需要能安立它的一种不共理由。没有这个理由,黄牛也无法建立。那同样,因的法相也可以说成是所立的能知了。我们从表面上看,好像对方的观点有道理。但实际上,作者在这里已经遮破了。

如果对方说是这样的,那就不合理。比如所作,实际上它是一种能了知的因。如果你说因的法相是所立的能知,那么凡是了知所作的人,他的相续中就不会有不了知无常的情况,因为它是能了知者。既然是能了知,那么依靠它就完全能了知。那这样,所有的相似因或者所有的因,凡是能了知的这些法全部都成了真因。所以说,对方提出的观点是不合理的。如果合理,那么所立的能知也应该成了因的法相。如果成了因的法相,那就绝对不合理,因为单单依靠所作也可以了知声音为无常了,有这种过失。如果这样,那在人的相续中就不应该有增益了。

有许三法皆齐全。

夏瓦秋桑等论师,他们是这样认为的:法相的法相具有三法,三法齐全的才叫做法相的法相。三法实际上是实有法三种——实法、有法、法,这三种法齐全就叫做法相的法相。他们所谓的三法指的是:总的法相,不是自己名相以外的法相,在事相上成立。具足这三个法,他们认为是法相的法相。其实,我们下面也要进行分析。

有些论师在《摄类学》中,或因明后派的论师(包括格鲁派的有些论师),他们在辩论场所当中经常把法相的法相安立为集聚三相,集聚实有法三者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

什么是具足三法呢?比如说黄牛的法相是项峰垂胡。他们认为项峰垂胡必须是法相,它是黄牛的法相,这是它的第一个条件。第二个条件,这种法相不能离开它的名相,名相指的黄牛。也就是说,法相是在黄牛的范畴中存在,或者说应该建立在它的身上,不能离开它,这是第二个条件。第三个条件,他们认为应该在事相上存在,事相指的是黄牛中的花白或黑色等黄牛,在这样的黄牛上必须具足上面所讲的项峰垂胡,这是第三个条件必须在事相上存在。从正面的角度来讲,法相的法相必须具足这三个条件,因明前派是这样认为的。现在藏地雪域的有些论师,在辩论场中也经常认为,法相的法相必须要具足实有法三者。这是对方的观点。

下面,萨迦班智达对他们这样驳斥:

待名相故此非理。

你们说:是总法相,不是自身名相以外的法相,在事相上成立,这三个条件具足才是法相的法相。实际上这种道理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我们如果要了知法相的法相,就必须观待名相了。为什么观待名相呢?刚才不是说了吗,不是自身名相以外的法相,也就是说应该周遍于自己的名相,观待自己的名相才能安立。这样的话,你们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不合理呢?你这样的法相完全要观待名相。本来法相是能了知的法,名相是要了知的法。比如说,一个人不知道黄牛,他通过了知黄牛的不共特点——项峰垂胡,也完全明白了项峰垂胡这个外境跟黄牛名称两者的关系,这样以后,就能通过它的法相来了知名相。本来,法相和名相之间的关系是依靠法相来了知名相,有这样一个作用。但按照你们的观点,要知道项峰垂胡的这种特点,必须先要知道它是黄牛。而黄牛要知道,黄牛的不共特点就必须要清楚,黄牛不共的特点没有清楚,你不可能知道它的名相和事相。如果已经知道了它,其实你所谓的法相不存在也是可以的。比如说我要了知黄牛,那首先要知道它不共的特点;可是现在我已经知道了名相,那法相不存在也可以。所以,如果法相的法相真正要具足这三个条件,尤其是中间的“不是自己名相以外的法相”,那这个道理非常不合理,因为它完全观待名相。如果观待名相,那法相就没有作用了。所以说,“待名相故此非理。”

下面是我们自宗:

乃遣直违义反体。

那么,法相的法相到底是什么呢?这个大家一定要搞明白。自宗法相的法相,我们昨天也讲了,排除直接相违成立义反体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其实排除直接相违和成立义反体,它们都有一定的含义。

首先,什么叫做排除直接相违呢?比如我们要建立黄牛,那么不具足项峰垂胡的任何动物和事物全部都排除了。要成立法相,首先必须具足:它同类以外的非同类的事物全部要抛开,这是遣除直接相违。

然后是成立义反体。“成立”,以前萨迦派有些论师的注释中说,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成立,也有这样的说法。“义反体”,它与下面的名相和事相不能混杂。因为法相,它自己有一个不共的特点。如果没有不共的特点,它又遍于名相,又遍于事相的法相;那它到底是事相的法相,还是名相的法相,还是法相的法相,就搞不清楚。所以从它自己的反体的角度来讲,名相和事相也应该否定。所以,法相的义反体已经否定了名相和事相的反体。

本来,从实体的角度来讲,名相和事相都是在一个论式中安立的,比如这样一个论式,“这个动物,是黄牛,具有垂胡之故”。在这个论式中,名相、法相和事相三者从本体上讲是一个本体。但是从反体上讲,法相的反体不是名相,名相的反体不是事相,反体是分开的。如果反体没有分开,那法相的法相已经过遍于名相和事相了,有这个过失。

所以,我们自宗法相的法相的定义是这样的:遣除直接相违并且成立自己义反体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这样一来,因明前派所承认的具足三种法的说法也不合理,然后能安立的理由也不合理。这些根本没办法成立真正的法相的法相。

所以我们自宗,法相有没有一个法相呢?或者黄牛有没有法相呢?有黄牛的法相。黄牛的法相是什么呢?我们说项峰垂胡。项峰垂胡有没有法相呢?有法相。它的法相是什么呢?我们说,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的法就是法相的法相。然后,法相的法相有没有法相呢?我们说没有。法相的法相到了第二个以后就没有了,因为我们在建立一个论式的过程中,只要有第二次就可以了,第三个以后没有必要。这个问题,我们下面还会有说明。

因此,大家对今天所讲的内容一定要明白,到底我们在走什么样的道路,一定要搞清楚。不然好像有些从来没有出过门的藏族人,到城市里面一样,就不知方向。到底现在到什么样的街,前面是什么,后面是什么,什么都不清楚。这样的话,学因明也有一定困难。我们现在最关键的是,法相的法相是什么,别宗是怎么承认的,自宗是怎么承认的,这些一定要清楚。从他宗建立的角度来讲,尤其是现在格鲁派为主的一些论师们,他们认为实有法三者具足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他们一直是这样认为的。但是我们要知道,这样的法相观待名相的缘故,在没有知道名相之前,那就永远不能了知法相,有这个过失。对这个太过,对方不知道怎么回答。但肯定要回答,如果没有回答,那就不合理。这讲的是法相的法相。

壬三(彼所遣过失之详细分类)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癸一(破他宗)分二:一、对方观点;二、破彼观点。

子一、对方观点:

其实,这里的观点跟前面的观点结合起来应该这样讲:前面,对方是从建立的角度来讲的,具有三种法的就叫做法相的法相。这里,远离三种法的就是法相的法相,他们认为真正的法相的法相要远离这三种过失。应远离的三种过失如下:前面第一个是总法相,这里是从它的反面来解释,不是总法相;前面第二个不是自身名相以外的法相,现在是离开了自身名相;前面第三个说在事相上成立,现在反过来在事相上不住,在事相上不成立,反过来了。下面这个颂词可能难懂一点,但跟前面的颂词结合起来也没有什么不好懂的。

对方的观点是这样的:

雪域诸师承许言,法相之过归摄三。

在印度北方的雪域派论师,也就是说藏地因明前派夏瓦秋桑为主的一些论师,他们是这样承认的:法相的法相要远离的过失本来有许许多多,但是全部归纳起来,在三种过失里面可以包括。第一个是自反体没有成立实体。刚才我们也讲了,前面他们讲法相必须是一个总的法相;现在这里对方说,法相必须要远离自反体未成立的过失。这是什么样的呢?因为法相自己的反体根本没有成立。比如我们说:前面的动物,它是黄牛,是黄牛的缘故。那黄牛就成了黄牛的法相,可见黄牛不共法相的反体根本没有成立,所以“自反体未成实体”。或者我们说:他是人,因为是人的缘故。人是人的法相的话,那就非常可笑,不可能的事情。因此他们认为,要建立法相,法相自己的本体必须首先成立,一定要远离非法相的反体,他们是从法相的角度来讲的。

当然,如果要讲得比较深一点,我们按照《量理宝藏论自释》的观点来讲就比较复杂。但是我不一定讲得来,即使讲得来,我们大家的根机是能接受还是不能接受也不好说,个别的可能能接受。如果不能接受、不能消化,我在这里一直说也没有多大的意义。所以,我就以非常简单的方式来给大家作个字面解释。这是第一个——法相不成立的过失,他们认为这个必须要远离。

第二个叫做义反体转他。刚才我也说了,前面他们讲不是这个名相以外的法相就是名相的法相,比如黄牛的法相应该是黄牛的法相,不应该是其他的法相。但是这里,比如说:这个动物,它是马,它具足项峰垂胡之故;或者,这个黄牛,它是瓶子,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胡之故。虽然有一个法相,但是这个法相在名相上根本不可能成立。本来项峰垂胡的名相是黄牛,可是这里的名相已经变成了马和瓶子,也可以成为山王、江河等。这样安立的话,那它的法相在名相上根本没办法接近,这叫做义反体转移。意思就是说,在刚才的论式中,名相的义反体已经转移到其他的马匹等上面,这也就成立了除了这个名相以外其他的义反体。那这样,法相虽然成立了,但是与它所安立的事物完全是离开的。

《量理宝藏论自释》中,不遍的过失、过遍的过失、不容有的过失全部包括在这里面。下面我们自宗马上要讲,这几个过失是法相的过失。但是,这几个法相的过失全部安立在这里面。这是第二个。

第三个是不住事相。前面从正面的角度来讲,法相应该在事相上建立,事相上成立的才叫做法相,比如垂胡在花白的黄牛身上成立,这是第三个条件。那么现在,法相在事相上不成立,要远离这种过失。比如说,我们前面的绵羊,它是黄牛,因为它具足项峰垂胡,在这里“花白”根本没有;或者,我们前面的花白绵羊,它是黄牛,因为具足项峰之故,这个法相在事相上根本不成立。这叫做不住事相,不住事相的过失一定要远离。对方从反面的角度来讲,无论如何:法相与事相不相关,法相在事相上根本贴不拢,这样的过失一定要远离。对方从反面提出了法相的三大过失。

对方是这样认为的,下面我们遮破对方的观点——法相的三大过失。

子二、破彼观点:

运用论式视为过,则义反体无转他,

若未运用定为咎,不住事相成无义。

这是我们对他们进行的遮破。刚才你们从反面的角度安立法相三大过失,实际上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我们可以进行这样的观察,你们到底是用三轮(有法、立宗、因)的因明推理论式的方式来安立过失呢?还是不用论式的方式来安立过失?我们首先对对方提出这两个问题。

如果对方认为,我们是以论式的方式来安立过失的。那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你们要应用一个论式,比如:这个动物作为有法,它是马,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如果用这样的论式,以非黄牛的动物作为论式的有法,那么你们前面所说的“义反体转他”就不存在了,就不能转移了。因为这样的有法安立的时候,与它的法相根本没有任何关系。既然没有关系,那你们刚才所建立的论式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因为在将非黄牛的其他有情作为事相的时候,此因在事相上根本不可能存在。这样一来,你们以推理的方式安立的过失就不成立。我们对对方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如果对方说:不是这样的,我们并不安立论式,只是随便给他们发过失,并不是用三相推理的论式来发过失。如果没有应用论式而建立过失,那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因为法相不住事相就没有意义了。因为要建立法相的时候,必须通过一个论式才可以建立,如:这个“花白”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之故。如果论式根本没有建立,那到底它是不是黄牛根本没办法了知。所以必须要通过论式:这个花白的动物,它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我们法相要建立在事相上面的话,你必须要利用一个论式,如果连论式都没有用,那你怎么会了知它是黄牛呢?所以法相在事相上建立的说法,绝对是不可能成立的。

因此,对方从反面承认的法相的三大过失不成立。当然在这里,第一个自反体不成实有并没有破,只破了后面两个过失。

此等过失若合理,智者顶饰何不许?

其实你们因明前派,法相的过失归纳为这样三种的作法不太合理。怎么不太合理呢?如果在因明的学问中,尤其是建立法相的法相的时候,真正有这三大过失的话;那么世间所有智者的顶饰——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为什么不在《因明七论》为主的论典中宣说?如果法相的法相真的有这三大过失,那两大量自在的论典中为什么没有阐述?即使说没有阐述,如果真的具有合理性,后代的高僧大德也是可以接受的;可是,你们这样的安立有许许多多不方便。不管是正面的三个特点也好,反面的三大过失也好,在安立法相的法相的过程中,这样的安立相当不合理。即使说你们的观点有一点合理性,但很多智者也并没有共同承认。因此,在没有任何必要之下,依靠自己的分别念来建立这样的宗派实在毫无意义,最好不要建立自己分别念的观点。否则,与正理相违。在这里,我们也应该通过这种方式来遮破对方的观点。

癸二、立自宗:

不遍过遍不容有,即是法相之总过。

名言义之诸否定,唯此三者别无他。

下面我们建立自宗的观点。对自宗的观点来讲,真正的法相应远离什么样的过失呢?有三大过失。我们因明自宗,法相的所有过失包括在三大过失之中。如果远离了这三个过失,那就是非常正确的法相。去年我们讲《中观庄严论》的时候,已经讲过法相的三大过失。在量自在法称论师的论典中,这三大过失有没有宣说呢?应该是有的。《释量论》中宣讲量的法相的时候,远离了不遍和过遍的过失,在他的其他有关著述中远离了不容有的过失,说得非常清楚。所以,我们自宗非常符合两位理自在的究竟观点。下面讲三大过失:

第一个是不遍的过失。我们自宗,法相必须要远离不遍的过失。不遍的过失是什么样的呢?比如我们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垂胡之故,其实这有不遍的过失。为什么有不遍的过失呢?因为,花白的垂胡对花白的黄牛来讲是非常圆满的;但是对黑色的黄牛来讲,用花白的垂胡来进行推断,就有不遍的过失。因为花白的黄牛有这个特点,黑色的黄牛没有这个特点,并没有遍于黑色的黄牛。所以,如果我们只说一个这样的法相,就有不遍的过失。

第二个是过遍的过失。比如我们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头,或者它能走路,或者它具有声音,它具有四肢等等。运用这些因的时候,就有过遍的过失。怎么过遍呢?因为不仅黄牛有头、有四肢,或者能吃草等等;而且其他动物也有这个特点。所以,如果我们把具有头等作为它的法相,就有过遍的过失。当然,对黄牛来讲它确实有头,这个作为它的一个特点,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但是,以它作为法相是不可能的。如果只有黄牛才有头,世界上包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一个有生命者都没有头的话,我们用具有头来作为它的法相,这也是可以的,但并没有这种情况。

有些因明论典中有这种说法,或者有这个辩论: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黄牛的头之故。这个论式合不合理呢?不合理。有些人认为,为什么不合理?这是合理的。为什么呢?黄牛的确具有黄牛的头,所以这是合理的。我们表面上看来:哎!对。黄牛的头唯有黄牛才具有,这是它的不共特点,其他任何动物都没有黄牛的头。这样的话,应该是合理的,有些人这样想。但是,如果你这样安立:它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黄牛的头之故;那么这个法相已经要观待它的名相了,因为黄牛不知道之前,黄牛的头就不会知道。所以说,我们刚才对因明前派所发的过失依然存在。表面上看来这是对的,但实际上黄牛没有知道之前,黄牛的头谁也不知道。但是,法相并不是这样的。名相不知道的情况下,可以依靠法相来了知。所以,你们这种说法肯定是不合理的。

还有一种是不容有的过失。我们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它是瓶子之故;或者这个动物是黄牛,它是人之故等等。这样说的话,那就不容有、不可能。我们可以给他回答:相违。

其实,法相的所有过失只有这三个。如果某个法相远离了不遍,远离了过遍,远离了不容有,这三个过失都已经远离的话,那么这是非常正确的法相。如果是一个非常正确的法相,那它已经具有三种否定。哪三种否定呢?第一个是非有否定。比如说黄牛的法相,它已经否定了不具足项峰垂胡的可能性。然后是别有否定,别的没有,只有它才具有,也就是说只有黄牛才具足项峰,别的动物都不具足,这叫做别有否定。最后是不可能否定、非可能否定,也就是说唯有黄牛才具足,其他动物不可能具足。

在这里,从意义上、词句上已经遣除了、否定了三个其他过失,正面建立了远离不遍、过遍、相违三大过失的法相。只有这样的法相才算是正确无误的法相,因此我们因明自宗的法相是最完美的。

好!今天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四十六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量理宝藏论》中,现在正在讲三相。三相里面,首先讲法相,然后讲名相,最后讲事相。讲法相的时候,昨天已经讲了建立自宗。也就是说,按照自宗的观点来讲,法相的过失有三种:不遍、过遍、不容有。首先是法相对名相不遍的过失:因为名相里面有很多很多的法,而这个错误法相的定义并没有遍于所有的名相,这是一个过失;还有一种过失是过遍:也就是说你对这个事物安立一个法相,但这个法相不仅是你所安立的同类事物上有,而且在其他事物上也存在着这个法相,这叫做过遍的过失;最后一种是不容有的过失:你对这个事物安立的法相,在该事物上绝对不可能有,就像火的法相是水,牦牛的法相是瓶子一样。总而言之,按照自宗的观点来解释,法相有不遍、过遍、不容有三种过失。

这样安立之后,对方给我们提出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希望大家注意一下,可能稍微有一点难懂。

癸三、除诤论:

谓立事相与不立,法相不容有事中,

遮遣抑不遮名相。彼二辩论不害此。

我们首先对颂词略说。“谓立事相与不立,”这是第一个辩论。对方说:你们上面所讲的三种过失里面有一个不遍的过失,这个过失是在立事相的情况下算为过失的,还是在不立事相的情况下算为过失?这是一种过失。还有一种过失:“法相不容有事中,遮遣抑不遮名相。”昨天我们三种过失里面有一个是法相不容有,也就是不容有法相的过失。对方说:你们这样的法相不容有的过失,建立在事相上的时候,到底它是遮遣名相还是不遮遣名相?是这样的一个过失。“彼二辩论不害此。”萨迦班智达说,不遍方面的立不立事相的过失,以及不容有方面的遮不遮遣名相的过失,这两个过失我们因明自宗绝对不会有,在这里不会有害的。从总的概念简单地说,这个颂词就是这样的。

下面稍微详细分析。我们前面讲了法相的三种过失,而对方认为你们对法相安立的三种过失不合理。在这里,过遍的过失对方没有与我们辩论。他们说:第一个不遍的过失和第三个不容有的过失,这两个通过详细的观察,对你们因明自宗来讲,有些地方存在一些不符合道理之处。

首先是不遍的过失不合理。因为我们在前面讲,这个动物是黄牛,它具有花白的项峰垂胡之故,花白的项峰垂胡对黄牛来讲有不遍的过失。对方给我们说,在你们这种论式当中,到底是立事相还是不立事相?也就是说,是立事相的情况下算为过失的呢,还是不立事相的情况下算为过失?立事相是指专门指点出一个动物,花白的黄牛或者是黑色的黄牛等。而不立事相,具体的动物不说出来,光是说一个“某动物、什么什么动物”,这样说就是不立事相。

如果你们说立事相,那么这个不遍的过失就没有。为什么呢?因为要立事相,要么是用花白的黄牛,要么是用黑色或者白色的黄牛等。如果说花白的黄牛作为事相,我们就可以立这样一个论式: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项峰垂胡之故。实际上这并没有不遍的过失,因为花白的项峰垂胡确实在花白的黄牛上成立。所以这是一个正确的推理,并不是不遍,而是正确的定义。反过来说,你们花白的黄牛不作为事相,另外一头黑色的黄牛作为事相,就指点出一头黑色的黄牛作为有法。那论式是:黑色的黄牛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项峰垂胡之故。实际上这个论式并不是不遍,而是不容有或者是相违,因为黑色的黄牛具有花白的项峰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在立事相的情况下,你们所承认的论式不是不遍,这是一个。

如果说不立事相(就没有指点出一个具体的黄牛)而算过失,那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推理的论式就成了:不管是瓶子也好,或者是大象也好,狮子也好,等等,这些事物作为有法,它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项峰垂胡之故。如果这样来进行推理,那么法相的过失就不合理了。怎么不合理呢?因为这样的推理并没有过失,它有法都没有安立嘛。花白的项峰垂胡必须要在具有事相的情况下,才可以算过失的。因为事相都没有安立,那怎么构成有过失呢?没有过失。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什么过失。

其实不容有也是可以的,因为有时候:大象作为有法,它是黄牛,它具有花白的垂胡之故。大象上面绝不可能具有花白的垂胡,这种事情不容有,这样说也可以。但是,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里面是说没有过失。说没有过失的原因,因为你要算一个过失,那必须要有一个具体的动物,并把它当做黄牛,看它具不具足花白的垂胡,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构成过失。如果你连事相都没有,那就没有构成过失的根本。

总之,对方给我们提出这么一个问题:立不立事相。如果你立事相,立的是花白的黄牛还是黑色的黄牛?花白的黄牛的话,就成了真因了;黑色的黄牛的话,不容有了。如果你说不立事相,那就没有过失了。所以说,你们因明派所承认的法相不遍的过失不合理。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表面上看来,好像他们的说法有点道理。但实际上,我们对他们进行回答的时候可以这样说:我们在这里立不立事相呢?还是要立事相。不立事相的话,这个推理到底正确还是不正确,就根本没办法判断,所以立事相。那这样,第二个不立事相的问题,我们就不用回答了。而立事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花白的动物作为事相,把它安立为黄牛,因为具有花白的垂胡之故。在这种论式中,我们认为你们说的是对的,它是一个正确的因,这是可以的。但是在这里,我们并不是专门以一个花白的黄牛作为有法来进行判断,而是以总的黄牛作为判断的对象。如果说,这类动物是黄牛,因为它具有花白的垂胡之故;那么花白的项峰垂胡就根本没有遍于所有的黄牛。为什么呢?因为黄牛也有花白的,也有黑色的,也有白色的。而这样的法相只能遍于花白黄牛的身上,并不能普遍于所有同类黄牛的身上。所以,依靠这样的法相根本不能了知所有同类黄牛的名相。它的名相也好,事相也好,绝对是不能了知的。所以说,在我们立事相的情况下,你们给我们发出的这样的太过,绝对不会有的。刚才对方给我们提出来的两个问题中的第一个问题,应该这样来回答。

然后是第二个问题,对方认为不容有的过失不合理。他们是怎么讲的呢?说是:在事相上不容有法相的过失,它在不容有的情况下,到底它遮不遮遣名相?意思就是说,当你推理的时候,在法相不容有的事上,它到底遮不遮遣在自己论式中的名相?遮遣也有过失,不遮遣也有过失。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两个问题。

我们昨天说:这个动物是黄牛,因为是黄牛之故,这是一种不容有的推理。或者是他们在讲义里面说的,这个项峰垂胡是黄牛,是项峰垂胡之故,这个论式也是一个不容有的论式。因为是在项峰垂胡上建立项峰垂胡,所以从它的意义上考虑也是不成立的,词句上这样说也没有必要。本来是项峰垂胡,然后又用另一个项峰垂胡来建立它,没有必要。这就像这个动物是人,因为是动物之故一样,根本没有办法成立。所以说,它绝对是一个不容有的推理。

那么,对方给我们提出来的问题是什么呢?你们这样的不容有的推理,它遮不遮遣它的名相?名相大家都知道,刚才项峰垂胡是黄牛,项峰垂胡之故,这里面的名相绝对是黄牛。另外还应清楚,这里的事相和法相本来都是融为一体了,已经不能分开,因为项峰垂胡就是项峰垂胡,反体上根本没办法分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它遮遣了它的名相,那么我们得出来的结论是什么呢?就是项峰垂胡已经否定了黄牛的名相,因为你们承认它遮遣名相。遮遣名相的话,那项峰垂胡就完全已经否定了或者是遮遣了黄牛的名相。如果说项峰垂胡遮遣了黄牛的名相,那么所有的黄牛就不具足项峰垂胡了,或者说项峰垂胡不能表示黄牛,有这个过失。这是第一个过失。

如果不遮遣黄牛的名相,比如项峰垂胡是黄牛,项峰垂胡之故,这种不容有法相的推理不遮遣、不排除名相的话,它不容有的因还没有普遍于所有的名相,因为还有它不遮遣的名相,这种不容有的推理还没有排除一些黄牛的名称。这样的话,你们所说的不容有的过失已经成了不遍的过失,不是不容有的过失了。这是第二个过失。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两个问题,也就是说后面这个大问题分为两个小问题。

对方这样提出问题的时候,我们可以如此回答:你们所说的过失应该是没有的。怎么没有呢?因为项峰垂胡对黄牛自身来讲,确实是它的一种法相。既然是它的法相,那么不容有的过失就没有。而项峰垂胡,它不遍于其他任何动物,因此不遍的过失也没有。或者,我们也可以这样回答:比如你们所说的项峰垂胡是黄牛,因为是项峰垂胡之故。在这个论式中,实际上项峰垂胡在项峰垂胡上不容有。其实,这种不容有的论式已经遮遣了黄牛的名称。为什么呢?因为在这种论式中,它所建立的并不是黄牛的事相。我们要安立一个事相,必须是:比如花白的黄牛作为有法,它是黄牛,具有项峰之故。在这种论式中,我们不遮遣黄牛,因为项峰垂胡已经遍于所有的黄牛。而你们所谓的有法是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上,你们这样的不容有的因(推理),虽然不遮遣黄牛的名相,但是不遍的过失也是没有的。后面的这个道理应该这样来推理。

这个问题,希望你们下来过后多花一点时间去看,不然一下子很难理解。因为对方提出来的问题,是将名相的概念、法相的概念、事相的概念混在一起而给我们进行辩论的。在进行辩论的时候,如果我们对自宗和他宗的很多概念没有了解,那有时候他们的观点也弄不懂,有时候自宗的观点也好像似懂非懂、迷迷糊糊,会有这样的状况。当然,如果简单说就是遮遣还是不遮遣?前面是立事相还是不立事相?是这么简单的问题。不管怎么样,自宗的不遍的过失和不容有的过失确实是法相过失的正确安立,任何人对我们不可能有妨害。

大家都知道,前面的科判分三个:法相、名相、事相。法相通过破他宗、建立自宗和遣除诤论三个方面已经叙述完了。昨天已经讲了,法相的法相是什么呢?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的法就叫做法相的法相;法相的事相是什么呢?比如从黄牛的角度来讲,项峰垂胡是法相的事相;法相的名相是什么呢?法相的名相有两种,比如黄牛,在总的论式中它也算是一种名相,在分别应用一个论式的时候它也算是一种名相。

我们前面也讲了,任何一个事物都具有名相、法相、事相三者。其中法相,它具不具有它的法相?也就是说法相的法相存不存在?还有,法相的名相和法相的事相有没有呢?我们说,第二次的时候应该是有的。法相的法相就是遣除直接相违的这种东西。而法相的事相,不管你在判断哪一个事物的过程中,当时的那个法相就叫做法相的事相。我们现在也是,事物的事相是什么呢?具体点出来,比如说黄牛中的花白黄牛就是事相。法相的名相是什么呢?我们具体对任何一个事物建立法相的时候,那个时候它的名称(原来的名称)就是法相的名相。但是,这种名称可分为总的判断中的名称和运用在具体论式中的名称,有两种。这个问题前面都已经讲了。

一般在辩论场所中,很多小和尚让你建立一个法相,然后问你法相的名相是什么?法相的事相是什么?每天以这个问题来进行讨论。当然这些问题,我们现在刚学因明,可能不一定懂。如果你再继续这样学下去,听了几次以后,这些名词就不会很难懂。不像中观和大圆满,刚开始的时候,离一切戏论、一切都空性,很舒服样,觉得真的懂了,没有任何问题。但越研究、越探索,最后觉得非常困难。刚开始学习因明,就像我们以前在学校里学物理、化学第一册的时候一样,觉得特别难,好像老师每天讲的都听不懂。但到了学第二册的时候,一看第一册的课本,就觉得:“哦,很容易啊!以前觉得很难懂,其实也并不是那么难懂”,我都有这种感觉。所以,有些道友也不要认为:“哦,那么难懂啊!”当然,我们对这些学问一点研究都没有的话,那刚开始的时候,有些名词的含义以及它们的用法会有点陌生。

这以上已经讲了法相,下面讲第二个问题名相。

辛二(名相之理由)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壬一、破他宗:

有谓法名一实体。名言许为名事相。

我们首先说对方的观点,然后进行破斥。对方是因明前派的章那巴论师等,他们有两种观点:一个认为名相和法相是一实体,另一个把名相的事相认为是名言。对方这两种观点是错误的。

“有谓法名一实体。”法指的是法相,名指的是名相。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认为,法相和名相在实际外境的本体上是一味一体的,因为它们是依靠名言证成量来成立的。名言证成量来成立的话,它是自性因。我们后面还会学习的,所谓自性因是指因和立宗无二无别的一种推理。这里的名相和法相应该是一味一体的,为什么呢?对方唯一的理由是,它们是名言证成量来成立的,也是依靠自性因来成立的;如声音是无常,它是所作之故,就像这样的自性因。所以,我们这里的名相和法相也应该是无二无别的。这是因明前派的观点。

“名言许为名事相。”这也是对方的观点。大家一定要搞清楚,三相的每一个都有不同概念,如法相,它有法相的名相、法相的事相和法相的法相,这些在前面都已经讲完了。现在我们要讲名相的事相、名相的名相和名相的法相三者。那名相的事相的法相是什么呢?因明前派认为,名相的事相的法相就是名言。但这是不合理的,是完全错误的。怎么错的呢?我们在讲下面第二颂“名相事相亦非理,命名运用即名言。”的时候,可以给予否定。

首先,他们说的名相和法相一味一体的观点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颂词中对他们是这样回答的:

名相即以名为体,故见法相之根识,

亦成有分别识矣,证成义理亦实有。

这一个颂词给他们讲了:如果名相和法相成为一体,就应该有这些过失。怎么有过失呢?下面进行分析:

关于名相,大家都应该知道,是依靠如项峰垂胡一样的法相(因)来过行推理,而建立的事物名称。也可以说,名相就是名称。所以,名相的本体实际上是以名为体的,并没有实在的内容。就像黄牛,黄牛虽是一种名相,但黄牛并不是外面真正具足项峰垂胡特点的白色动物,而是指所有同类动物的名称。所以,所谓名相应该是以名为体,并不是以实在自相的物质为体。但是,如果按照你们因明前派所承认的那样,名相和法相成为一体,而以名称为特征的名相是分别识所见的,那么见法相、事相的根识也应成为名言、自相混合执著的分别识了。

现在网上有项峰垂胡,到时候给你们看一下印度黄牛的项峰垂胡。原来上师去印度的时候,他老人家一直说项峰垂胡到底是什么样,我们也去了很远的地方,一直寻找黄牛,后来见到了。有一次,索顿管家把一匹马看成了黄牛,“那边有一头黄牛”。结果不是黄牛,是一匹马,上师回来以后也一直笑他。他把马上的鬃毛认成了项峰。(弟子笑!)

项峰垂胡,我们的眼睛可以看见,因为它是外境上面的法,它是法相。事相是指具体的动物,白色的黄牛也好,红色的也应该有吧,黑色的黄牛也好,这些都是我们可以看得见的。所以说,外境上的事相和法相,我们可以通过眼识看到。

从另一角度来讲,如果按照因明前派的观点,名相和法相无二无别、混为一体;那么就像事相和法相能看到一样,名相也应该依靠根识来照见。但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我们前面也讲了,名相只能在我们分别念面前,依靠遣余意识来了知,而不可能依靠眼根看见与法相无二无别的名相本体,这是绝对不可能有的事情。但是,如果你们真的承许名相和法相融为一体,那就有这种过失。

“证成义理”。所谓证成义理量就像依靠所作、柱子建立为无常一样的推理。这个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它具有项峰之故,其实这是证成名言量,是从名言上建立的。如果你们名相和法相融为一体,那这种推理就不是证成名言量了,应该是证成意义量了。就像柱子无常,所作之故,成了这样的一种推理。还有一种过失“亦实有”,这样的名相应该变成实法了。本来我们前面讲了,名相是心法,不是实法。但按照你们的观点,名相跟外面项峰垂胡的外境无二无别,那名相就已经变成实法了,如此即有众多的过失。所以说,你们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当然我们下面建立自宗的时候,也说名相、事相、法相无二无别,下面有这么一个颂词。那下面的颂词会不会与这个颂词冲突呢?不会有冲突。因为我们下面的颂词,主要是从以遣余识建立的角度来讲的。在遣余识面前,黄牛的事相、名相和法相三者,我们以融为一体的方式来建立自性因,这是合理的;所以在遣余识面前不会有过失,到时候我们可以说明。

这一个颂词是对第一句“有谓法名一实体。”的回答。下两句是对“名言许为名事相。”的回答:

名相事相亦非理,

我们现在这里讲的是名相,它分为名相的名相、名相的法相、名相的事相三种。其中,名相的事相如果说成是名言,那就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

命名运用即名言。

首先我们建立一个名称——命名,其实真正的名相的事相就是最初的命名;但是这里的名言,刚开始的时候已经命名了,然后这个命名进入运用的过程,这个阶段的名称就叫做名言。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名相的事相可以说是名言;但是这里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讲的:名称是名言,但名言不一定是名称。我们这里的名相,实际上是最开始的名称,在学习因明的过程中,名相、名称、名言,这几个好像是一样的,有这种感觉。但实际上,这里是萨迦班智达对因明前派进行驳斥并对自宗进行建立的时候,他认为最开始的名称是名相,后来人们运用过程中的名称不叫名相,这个叫做名言。因此,我们这里名相的事相是什么呢?应该是最开始的命名。下面建立自宗的时候,我们可以再进行分析。刚才的内容,在可靠的论典中也是这样说的。

壬二、立自宗:

具有缘由名言识,即是名相之法相。

事相命名予理由。如是知已三门行,

依此形成彼名言。乃观待义之名称,

是故彼者为假有,有实不成故假立。

这里按照自宗讲了名相的名相、名相的法相和名相的事相。前面,法相的法相、法相的名相和法相的事相都已经学习了。那现在什么是名相的法相呢?成立具有理由的名言和意义混为一体的心识,就叫做名相的法相。颂词的意思是这样。

这里的名相,应该说是依靠项峰垂胡等缘由来对他进行取名的。因为最开始的时候,我们对黄牛也好,对人也好,都取一个名称。那么他(它)们的不同特征,就会在命名人的意识面前现前。我们前面已经讲了,法相实际上是跟其他的人和事物不同的一种影像显现出来。依靠法相的理由,对它进行假立名称,这就是名相,这个最开始的名称就是名相。所以说,名相的法相是什么呢?就是依靠法相的理由,外面的名言和意义混为一体的心识。名言指黄牛的名称,心识指执著黄牛而在分别念前显现的总相,总相和分别名言混为一体,就有一个执著黄牛的心识,这叫做名相的法相。名相的法相也可以说成名相的法相的法相。如果有些人问,名相的法相的法相是什么,那么名相的法相的法相就是这样的。

然后是名相的事相,名相的事相是什么呢?颂词里面也讲了,“事相命名予理由。”刚才那个名相具体指的是什么呢?就是最开始命名的名称。最开始,古人:“噢,这样的动物,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应该叫做黄牛。”最开始的名称——“黄牛”,就叫做名相的事相,这是具体的名相的事相。

“如是知已三门行,依此形成彼名言。”依靠这样形成的“黄牛”,人们用身体来进行取舍,用语言来进行运用这个“黄牛”,然后以心识进行破立,这个过程就叫做名言。所以他这里说,名言不一定是名称,名言不一定是名相,原因就在这里。有时候也有可能名称不是名相,这种情况也是有的。比如有些特别愚笨的人,这个愚笨的人就叫做“牦牛”,这个“牦牛”虽然是人的一个名字,但是是不是人的名相呢?肯定不是,人的名相是人,不是牦牛。但是是不是他的名称呢?应该是,人们称他为“牦牛”。所以有时候名称不一定是名相,名言不一定是名称或者名相,名相应该是名言。因为名相,他后来用的时候,应该有名言的时候,这方面有一些不同的用法。

意思就是,刚才前面所讲的名相并不是自相的,它观待名称,观待义的名称。义指的是什么呢?就是理由,理由指的是法相。依靠法相的理由来给它称呼的。

“是故彼者为假有”,所以名相肯定是假有的,不是实有的。所谓名称,刚才前面讲了,名称是一种假有,不是实有。“有实不成故假立”,这个比较好懂。

壬三、除诤论:

谓法名相非一体,则自相因不应理。

因明前派也是这样认为的,他们认为:法相和名相应该是一味一体的。如果不是一体,那么我们因明中,怎么会用自性推理来进行论证呢?比如说黄牛,这个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这种推理我们应该承认为是自性因。如果是自性因,那么它们应该有无二无别的关系。没有无二无别的关系,它们怎么会成立自性因呢?

然后我们对他进行回答:

名言之义误为一,由此运用名言者,

世间事中不欺故,

这里名言和意义混为一体,这与我们前面所讲的,名言总相和外面的义总相混为一体,能得到它的照了境的说法是一样的。我们这里实际上是心识面前的黄牛,心识面前的花白动物,心识面前的项峰垂胡,我们一味一体的方式来进行建立,在这种情况下,运用这样的名称也是合理的。而且世间中依靠项峰垂胡,把花白的动物建立成黄牛,这也是能成立的,因此这叫做世间共称比量。

焉违共许之比量?

这怎么会与世间共许的比量相违呢?绝对不相违的,应该是非常合理的比量。所以你们因明前派给我们发出的太过,是不会有的,我们的观点是不相违的。这个比量第十品也会讲。

好!今天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四十七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量理宝藏论》中,现在讲第八品。本品分开法相、名相、事相而宣讲,法相、名相前面已经讲了,今天讲事相。

辛三、事相之理由:

法相所依即事相,分类有二真与假。

我们前面已经学过,法相有法相的法相,名相有名相的法相,同样事相也有它的法相。那么事相的法相是什么呢?就是法相的所依。因为任何一个法相,它必须依靠具有特征性的事相才能安立,所以作为法相的所依就是事相的法相。

事相的法相分为两个方面:真实的事相和假立的事相。什么是真实的事相呢?比如我们立的一个论式,这个花白的动物是黄牛,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这里具有特征性的动物,指的是“花白”。或者黑色的动物作为有法,它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黑色的动物是这个论式的事相。所以,真正的事相是指一个论式中真正所表示的事物。还有一种假立的事相,它不是真正的事相,是假名的事相。我们说这匹马是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其实,马不可能具有项峰垂胡。在这个论式中,黄牛作为名相,项峰垂胡作为法相,如果我们用大象、马或者其他动物作为事相,那事相就是颠倒的、错误的。只不过在名称上用,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事相。所以,事相有真的事相和假的事相两种。对于事相,作者只说了这么两句,依此类推其他内容也很容易了解,所以在这里没有广说。

上面说了法相、名相和事相,下面讲三法各自安立。

戊三(三法各自之安立)分三:一、认识自反体;二、相属之方式;三、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

己一(认识自反体)分二:一、破他宗;二、立自宗。

庚一、破他宗:

有谓三法自反体,即自行相可显现。

这是我们前面所讲的,遣余和显现未加分别的因明前派的一些论师这样认为的。他们经常把遣余和显现、自相和总相混为一体,没有分开,所以在因明的观点上、在显现的问题上,就有一些错误之处。在抉择三相的时候,他们也在显现上出现一些不合理的地方。

他们是怎么说的呢?“三法自反体,即自行相可显现,”法相、名相和事相是我们这里的三法。这三法均有各自的反体,法相有与其他事相、名相不混合的反体,其他两者也同样有这样的反体。各自反体都是不依靠其他任何外力,唯独依靠自己的力量,独立自主自性而显现的一种行相。比如法相的反体,像黄牛,它有一个项峰垂胡的反体,名相就是黄牛名称的反体,事相就是黄牛中的代表性的反体,这些都不用其他的行相,依靠自己的力量,就可以在我们的心识面前现前。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这个观点,以前我学习因明的时候,有些人认为,因明前派在自宗的论典中不一定有这样的观点,有些人又说有。我们以前也没有见过很多因明前派的论典,但实际上,萨迦班智达肯定知道因明前派承认这个道理。即使没有承认,通过他们的观点也能推知。就像讲中观时宣说对方观点一样,一种是对方亲自承认的;另一种,虽然对方并没有亲口承认,但实际上,依靠理证来进行建立的时候,他们不得不承认的情况也是有的。不管是哪一种,反正他们的观点中有这样的现象:上面所讲的这三法,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自然而然显现各自的行相。

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比如说这根柱子,如果它法相的部分、名相的部分、事相的部分,完全都是依靠自己的力量而现前的。那这样,这三法都成了自相的事物,因为我们前面也讲了,自相、建立、显现是同一个意思。这样一来,外境的自相上就有名相、法相和事相三者,也就是说这三者在外境的自相上必须存在,实际上这种观点是不能承认的。

下面,我们如此驳斥:

倘若如此则三法,应成无分别对境。

如果你们因明前派,名相、法相和事相三者是依靠自己的力量、独立自主自性现前它们的行相,那这种说法完全是不合理的。为什么不合理呢?我们可以通过论式来进行遮破:这三相作为有法,应该变成自相,因为依靠自力而显现之故,犹如瓶子的自相。通过这种论式就可以遮破对方的观点。也就是说,如果这三相是真正的自相,是以自性的方式来现前的,那么就应该像瓶子的自相一样,不观待任何遣余意识,它们自己的本体在我们的眼根、耳根等根识前现前。法相自己的反体也应该显现,名相自己的反体也应该显现。实际上是不是这样的呢?绝对不是。

虽然我们前面已经说过,法相是外境的实法;但是,这种外境的实法也是从遣余识耽著境的角度来讲的,并不是真正像项峰垂胡一样,是自相上与其他任何法不混杂的东西——自相的法相存在,不应该这样承认。如果这样承认,那么谁见到项峰垂胡的时候,就能马上了知它就是黄牛。因为,法相、名相和事相三者在外境自相上存在之故。如果存在,那么,了知法相的人就能知道它的名相和事相。因为我们刚刚推完,一个本体不可能有现和不现两个部分。如果显现,那么法相已经了知;既然了知,那怎么会不知道它的名相和事相呢?这个问题应该可以这样说。

根据《自释》的观点,自相应该从两方面来理解:有一种是真正外面事物上存在的自相,就像柱子的无常一样;有一种是从我们心识耽著境的角度来讲,它也可以称为自相,但是它的本体并不是真正的自相,这就像我们现在所讲的法相一样。那法相是不是符合实际道理呢?应该符合实际道理。但是,项峰垂胡的法相是不是在外境自相上存在呢?与其他反体不同的这种反体——法相,并不是在自相上以独一无二的方式来存在的。如果存在,我刚才所讲的这些过失依然难免。

我们对他们进行遮破的时候,也说了:你们不能这样承认。如果承认,那么这三相就变成无分别识的对境了,所以这一点是不能承认的,因为显现和这些名言总相完全是相违的。所以刚才前面所讲的三法,它们不是自相,也不是自性现前。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已经遮破了对方的观点。

庚二、立自宗:

是故显现之反体,非为三法遣余前,

浮现三法自反体,则有遮破及建立。

“是故显现之反体,非为三法”这以上是一段。法尊法师翻译《释量论》的时候,一个颂词里面经常要打一些逗号。我们建立自宗的时候可以这样说,所以显现的反体不是三法。如果显现的反体是三法,那黄牛等自相显现的反体就成了无分别的对境了。如果黄牛等自相显现的反体成为无分别对境,那就有很大的过失,这是不合理的。

怎么不合理呢?我们可以这样讲,显现的反体肯定不是法相、名相和事相。很多人会这样认为:是不是真正自相的反体才是黄牛的法相呢?绝对不是。我们刚才也讲了,如果它是法相,那么依靠自相的项峰垂胡,就没办法表示所有黄牛的法相。因为自相,它的地方、时间、行相不能混在一起。那这样,如果我所看见的面前的黄牛项峰作为法相,那么它可以表示这个黄牛的法相。可是,它能不能是全世界或者是未来过去现在所有黄牛的法相呢?绝对不能的。如果我们安立在自相上,就有这种过失。

同样的道理,本来名相只不过是名称而已,没有它的自相,如果名相安立在自相上,那我口里面说的黄牛,它是黄牛声音的这种自相还是我所耽著的外面黄牛的自相?如果从自相而言,我一说黄牛的时候,我所说出的黄牛,只能表示一个;那么以前刚开始的黄牛名相也得不到,现在无边无际的缘故也得不到,未来的这些名称也得不到,这样一来名相也不可能安立为自相。

事相是不是可以呢?事相也是同样的。比如我们看见一个花白的黄牛,如果将这个花白黄牛的自相安立为事相,那也不合理的。因为花白的黄牛非常多,如果它安立为事相,那么今天在我面前的这个花白的黄牛,可以成为法相的所依。可是,除了我面前见到的以外,未来过去现在各个地方的花白黄牛,就成了不是法相的所依了。

所以说,如果我们详细观察,应该说所有的名相、法相和事相,都是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安立的,就像瓶子、无常和所作这三者,在我们遣余识面前安立的一样。遣余识面前安立的话,就像我们前面相属品当中所讲的一样,两事物之间的关系,同体的关系也可以。在遣余识面前,分开有分开的必要,结合有结合的必要。

同样的道理,现在我们法相、名相和事相这三者,过一段时间后面还会讲的,它的数目是固定的,只有三个就可以了,而且它们的本体是无二无别的一体。这种一体,在遣余识面前,就像无常、所作和柱子这三者的关系一样,可以安立为一体。你需要的时候这三者分开,一个作为因,一个作为有法,一个作为立宗,这样非常合理。

因此我们自宗,显现的反体根本不是三法。这三法是什么呢?它们是在遣余识面前浮现的。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它们就像我们前面讲的相违、相属以及总法、别法等概念一样。“浮现三法自反体”,在遣余识面前,法相的反体不是名相,名相的反体不是事相,事相的反体也并不是其他两者。“则有遮破与建立。”在我们遣余识面前,依靠它来遮破的也有。比如这个动物不是黄牛,它不具足项峰之故,遮破的理论也可以建立;然后,这个动物是黄牛,它具足项峰垂胡的法相之故,建立也是可以的。有实的建立和无实的遮破,这些全部在我们的遣余识面前可以操作。

这样的操作有非常大的必要。我们这个世间,有邪知邪念的人无边无际,非常多。有些就像我们前面遣余品里面所讲的那样,一体的东西不能了知为多体,多体的东西不能了知为一体。在他们面前,我们依靠证成名言量来进行建立,这种建立非常合理。

所以我们自宗,大家应该了解,在耽著境面前,应该说它也有自相的说法。在这里,在遣余识面前这三者都可以建立,有三种反体。在显现境上面,这三法根本无法安立。也就是说,在自相上这三法不能安立,遣余上这三法的反体可以安立。总而言之,可以这样理解。

我们以前没有学因明的时候,一提起法相、事相和名相,就觉得非常难懂。现在学了以后,有个别道友可能对比较难的问题,还是有点分不清楚、解释不清楚,这种情况可能是有的。但是从总体来讲,对三相的概念、大的框架还是会有所了解的。不管我们学习任何一部论典,其实都是这样的:当你没有学到这个法的时候,就觉得特别难;但当你真正深入细致地去研究,大体的概念应该会明白的。

己二(相属之方式)分二:一、真实宣说相属之方式;二、能确定相属之量。

庚一、真实宣说相属之方式:

法相名相自性联,事相多数暂时系。

它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是相违(矛盾)还是相属?应该说是相属。法相和名相是自性相属,而事相与法相、名相之间的关系,大多数都是同性相属。但事相不一定决定,事相不存在的时候也有。也就是说,名相和法相之间的关系是在我们分别识面前建立的,它们是同性相属,就像无常和所作之间的关系一样的,应该是同性相属。

为什么这样讲呢?比如从黄牛的角度来讲,黄牛是名相,项峰垂胡是它的法相,法相与名相之间必须有直接的联系。有法相而没有名相的,也是没有的;有名相而没有法相的,也没有的。只不过有些不认识,有些不了解,这种情况是有的。一般来讲,不管是任何一个事物,只要有名相,它肯定有法相;只要有法相,它肯定有名相。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火和火的热性一样。因此,在我们遣余识面前,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同性相属,一者存在而另一者不存在的现象永远都是没有的。

那么,这两者与事相之间的关系是不是这样呢?不一定是这样。大多数,它们三者都一起存在。比如这棵檀香树,它是树木,因为它具有枝叶之故。在这个论式、这个推理中,这三者都是具足的。当我们用项峰来表示黄牛的时候,它们所依的花白也是存在的。但是,这个花白是不是在所有表示黄牛的论式中都应用呢?不一定。有时候我们用黑色的黄牛,有时候我们用红色的黄牛,有时候用其他的黄牛。因为黄牛有各种颜色。黄色的有没有?黄牛肯定黄色,是吗?开玩笑。在藏文中,黄牛的黄不是红黄的黄,可能不是黄色的意思。刚才那个图(见附录)好像是白色的,是吧?(弟子答:是花白。)

是这样的,刚才讲的事相,用花白的时候,花白跟黄牛的法相、名相在一起。但是不一定永远都用花白,在没有用的时候,法相和名相是有的,尤其法相应该是有的,但花白的事相在这个论式中不存在。当我们利用另外一种颜色,或另外一个代表性的黄牛的时候,又变成另外一组法相跟事相的关系。所以说,事相在这个关系中有特殊的情况。关于这一点,我想我们平时观察的过程中也会了知。

庚二、能确定相属之量:

错乱执为一体性,受故法名相属成。

有些人可以这样问,名相和法相之间的关系通过什么样的量来成立?因为没有一个量,光是我们说它们之间有同性相属的关系,这肯定不合理,所以应该有一种量。那么什么样的量来成立呢?我们可以说是自证量来成立的。自证量怎么样来成立的呢?就是“错乱执为一体性”。也就是说,法相是义共相,名相是名言共相,这两者在我们分别遣余识面前错乱为一体。因为,我们的传统或者说人们的习俗就是这样的。像印度人,他把黄牛的名称叫做名言共相——名相,义共相指的是它的法相,也就是说刚才的项峰垂胡。他们将这两者混在一起以后,就给它取名为黄牛。这样的黄牛,在所有了解黄牛的人的脑海中都可以显现。

既然名相和法相之间有一种无二无别的关系,那这种关系是在外境上存在,还是在我们的分别识面前存在?在我们的分别识面前存在,归根结底分别识就是自证识。你们刚才不是说,名称和法相之间的关系是同性相属吗,那这是依靠比量来成立,还是依靠现量来成立?应该说这是自证的感受、自证的现量来成立的。因为这里的黄牛并不仅限于汉文黄牛两个字,如果仅限于汉文黄牛两个字,那只有汉族人才能知道,而精通其他民族语言的人都不知道,应该有这个过失。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在汉族人面前用黄牛来代替,在其他民族面前用其他文字来代替。不管你用什么样的文字来代替,实际上就是具有项峰的动物,它有它不共的名称,这两者是事相和名相的关系。这个关系通过我们的自证意识来了解。

我们有些人可能问,刚才不说是错乱的吗,既然是错乱,那怎么会是正确?错乱不一定正确,可能有些人这样想。我们前面也一直讲,错乱有两种:一种错乱完全是不适合的,比如说我们这个地方本来没有柱子,但你反而执著柱子存在,这就是大错乱。我们前面讲了四种境,你们这种错乱不仅在显现境上错乱,而且在照了境上也有错乱。在名言中,我们称这种大错乱为非量。而名称和意义混为一体的错乱,虽然它是一种错乱,但是依靠这种错乱能获得照了境。也就是说,虽然显现境有错乱,但照了境不会错。这就像我们的分别念一样,虽然分别念的本体是错的,但是一般分别念指定的有些,我们也认为是正确的,因为它在照了境面前不欺惑的缘故。前面我们也讲了,“世间事中不欺故,焉违共许之比量?”意思是说,虽然它是一种错乱,但在世间面前它根本不欺惑。因此,在我们世间人面前它也可以称为一种量。这种量下面也会宣说的。如果非常详细地观察,里面还是有错误的成分;但是从粗大的名言概念来讲,人们依靠这样的错乱能获得它的照了境。所以,从世间共称的角度来讲这并没有相违。因此,这虽然是错乱的,但是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合理的,它们是同性相属的关系。

事相名相之相属,智者现见而回忆,

于愚者前需建立,忆名名言之比量。

刚才讲了,法相和名相之间的关系通过自证现量可以证实,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同性相属。而事相和名相之间的关系,“事相名相之相属,智者现见而回忆,”对于智者来讲,他见到以后就可以回忆。

对这里的智者,以前有些论师这样说,并不是指一切万法都精通的智者。在萨迦班智达的《智者入门》中,智者的概念有两种,一种是能无误通达一切万法真相的智者,这是大智者;另一种是一般的智者,是指在自己所学知识的领域中不愚昧,精通无碍。比如有些人物理学得非常好,在物理界人士中称得上是智者。但是让他揉糌粑、放牦牛,他根本不懂,在这面前是不是智者呢?应该不是。但从他精通物理的角度来讲,他叫做智者。但是,真正的智者是指世间法和出世间法全部精通无碍的人士,就像一些前辈高僧大德,如麦彭仁波切、萨迦班智达等,胜义、世俗万法全部无碍了知,这是大智者。现在世间有些名人,虽然他们也认为自己是智者,但不一定是真正的智者,因为他们只对某一学问有所研究而已。这里的智者是指对法相名相方面非常精通的人士。

也就是说事相和名相之间的相属,对于智者来讲,他见到以后马上就会知道的。在这些人面前,他自己可以回忆。比如说他见到一个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一看见它的项峰垂胡以后,他就知道这叫黄牛。印度黄牛的项峰特别高,谁见到都不会搞错的。但刚开始的时候会不会了知它的名称,也有点不好说。如果知道它的立名,那就会“噢!它肯定是黄牛。”作为智者,当他见到它的事相或者法相以后,“噢!这就是黄牛,因为所有的人都称之为黄牛之故。”对他就不用一个人在旁边介绍。所以事相和名相之间的关系,对于智者来讲,他见到以后马上就会知道。就像瓶子,不管你见到金瓶也好,银瓶也好,凡是知道这个法相的人,“哦!这可以装水,它叫做瓶子。”对于智者,对于精通名言的人来讲,他依靠自己的智慧,见了以后马上就会知道它们之间的关系。

而愚者,他虽然了知黄牛的名称,但不懂名相与事相的关系。在这些愚者面前,我们要这样给他建立:你刚才所见到的花白动物叫做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应该这样来推,这样来给他建立。如果他还不懂,应该再次给他推理,我们前面不是讲,可以经过两次吗,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叫黄牛,因为古人或者说最初的人们对它如是命名之故。如果他还不懂,我们就给他说“笨蛋”。

有这样一个禅宗故事。父亲和儿子两个,父亲给他说什么,他还是比较懂。但儿子一直认为自己非常笨,他说:我非常笨。父亲说:你不笨,你很聪明。但是儿子一直不承认,一直说非常笨。父亲说不赢他,说:你不笨就是不笨;但后来实在没有办法,就说:你就是笨蛋。儿子轻而易举让父亲承认了自己笨。因为父亲一直这样说,但儿子不承认;后来他也生气了,说:你就是笨蛋。这样,父亲已经建立了儿子的观点。

我们也是这样的。我们首先说这个花白的动物叫做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之故。他还不承认的话,再说:项峰垂胡的动物叫黄牛,这是合理的。为什么呢?因为古代的人如是立名之故。我们已经给他讲得很清楚了:这种动物叫做黄牛,因为这个名字早就已经形成了。他还不能接受的话,那就没有办法了。所以愚者面前应该用推理来进行建立,以使他能回忆起这一名称;而智者,它们之间的关系自己会一目了然,是这个意思。

己三(与法相相属而各自所诠之安立)分二:一、如何诠表之方式;二、相互决定之安立。

庚一(如何诠表之方式)分二:一、论式之分类;二、遣除于彼之诤论。

辛一、论式之分类:

下面这个问题比较难懂,但也不算特别难。虽然复杂一点,但与我们以前学的一些数学公式比较起来,我觉得这个问题比较简单。可是,我们还是要稍微动点脑筋。

三法各二总与别,属此论式共六类,

反体亦六论式中,法相事相会无过。

我们现在讲法相、事相通过什么样的方式互相不混杂,这个问题大家必须要明白。我们有些人这样讲,法相是法相,它不是名相、事相,而名相和事相也不是法相,它们之间互不混杂,这有没有什么特殊的理由啊?如果没有理由,法相就变成名相,名相也变成事相。那这样,互相都已经混乱了。到底它们的本体上有没有完全互不混杂的概念和理由呢?应该有。那怎么安立呢?在这里我们从两方面来安立。其中一个是建立自己的反体,比如说,法相绝对是法相,它不是名相和事相;事相只是事相,不是其他两者,是从这个角度来建立自己的反体的。还有一种叫做非他反体,比如说法相不是名相和事相两者,等等。这两种各分六类,非他反体的六类是从否定方面来安立的,也就是从遮破的角度来安立的;建立自己反体的六类是从肯定的角度来安立的。

他这里说“三法各二”,三法指法相、名相和事相,它们每一个都有总和别。总的有总的法相、总的名相、总的事相;别的,比如在建立黄牛的论式中,它有法相,有名相,有事相。每一个都有总的安立方法和别的安立方法。这样以后,肯定方面有六个,因为每一个都具足总和别嘛;从否定的角度来讲,三法每一个都有总和别,也总共有六种。

刚才讲了,法相有总的法相和别的法相。这样分的时候,有些人认为:这个法相,比如项峰垂胡,它到底是不是既是总的法相,又是分别的法相呢?有这样的怀疑。我们可以这样说,项峰垂胡是总的法相。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前面讲了,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的叫做法相的法相。从总的角度来讲,项峰垂胡是总法相,因为它具有法相的法相之故。也就是说,总的来讲,项峰垂胡是排除直接相违的,也是建立自己义反体的。有些人说,从黄牛的角度来讲,它是排除直接相违而建立自己的义反体,但是它怎么会是总法相呢?这个问题我们在前面第三品也讲了,凡是别法的东西,在总的法里面肯定是存在的。这就像檀香树在树木里面肯定存在,因为它是树的缘故。所以,如果它是别法相,那总法相中肯定有。在别的论式中,我们可以这样说,项峰垂胡是这个论式中的法相,因为它排除黄牛的直接相违而建立它自己的义反体之故。这样的话,刚才的法相既属于总法相,也属于别法相,它具有两个特点。当然,对这里的总法相也应有正确的认识。有些人这样想:既然它是总法相,那它是不是瓶子的法相、人的法相,会不会有这种过失呢?不是这个意思。他这里的总法相,是从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自己的义反体来讲的,也就是说项峰垂胡在总法相里面可以包括。这以上是从法相的角度来讲的。

然后是第二个——名相,也就是说名相也可以这样论式,论式的方法大家也应该清楚。关于名相的特点,可以这样说,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就叫做名相,这也是名相的法相。昨天前面也有一个,但是我们平时应用的,就是义反体(法相)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这叫做名相的法相。在这里,我们可以这样说:黄牛的名称,总的来说是名相,因为它是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之故。这样说的话,总的名相里面可以包括。然后分别在此论式中,黄牛的名称可以叫做黄牛的名相,因为在此论式中,它是以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之故。这样的话,它既可包括在总的名相当中,分别在此论式中它也是一种名相,这个意思。

然后我们说事相,事相也是同样的:这个“花白”,总的来讲可以叫做事相,因为它是总的法相的所依之故。然后,所谓的花白动物,在此论式中它可以作为事相,因为依靠它可以作项峰垂胡的所依之故。

前面,名相有总和别,法相有总和别,事相有总和别,总共有六种推理。这六种推理全部是正确的推理。通过以上六种推理,我们完全会知道:所谓名相,比如黄牛的名相,它总的也是名相,分别也是名相;花白的话,总的也是事相,别的也是事相;项峰垂胡,总的也是法相,别的在此论式中也是法相。这六个问题,我们会很容易懂得。

下面从反体的角度来讲,是从非它反体的角度来讲的。有人问:懂得下面的论式,对我们有什么意义呢?有很大意义。因为有些人认为,法相虽然是一种法相,但是它跟名相和事相会不会混在一起啊?在有这样怀疑的人面前,我们用下面六种论式进行遮破。这六种论式中,两种是不正确的论式,有不遍过失的论式,四种是正确的论式。这样以后,这里总共有十二种论式。十二种论式中,十个是正确的,两种是不正确的。

我们首先从事相上来讲。大家也知道,项峰垂胡是法相,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证成的名称——黄牛是名相。可以这样说,这两者不是事相,因为它们不是法相的所依之故。这可以从总和别两个方面来讲。黄牛的法相和黄牛的名相,这两者不是总的事相,因为它们不是总的法相的所依之故,这是总的方面来讲的。然后从别的方面来讲,黄牛项峰垂胡的法相和义反体作为理由的名相,这两者在这个论式中并不是黄牛的事相,因为这两者都不能作为法相的所依之故。以上,我们在事相上面建立了两种否定性的论式。

其次是名相,名相上面也可以这样讲。刚才事相上面,是以名相和法相来讲的。现在,黄牛的法相和黄牛的事相并不是名相,或者说黄牛的名相并不是它的法相和事相。这可以从总别两方面来讲。垂胡和花白不是总名相,垂胡是法相,花白是事相,也就是说法相和事相不是总名相,因为它们不是以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证成的名称之故。从总的角度来讲,垂胡和花白并不是以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证成的名相。如果是名相,那就应具有名相的特点,但它们根本不具足。分别来讲,黄牛的项峰垂胡和黄牛的花白,并不是在这里的黄牛的名相,因为它们并不是以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证成的名称之故。这是从名相上来讲的,也就是说这里的名相并不是法相和事相。

最后是第三个,也就是剩下来的法相。法相建立的时候,我们也可以这样说,黄牛的花白和名称,这两个并不是法相。为什么不是法相呢?总的来讲,它们并不是排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的缘故。然后分别在此论式中,并不是排除黄牛的直接相违和建立义反体之故。

我们这里,总的来讲,名相、法相和事相三者互不混杂。分别来讲,黄牛的法相和黄牛的事相、名相,这三者也互不混杂。我们自己总共有两类六种推理。这十二种推理中,我们前面讲的六种是正确的,但是后面的否定式中,总的论式里有两种不太合理。

刚才有一个论式,其中讲花白不是总法相,这种说法不太合理。在某种领域中这是可以的,但是在有些地方,比如说我们看见一个花白的动物,我们说这个动物叫花白的动物,因为它是花白之故。也就是说,花白有时候虽然是一种事相,但是也有法相的时候。所以这个论式有不遍的过失,这是一个。还有一个论式,就是黄牛的名称和项峰垂胡不是事相,这种说法也不一定,因为任何一个事物都可以作事相。比如说黄牛的名称,有时候它也可以作为事相,这样的论式也是有的。然后,黄牛的项峰垂胡作为事相也是有的,如黄牛的垂胡作为事相,它什么什么,我们可以进行论证,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任何一个事物都可以做事相,当它做事相的时候,那这个论式就不一定了,就变成不合理了。也就是说,前面这两个关于法相和事相的论式会存在有过失的情况,所以这两个论式是错误的,它们是三相不齐全的错误论式,其他四种论式才是正确的。

总而言之,大家都应该明白,法相不是名相和事相,名相不是法相和事相,事相不是名相和法相。上面两类共十二种论式,一类是肯定的角度来建立的六种,一类是否定的角度来遮破的六种。通过这些论式进行分析,我们就会了知,所有法相自己的自反休绝对不是其他两者。总的也不是,别的也不是。比如法相,如果它的反体成立,那么其他两种反体在它的本体上就完全遮破了。所以,应该以这种方式来建立各自的反体。希望大家在课后再进行分析。

好!今天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附录:

具有项峰垂胡的印度牛

(现在许多国家已有此种印度牛,并进行了改良,以前称黄牛,现在专称瘤牛。)

第四十八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继续宣讲《量理宝藏论》,现在正在讲第八品的三种相。一般来讲三种相的概念等,刚开始的时候稍微有点难懂,我希望我们学习因明的人,遇到这些比较难懂的道理,也不要太怯弱。学习知识,有时候遇到的道理比较简单,有时候遇到的道理比较难懂,但不管怎样,只要自己肯下功夫,学懂也不是特别的困难。其实我们真的懂得这些道理,不仅在三相上,在世间的很多问题上,如我们平时在思考的过程中所遇到问题,就可以很容易地解决。学习过因明的人与没有学习过因明的人,思路和智慧是完全不同的。当分析问题的时候,学习过因明的人,能区分多种的语言环境,也有了知它的多种方法。所以,我们现在遇到这种学问的时候,一定要多下功夫。

前面也再三地说了,因明是名言谛寻伺分别念的对境,它的有些推理方法,在刚开始的时候,不一定明确地宣说,但是只要熟练掌握,也不是特别的困难。我们现在讲的三种相显得稍微难一些,以后的内容可能稍微好懂一点。我们道友在做辅导的时候,也不一定要原原本本按照我的话重复。但我们毕竟许多人都刚开始学,不管是法师也好,辅导员也好,都是刚开始学。刚开始学因明,应该说有一定难度,所以大家要再三地串习上课所讲的内容,这样才能深入。

这次也算是讲了因明学到底是什么。我经常这样想,现在汉传佛教,所谓的因明学,应该说现在基本上都没有。前一段时间,有一个新闻里面也是这样说的,现在中国教委专门想组织一批人,恢复因明逻辑学的研究,他们认为二十年以来,整个中国汉文上的因明已经失传了,现在没有正式的传承,所以准备再组织一部分人进行研究。有些人认为这是能实现的,有些人认为不能实现,下面的有些采访者也有各种议论。但我想,如果没有因明方面比较精通的人,光是一般的人,对佛教不专业的人,对因明不是有一定研究的人,恐怕也不一定很容易弘扬。因此他们的这种组织,真正在社会上、在佛教界能弘扬到什么程度也不好说。

我们这次也算是一种缘起,早在几年前,我也是发愿给大家讲一次五部大论,这也是我用汉文第一次宣讲,以后能不能讲也不好说。当然像因明、《俱舍论》《现观庄严论》这些论典,的确现在传讲的人也不太多。所以你们以后有没有很多的机会听闻也不好说。有时候我看到这里个别道友,从各方面来讲学得非常不错,我就产生了一种信心,觉得今年宣讲因明还是很有意义。相当一部分人本来分别念非常重,现在遇到这样的学问以后,直接或者间接对佛智慧的奥义产生信心,可见学习因明还是非常有必要的,有时候我是这样想的。

我们真正能掌握因明的人不是大多数,大多数的人好像在打瞌睡或者坐飞机、坐火车。在这个时候,我心里面想:唉!不如讲一点比较简单的,讲一些修行法,像《前行》等一些大乘的修法,这样可能好一点。这么难懂的学问,好像下面的很多人也是没办法掌握。但这也情有可原,很多人佛教的基础还没有打好,更不要说五部大论的因明了,想到这些自己也对宣讲因明退失信心。不管怎么样,从第一品到第八品之间,我的心态也是此起彼伏,有时候自己很有信心,有时候没有信心,但是作为一个修行人,发了愿以后,也不能轻易地退下去,因此我现在也是在努力地讲,希望你们也用心学。

前面的一些,比如说相违相属,还有总相别相,这些平时在我们日常学佛的研究领域中,应该说经常能用得上。而后面的几部分不一定用得上。但是后面的知识,对我们学习佛法和研究世间的各种学问,应该说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大家学习任何一门知识,开头的时候,也不要特别的精进,就觉得把自己所有的心思都放在这里,然后到了中间的时候,就时而精进,时而懈怠,到最后的时候,就每天都是算页数,什么时候结束?什么时候结束?好像那本书结束了,你就从无期徒刑中获得释放一样,这也没有必要。应该说,有生之年在这里学习大乘佛法,这是我们的一种发愿,所以一部论典学完以后,也不一定所有的事情都完了,还要学第二部更广的论典。因此,大家还是应该发起比较精进的心。

辛二(遣除于彼之诤论)分三:一、遣除于表明是自反体之诤论;二、遣除于表明非他反体之诤论;三、举例说明相违相同论式。

壬一、遣除于表明是自反体之诤论:

昨天我们前面已经讲了,十二种论式中,有十种论式是正确的,两种论式不正确。总的来讲,我们前面的三种相,实际上它们并不是混为一体的。应该说法相的自反体就是法相,而名相的自反体就是名相,这三个相在义反体上是同一的、一致的,在自反体上是分开的,有这么一个问题,当然今天也要继续讲。这些问题稍微没有注意、没有专注,很容易跑题,很容易把自己的心散乱到外面,导致关键的问题没有搞懂,恐怕很多问题没有办法解释,没有办法了解。

今天在自反体方面也有一些辩论。我们大家也应该清楚,昨天第一个是法相,比如说项峰垂胡是法相,它有总的法相、别的法相两种论式。然后名相,黄牛的这种名相,也有总的名相、别的名相。事相也有总的事相和别的在此论式中的事相。这样在建立自己的自反体上面,用了六种推理。项峰垂胡是法相,它总的来讲也是法相,别的来讲也是法相,主要建立它自己的本体。而下面的非他反体中,比如法相不是名相和事相,名相不是事相和法相,事相不是名相和法相,从反体的角度来讲,它的本体不是其他两者,是这样来建立的。这个也是在建立方式上面有总的三种和别的三种,一共讲了十二种。

今天在这个问题上进行辩论,首先对方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

谓属此论式法相,于事名相若遮遣,

成遮事相之垂胡,若不遮遣则过遍。

我们前面建立法相的时候,总的论式中项峰垂胡是法相,在此建立黄牛的过程中,项峰垂胡是法相,因为它遣除直接相违而建立义反体之故,我们昨天运用了这样的论式。意思是说,项峰垂胡是法相,用它建立事相或者名相的论式中,就遣除了直接相违;于是我们可以立这样一个论式:项峰垂胡是法相,因为它遣除直接相违和建立义反体之故。

对此,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这种法相在名相和事相上遮不遮遣?意思就是说,这种法相——项峰垂胡法相的法相,它遮不遮遣名相和事相?大家应该清楚,当时的名相和事相就是黄牛和花白。也就是说,刚才那个法相在名相和事相上存在还是不存在?因为我们在前面说了,项峰垂胡是法相,因为它是遣除直接相违之故,讲出了这样一个原因。于是对方有这么一个疑问:项峰垂胡法相的法相,它在名相和事相上存在还是不存在?如果我们说,它在花白的事相和黄牛的名相上被遮遣,也就是说不存在。意思就是说,遣除直接相违建立义反体的法相,法相的法相,它在名相的黄牛和花白的事相两者上面不存在。对方说:如果说这种法相不存在,那有很大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法相的法相在名相上不存在,名相本来是黄牛,那就成了黄牛没有项峰垂胡了。因为,项峰垂胡的法相就是遣除直接相违而成立义反体之故。在事相上也可如此分析。如果黄牛上没有项峰垂胡,或者说花白的黄牛没有项峰垂胡,那实际上,刚才项峰垂胡法相的法相就没有遍于黄牛的名相和事相,它就不是黄牛的法相的法相了。为什么呢?因为在名相和事相上它没有遍。按理来讲,法相的法相应该遍于它的名相和事相;可是你们这样承许,那刚才的法相就没有遍于黄牛和花白。这个道理大家应该懂吧。

别人问我们:在名相的黄牛上和事相的花白上,刚才法相的法相存不存在?我们说法相的法相在名相和事相上肯定不存在,因为它是法相的法相,并不是名相的法相,也不是事相的法相,所以不存在。如果我们说不存在,黄牛上法相的法相不存在,花白上法相的法相不存在,实际上法相的法相就是项峰垂胡,应该是无二无别的,慢慢慢慢推下来以后,那项峰垂胡在黄牛上、在花白上就不存在了,有这种过失。本来这个法相应该遍于名相和事相,但最后推出来法相不能遍于名相和事相,有这个过失,这是第一个。

然后是第二个,如果我们说存在,刚才法相的法相在花白上是存在的,在黄牛上也是存在的;那么对方就说,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法相的法相应该唯独是法相的法相。可是这种法相不仅成了法相的法相,还成了名相的法相,又成了事相的法相。这样一来,法相的法相已经有过遍的过失。

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两个问题。刚才,它遮遣还是不遮遣?我们引申出来,就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如果说不存在,那就遮遣了事相的垂胡,因为在此论式中应该把垂胡作为事相。法相的法相如果在名相和事相上不存在,那事相的垂胡也就不存在了,这样就有不遍的过失。如果说存在,那就有过遍的过失。

对方这样提出问题,我们如此回答:

遍义反体不遍于,自反体故无过失。

法相、名相和事相,这几个就像我们前面所讲的道理那样,是在心上面安立的。在心上面安立的时候,法相、名相和事相完全可以分开。在本质的意义上它们是一体,可以说,当时的法相、名相和事相三者是无二无别的。我们前面讲,这一棵檀香树是树木,因为它具有枝叶之故。当时的枝叶作为法相,它所表示的事相的檀香树和名相的树木,这三者全部是无二无别的。应该说,法相、名相和事相三者存在于一个事物的本质上。同样的道理,我们这里的法相、名相、事相,然后法相的法相、名相的法相、事相的法相,等等。三相每一个都可以分三种,总共有九种法。如果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这九种法是他体。而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这九种法是无二无别的,是一体。

什么叫做义反体呢?比如说,柱子、无常、所作三者在本体上是一体,它们无二无别。如果在本体上不是无二无别,那自性推理就没办法建立。因此这叫做义反体,也就是说它们的意义——外境自相是无二无别的。义反体和自反体,原来我们讲中观的时候也提过。在中观和因明中,它们是独特的名词、术语。自反体的话,当时柱子的反体、无常的反体、所作的反体,这几个全部在我们分别念面前各自安立:无常不是所作,所作不是柱子,柱子不是无常。如果这几个是一体,那三相推理就没办法展开。一个作为有法,另一个作为立宗,还有一个作为因,这样的论证就没办法进行。因此,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完全是分开的。

刚才他们问,法相的法相到底遍不遍于名相和事相?我们可以这样回答: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法相的法相应该遍于名相和事相。名相的名相上面,名相的法相上面,等等,这些上面全部可以周遍。法相的法相已经遍于名相、事相以及它们的各个支体上面,可以这样说。别人说:如果这样,那你们有过遍的过失!你看,这个法相的法相既在名相上存在,又在事相上存在,那这样,肯定有过遍的过失。我们给他说:没有过失。为什么呢?因为,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法相的法相就是法相的法相,它并不是名相的法相,它并不是事相的法相。所以,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根本没有过遍。

这个论式很重要,因为在平时理解的过程中,有时候我们都分不太清楚。而在平时的交谈过程中,或者在辩论的时候,我们会经常这样提,比如说:柱子有它的法相、名相和事相,然后名相也有名相的名相、名相的法相和名相的事相,等等;那它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我们可以说,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三相应该是无二无别的。这是从外境为主来讲的,也就是说,这是观待外境事物的事实、实质、本体而言的。从我们的分别念来讲,每一个都不相同。法相的事相、名相的事相等,每一个都有不同分别念的反体。这些反体互相都以互不混杂的方式来存在,应该这样来安立。这个问题比较重要,大家在以后的辩论过程中,可能经常会用到。

其实,我们通过这样的因明推理进行分析,应该说很多人的智慧会有所增加。前一段时间,我们这里有一位道友,年龄可能有五六十岁吧,一辈子当中学唯物论,他自己也说,我对唯物论的见解应该说是根深蒂固的,以前始终都觉得,相对论以及唯物论的观点是正确的。学习了因明以后,才知道这种智慧完全已经解释了现在世间的各种学问,而世间的各种学问根本没办法解释佛教因明的深奥意义。他们自己也写了一些论文,我看了一下,很多方面应该说是一种收获吧。

因为我们,尤其是一些知识分子,他们的思想很难改过来,应该说是比较顽固的。原因是,在自己年轻且智慧相当不错的时候,全力以赴将自己的智慧用在这些方面,受过很多辩证唯物主义理论方面的教育。当时自己觉得这种理论有一定可靠性,但后来一下子改变了,现在我们讲的一些佛教的事情,原来都认为这是一种虚幻、一种说法、一种神话,对很多方面都有怀疑。现在我们通过各种细微的分析,原来的认识完全打破了。

而我们现在学的知识是非常简单的,现在的《量理宝藏论》在因明学问的大海中,连一滴水的量都还没有到。如果真的学了因明七论,以及藏地、印度如海般的因明论典,我想现在人的分别念是很容易摧毁的。现在的这些人,从理论和逻辑上面看,应该说是非常的可怜。说是一些推理,但凡夫人的这种推理非常简单,在因明的量学面前,一点都靠不住。刚才我们这些推理,从表面上看来,有时候也觉得复杂,但是在生活中,在自己的智慧、见解的增长上,应该说会起一个很好的作用。

下面是第二个问题。刚才是自反体方面讲的,现在是非他反体。非他反体,前面也作了解释,比如说法相的反体不是其他反体,法相的反体就是自己的反体,这个意思。前面的论式是这样讲的,比如说:项峰垂胡和黄牛的自反体不是事相,因为它们不是法相的所依之故,等等,是以这种方式来推理的。这种推理的方式也有总的三种推理和别的三种推理,我们这里选择了个别推理来进行辩论。

壬二、遣除于表明非他反体之诤论:

谓名相违遮名言,直违事名无诤论。

这里总共有三个辩论,应该说这三个辩论都比较难,尤其是前两个辩论比较复杂,大家要好好分析一下。

颂词讲,对方有些论师认为,虽然你们讲了六种推理,但有些并不符合实际道理。第一个,他们认为“名相违”,是名相相违方面的辩论;第二个,是“遮名言”方面的辩论;第三个是“直违事名”,是事物直接相违方面的辩论。对方总共以三种辩论来与我们进行探讨。

首先是第一个“名相违”。关于不是名相的花白名言和项峰垂胡的名言:大家都知道,花白是事相,它不是名相;项峰垂胡是法相,它不是名相,所以才说不是名相的花白名言和不是名相的项峰垂胡的名言。首先这个问题要搞懂。名言和名相,我们前面也已经分析过。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名言里面可以包括名相,但名相不一定是名言。比如我们说项峰垂胡,实际上它是一种名言,但是它是不是名相呢?它不是黄牛的名相。对方说不是名相的花白名言,因为名相不是事相,所以说不是名相。按照前面的论式,黄牛才是名相。

对方给我们问:不是名相的花白名言和不是名相的项峰垂胡的名言,这两个名言究竟是不是名相?因为我们前面有这样的意思,花白和项峰垂胡不是名相,为什么呢?因为它们是事相和法相的缘故。于是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到底项峰垂胡的名言和花白的名言是不是名相?如果我们说是名相,那就不合理。因为我们前面已经讲了,名相的法相是具有理由的名言心识,或者是义反体成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而事相和法相肯定不是名相,因为只有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才是名相的缘故。这个问题我们前面已经讲了。对方说,你们现在说,花白的名言和项峰垂胡的名言是名相,但你们却在前面的论式中说,这两者不是名相,很明显这成了直接相违。

对他们,我们可以这样回答。我们昨天所说的,名相不是事相和法相,其意思是:黄牛名相的反体绝对不是项峰垂胡和花白,因为花白也是自相的东西,项峰垂胡也是外境上真正存在的自相东西,而名称本来是一种虚无缥缈的东西,所以说这种名相肯定不是花白和项峰垂胡。而且,我们昨天的道理从境和心法分开也可以说的。

对方说:如果你们回答,花白和项峰垂胡的名言肯定不是名相,那就不合理。因为这些非名相的名言,已经成了不观待真实安立的因了。也就是说,花白的名称和项峰垂胡的名称就不观待真实安立的因了。如果这样,那非名相的名言就不观待因而存在了。本来任何一个名言,都应该观待它的理由。比如为什么叫黄牛?因为它具有项峰垂胡,所以我们把这类众生叫黄牛。本来名相有这样的特点,但是你们不观待真实安立的因,那瓶子也可以叫黄牛,黄牛也可以叫人,等等。最后,名言和意义完全都已经混乱了,这是不合理的。我们对他们回答,不会有这种过失。因为,非名相的名言是名相的事相而不是名相自反体的缘故,这是很重要的。

对方问刚才那个名言是不是名相?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它们肯定不是名相。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花白的名言和垂胡的名言都属于名相。这样的回答没有任何过失。也就是说,如果这些名言是名相,那么他们说的相违的过失也没有;如果这些名言不是名相,那所有诠说的名称全部混为一体,成为混乱一片,这种过失也是没有的。应该说,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是它的名相。其实,黄牛的名言、花白的名言以及项峰垂胡的名言,从意义上面讲,这几个并没有别体的存在。

其实,对这些道理只要我们懂得遣余就比较容易。萨迦班智达在《自释》里面也说了,全知果仁巴也说:关于这些道理,只要懂得一个推理,其他都会一目了然,很容易了解。但是,如果你一个道理没有懂得,就很难了解。因为,对方把意义上的东西和分别念的东西经常混在一起来提问题。这样以后,我们就经常不知道怎样回答,好像怎么样回答也不行。对于他们刚才提出来的问题,刚开始的时候,我们也会感觉确实有点尖锐。你看,花白的名言和项峰垂胡的名言是不是名相?是名相的话,与前面所说的直接相违。如果不是名相,那花白的名称和项峰垂胡的名称,就不观待任何安立的因了,而成了不依理由的存在了,如此所有名言就混乱了,有这样一种过失。

这是“名相违”方面的辩论,这个辩论比较难懂,希望大家一次不懂,看两次;两次不懂,看三四次;今年不懂,打一个记号明年再看,或者过几年再看。以前我们学习这部论典的时候,当时是冬天,整个山沟里面灰尘特别多,也不像现在每个小组都有辅导的房间,上师讲完了以后,大家每天都在院子里面学习,人在灰尘中“滚来滚去”、书翻来翻去,每天都是这样的。当时弄懂了的,有些现在又忘了,可能这次也没有讲得特别清楚,大概是这样的。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是“遮名言”,遮名言的辩论跟前面的辩论基本上相同。对方说,项峰垂胡上到底否不否定名相的总法相?项峰垂胡,我们前面说它是法相。前面也讲了,名相的总法相是具有理由的名言心识,或者说是义反体作为理由而论证的名称。意思是说,依靠义反体的理由而证成的名称是名相的法相。那项峰垂胡上面,名相的法相到底否定还是不否定?也就是说存在还是不存在?如果说已经否定了、不存在了,那有什么样的过失呢?有整个法相的名言全部都已经毁坏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项峰垂胡上面,成立义反体的理由不存在。义反体实际上就是法相的意思。那就成了法相项峰垂胡上面,建立名称的自己的本体,已经不存在了。不存在的话,法相的本体已经没有了;结果名相也没有了,所以有断绝名言的过失。如果不否定,也就是说名相的法相在项峰垂胡上存在。如果存在,那就有过遍的过失。怎么有过遍的过失呢?因为,名相的法相不仅在名相上存在,而且在法相项峰垂胡上也存在,因为不否定嘛。这样以后,就有过遍的过失。对方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我们对他们的回答也是一样。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确实存在,名相的法相在事相上也存在,在法相上也存在,在名相上也存在,它在这些上面都存在。而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名相的法相在名相自己上面存在,在事相和法相上面根本不存在。这样的回答,完全能驳斥对方的观点。这是第二个问题“遮名言”。

然后是自相违。因为我们前面说,事相是花白的有实法,名相是一种无实法的总相。对方说:既然这两个,一个是有实法,一个是无实法,那直接相违的两个法怎么会变成一体呢?因为我们经常讲,法相和名相在一个论式当中成为一体。其实,并没有这个过失。回答:因为我们在外境上并没有承认,有实法的花白和无实法的名相两者成为一体,并没这么讲。而遣余意识的分别念面前,是将花白黄牛和名称黄牛,名称跟意义结合起来执著的。也就是说,在我们的心识面前,从耽著的角度来讲,实际上有实法和无实法,外面的自相和心识的总义是混为一体的。这一点并不矛盾,也就是说它们以错乱的方式成为一体绝对不会有上面的过失。因此,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来理解。这几个问题,希望大家好好分析一下。

下面的内容应该说比较简单。

壬三、举例说明相违相同论式:

是故有者显相违,相同论式亦容有。

我们通过上面的观察可知,推理完全是依靠它的意义来进行的,而仅从表面或从声音、词句上不一定能了知。有些论式表面上看起来相违,但实际上不相违;有些看似相同,但实际上并不相同。有些论式,如声音是常有的,它是所作之故。推出这样论式的时候,所作法是相似的,因为三相不齐全之故。我们给他可以这样推翻,刚才所作这一推理的因,是相似的因,不是真正的因,因为三相不齐全故。接下来我们说,三相不齐全是真因,三相齐全之故。这样说会不会有矛盾呢?不会有矛盾。

刚才说“所作法是相似因,三相不齐全之故”,是对建立声音是常有的论式而说的,从这个角度来讲,应该说它是一种相似的法。我们后面说“三相不齐全是真正的因,三相齐全之故。”我们从表面上看好像不对,你看三相不齐全是真正的因,因为三相齐全。那意思是什么呢?刚才前面推出的三相不齐全的这种推理(因),是声音立为无常的真因,因为声音立为无常,它是三相齐全之故。我们这样说,三相不齐全的推理是真正的因,三相齐全之故。一个是三相齐全,一个是三相不齐全,表面上看来好像相违,但实际上不相违的。前面指的是,声音立为常有的这个三相不齐全的推理(因)是声音立为无常的真因。为什么呢?它在建立声音为无常的过程中,它是三相齐全之故。所以,这样的论式也不会有过失的。在辩论的时候就会知道,跟前面的问题还是有一种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表面上看来相违,但实际上不相违,也有这种情况。

还有有法和立宗二者本不相同,但却显得相同,这种情况也是有的。比如:所知的反体是所知,因为它充当心的对境之故。表面上看来,所知的反体是所知,因为它是心的对境,这三者好像完全一样,有这种感觉,但实际上并没有这个过失。因为前面所知的反体,指的是所有世间万法的反体,是从这个角度来讲的。后面“所知之故”,是指世间万法所知的反体,通过我们人的分别念可以了知;第二个所知,是从我们的范围来讲的。后面,它是充当心的对境之故,这是分别念的对境,从这个角度来讲的。我们表面上看来,所知是所知,因为它是心的对境,好像有点相违,但实际上也有不同的内容在里面,所以不相违。

庚二、相互决定之安立:

谓法名相境一体,异体量不等皆误,

这里,关于法相与名相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藏地的一些论师这样认为,法相和名相在外境上是一味一体的,这是“法名相境一体”的观点;然后是“异体”,有些声闻部的论师认为,要表示瓶子是无常,必须依赖有为法的四种法相——生住衰灭,这一点学过《俱舍论》的人都知道,他们认为瓶子的法相和瓶子的名相是不同的他体,尤其是有部的一些论师,瓶子的法相和瓶子的名相完全是它体的,我们在学《俱舍论》的时候也分析过;还有一些论师,他们认为一个法相有很多的名相也可以,一个名相有很多的法相也可以。他们认为法相和名相的“量不等”,有这种说法。但是萨迦班智达认为彼等“皆误”,这些观点全部是有错误的。怎么有错误呢?

实有假有决定性,

首先破因明前派的观点,说:实有和假有是决定的。大家都知道,法相项峰垂胡是实有的东西,而名相只不过是表示名称而已,它是假有的东西,这一点通过我们的智慧完全能确定。因此,因明前派认为的法相和名相在外境上(不是在分别念面前)真实一体的说法,是不合理的。

名法等量一本体。

这个“一本体”,应该说是破声闻乘的,在藏文中这没有特别明显的表示,但声闻乘这种异本体的说法也是不合理的。如果声闻乘认为,瓶子的法相和瓶子的无常、住灭,这些完全分开,那么已经成了瓶子具足无常、具足毁灭和衰败,而不是瓶子是无常了,有这个过失。所以我们自宗认为,瓶子的法相和瓶子的本体是一体。如果不是一体,那名相的瓶子和法相的无常,这两个应该完全变成他体了。这样以后,瓶子就不是无常了,有这种过失。最后是“名法等量”,我们自宗认为,法相一个,它的名相一定是一个;名相一个,法相也是一个,这就像盖印的章和章印出来的印纹一样。因为能表的法只有一个,所以所表的法在总体上也应该只是一个。如果没有这样,那有很多的过失。所以,对方的观点完全是不能承认的。

彼等相互皆颠倒,安立于此无妨害。

对此观点,不管是法相、名相互相颠倒也好,或者是词和意义互相颠倒也好,对我们心里承认的这些观点来讲,根本不会有害。有些人他自己心里面抓住一个东西,跟我们进行辩论,以为我们有过失,其实我们根本不会有过失。

比如我们说瓶子是世俗的,然后对方站起来说瓶子不是世俗,它是胜义谛。所谓胜义,按照中观来讲是远离一切戏论,但在这个场合中,在辩论因明的时候,没有必要用。如果按照因明的观点,起作用的就叫做胜义,我们也可以对对方说,这个观点我们也承许。有些是音相同,意义不相同;有些是意义相同,音不相同,在因明的辩论场合中对这些一定要分析,辩论者也要分析,回答者也要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主要是要明了事物的事实是什么?这个必须要抉择。

你看法相和名相,法相的法相遍不遍于名相?你说遍,那名相也变成法相了,法相的法相遍于名相之故。如果你说不遍,那你的名相成了除了法相事物以外的一个东西了,因为法相的法相不能遍于名相之故。这样说的时候,表面上好像有理由,但实际上可以这样分析:你说的名相是义反体还是自反体?是从它的本体上还是它的意义上,或者是从它的词句上还是它真正的真相上,这样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分析,在因明中也是开许的。

别人说“你是牦牛,因为你具有法相之故。”“嗯!对,是。我具有。”那这样,你自己也承认,自己具有牦牛的法相了,“你不是牦牛,因为你没有项峰垂胡之故。”“噢,对对对。”什么都说对对对,那这样也不合理。因此你应该说,我不具足项峰垂胡这个法相。你说我具足这个法相,那你是从什么角度来讲的。还是要分一些角度。

但是没有必要的时候,也不能太过于维护自己。问什么问题都是,“你说的意义是反体的角度,还是本体的角度?”平时人们问一个问题,如“你今天到哪里去?”你就反问说:“你说我的本体到哪里去,还是现象到哪里去?”有时候学的因明太过分了,别人叫你吃饭,你说:“让我吃总相的饭,还是事相的饭?”像这些问题,就没有必要分析得太细,不然人与之间的沟通也非常困难。但是,到了碰到了一些最关键的问题的时候,必须要会分析。如果不会分析,那很多的过失就会落到自己的头上。

我想,这以上稍微难一点。对这个三法相的问题,我们在座的,尤其是比较聪明的一些智者,希望你们再次地观察、分析。这样,到了一定的时候会明显感觉到,因明确实挺有意义:它可以提高我们的理解能力,打开思路,增长智慧等,对这些都有非常大的帮助。

好!今天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四十九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我们继续宣讲《量理宝藏论》,前面已经讲了第八品中的法相、名相和事相的道理,这个内容虽然在平时用得不是特别多,但这里面有一些针对复杂问题的比较细微的辩论。今天所讲的内容,意义上很深,也非常重要。我们大家都知道,因明的意思就是量学,它包括正量和非量的定义、法相等内容。如果详细说明,整个因明的内容都可包括在量当中。所以才说今天所讲的内容非常重要且意义深奥。

大家应该知道什么叫做量,量指现量和比量,现量和比量实际上就是我们的智慧,是一种识、一种正确的识。具有这种正确识的士夫,叫做量士夫,也就是本师释迦牟尼佛。我们知道了量以后,那么真正最究竟的量谁具足呢?就是佛陀。在《释量论·成量品》中先讲了量的法相,然后继续讲了释迦牟尼佛成为量士夫;本论也是,第八品介绍量的概念,第九品简单地宣说量士夫。所以我们作为佛教徒,首先要知道量很重要。因为,量指的是整个世界上最正确、没有任何错误的识。所以我们现在必须要了知量的法相,如果量的法相不知道,那因明就没办法了解,所以这以下主要介绍量的法相。

丁二(分别决定量之法相)分二:一、认识法相;二、依此遣除增益之理。

戊一(认识法相)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在量的法相方面,有几位论师的观点,各不相同。一个是天王慧论师的观点,一个是慧源论师的观点,然后是法胜论师的观点和克什米尔班智达乐喜(德谢嘎瓦)论师的观点。对他们的观点,萨迦班智达一一地遮破,然后建立了自己无误的观点。这里建立量的法相的观点,与我们自宗全知麦彭仁波切《释量论大疏》的观点完全一致,因此我们可以按照萨迦班智达的观点去建立自己的宗派。

己一、破他宗:

这里首先遮破天王慧论师的观点,颂词是这样说的:

不欺及明未知义,称为异名或分说。

在这里有两位论师的观点。我们首先要了解几个问题:我们现在正在辩论什么呢?就是量的法相,大家应该知道。

关于量的法相,《量理宝藏论自释》中是这样说的:陈那论师的一些论典讲量的法相是不欺识——不欺惑的识,他的有些论典也讲量的法相是明未知义。首先我们要懂得,今天所讲的这两个内容很关键。一个是“不欺”,意思是不欺惑。我现量见到,在现量识面前它不欺惑;比量确定,在比量识面前不会欺惑。这就叫做不欺识,这是量的法相,这是一个意思。

还有一个叫做“明未知义”,“明”这里是指明白、通达、了达的意思。明未知义,就是以前没有知道的现在已经知道。如果我们以现量见,以前我们没有见到的现在见到了;如果我以比量了知,以前没有了知的现在已经了知,这叫做明未知义。我们今天基本上是围绕这个内容来进行判断的。

大家首先一定要了解这两个名词概念,然后进一步了解,正量的法相到底是不欺识还是明未知义?是这两者都需要呢,还是需要其中的一者?我们下面要辩论或分析的就是这个问题。我刚才所讲的那样,陈那论师有些论典说不欺惑的识是量的法相,有些论典说明未知义是量的法相。而法称论师在《释量论》宣讲量的法相的时候,这两者都成为量的法相,有这么一个道理。

现在有些论师对此进行分析,首先天王慧论师,可以说他是印度所有班智达中具有崇高智慧的人,亲自在法称论师面前听受过《释量论》,并且作了注释。我以前也介绍过,他第一次作注释,法称论师不满意,并将注释扔到火里面烧了;第二次作注释的时候,法称论师仍不满意,也将注释扔到水里;第三次的时候,天王慧论师也说了,人身也是很难得、很短暂的,这次如果不过关就算了,再也不写了。这次法称论师说,虽然间接的意义和隐密的意义没有表达出来,但是直接的意义还算比较过关。所以第三次的《释量论注释》没有毁坏,在藏文论著中现在是有的。可能法称论师也怕了,他知道他再也不发心了。

所以有时候,我是这样想的:有些道友说从来没有听过因明,现在听了以后,觉得比较费力。“唉!因明为什么这么难懂啊?”我想应该难懂,不要说处在现在这个时代的我们,就像天王慧论师,应该说他当时在印度班智达中也是非常了不起的智者,但他写注释的时候,法称论师也没有满意。而且法称论师在《释量论》最后一个偈颂里面说,就像河流入于大海一样,我的因明学的智慧最终回入到我自己的智慧,没有人通达,你们可以看一看,《释量论》最后一个颂词中是这样说的。所以不管是法称论师、萨迦班智达,还是麦彭仁波切,他们讲完以后,后面的智者很少有人真正的懂得,这种知识反而入于自己心中,因为下面的人没有接受的能力。

按道理来讲,当时天王慧论师在印度也是非常了不起的,但是萨迦班智达把他作为反方来进行驳斥。那么他的观点是什么呢?天王慧论师认为,这二者是“异名”,刚才不欺惑和明未知义这两个都是量的法相,你用不欺识也可以,用明未知义也可以,这两个只是名称不同而已。

当然后来的有些萨迦派论师进行解释的时候说,天王慧论师所说的“异名”,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也是完全分开的两种异名。如果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我们自宗也可以这样承认。但是,他是从义反体的角度来承认的缘故,所以就有这个过失。全知果仁巴等论师是这样认为的。

有时候我们会这样想,萨迦班智达在我们藏地雪域来讲,的确是非常了不起的智者,天王慧论师在印度的班智达面前,尤其在法称论师前也亲自听受过因明。他们是一个比一个了不起的智慧王,智慧王在那里比赛的时候,可能我们这些智慧还没有成熟的一般的凡夫人要评价他们,萨迦班智达对,天王慧论师不对,的确有点困难。但不管怎么样,他们有这样的说法:不仅是天王慧论师,还有释迦慧论师也如是承许。释迦慧论师也是法称论师的传承弟子,对《释量论》也有注释,他的观点也是这样的:不欺的识也是量的法相,明未知义也是量的法相,只不过是不同的名称而已,当时他们是这样认为的。萨迦班智达下面会进行遮破,我们等一会儿也可以分析。这是一个观点。

第二个观点“分说”,这是《量庄严论》的作者——慧源论师的观点。《入菩萨行论善说海》中,也经常出现慧源论师,这两个慧源论师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不是特别清楚,但都是印度的大班智达。颂词中有“分说”两个字,这是慧源论师的观点。慧源论师认为,量有胜义量和世俗量,胜义量的法相是明未知义,不欺识不能作为胜义量的法相。为什么呢?因为胜义量是圣者的智慧,也就是说远离能取所取的个别自证智慧才叫做胜义量。在这种胜义量面前,无欺惑是不存在的。什么叫做无欺惑呢?要成为无欺惑,必须断定一种意义,也就是说要获得断定的意义。可是在圣者的智慧面前不会有任何分别念,没有分别念的话,世间中的白色、红色、蓝色等等,这样的世俗性的断定意义在圣者的智慧面前就不存在。因此,胜义量的法相是明未知义;而世俗量的法相既可以用不欺惑的识,也可以用明未知义,这两者都可以用。原因是什么呢?因为,世俗量是凡夫人的具有能取所取的分别心的正量,如现量和比量。在具有能取所取,没有消于法界的识面前,无欺的断定的识也是存在的;还有,以前没有了达而现在已经了达,这种情况也是有的。所以,慧源论师把胜义量和世俗量完全分开,胜义量的法相是明未知义,世俗量的法相是不欺与明未知义两者,他的观点是这样的。

下面,萨迦班智达遮破这两位论师的观点。颂词是:法相若以二安立,名相亦应成二体,

此颂遮破天王慧论师的观点。“法相若以二安立,”如果你们承许有两种从本体上完全分开的真实法相,那就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如果真是这样安立,那名相必须变成两种,“名相亦应成二体,”但两种名相是不可能的。大家应该清楚,名相并不是依靠很多语言文字来表示的东西,而是分别心识面前出现的一种概念。比如说黄牛,凡是具有项峰垂胡的动物就叫做黄牛。这是动物的名称和自相结合起来的一种名相。在脑海中显现一种瓶子也不是,柱子也不是,人也不是的动物——黄牛,这叫做名相。但是,两个名相在脑海中出现,这是绝对不容有的,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如果真的有两个法相,那每一个法相所表示的一种名相肯定是有的。如果说没有这样的名相,那也不合理。因为我们前一节课讲了,法相和名相量相等。如果量不相等,比如说法相一个,名相两个,一个名相有法相,另一个名相没有法相,那么这个法相有不遍的过失。如果法相两个,名相一个,那也成了多余的事情。因为,一个法相能表示这个法的话,那法相的目的和法相的作用就是这样,另一个法相就没有必要。简而言之,如果真正按照天王慧论师的观点,在实际的本体上有两种法相,那么名相也成了两体。名相成为两个的话,那与事实相违;因为,在我们脑海里面出现两种概念是不可能的。

有些人可能这样想,比如说柱子,我们叫做柱子,其他人叫其他的东西;那这样,应该有两种名相吧!比如我把它叫做柱子,另一个人给他取名为轮,轮也是柱子的名称,这样的话,是不是有两种名相呢?实际上,这不并叫两种名相。所谓名相,就是我们脑海里面显现的总的概念所表示出来的名称。虽然汉族人、印度人、藏族人等对它的称呼都不相同,但是,不同称呼所表达的意义就是外面这个事物。所以,只有名称和自相混为一体的概念才叫做名相。这样以后,我们就不能承认有两种名相,这是一个意思。

还有慧源论师所承认的,世俗量和胜义量完全分开,分别安立两种法相,这种说法也不合理。怎么不合理呢?颂词是这样说的:

若许法相名相二,总法相一不容有。

按照慧源论师所建立的观点,有胜义量和世俗量两种法相,胜义量的法相为明未知义,世俗量的法相是明未知义和无欺识两者。这样的话,胜义量有它的法相,世俗量有它的法相。我们可以这样回答:分开的时候,你们说得也对,世俗量有它的法相,胜义量有它的法相。可是,胜义量和世俗量综合起来,这两个毕竟都是量,所以必须要有一个总的量的法相。就像虽然男人有男人的法相,女人有女人的法相,但是既可以遍于男人,也可以遍于女人,这样一个总法相必须要有,因为有一个总的名相——人之故。如果没有能遍于总名相的一个总法相,那也有很大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量要表示的话,量作为名相,然后必须用一个遣除直接相违建立自反体的法相来表示它。但按对方的观点,名相是分开的,那么总的量的法相就根本没有。这个道理,我们想一想,也很容易。分析起来,也确实是这样的。如果总的量的法相没有,那么一说请你找出量的法相,你胜义量的法相对世俗量没有遍,世俗量的法相对胜义量没有遍;那这样,总的量的法相就根本找不到,有这个过失。所以,按照萨迦班智达的看法来进行抉择,慧源论师的观点就不合理,这已经遮破了。

还有,法胜论师的观点也不合理。颂词是这样说的:

遣不遍式此非理,区分为二非意趣。

我有时候这样认为,学习因明,对比较聪明的人来讲,应该说很有兴趣。每次讲、每次分析,心都很专注,好像上瘾了一样,从表情上也可以看得出来。

总体讲,学习因明的人可以分为两部分,有一部分人特别喜欢,一直看着,不闭眼。有一部分人一点兴趣都没有,一直闭着眼,不睁开眼睛。因为实在听不懂,一直这样睡着,讲《二规教言论》的时候,就开始醒过来了。我听说我们的道友当中,讲因明的时候拿其他法本,做其他的工作,有些甚至把收音机都关掉,书也不看。其实,这不是很好。我想你们这一辈子当中,再有没有听因明的机会也不好说。虽然我讲者很差劲,但是,所讲的内容应该说是印藏高僧大德都非常喜爱的殊胜论典。而你们有些人完全把它抛开,去做自己的事,或者发心的人以发心为借口而打开电脑等等。这合不合理我也不太清楚,你们自己选择吧!反正我只能看得到前面这一部分人。前面的这一部分人中,有一部分一直看着,非常专注;有一部分一直闭着眼睛。学习因明可能会有这样的情况。

下面说法胜论师的观点。法胜论师也是印度的一位大班智达,我们平时学习因明的时候,也经常涉及到他的观点。刚才不是讲量的法相吗,那他是怎么承认的呢?他认为量的法相就是不欺识,但是光说不欺识也不行,这个不欺识是具有三种特点的不欺识。三种特点中,第一个是本体不欺,也就是说本体上面不欺。所谓本体不欺,就是依靠获得自相而遣除执著事物为量的法相,它有这么一个特点。意思就是说,如果从现量抉择,通过现量而得到自相;如果说通过比量,逐渐也得到比量识的自相。也就是说,在进行判断的过程中,在自己所判断的事物的自相本体上不会欺惑。以这个法相——本体不欺,能遣除顺世外道等认为执著事物才为量以及所有比量、所有隐藏的东西都根本不承认的观点。所以,不欺惑中的第一个——本体不欺有这样一个作用。

然后是第二个,对境不欺惑。比如说,我们用智慧全面分析某种照了境,然后就获得了这种照了境,所以根本不欺惑。它遣除了不容有的法相过失。因为法相必须要远离三种过失,三种过失里面,不容有的过失必须要遣除。为什么呢?因为,它依靠分析的智慧而获得了照了境:判断自相存在的话,那就能获得它的外境;如果判断为没有,照了境也就不存在。所以,它依靠获得全面分析的照了境而遣除了不容有的过失,这是第二种不欺惑。

第三种不欺惑,就是作用上面的不欺惑,这种不欺惑依靠肯定的意义而断除过遍的过失。意思就是说,依靠它而获得的能力、作用,就像无常,它完全是有为法的作用;如果我们断定是火,那火有燃烧的作用,从它的作用上获得了一种不共的能力,遣除了过遍。因为所有的火都有这种热性,所有的有为法都有无常的本性,所以认为它的作用上不欺惑,这也就断除了过遍。

这样以后,量的法相里面既远离了不容有的过失,又远离了过遍的过失。但法胜论师认为,不欺惑的法相里面并没有远离不遍的过失,这必须要通过其他的方式来补充。而且他认为,了悟真义实际上就是前面讲的明未知义,明未知义和了悟真义是一个意思。但是他的意思,不欺惑是量的法相,了悟真义或者是明未知义是量的作用。因为,了悟真义是以前没有知道的现在已经知道,所以这是量的作用,不是量的法相。当时,在他的观点中是这样认为的。

但是,法胜论师的观点是不合理的,下面萨迦班智达进行分析。怎么不合理呢?

你刚才不是说,远离不遍的过失需要补充吗,但在这里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颂词“遣不遍式此非理,”在这里,遣不遍的方式、说法不合理。也就是说,在这个场合中,你要补充远离不遍的法相过失,这实在不合理。为什么不合理呢?因为,既然你没有遣除不遍的过失,那这个法相完全就已经成了有过失的法相了。因为你现在的法相的语言当中,如果没有遣除不遍的过失,那依靠其他的语言即使遣除了不遍的过失,但是对你在这里安立法相来讲,也是无济于事,没有什么用的了。

还有,法胜论师你认为了悟真义是量的作用,不是量的法相。而你这种了悟真义的意思,就是明未知义,明未知义和了悟真义的意思是相同的。但是,这样的分法并不是法称论师的究竟密意。意思就是说,你在建立量的法相的时候,只把不欺惑放在量的法相当中,却将了悟真义或者明未知义放在量的作用中,并没有放入量的法相。但是,这样的说法在陈那论师和法称论师的殊胜论典中并没有发现。所以说,你这样的说法并不接近法称论师的究竟观点。因此,你最好放弃自己的宗派,最好把了悟真义的法相不要放在量的作用当中。法胜论师的观点大家也应该清楚了,他对量的法相是这样认为的。这是一种观点。

下面还有一种观点:

无需不遍不容有,承许悟真义者具。

跟随婆罗门种姓的有些论师承认了悟真义具有三法。当时,印度论师里面也有一些婆罗门。现在,汉传佛教中的个别论典中说(包括《印度佛教史》),藏传佛教是婆罗门。其实不仅是藏传佛教,汉传佛教中禅宗的传承上师,还有很多传承戒律的上师等,有些是国王种姓,有些是婆罗门种姓。因此我觉得,他们的观点并不合理。因为我们大家公认的六大庄严,还有八十位大成就者,这些上师有些也是婆罗门种姓。因此,一说婆罗门的时候也不一定完全是外道。

婆罗门的有些上师,一个叫香嘎纳塔,他也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因明大师,还有德谢嘎瓦。他们认为不欺惑的识不是量的法相,量的法相是了悟真义,了悟真义与前面的明未知义,这两个只是不同的说法而已,实际上是一个意思。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量的法相是了悟真义,但是了悟真义也有三种特点,也可以说三种差别:第一个是本体上的差别,意思就是它遣除了反方的增益,反方面没有任何增益,已经遣除了,这是了悟真义本体上的特征;第二个是对境上的差别,它通达了以前没有了解过的意义,已经完全通达了前所未解的意义,这就叫做对境上的差别;第三种是缘取方式上的差别,也就是说,它在缘取的外境上,识与外境的执著相互不错乱,怎么样缘取,在外境上根本没有错乱。这三种特点具足的了悟真义,才算是量的法相。对方婆罗门大师等,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对此,萨迦班智达说“无需不遍不容有,承许悟真义者具。”你们这样的观点有三种过失:不需要、不遍和不容有的过失。只要承许具有三种特点的了悟真义是量的法相,就具有上面所讲的三种过失。

首先说第一个不需要的过失。不需要的过失怎么存在呢?你们刚才讲第三个差别——缘取方式上面的差别时说,外境上不错乱。如果说外境上不错乱,那么量的通达外境的作用就已经圆满了。也就是说,缘取外境的时候,只要通达外境上不错乱就已经足够了。因此你们第二个里面所讲的,前所未通达的意义完全了知,这种说法根本不需要,就不必要了,多此一举了。所以说,既然你们第三个观点缘取方式没有错乱,那第二个里面所讲的,它所了解前的所未有的境界,这种说法就不需要了。不需要的过失,他这里是这样讲的。

然后是不遍的过失。怎么有不遍的过失呢?你们第一个差别中讲,这样的量遣除了反方面的增益。这种说法对比量来讲还可以,因为比量毕竟是一个分别念,所以它反面的增益全部会遣除的。但是,对现量来讲,它毕竟是一个无分别念的有境,这种无分别念的识怎么能遣除反方面的增益呢?所以,你们这种量的法相不遍于现量,有这个过失。

第三个是不容有的过失。怎么会有不容有的过失呢?你们不是说了悟真义吗,所谓了悟真义,必须要原原本本地了解外境的真相,外境的真正意义要了达的。但是,不管是现量也好,比量也好,对这两个量来讲这都是不现实的事情。首先第一个,对现量来说了悟真义不可能,因为现量只不过是显现外面的行相而已,完全要通达,就像佛陀的智慧能了达一切万法的真相一样,这种真义在现量识面前也是无能为力的,就没有办法。然后第二个从比量的角度来讲,比量是依靠推理来进行宣说,它也没办法直接缘取原原本本的外境真相。如果所有外境的真相完全不折不扣了解才叫做了悟真义的话,那么对于现量和比量来讲,这也是不容有的事情。

这里讲完了三大过失,第一个是不需要的过失,第二个是不遍的过失,第三个是不容有的过失。也就是说,只要你们这些论师把量的法相承认为这样的了悟真义,那必定会成熟这三大过失。那你们怎么遣除呢?你们上师和弟子应该好好地商量,回去一边吃饭,一边好好商量。

总而言之,大家要记住我们这里的四种观点:第一个是天王慧论师的观点,第二个是慧源论师的观点,第三个是法胜论师的观点,第四个是德谢嘎瓦的观点。这四种不同的观点都是围绕量的法相来建立自己的宗派。有些说两者都需要,有些说无欺惑的识需要,最后一个观点说了悟真义或者明未知义需要。以上,萨迦班智达已经破了四位论师的观点,大家一定要明白。

既然你们破了这么多观点,那反过来问:“萨迦班智达仁波切,你老人家给别人说的时候,都非常会说,但你自己建立自己宗派的时候,你到底怎么样安立量的法相呢?”萨迦班智达说:“我很容易啊!……”

下面是自宗,萨迦班智达的观点是这样的:

己二、立自宗:

不欺及明未知义,相同了悟自相故,

名言量及胜义量,皆可运用此二者。

他这里,自宗的观点:不欺的识和明未知义,无论哪一种都可以用。为什么呢?因为这两者都能了达一切事物的自相,所以它们是完全相同的。那这样,前面一者不是也说了吗,它们是“异名”而已;同样的道理,我们自己会不会有这种过失呢?我们自己没有这种过失,因为我们在义反体上面并没有说具有两种法相。

实际上,如果我们以后有机会学习《释量论》,就会知道这个观点。《释量论》中,法称论师先把量的法相安立为不欺惑,它也远离了不遍、不容有和过遍三种过失;但后面法称论师也说,明未知义也可以安立。这在法称论师的《释量论》中有很明确的说明,所以说这也是法称论师的究竟观点。

对自宗来讲,我们没有向对方所发的这些过失。因为,我们这里是从自反体的角度来讲的,如果从义反体的角度来讲就全部落入到量的本体上,所以说并不会有两种名相的过失。我们自宗,名言量和胜义量都可以运用这两种法相。因为所谓名言量,就是我们凡夫人依靠自己的心识来进行决定的,真正能获得自相外境的现量和比量。其实这样的名言量也具有不欺惑的法相,它对外境、作者和作用都不会欺惑;所有的现量比量,以前没有了知的现在已经了知,这也具有明未知义的法相。所以这两种法相都可以安立。然后是圣者的根本慧定,也就是说胜义量。胜义量的智慧对外境和心识都不欺惑,它也具有一地菩萨那样的智慧,刚开始没有了知的后来了知。因此,这两种法相在胜义量和世俗量两者中都可以运用。

对于不欺惑,萨迦班智达认为它有三种特点,但他安立的不欺惑跟前面论师安立的不欺惑还是有一定的差别。

其中不欺具作用,作者所作三本性。

我们前面讲第二品中的已决识和伺察意的时候,给大家也讲过,第八品中讲量具有三种特征,其中作者不欺惑是很重要的,当时我提过这么一句,不知道在座的各位忘了没有?

在这里,作者认为不欺惑有三种:首先是作用上面不欺惑。什么叫作用上不欺惑呢?如果自相真实存在,则它的作用存在方面不欺惑;它的自相不存在,它的作用也不存在,这方面没有欺惑,这叫做作用不欺惑。比如说火,火的自相不存在的话,那么火燃烧的作用不会有;如果火自相存在,那么火的燃烧作用也能存在。

然后是作者不欺惑。这种量,不管是现量也好,比量也好,断定存在的话,在存在上面不欺惑;如果断定不存在,那么在不存在上面不欺惑。这就是现量和比量,也就是说识自己本体的角度来讲的。

第三个是所作方面不欺惑。也就是说,如果是趋入自相外境,那在所作的外境上完全会得到,这方面不欺惑。而对一些无实法,外境根本不存在的东西,你要去趋入的话,这方面也有欺惑的,这是所作方面来讲的。

我们讲伺察意的时候,比如在古老的水井中真实存在水,这样认为的话,实际上水也存在,水的作用也不欺惑。既然刚才的作用不欺惑也具足,外境的水也真实存在,那为什么不包括在量当中呢?因为,它没有作者不欺惑。为什么没有呢?作者通过现量见到,对作者不欺惑也可以的;通过真正有效的推理确定,对作者不欺也可以。但是,这两者不具有的原因,所以它不能安立为量。当时也说了,为什么真实的伺察意不能安在正量中呢?因为,真正的量必须要具足三种不欺惑,但这种伺察意缺一个不欺惑——作者不欺惑,应该说这是非常关键的。

后面我们讲已决识的时候,也说已决识不是量。大家都知道,所谓已决识,实际上它也能了知外境,在了知外境方面应该说它有符合实际道理的这一层面。但是为什么已决识不能安立在真正的量当中呢?因为当时,它现量和比量的作者不欺惑不存在,也就是说现量和比量的无欺惑的识不存在,当时安立在非量中的原因是这样的。

在这里,按照萨迦班智达自己的观点来讲,对于量,这两种法相都可以运用。其中的不欺惑具有作者、作用和所作三个方面的不欺惑。

己三、除诤论:

谓不遍于量无实,于染污识则过遍。

刚才我们说量的法相是不欺惑,它能遣除对事物的增益,这样来讲的。对方给我们发出这样一种太过,你们说在自相上面不欺惑,但这是不合理的。比如说我们用一种量来衡量无实法,不管是衡量石女的儿子也好,或者是通过智慧来观察无我也好,实际上无我也是一种无实法,根本没有自相,总之虚空等无实法都没有自相;那这样,衡量无实法的量应该成为非量了,因为对境的自相不存在之故。所以说,你们这种量并没有遍于衡量无实法的正量当中。因此,你们这个量有不遍的过失。无欺惑安立在自相上的话,无实法根本没有自相,但是你也不能说这是非量,因为无我的智慧是正量之故。而且,我通过智慧来衡量前面没有石女的儿子,或者说前面没有瓶子,实际上这种自相不存在也有正量的一面。因此,你们不遍的过失绝对是存在的,对方这样认为。

还有,如果认为获得自相是正量,那也有过遍的过失。怎么会有过遍的过失呢?比如说看见黄色的海螺,虽然有眼翳者看见的黄颜色是错误的,是染污性的;但是他当时也看到了海螺的形状,看见了海螺的微尘等,对这个人来讲,这些是正量。所以,如果真的要以自相作为量,当时的眼识已经真实看见了海螺的形状等,那么在这些方面就有正量的一面。虽然在颜色的白色方面它有错的,但是总的颜色方面也有真的一面。所以说,在染污的识面前会有过遍的过失。

还有,比如我们坐车或者骑马的时候,旁边的树全部都往后跑,有这种感觉。虽然当时的眼识面前,真正往后跑的、往后行动的、往后动摇的树没有;但是不管怎么样,当时眼睛面前还是显现过树木,也显现过房屋等。如我们坐火车的时候,在窗边就能看见,城市也好,树木也好,什么都一晃一晃的。实际上,在你的眼识面前这些都已经见到过,如果见到过,那自相也已经看见了;那这样,如果这种识以自相作为正量,那你的这种量就过遍于黄色的海螺和树木的动摇等。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两个问题。

下面,作者进行回答:

分析自相有无故,应理染污说欺惑。

下面说我们自己没有这两种过失。首先是第一个,不遍的过失没有。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现在分析的时候,并不是分析无我等无实法的本体或自相存不存在?并没有这么分析。我们讲第一品——观境的时候,对方也提出过这种相似问题。当时我们也说,我们是在观察有实法的同时对无实法进行判断的。我们在这里也是同样,虽然我们现在衡量的是有实法的自相,但是同时也能了知无实法的自相不存在。因此在这里,根本没有单独拿出无实法的自相来进行分析。所以我们这里,在分析正量的过程中,这种量不遍于无实法的过失根本不存在,没有这个过失。

然后是第二个,在黄色的海螺和树木的动摇等方面也没有过遍的过失。怎么会没有过遍的过失呢?因为,虽然当时你的根识看见了黄色的海螺,但是那个时候的根识完全都已经被眼翳染污了,那染污的根所见到的外境肯定是错误的,在这个角度上不会有正确的一分。虽然你看见了它的形状,但是它的形状实际上是黄色海螺的形状,并不是正确的形状。所以说,在你的根完全被染污的情况下,它所得出来的结论完全是错误的。因此,在这个上面根本立不出来一个正确的外境。同样的道理,你在坐车的时候,虽然已经见过树木,但是所谓的见,是你的根识错乱而产生的一种境界,在那个境界面前你所见到的就是树的动摇,其实树的动摇在外境上根本不存在。所以说,你面前所见的这种对境完全是错乱的。虽然树木一直“坐着”,当时也在你眼睛面前晃过,但是你的所见全部是动摇性的,但外境根本没有动摇。如果你详细分析,因为你的根有错乱,所以对境根本不会有正确的一面。

因此,对方提出的不遍和过遍的两种过失,对我们自宗来讲完全是没有的。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下一品也会阐述的。

好!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五十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继续学习《量理宝藏论》,现在讲依靠前面的量来遣除增益。

戊二(依此遣除增益之理)分二:一、如何决定;二、遣除诤论。

己一、如何决定:

依量之力引定解,定解违品乃增益。

彼之法相弃真理,分别他边有二类,

分别倒识及怀疑。

这个颂词应该这样来理解:

依靠定解怎么样遣除增益呢?首先我们要知道什么是定解?所谓定解,就是依靠、凭借量的力量,遣除怀疑而引生出来的智慧。也就是说,依靠正量的途径遣除对事物的怀疑,这样的一种智慧就叫做定解。按照《量理宝藏论自释》,定解分正量的定解和颠倒的定解。正量的定解是指对无有欺惑的意义断除怀疑的智慧;颠倒的定解是对欺惑的意义遣除怀疑而获得的智慧。在有些人的相续中暂时也有颠倒的定解,比如外道认为前世后世不存在,实际上这是欺惑性的,但是他们却认为这是一种真理。如果后来在自相续中生起了正量定解,这种颠倒的定解就会被推翻,如:一旦你学了真正的佛教,相续中生起了万法无常的定解,则可将原来执某法为常有的执著推翻。如此,定解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我们这里什么是定解,大家一定要搞清楚,也就是说依靠正量来遣除怀疑,这种智慧叫做定解。《定解宝灯论》中的定解,也可以这样来理解,就是遣除晦暗、遣除疑惑。定解的违品就是增益,或者说增益是定解的违品。

什么叫做增益呢?大家都知道,本来存在的法而认为不存在,本来不存在的法而认为存在,这就是增益。也就是说,不符合实际道理的一种见解,这样的一种邪见就叫做增益。

那么,增益的法相是什么呢?“彼之法相弃真理,”也就是说增益的法相是抛弃真理。本来我们大家都知道,一切有为法全部是无常的,可是在有增益的人的相续中,却认为有为法不是无常的而是常有的;一切有漏法本来是痛苦的本性,却反而认为有快乐的性质等等,这样的心识就叫做增益。这种增益,依靠智慧或定解完全可以推翻。在我们众生的相续中,经常会产生增益和定解。从广义上讲,增益就是一种非常不正确的无明见解,定解就是一种非常正确的智慧。我们大家应该清楚,智慧可以摧毁无明,定解也照样摧毁增益,这个道理大家一定要明白。另外,增益还分别他边。它的法相一个是弃真理,一个是分别他边。本来不是自己的真相反而执著为是自己的真相,这就是将此分别为其他的边。比如认为万法实有存在,前世后世不存在,等等。有时候堕入常的边,有时候堕入断的边。总而言之,所有千千万万的邪见增益可以包括在常见和断见之中。

这样的增益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分别颠倒识,还有一个是分别怀疑。归纳起来,增益全部是在分别念中分的。因为无分别,大家也清楚,它是没有决定性的,因此它也不可能去执著,它没有实执。这两种增益,依靠智慧和定解可以遣除。颠倒增益,世间的邪见都属于颠倒增益。怀疑呢,我们也清楚,就是觉得“因果存不存在啊?前世后世存不存在?”等等,这样的心态全部属于怀疑增益之中。

为什么无分别没有呢?因为增益可以依靠定解的智慧来遣除,当相续中产生一个与它相违的智慧的时候,增益就可以遣除。比如我原来认为柱子是常有的,后来依靠善知识的教言,自己也看了一些无常方面的书,最后就知道“噢,万法都是无常的,柱子也不例外。”当我的相续中生起柱子是无常的观念的时候,就完全遣除了我原来执著柱子为常有的增益恶念。那无分别为什么没有增益的分别呢?因为要遣除无分别的颠倒识,那必须要断掉它的因。比如当我看见毛发、二月,以及将海螺看成黄色的时候,分别念完全通达,不可能天上有两个月亮,不可能天空中有毛发等,这从道理上完全明白;但却不能遣除无分别念的增益。所以在这里,无分别念的增益不安立的原因也是这样的,因为这里完全是讲分别念的违品,也就是说定解的违品就是增益。

在细微的过程中,无分别有没有增益呢?应该有。我们学习《释量论》的时候,也可以了解。那应该怎样认识呢?其实,无分别念的增益与自己的习气有一定关系。为什么这么讲呢?比如我们眼睛看见红色柱子,这是因为人有它的习气,眼识中有它的习气;而不同的众生,他有他的现量的一种执著,其他的众生也有它的一种习气,众生有各自的习气。又比如,男、女互相看见以后,由于自相续中的烦恼没有断除,加上亲近对境,于是就产生了非理作意,这样就可以生起贪心。在生贪心之前,他把对境作为所缘缘,他的眼识看见对方,在他的无分别念的眼识中应该有好看和不好看。如果没有这样,只是因为先看见对方(对境),随后就产生分别念,那这不合理。因为,如果现量没有看见好的东西,那后来的分别念中就不会产生好的执著。当然,这也是每一个众生的习气,无分别念的东西一定与习气有关系。比如说,一个人觉得“这个人很好看”,随后就对他产生贪心。而对牦牛或者猪狗等,当她看了这些动物以后,根本不会认为好看。这是因为她的眼识中没有好看的习气,所以她不会产生好的无分别的执著,这种缘取不会产生。

对六道众生来讲,不管是眼识所见的形色或者是耳识听到的声音等等,与这些对境密切相关的一种习气都是存在的。当习气成熟的时候,在无分别念面前,应该说有一种细微的增益。为什么这样说呢?有些人可能这样讲,我看见一个人,他非常好看,而且这种好看在外境上存在,因为他长得实在太好看了。但是,这样的好看绝对不会存在。如果外境上真实存在,那么我们所有人看见他,也应该生起贪心;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因为很多人根本不会生起贪心。或者说,我们人觉得好看的,天人不一定觉得好看,天人反而觉得这是非常丑陋的众生,他们会这样认为的。

世间的动物也是这样的,比如旁生,我们人看起来非常的难看,但是它们却互相生贪心,作不净行等等。既然如此,那么它们自己的眼识首先看见对方没有呢?肯定看见了。看见对方的时候,是不是把对方看作很好看呢?肯定是。如果没有这样,对对方就不可能产生贪心。因为嗔恨心是对不悦意的对境产生的,贪心是对悦意的对境产生的。在它们的无分别念中,也的的确确觉得,眼识面前显现的形色或者耳识听到的声音等,都有一种好或者不好的自相。

那这种自相是不是真正名言的真相呢?我们不能说这是名言的真相。如果它是名言的真相,比如旁生里面非常难看的动物,它们觉得自己的伙伴非常好看,可是我们所有的人看了以后,不管怎么样对它绝对不会产生贪心。同样的道理,色界、欲界中的天人看见我们世间最好看的人,在他们的眼目中,它们看欲界的众生就如我们看动物一样,绝对不会生起任何贪心。这说明,对境中好和坏都是没有的。但是对众生来讲,不管在分别念面前也好,或者是在细微的根识群体中,执著外境的习气都是存在的。

那这样,量和非量的概念是不是全部都混乱了呢?比如我们看见鲜花的时候,大家都觉得这是非常好看,可是你们却说它的本体上不存在;那我们看见月亮的时候,一个月亮和两个月亮是不是没有什么差别呢?因为,反正在本体上不存在之故。那个时候,我们要懂得唯识宗的观点,因为越来越观察的时候,我们就会知道外境全部都是没有的;但《量理宝藏论》中也讲了,也有习气稳固和不稳固的差别,大家应该想得起来吧。

关于增益,萨迦班智达在这里并没有分析无分别的增益,但是,无分别的增益有是应该有。如果在无分别中没有增益,那就不应该有这样的差别:比如我看见这是红色的东西,然后又看见不清净的东西,也看见清净的东西,但这些都有很大的差别。比如说修不净观的人,他看见人体是一种不清净的东西。这种不清净的东西,并不仅仅是依靠分别念来假立的,而是在他的眼识的群体中通过修行现量见到的。一般贪欲强烈的人把人体看成非常清净的东西,这也是因为:他的习气和烦恼结合起来,在他的眼识的群体中缘取了这样一个清净的东西。

我们暂时来讲,量和非量之间的差别是有的。就像《入中论》里面所讲的那样,自己的六根识没有损害的情况下,它所缘取的对境安立为名言中的正量,这一点是没有错的,可以这样讲。但是我们再详细分析,不需要胜义量,在世俗量中,的的确确,不管是快乐也好、清净也好、常有也好,这些都是颠倒的分别念;再详细观察,最后显现的外境全部落到唯识宗的观点上;再详细观察,对大圆满里面光明的心现于一切的道理会进一步了解。这里所讲的大的分别念的增益,应该说比较好理解,大家也应该通过这种方式来理解。

己二、遣除诤论:

有谓未悟骤然中,了悟尚未遣增益。

这是对方的观点,对方这样说:你们刚才说增益分颠倒增益和怀疑增益两种,其实这两种增益不包括的增益还存在,比如骤然比量所遣除的增益。所谓骤然比量,就是提前没有什么准备,当突然发现一个东西的时候,因为以前学过因明,通过推理心里就马上想起这个地方有某种事物存在,于是便遣除了一些增益,产生了一种定解,这叫做骤然比量。比如说我到色达去,路上看见冒烟,于是心里马上想起:哦!这里有火。通过比量——突然的比量,马上知道那个地方有火。但对方认为,骤然比量决定火的时候,这是以前未了知的现在突然了达,尽管它已经了达并遣除了当时的违品,但是这种违品并不包括在前面的颠倒增益和怀疑增益之中。因为,所谓颠倒增益是指这个地方本来有火,但你却认为没有火;而怀疑增益,这个地方到底有火还是没有火?这样的增益叫做怀疑增益。可是你到色达去的路上,这里没有火的想法也没有,这里有没有火的想法也没有,什么都没有想。只是你在路上看见以后,就产生这样一种定解:噢!这里不是没有火,而是有火。所以,我们的观点是合理的。

意思就是说,这种骤然比量的智慧所决定的定解,它所遣除的增益到底属于怀疑增益呢,还是属于颠倒增益?如果你说怀疑增益,这也不对,因为以前没有产生过怀疑;如果你说颠倒增益,但以前对这个地方并没有产生不存在火的执著。这两种心态都从未产生,那这种比量断除的增益到底包括在什么范畴当中?对方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下面作者进行回答:

比量非由显现取,乃是遣余彼对境,

执著同他无有火,是故许为颠倒识。

这很简单,实际上并不是对方所说那样。因为比量毕竟是一种遣余智慧,它绝对不可能像无分别的现量那样,以显现的方式来取对境。如果以显现的方式来取对境,那么当时的骤然比量就已经成了现量了,但这是不可能的。既然说它是一种比量,那它一定是遣余的智慧,当骤然比量的智慧产生的时候,它会遣除增益。虽然他以前并没有对这个地方产生颠倒的增益,因为他以前没有认为这个地方不存在火,没有产生这样的增益;但在他的心态当中,好像这个地方跟没有火的地方完全一样,有这样一种心态。现在你突然以烟的推理推出这个地方有火,这说明你以前认为这个地方跟其他地方一样,执著它是没有火的地方。那这样,现在就遣除了它是没有火的地方的执著。这样以后,骤然比量遣除的执著就可以间接包括在颠倒增益之中。

应该是这样的,我们自己也可以想得出来。比如到色达去的路上,我突然看见烟,也就知道这个地方有火。虽然我刚开始去的时候,或者去的整个路上我也没有想到那里有火;但是,我的心态中大概有这样的,觉得这个地方与没有火的地方一样。当一看到烟的时候,哦!这个地方有火。那这样,产生这种定解的同时,原来好像与没有火的地方一样的执著就被遣除了。所以,这种执著应该间接包括在颠倒增益之中,因为原来认为没有火,现在却产生了有火的定解。因此,对我们自宗来讲,你们所发的太过不存在;也就是说,以骤然比量所得到的定解而遣除的增益,不包括在两种增益中的过失是没有的。

下面对定解和增益进行分析:

定解增益此二者,对境本体时间中,

观察一体及异体,三种辩论不害此。

定解增益耽境一,耽式相异故遣余。

下面,对方给我们提出一些问题,增益和定解两者应该进行分析,可以从对境、本体、时间三个方面来进行观察。意思是,从对境方面说,这两者是一体还是他体?从时间方面说,这两者是一体还是他体?从本体上面说,这两者是一体还是他体?对方与我们有三种辩论,也就是说作了三次分析。我们先让他们说出自己的观点,然后再一一地分析:其实,这三种辩论对我们自宗来讲没有任何危害。

首先,有些论师给我们发出这样一种太过。你们所谓的定解和增益,它们的对境是一个对境呢,还是两个对境?也就是说,增益的对境和定解的对境是一个还是两个?是不是一个对境?如果你说它们的对境不是一个,那就像外面有光明,但房子里全是黑暗一样。现在有些地下室,白天的时候,外面亮亮的,但里面却漆黑一片。就像外面的光明不能遣除里面的黑暗一样,那所谓的定解就不应该遣除增益了,有这个过失。如果你说它们的对境是一个,那么请问,这种对境是真的还是假的?如果你说对境是真的,因为增益和定解的对境是一个,而且这一个对境是真的,那增益也成为无有错谬的了,而成为正确的意识。如果你说对境是假的,因为这两者只有一个对境,而且这个对境是假的,那定解也成了假的了。

既然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辩论,那我们怎么回答呢?看起来这还是比较尖锐的,说一个对境也不行,说两个对境也不行。的的确确,会不会有这种过失呢?不会有过失。我们对他们回答的时候,可以这样说(颂词中比较明显):从耽著的对境的角度来讲,是一个对境。比如说柱子,一个人执著它是常有的,另一个人执著它是无常的。我们说,无常的执著叫定解,常有的执著叫增益。那它们两个的对境是不是柱子呢?从耽著境的角度来讲,它们耽著的对境都是柱子;所以从耽著境的角度来讲,增益和定解的对境是一个。如果是一个,那会不会有刚才对方给我们发出来的太过:要么定解也变成假的了,要么增益也变成真的了。没有这个过失。因为,从缘取的方式上来讲它们并不是一个对境。为什么呢?一个人,他的缘取方式符合实际道理,如他把柱子执著为无常,这没有任何量的危害;而另一个人,他把柱子执著为常有,这不符合实际道理。所以从缘取方式方面,一个是正确的,一个不正确的;正确的智慧叫定解,不正确的智慧叫增益。所以说,从对境上观察的时候,自宗不会有这个过失。

然后是第二个辩论,有些论师从定解和增益的本体上来进行观察,他们问:这两者的本体是无二无别的一体呢,还是他体?如果你说定解和增益的本体就像火和火的热性一样,是一体;那么,定解作为能遣,增益作为所遣,它们两者之间能遣所遣的关系就不可能有。因为,既然它们两个是一个本体,那就像光明的灯自己对自己不能遣除一样,这两者不可能有能遣所遣的关系,有这个过失。如果你说这两者完全是他体,那也不合理。因为这相当于两个人的相续一样,增益是一个人的相续,定解又是一个人的相续,那就不可能一者遣除另一者。这样一来,一个人虽然已经产生了定解,就像释迦牟尼佛成佛的时候一样,他已完全通达了一切万法的真理;但是,另外一个增益的本体却无法遣除,如当时的提婆达多等很多世间愚昧无知的众生的相续一样。所以,如果这两个是他体,那能遣所遣的作用就无法实现。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对他们进行回答的时候,我们可以这样说:从本体的角度或者从一个相续的角度来讲,增益和定解是一个本体。比如我的相续当中,先对柱子有常有的增益邪念,后来依靠上师的智慧和引导,我发现柱子不是常有的,而是无常的,产生了这样一种定解。这样的增益和定解,对我这个补特伽罗的心态来讲,从我心的本体的角度来讲,确实是一个心的本体,只不过阶段不同而已。当然,这是从一个相续的角度来讲的,并不是指一个刹那,刹那性的东西不可能一会儿有增益,一会儿有定解。从相续的角度来讲,可以说它们是一个本体;但是,它们各自的反体完全是不相同的,就像我们昨天讲的自反体一样,增益的自反体并不是定解的自反体。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个相续(本体)上的不同反体。所以你们刚才所讲的,一体和他体的过失都没有。这是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

然后是第三个问题。对方这样说:增益和定解是在同一个时间中产生呢,还是在不同的时间中产生?如果你说同一个时间产生,那也不合理;因为,在一个人的相续中就产生了两种分别念了。如认为这个柱子是无常的,这是无常的定解;又认为这个柱子是常有的,这是常有的增益。那这两种分别念能不能同一时间在我的心相续中产生呢?绝对不可能。佛陀在有关经典中说,众生不可能有两种相续。这样以后,两种分别念就不可能同时在相续中产生。如果你说不同时,定解和增益不同时,那也不合理。(好像《中观庄严论》中也有这样的辩论,我觉得很熟悉。)这就像昨天的黑暗和今天的光明一样。或者说今天中午的太阳光明,它能不能遣除昨天晚上的黑暗呢?不能,因为它们两者是不同时产生的缘故。这样以后,虽然你的相续中已经产生了定解,但是它并不能遣除黑暗,因为它们两个非同时的缘故。非同时怎么能有能遣所遣呢,怎么能起作用呢?不可能的。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我们怎么回答呢?这与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基本上相同。从时间的角度来讲,同一个时间不可能产生;如果不是同一个时间,那可不可以有能遣所遣呢?这是可以的。一个人的相续中,种种原因先产生增益,比如说花色的绳子认为是毒蛇等,这样的增益先产生;后来通过其他正确的因缘,原来的颠倒增益遣除了,在此之后它的相续不再产生,从而引生了定解。先是增益,后产生定解,在学习因明的过程中,或者说在名言中,这就被称之为能遣所遣。真正的能遣所遣,就像现在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战争一样,一方得胜利,另一方便灭绝,这在相续中是没有的。

今天上午,萨达姆被绞死了。美国可能很高兴,但表面上他们并没有这么说。不过他死的时候,也祈祷,还念《古兰经》,他的脸色和态度还是非常平常,也没有发抖,也没有害怕。大约上午11点钟被绞死,也很可怜!他以前在杜贾尔村屠杀案中屠杀了148人,我那天想,他可能要死吧!因为他杀人的数目是148(要死吧)!前一段时间,国际上一直评论他到底会不会被判死刑!后来我想,他杀的人数是148,那可能会死吧。当然,与其他也有关系,但是最主要的可能是这个问题。

就像布什和萨达姆之间的关系一样,一个战胜,一个灭绝。在我们的相续中,这种情况是没有的。“噢!今天增益失败了,它已经死了,定解胜利了。”在一个人的相续中,这是没有的。当然我们前面也分析过,遣除增益有两种。一种是断除种子,相续中增益的种子全部毁灭,如果得到圣者一地菩萨的智慧,那凡夫地实执种子的增益就全部会灭绝,有这种情况。可是,凡夫人有没有这样一种智慧产生呢?这是没有的。但是,暂时在相续中制止增益分别念,这是能办到的。比如说我,不管怎么样,我现在通过学习因明以后,在即生中,不可能认为这个柱子是常有的。那么,这可不可以说我相续中的增益已经除去而定解已经产生了呢?可以这么说。所以我们应该了解,当增益在自相续中被制止的时候,人们可以称它为遣除增益。真正的能遣所遣,刚才我们讲的比喻一样,不会存在。这个问题大家应该清楚,以前也在这方面作过一些分析。

好,讲到这里吧!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五十一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量理宝藏论》第八品中,前面总说法相、名相、事相之自性以及分别决定量之法相已经讲完了,现在讲抉择法相所表示的意义,这分四个方面来讲:

丁三(抉择法相所表之义)分四:一、名相之详细分类;二、破于事相颠倒分别;三、宣说于事相上能决定法相之量;四、如何进行破立之理。

戊一(名相之详细分类)分四:一、分类之根本;二、分类之本体;三、定数;四、词义。

首先是第一个,也叫做名相之详细分类。意思就是说,我们讲的是量,那这个量怎么样具体分析呢?比如说量的分基是什么?以及量的分类,还有量的定数,它的词义。以这些来进行说明。

我们前面讲本论论名——量理宝藏论的时候,这里面的量依靠我们今天所讲的这几个内容来解释的话,就更加全面。量的分基、量的分类、量的定数、它的词义,这些说得非常清楚。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所学的知识叫做因明学,也叫做量学。那么量到底是什么样呢?前面已经学过了,它实际上是一种无欺的智慧、无欺的识,是无有错谬的一种智慧;或者说这样的一种识就叫做量。这样的量,要具体分析的话,有以下几个问题来进行说明。首先是它的分基,这分两个方面来讲:

己一(分类之根本)分二:一、破不合理之宗;二、立合理之宗。

庚一、破不合理之宗:

非量真实已遮破,真实分说即错谬。

这里大家应该清楚,首先我们要了解的是量的分基。那么什么叫做量的分基呢?也就是说量分为现量和比量,那现量和比量是从什么当中分下来的呢?比如说人有男人和女人,那么男人和女人是从什么当中分的呢?是从总相的人当中分的。同样,现量和比量就是从量当中分的。下面我们自宗还会说的,量就是一个正确的识——正识。是从正确的识当中分下来的,应该可以这么说。

在这个问题上,因明前派跟萨迦班智达的观点有所不同。因明前派,我们前面也已经讲过,他们认为:已决识、伺察意是非量的识,但这些非量的识也是真正的识。他们有这样的说法。但是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我们前面已经遮破完了。

如果是真正的识,真正的识(正确的识)只有两种:要么是比量,要么是现量,即现量识和比量识;除此之外,并没有正确的识,正确的识包括在这两种当中。所以,因明前派所认为的已决识和伺察意全部包括在非量当中。如果是非量,那就不是正确的识,应该是一种颠倒的识。为什么呢?因为,不是现量的缘故,就不能直接照见对境的自相;不是比量的缘故,就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者三相具足的推理来了知隐秘的对境。所以说,如果它们是颠倒的识,那就不是真正的识、正确的识。这个道理,我们在前面好几品中也再三宣说过,因明前派的这个观点已经遮破完了,没有必要在这里重复。

但是,因明前派中有一位胜法论师,他认为:现量、比量的分基是正确的识,但这个正确的识还是要进行分析。正确的识有两种,有一种就是我们现在看见火正在燃烧东西,或者是水正在潮湿一个东西,这些识正在起作用,是直接正在起作用的识。但他认为,这种直接起作用的心识并不能作为现量、比量的分基,因为它属于现量,是无欺的识,已经决定完了;决定完了的话,它就不遍于比量,因此它不能作为量的分基。还有一种识,比如我们单单执著这个是火、这个是水,执著这是什么东西。他认为,这样的识才是现量、比量的真正分基。大家应该了解了吧。

胜法论师认为,正确的识应该是分基,但是正确的识有两种。有一种正在起作用,正在起作用的话,它属于现量,所以这不是量的分基,量的分基并不是正在起作用的识。而你看见单独的水、火,这种识可以作为现量的分基,也可以作为比量的分基。也就是说正确的识分两种,后者才可以成为量的分基,他是这样认为的。

但是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这里说“真实分说即错谬。”胜法论师这样分析,是有错误的。为什么呢?因为你刚才说正确的识分两种,其中一者作为量的分基。其实,要安立分基的话,应该总的法作为分基。比如说,有实法和无实法的分基是什么呢?是所知,所知可以作为有实法和无实法的分基。而男人和女人的分基就是人。总法可以作它们的分基。或者,所知法可以作胜义谛、世俗谛的分基,我们以前也学过。所以,分基应该是遍于一切法的东西,也就是说总法才可以作。可是你们刚才说,正确的识分两种,其中正在起作用的不能安立为分基,另外一个才能作为分基。如果这个观点合理,那以下问题怎样避免?比如说现量,现量的总法不是四种现量的分基,其中的根现量等才是四种现量的分基。那合不合理?肯定不合理。以比量而言,按理来讲有三种比量:极成比量、比喻比量、事势理比量,这些比量中,如果将其中的极成比量作为分基,那合不合理?肯定不合理,它根本不能作为所有比量的分基。因此,你们因明前派这样的说法,尤其是胜法论师的观点太过分了,非常不合理。如果合理,别法作为分基,那遍于一切的所知就不能作为有实法和无实法的分基了,有这种过失。因此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大家应该明白这个道理。

在分基上面,我们已经驳斥了对方的观点,下面建立自己的宗派。

庚二、立合理之宗:

是故正识即为量,由此理当作分基。

我们自己的宗派是这样认为的:正确的识就是量,量和正确的识两者只不过是不同的名称而已,如凉光和月亮,日亲和莲花等等。实际上,正确的识或者说量才是它们的分基,现量和比量都包括在这两者中。因此我们自宗认为,现量和比量的分基是量,或者说现量和比量的分基是正确的识。为什么这么讲呢?如果它是正确的识,那它一定是现量或者是比量。如果是现量和比量,那它一定是非常正确的识。

为什么呢?因为,四种现量都是符合实际道理的一种有境,它们所照见的对境自相全部是了了分明的,没有任何错谬、错乱。也就是说,不管是哪一个现量,真正的现量全部是正确的识。当然相似现量不包括在量当中,它不算真正的量,必须除开它。然后是比量,因为它是依靠三相齐全的推理来进行论证的,因所推出来的法也是符合实际的一种推断识,这种识也是非常正确的。当然世间中也有一些相似比量,但相似的比量全部不属于量。为什么释迦牟尼佛叫做量士夫呢?因为,释迦牟尼佛所宣说的法,从现量上看也好,比量上看也好,乃至教量上看,根本没有任何错误;所以,说这样正量的人就叫做量士夫,这样的语言就叫做圣教量。

这样以后我们应该知道,真正的量决定是正确的识;但是,这样的量主要是从识的反体来讲的,并不是从外境无情法的反体来讲的。因此,萨迦班智达自宗安立的时候,如果是正量,那必定是正识——正确的识;如果是正确的识,那一定会是现量或者比量。自古以来,很多人因为不懂真正的比量(三相齐全的比量),所以自己在下结论的过程中,也犯了无数错误。所以我们现在一定要明白,正确的识必定是量,这个道理必须要了解。这是自宗,自宗是这样安立的。

下面讲量的分类。

己二、分类之本体:

分类现量及比量,观察彼等一异体,

刚才也讲了,量的分类比较多,但是我们归纳起来,可以包括在衡量外境自相的现量和衡量隐蔽外境本体的比量中。当然,衡量隐蔽外境的时候,也有正确的因和颠倒的因。颠倒的因不属于在比量中,属于相似的量。相似的量不能算真正的量,就像跟人非常像的一些形象,不能算真正的人一样。人的照片虽然跟这个人很像,但是它根本不能安立在人类当中。所以,相似的现量和相似的比量不能属于真正的量,因为现量和比量是决定了的。

现量与比量之间的关系,我们下面进一步观察,观察的过程中,有些人可能会这样问:现量和比量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像瓶子的所作和无常那样,是一本体的不同反体呢?还是像瓶子和柱子、氆氇和灯泡那样,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事物?以及,是像世间中的凉光和月亮、遍知和佛陀、如来和善逝等那样,是一个事物的不同名称呢?还是像石女的儿子跟柱子、兔角跟牛角一样,是有实法和无实法的遮一体之他体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到底是这四种中的哪一种?

有些人提出这样的问题,下面作者进行回答。现量和比量之间的关系,我们一定要想通,要弄清楚。其实可以这样回答,现量和比量并不是像月亮和凉光那样,是一个事物的不同名称,它们各有不同的作用,它们所代替的完全不同,等等。讲颂词的时候再宣说。

二量皆是有实法,是故非为遮一体;

观待对境一与异,即非一体非他体;

是故心之本体一,观待对境为异体。

刚才不是提出了四个问题嘛,我们可以这样进行回答。

首先,现量和比量都是有实法的缘故,所以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遮一体的他体。从心的本体的角度来讲,现量是如理如实照见对境自相的一种智慧,所以它是有实法;而比量是通过正确的推断方式来了解事物隐蔽分的智慧,所以它也是有实法。两者都是有实法的缘故,那它们就不是:一者是石女的儿子,另一者是柱子,两者是有实法和无实法的遮一体的他体,并不是这样的关系。如果是这样的关系,那么,要么现量是无实法,要么比量是无实法,应该成了这样;所以它们绝对不是遮一体的他体。这个问题是这样的。

那么,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他体呢,还是一体?这个问题,我们这样进行观察,“观待对境一与异,即非一体非他体。”我们要观待对境:观待一个对境,现量和比量并不是一体。为什么呢?比如说观待一个自相对境的时候,现量虽然能了知自相的对境;但是,是不是比量也能完全了知这个自相的对境呢?并不是这样的。所以说,观待一个对境的时候,现量和比量不是一体,它们两者的本体不是一体。观待他体的对境,现量的对境是明显分的,比量的对境是隐蔽分的,从这个角度来讲,它们两者的关系也并不是他体。如果是他体,那观待有境就应该成了这样:现量不是比量,比量不是现量。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因为现量、比量的本体都是识,它们都是自证。因为,任何一个识在内观的时候都离不开自证。这样一来,现量、比量也并不是他体,我们必须要了解这一点。

“观待对境为异体。”比如以烟来了知火的存在,观待外境的角度来讲,现量和比量是他体,可以这么说。为什么呢?因为,两者的对境分别是火的总相和火的自相,比量是依靠总相的方式来了知,而现量是以自相的方式了知。这样一来,从依靠对境的角度来讲,它们肯定不是一体。而从心识自己的本体来讲,在心的相续中它们是一体。如果在心的相续中不是一体,那么自证就不是比量,比量就不是自证,有这种过失。这是谁也不敢承认的。“是故心之本体一”,因此从心的本体的角度来看它们是一体。而观待对境来讲,它们两者安立为他体。这样以后,就不会有任何过失。

我们自宗,大家可以这样说。不能一口咬定现量、比量完全是他体,在什么场合都是他体,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或者反过来说,现量、比量完全是一体,那也不行。必须要观待对境和有境才能安立,这就是我们的自宗。

我们安立这种观点的时候,对方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有些论师说,假设观待对境是他体的话(我们刚才不是说,从对境的角度来讲它们是他体吗),现量和比量如果是他体,那么比量就不应该是识了。为什么呢?因为,从对境的角度来讲它不是自证的缘故。对方提出了这么一个问题,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你们说,从心识的角度来讲,比量跟自证是一体。与自证一体的缘故,与总的现量也是一体。也就是说:你们认为比量从自证的角度来讲,内观是一体。正因为与自证现量一体的缘故,而自证现量包括在总现量中,因此总现量跟比量是一体。继续推下去,因为比量跟根识或根现量是他体的缘故:这一点大家也知道,任何一个比量识,并没有说跟根现量的眼识是一体,与耳识是无二无别的一体,没有这样说过;那这样一来,比量与总的根识或总的现量也应该成了他体了。

对方提出了这么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我希望道友们还是要稍微思考一下。如果你没有思考,刚开始讲的缘故,可能就稍微有一点转不过来,会有这种感觉。

其实,这是对方在咬文嚼字,这里面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我们刚才从对境的角度来讲,现量和比量是他体;从心识的角度来讲,现量和比量是一体。然后对方马上抓住把柄说,正因为是他体的缘故,比量就不是心识了,因为它不是自证的缘故;跟自证一味一体的缘故,跟总现量是一体,但与根现量是他体的缘故,与总现量又成了他体。

下面我们对他们进行回答,颂词是这样的:

比量非境与自证,一体故离诤过失。

“比量非境”是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与自证一体”是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故离诤过失”,所以诤论时你们对我们发出的过失绝对没有。

怎么回答的呢?我们所说的比量,大家也应该清楚,它是从心识、有境的角度来安立的,绝对不是从对境的角度来安立的。如果不是从对境的角度来安立,那么你们给我们发出的过失就没有。我们从对境的角度来讲,现量、比量是他体。但你们听到一个他体,“哦,既然从对境的角度来讲是他体,那比量就不是识了。”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比量是识,这种识也是我们从心识的角度来安立的,因此第一个过失绝对没有。这是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

然后是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从内观的角度来讲,比量和自证无二无别,正因为与自证现量无别,它与总现量的关系就是无二无别的一体,完全可以这么说。但是对方给我们说,它跟自证现量无别,跟总现量是一体,跟根识现量是他体的缘故,跟总现量也成了他体。他们是这样发的太过。但这种过失是没有的。为什么呢?其实,总相和别相的关系也应该值得详细分析。如果有些法跟总法中的别法是一体,那么它与总法也应该是一体。比如说,任何一个事物跟沉香无二无别,沉香属于树木当中,那么这个事物与总法的树木也可以成为无二无别。但是,任何一个法如果跟别法沉香是他体,那么与总法的树木需不需要他体呢?不一定需要。比如檀香,虽然它跟沉香是他体,但是檀香跟树木是不是他体的关系呢?绝对不是。所以说,你们对我们所发的太过绝对不会有。你们把总相和别相之间的关系没有搞懂,这是第二个问题的缺点。

第一个问题。我们前面明明已经分析过,从对境的角度来讲,现量、比量是他体;从自心的角度来讲,现量、比量是一体。但是你们抓往对境这个词不放,跟我们进行辩论,这只能说明你们并不善巧境和有境的分析,相反我们自宗不会有这种过失。

下面讲现量、比量的数目决定,不用多,也不用少,是这个意思。

己三、定数:

所量二故量亦二,除此他数已遮故。

现量和比量实际上是能衡量对境的两种智慧的识,那这样的识是依靠什么样的境来决定的呢?它们的所量,自相的所量和总相的所量。所量只有这两种,也就是说所衡量的对境包括在自相和总相中。

“所量唯独一自相”,在第一品的时候,讲过这个道理。但是,那个时候主要讲究竟的所量,因为所有总相的所量都不算特别究竟,所以说最究竟的所量唯独是自相。我们这里是从衡量方式的角度来讲的,所量有自相和总相两种。要衡量自相和总相,那必须要决定现量和比量,现量了知自相,比量了知总相。除此之外,在阿阇黎法称论师《释量论》为主的有关论典中,都一一地遮破过。所以,我们自宗量不能再多了。

因明前辈中,月称论师在《显句论》也讲了四种量,清辩论师也讲过四种量。外道有现量和比量,比量中有声起量,声音中起现的量,等等。我们佛教有信许量、教量以及极成比量等。有许许多多的量。但是这些量,有些包括在相似的比量中,不能称为比量,佛教的教量、信许量等包括在比量中。所以再不用多了。当然,有些说法中有四个量、五个量、六个量,这种说法也是有的,但是这些都是多余的,不用了。

像顺世外道为主的有些外道,他们认为量包括在现量中,不需要比量,这种说法也是有的。但这是不合理的。如果一切都是依靠现量,不承认比量,那世间中很多隐蔽的问题就没办法抉择。顺世外道口口声声说“不承认比量”,但实际上他们也用一个相似比量,这一点是承认的。为什么呢?他们说前世后世、业因果不存在。为什么呢?因为我们没有见到过。没有见到而不存在,实际上这是比量中的相似比量,不是正确的比量。不管是相似比量也好,正确比量也好,他们已经间接承许了比量。所以说他们的观点很容易遮破。麦彭仁波切在《中观庄严论释》中,也用了大量的证据来遮破顺世外道为主的一些观点。

学了因明之后,一方面:作为凡夫人,我们眼耳鼻舌身所见到的暂时结论——暂时正确的名言对境,也可以决定出来。另一方面:通过这样的决定,对瑜伽现量,包括对释迦牟尼佛一切种智的智慧能照见一切宇宙万物的真相,也产生了不可退转的信心。所以,学习因明能直接、间接给我们的相续带来许许多多的正见。如果我们没有以理生起来的正见,那么闻思修行就会处在一种懵懵懂懂、迷迷糊糊的状态之中。

昨前天我看见有些学习因明的道友也在文章中发表意见,说是:我十几年以前的学佛,完全是一种随信者,只凭自己的信心,很多疑惑和邪见根本没有断除。现在虽然学得不是特别的深,但是学了这部论典之后,还是成了随法者。什么叫做随法者呢?就是随着法理信心不容易退转,已经到达了这种境界。

所以我想,我们在座的各位,表面上可能看不出来,但是你们的一生,尤其是年轻的时候好好地闻思因明、中观,到了一定年龄,自己的经验逐渐逐渐丰富,思想也成熟起来,那时自己才知道闻思的重要性。的确闻思有不可言说的功德,否则,末法时代的思想错综复杂,我们的思想很容易随着外境而改变。如果没有一个非常坚定的理智的智慧,有些分别念比较强的人,就很难说服。光说佛陀有功德,佛法有功德,前世来世存在,到底这些存不存在?在自己心里有一些根深蒂固的邪见,始终无法摧毁、无法瓦解,会有这种情况。如果我们只凭自己的智慧,用上全部的力量去观察,不要说前世后世存在的道理不能开发,就是这种说法的推理也不能顺利理解。这样的时候,自己可能会有一种失落感:我这样的分别念,不要说释迦牟尼佛,连萨迦班智达智慧的百分之一也比不上。你看我学习第八品的时候这么费劲,越来越观察的时候就觉得越来越深奥。这说明,佛教的因明真的多么伟大啊!原来我还认为,我学过大学的课程,是研究生(或博士生等);但现在觉得:我这个博士生,只不过是挂个名称而已,真正在佛教的智者面前,不要说博士生,我连一个小学生都当不上。自己对自己可能会有这样的感觉。

讲正量的时候,我们应该这样来理解。

己四、词义:

名称释词及说词,彼者释说有四类,

相违以及不相违,时尔相违时不违。

这里解释名称的两种类别,以及释词、说词的四类情况。

我们在学习《中观庄严论》的时候,也给大家作过解释。一般来讲,名称分为两种:

一种是以释词理由而决定的。释词理由,是说名称可以用一些理由来进行解释,比如遍知,佛陀可以称为遍知。那么,这有没有一个理由来作解释呢?有理由,因为佛陀能遍知世间和出世间的一切万法。说遍知,这是名副其实的,这个名称完全适合,这叫做有释词的名称。也就是说,你解释出来的时候,完全符合实际情况。

其实我们藏族的名字,虽然有些名字有解释,但实际上并没有这里所讲的释词的理由。比如说一个人叫天女,什么叫天女呢?按汉地的释释,天女就是天界中的美女。那是不是这个人真正长得天女那样漂亮呢?不好说。因为有时候看见非常不好看的人,也说天女,这样之后大家会有不同的感觉,也有这样的。

我觉得,这种名词完全能在它事物的本体上进行解释。比如佛陀叫遍知,他可以叫遍知,以遍知可以解释佛陀,因为在佛陀身上完全可以体现这种名词的意义,这叫做有释词的。

然后是有说词的,指只有说法的理由,没有真实取名的原因,如我们说的瓶子、柱子、道路等。这些有没有一个理由呢?没有什么理由。只是刚开始取名者对这个事物取上这样的名称,后来人们一直沿着历史运用。除了这个以外,没有什么理由,但是人们都一直这样说,这叫做说词。

说词和释词两者共有四类情况:这两者是矛盾的、不矛盾的、时而矛盾、时而不矛盾。《自释》中的分法跟蒋阳洛德旺波尊者的讲义中的分法有点不同,但是我们按照蒋阳洛德旺波的法本来给大家作解释。

所谓这两者是矛盾的。矛盾是什么样呢?就是释词、说词完全相违,也就是说虽然有些有说词,但是永远没有释词,是这种情况。比如有一种鸟叫做牧羊鸟,那么这种牧羊鸟是不是天天都放绵羊呢?并不是,只不过人们对它这样称呼而已。还有一种麻雀,叫做饮芝麻雀,是不是它天天享用芝麻呢?也并不是,但人们却这样说。我刚才说的天女,她是不是真正天上的美女呢?也不是,但是人们却经常这样称呼。有些人叫吉祥,是不是他来了以后就真的吉祥呢?也不一定。这些都叫做有说词而没有释词,释词和说词完全是矛盾的,可以这样讲。

有些既有释词也有说词,完全不矛盾,也有这样的。比如遍知,人们说也可以,解释起来也可以。意识呢,藏文的意思是能了知外境的心识。意识能不能了知外境呢?能。所以说词和释词都有。水中的莲花叫做水生,它是水里面产生的,有说词也有释词。

关于时而矛盾、时而不矛盾,或者说时而相违、时而不相违,也可以水生为例来作解释。在山上生的莲花,也有叫做水生的,它虽然有说词,但是没有释词。而水中产生的莲花既有说词,也有释词,因为它是水中产生的,人们也称它为水生,所以释词和说词都有。水中产生的青蛙、蝌蚪等,这些虽然是水生,但是人们并不这样叫,所以它们有释词,但没有说词。而石头、木头类的事物,既没有水生的说词,也没有水生的释词。

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了知:总的来讲,有些名称有释词但没有说词,有些名称有说词但没有释词,有些两者都没有,有些两者都具足,有四种类别。

这里是讲量的时候,那为什么要这么讲呢?这是萨迦班智达让我们知道:世间中的名称,因为取名的方式不同,它有不同的利益和功能。

此等名称种类词,诸位智者分二类。

上面所讲的这些名词,归纳起来,所有智者把它们分为两种类别:第一种是事物的名称,人名也好、地名也好,像天授、慈氏,或者说王云等等,有很多名称。人名、地名都可以,这是一种名称。还有一种就是种类的名称,树木、人类,还有黄牛、骏马,等等。所有智者把名称分为两类,要么是事物的名称,要么是种类的名称,这两种可以包括。

那么,我们在这里要讲什么呢?就是要讲量。量呢,刚才前面也讲了,它分为现量和比量。

现量,它的名称印度梵语叫做札德嘉。现量的名称,按照梵语就是札德嘉。札德嘉就是依靠根,依靠我们的根,它的意思是这样的。依根呢,实际上能如理如实地取外境的自相。从释词的角度来讲,就是依根的意思。从说词的角度来讲,现量涉及如理如实了知外境自相的一切识。

现量分四种,大家应该清楚:意现量、根现量、自证现量和瑜伽现量。这四种现量,看哪些有说词,哪些有释词。我们可以进行分析。首先是根现量,根现量有五种,然后是意现量,总共六根识,六根识的现量既有释词又有说词。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现量的释词就是依靠根的意思。依靠根的话,眼耳鼻舌身五根,然后意根,六根识的现量全部都依靠根,所以释词是有的。这些,不管是根识也好,意识也好,都能如理如实取自己的外境自相,所以也有说词。这六种现量既有说词,也有释词,应该这样来理解。

而瑜伽现量和自证现量,它们可以有说词,但是释词的确没有。为什么呢?因为,瑜伽现量并不依靠我们的眼根、耳根、鼻根等。按照大乘佛教的观点,依靠修行者清净的禅定力,他的智慧能照见对境,所以瑜伽现量并不依靠根。然后是自证现量,下一品也会介绍的,它没有真实固定的像意根和舌根等那样的根。因此,自证现量和瑜伽现量没有现量的释词。但是,它们的确能如理如实地照见自己的对境,因此它们有说词。

我们再分析,还有一种叫做错乱根识,比如看见二月的显现。二月的显现,的确是依靠自己的根来现见的。根来现见的话,释词是有的。但说词有没有呢?没有。为什么呢?因为,现量的说词就是依靠自己的识如理如实照见对境的自相。那二月对境的自相存不存在呢?绝对不存在,它是一种错乱。因此,这种现象只有释词并没有说词。

然后我们观察比量。比量的名称,梵语是俄讷玛讷。直译过来,俄讷玛讷的意思就是:照见真实的理由而回忆它们的关联,从中以共相的方式来了知自己所推断的对境,所以这叫做比量。这样的比量,不管是教量也好,或者说是极成比量,还有事势比量,第十品中所介绍的这些比量,所有真正的比量既有释词又有说词。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后面的这些比量都叫做比量,所以说词方面都应该存在。然后释词方面,都是依靠非常正确的理由来了知自己的对境。这样以后,说词和释词两者,比量都具足。想详细了解的话,只有我们看了、分析了下面的内容以后才会明白的。

总的来讲,我们佛教有一个最重要的特点,就是量的关系。所以,我们现在学习量是非常关键的。如果对量生起真正的定解,对佛法产生信心方面,就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所以我们有时候,应该自己默默观察:什么叫做比量?真正的比量,世间中任何一个相似的推理、相似的道理都无法推翻。虽然我没有亲自见到,但是我的理由百分之百是非常圆满、完美的,所以这叫做真正的比量。现量呢,在我们的五根识没有任何错乱、颠倒的时候,它们能如理如实照见对境;所以这种量面前成立的正理,也应该是正量。这样之后,如果我们对量的认识进一步提升、进一步提高,那么对佛教中比较深奥的前世今生、业因果以及轮回等,这些以凡夫的观现世量无法了解的很多问题,自然而然会通达的。所以,大家对因明的学习也不要放在文字上或者口头上,应该从内心中生起定解,这对你的今生来世有非常大的利益。

好!今天因明学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五十二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我们继续学习《量理宝藏论》第八品里面的正量。前面已经讲了量的定义、定数以及词义等,今天讲第二个问题,也就是破事相两方面的颠倒分别念。

戊二(破于事相颠倒分别)分二:一、破于现量事相颠倒分别;二、破于比量事相颠倒分别。

己一(破于现量事相颠倒分别)分三:一、破本非现量妄执是现量;二、破本是现量妄执非现量;三、破妄执是非相同。

庚一、破本非现量妄执是现量

有许境时及行相,错乱之分为现量。

因明前派的慧源论师等认为,环境、时间、行相三个方面应该有一些现量。本来不是现量,但他们认为是现量。他们怎么认为是现量的呢?

比如,她从门口或门缝看见了宝珠的光,宝珠的光在门口出现,她从很远的地方看见,还认为已经看见了宝珠。慧源论师他们认为,虽然它的环境有错乱,本来宝珠放在室内,没有放在门口,她却把它看做是在门口,这在环境上应该是错的;但是她所看见的宝珠的光,实际上就是宝珠真正的光,从这一点来讲并没有错,所以这也属于现量中,对方是这样认为的。

又比如,山顶上看见人的时候,好像这个人不是在这个山顶上而是在那个山顶上或者是站在虚空中,有这样的错乱现象。看见他站在那个山顶上或虚空中,这一点是错的;但是毕竟看见了这个人,说明这里也有现量的部分,对方是这样认为的。这是环境方面,本来不是现量而认为是现量。

然后是时间上的错乱。比如晚上半夜三更的时候,自己睡着了以后做梦:中午的时候,自己与孩子、孙子等感情比较深的人一起正在交谈或交流。这个时候,自己正在做梦,当时有一种执著他们的梦境心态。他们认为:这是时间上面的错乱。但当时执著子孙的心识是正确的,因为实际上也有这样的子孙,所以你去执著他是正确的。但是,将晚上看作白天,那是错误的。所以这也有现量的部分,也有非现量的部分。他们是这样认为的,这是时间上面的错乱。

第三个是行相方面的错乱。比如,我们将本来是白色的海螺看做是黄色的海螺;或者我们坐车的时候,看见旁边的树木和房屋等在运动,有这样的感觉。对方认为:你们看见的黄色部分以及树木、房屋等运动的部分是不正确的,是非现量。但是你们毕竟看见了海螺的形状,也看见了房屋和树木等,从这一点来讲是正确的,也是现量。

但是对方的三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我们下面进行分析,颂词是这么说的:

无自相故非现量,由因决定可比量。

你们刚才说,环境、时间以及行相三方面的错乱有现量的部分,这是不正确的。其实它们并没有现量,这不能称之为现量。

第一个,虽然她看见了宝珠的光,但实际上宝珠的光并不能代表宝珠,因为她并没有现量见到宝珠自己拥有的自相。没有见到它的自相的话,那怎么会成为现量呢?不能成为现量,因为它的自相没有指点出来。所以第一个不能是现量。

第二个,实际上做梦的时候也不是现量见到的。怎么不是现量见到的呢?你白天的时候执著子孙,在阿赖耶上面有这样的习气,晚上做梦的时候,就开始出现这样的迷乱意识,实际上这是时间方面的错乱,这方面根本没有任何儿孙的自相。你做梦的时候,不管做什么样的梦,实际上白天子孙自相的形相绝对不可能有。所以说,第二个时间上面的错乱绝对不会有现量的部分。

第三个,黄色的海螺和树木的动摇等,实际上这些并不是自相。为什么呢?因为你所看见的,实际上是你的根识错乱为因而造成的。对境上树木和房屋等的运动或动摇有没有呢?决定是没有的。如果没有,就说明没有见到它的自相。因为根本没有往后跑的树木自相,所以说当时并没有自相。黄色的海螺,我们下面也要进行分析,正常的眼根识根本见不到黄色海螺的形状,从这个角度来讲,黄色海螺的形状实际上是一种非理。因此,这种现量也不合理。

但是,在这里还有这样一个问题,不管是环境、时间以及行相错乱三者中的哪一种,如果我们通过所有这些现象的理由并以三相齐全的推理来进行论证,那最后就能了知这个法,这样的情况是有的。这个时候就产生了比量,所以称为比量的时候是有的。

第一个,通过宝珠的光可以了知宝珠。因为以前就知道宝珠和光之间有能生所生的关系,所以我看了宝珠的光以后就会有这样的推理:门口上反射出宝珠的光,那里面肯定放着宝珠。如果我们进一步进行取舍,最后就能真正得到宝珠的自相。比如以前我们看过酥油灯,也看过一些路灯,所以只要看见它们的光,我们就会知道有它们的本体存在。这是一种比量,并不是真实的现量。

第二个,从时间上的错乱也应该知道。通过白天或以前对相续的熏习,晚上在梦中也显现执著子孙的话,那说明以前在他的心态中就有这样的执著。因为,依靠这种执著就一定会在梦中出现以前的子孙等。这是一种推理,是一种依靠果因来进行推理的方法。因为,如果我天天梦见一个亲人,那就说明我以前对这个亲人有一定的感情。这是一种推理,那个时候根本不会有现量的部分。

然后是第三个,刚才说的黄色海螺和路边树木等的运动,这些也是通过眼识来看见的。眼识看见黄色海螺以后,就会知道这是黄色的。黄色实际上是眼翳这一错乱因造成的。黄色的海螺也有它的形状、轻重,通过眼见的色法,它的形状和轻重就可以了知,这也是通过比量来了知的。或者我在路上看见动摇的树木,以动摇的树木来进行比量推断:动摇的树木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只不过我在车里面而车又在运动,以此原因我的根识已经错乱了,如果我去寻找,应该有安住的树木。这也是通过比量来了知它真正的自相的,真正它的自相也是来自于一种比量。

因明前派中,有些认为这是现量,有些认为这是比量,有各种说法。但实际上,通过这样的对境也能了知真正的自相。如果了知自相,那一定是通过比量来得到的。

有者声称取色识,彼于所触是现量。

这是因明前派鄂译师等论师的观点。他们这样认为:缘取白色海螺的眼识实际上对所触的柔和与沉重等来说也是现量。比如说,我们看见了白色的海螺,白色的海螺实际上是我们的眼睛来见到的,但是通过见它的眼识也能现见身识所了知的对境。我们看见海螺以后,会知道这个海螺可能有一斤半,它很光滑,也很柔和,等等。这样的现量自然而然会生起来。他们认为,白色海螺是眼识来看见的,但是所触的轻重和所触的柔和等也能同时照见,同时现量见到。但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

不明处之差别致,因法误解为现量。

这是对方没有分析《俱舍论》里面所讲的十二处的原因导致的。十二处分内外处,外处是色声香味触法,内处是眼耳鼻舌身意。实际上,内处和外处是各自对应的;比如说,内眼处看见的对境是色法,身处对应的法是触。如果我们的眼根识或眼睛既能照见色法的颜色和形状,又能照见它的轻重、柔和等,那有很大的过失。为什么呢?这样的话,不同处各自不同的作用就不需要了,有这个过失。因为你眼识既能照见色法,又能照见声音、味道,还有所触等等;那这样,内六处分开的作用就完全已经消失了,但实际上它们各自的作用是分开存在的。如果眼根与眼识等一个有境能照见不同的对境,那么其他的处就成了没有意义。

实际上,通过眼识能照见所触的说法,只不过是因明前派把现量和比量没有分开而已,他们对运用在同一个时间中的因法推知理(因法推知的一种比量)没有了解,把它误认为是现量。什么叫做因法推知呢?所谓因法推知,任何一个法在积聚因的时候,都聚合有不同的法,比如说颜色、形状、味道,这几个东西都是同时存在的;如果我们通过与它聚合的一个法推知其他同时的法存在,这就叫做因法推知理。这是五种果因之一,五种果推理之一。比如我们说,现在我口里面含着糖,通过糖的味道可以推出它的颜色或形状存在。

原来我们学《释量论》的时候,有人认为这个推理不一定能推得出来,因为糖全部吃完了以后,嘴里面还有甜的味道,所以它的味道不一定能推出它的形状。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虽然我们舌头上原来的一块糖果全部都已经消失完了,但是只要它的味道存在,这就说明它的微尘存在。虽然我们眼睛看不见,舌头也不一定能接触得到,但实际上只要甜味在舌头上存在,就应该说它的微尘存在。

意思就是说,刚才他们的说法,其实是以八种微尘(极微)中的一个微尘来推出它(另一个微尘)。本来色法和触法或味道和色法是不同处的对境,以一个处的对境来推出另一个对境,实际上这就是一种果推理,并不是现量见到的。但因明前派却把它当作现量,但是这种现量实在是不合理的。或者我们用其他的法来进行推理,比如说,通过烟能推知木柴存在的话,那么木柴和烟在因位的时候,它们就有聚合的力量,所以通过这个法(烟)就可以推断另一个法(木柴),应该这样来了解。

刚才前面本来不是现量,但是因明前派认为它是现量,这种错误的观点已经破完了。

庚二、破本是现量妄执非现量:

有谓分别境时相,错乱之故非现量。

有些论师是这样认为的:门外面的瓶子误认为是房子里面的瓶子,或者里面的瓶子认为是外面的瓶子,这主要建立在分别念当中。这其中的眼识,是与对境分别错乱相关的一种眼识。还有,从时间上面讲。比如说,你今天下午看见这个众生的时候认为,这是我昨天早上看见的或者是今天早上看见的,如分别念认为我今天下午看见的牦牛是昨天的牦牛等。这里的眼识,是与时间分别错乱相关的眼识。然后是与行相分别错乱相关的眼识。本来是红色的柱子,你认为是红色的氆氇,或者本来是蓝天,你心里面(分别念)认为,这是一块蓝布,等等。

这三种眼识:一个是从对境方面分别念错乱来讲的,一个是从时间的角度分别念错乱来讲的,还有一个是从行相上分别念错乱来讲的。这三个都有分别念在中间作怪。大家知道,本来这个瓶子放在门口外面,但是你却认为它在屋子里面,这是对境方面的错乱。本来,你昨天看见的人和今天看见的人肯定不是一个,但是你分别念认为:我昨天也看见,今天也看见,这是时间上的错乱。你将红色的柱子误认为红色的瓶子或者氆氇,你分别念认为是一个,这是行相上的错乱。这些都是错乱的缘故,所以这三种眼识不是现量。

他们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我们可以这样遮破:分别念的的确确有错乱,但是现量的根识不一定有错乱,这个问题一定要搞清楚。如果是眼识,一个根识当中既是错乱,又不是错乱,这种矛盾的现象是不可能存在的;但一个心识当中,现量没有错乱,而分别念已经错乱了,这种情况是可以有的。

分别错乱然不障,根识犹如取蓝量。

这里是说,你们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你们刚才认为的这三种眼识是现量上面的一种错乱,这种说法不合理。非现量的说法不合理。

怎么不合理呢?因为,虽然它们的分别念是错乱的,但是它们的根识并没有错乱。刚才的三种情况,我们都清楚:本来是屋子里面的瓶子却认为是屋子外面的,但无论如何,当时看见的那一个瓶子,现量已经看见了。或者说,不管是里面的瓶子或者是外面的瓶子,当时确实已经看见了,只是分别念认为在屋子里面或者在屋子外面。而昨天早上的人和今天下午的人,现量看见的时候,早上看见和下午看见,都已经看见自相了。但是,分别念却认为它们是一个人,或者说就是早上看见的那个人。而看见红色柱子的时候,虽然将它认为是红色的瓶子或者氆氇,分别念认为是一个,但当时毕竟有一个现量识。所以,在分别念上面的的确确有错乱,有错误。本来是柱子,却认为是红色的氆氇;本来早上、下午的人是分开的,但认为是早上的人等等。很明显,这些都不合理,分别念上面是错乱的。但在根识面前,它们并没有错乱,因为都现量见到了自相。

那分别念的错乱会不会障碍自己的根识呢?绝对不会障碍的。比如一个人看见红色的布,虽然分别念认为它是常有的,但实际上,他的眼根识已经看见了它刹那刹那的无常。或者用蓝色的布匹也可以,这种蓝色的对境,虽然你眼晴已经看见它是刹那性的,但是在你的分别念当中,尤其是从来没有学过无常观的人,他们会认为:昨天的蓝色对境,今天的蓝色对境,这个蓝色的对境永远都是存在的。这样的话,一个人的相续中,他的根识已经如理如实地照见了;可是,因为种种因缘,他的分别念不一定能了知。如果能了知,那么世间上只要能看见对境的众生全部都修行非常好了,无常观就不用特意给别人宣讲了,有这个过失。

所以说我们一定要了解,哪些是现量,哪些是比量。针对这种情况,应该说:在现量面前已经亲自见过了,但是在比量面前或者说分别念面前,增益并没有斩断,是这个意思。

庚三、破妄执是非相同:

个别师言是非同。不同对境异体故。

因明前派的个别论师这样认为:将柱子的红色误认为是氆氇的红色时的根识,从总的红色方面来讲是量,你们是这样承认的。既然这样,那白色海螺错认为黄色,虽然从颜色上面来讲有错误的一部分,但是在形状方面怎么会没有量呢?应该有一个量。因为是非完全是相同的缘故。意思就是说,如果将柱子的红色误认为是氆氇的红色的根识,在红色这一分上是正确是话,那么将白色海螺错乱为黄色,在形状——螺旋形方面也应该是正量,这没有任何差别,因为是非完全相同之故。他们这样认为的。

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不同对境异体故。”这完全是不相同的。比如说,我看见红色的氆氇和红色的柱子,当时虽然分别念当中有一个红色的执著,但是这种执著的对境跟眼识照见的对境完全是不相同的。我看见红色氆氇的时候,当时眼识已经照见了红色氆氇的自相,后来看见红色柱子的时候,虽然我分别念认为这两者都是红色,但实际上这两者从自相上完全是不相同的。在无分别念和分别念的对境方面,我们前面也提过:分别念的对境完全是模糊的,是朦朦胧胧的,不能照见自相;自相呢,它只是无分别念的对境,自相怎么样存在无分别念就会怎么样照见。我们在第一品和第二品里面也作了介绍。而将白色海螺错乱为黄色,这完全是根识错乱而引起的,并不属于分别念错乱而根识不错乱。所以,它们的对境不同的缘故,刚才这种是非相同的过失绝对不会有。

我们也可以看出,意识错乱而根识不错乱的情况是存在的,前面也提到过。如果是一个根识,那错乱和不错乱的两种情况有没有呢?没有。我们眼识看见红色,而眼识既是错乱又是非错乱,这情况绝对找不到。你的眼识如果错乱,就已经错乱了,在这个上面不会有一个不错乱的部分。如眼睛看见二月的时候,它有没有不错乱的部分呢?绝对没有。

由于对根识上面的错乱、不错乱分不清楚,因明前派一直这样认为:比如看见二月的时候,“哦,两种月亮方面是错的,但是其中的一个月亮应该是正确的。”前面我们讲现而不定识的时候,好多道友在这个问题上面也分不清楚。今天,我想很多人应该搞明白了。

为什么呢?因为你的根识要么是错乱的,要么是正确的,除了这个以外并没有其他情况。但是一个人的相续当中,根识没有错乱而分别念已经错乱了,这种情况也是有的。刚才前面的比喻是非常恰当的,你看见蓝色对境的时候,你的分别念根本不知道它的真相。我们前面不是也讲了吗,外道本师看见释迦牟尼佛的时候,其实他的眼根识应该看见了释迦牟尼佛相好庄严的身相,可是他的业力现前,因为业力在作怪,在分别念面前他认为佛陀不具庄严身相,并对他产生各种邪见分别念。虽然在根识面前已经出现了,但是因各种习气的原因,分别念完全都变成另一种了。

所以,有些是根识也错乱,分别念也错乱;有些是根识没有错乱,分别念错乱。当然还有其他不同的心识。我觉得这方面大家应该详细分析。这是“破于现量事相颠倒分别”。通过破斥我们就会了知,是现量的就不能看做非现量,不是现量的也不能看做现量。在这个问题上,大家应该值得分析。

己二(破于比量事相颠倒分别)分二:一、破本是比量而妄执非比量;二、破本非比量而妄执是比量。

庚一、破本是比量而妄执非比量:

有谓依于珠宝光,推知宝珠非比量。

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认为,通过宝珠的光来推理宝珠是不合理的,这并不是一种比量。为什么呢?因为,通过三种原因进行观察,以宝珠的光来了知宝珠实际上是一件不能成立的事情。第一个,通过宝珠来推断宝珠存在,这是不可能的。如果以宝珠来推断宝珠存在,那能立和所立就变成无二无别了,这没办法推。比如我说,你是人,因为你是人的缘故,这是不合理的;同样,通过宝珠来推断宝珠也不可能。第二个,通过宝珠的光来了知宝珠,这也非常困难。为什么呢?比如我在别人面前说:那里应该有宝珠存在,因为我看见了宝珠的光的缘故。有人就会说,宝珠还没有成立,怎么会知道宝珠的光如何如何?所以,通过宝珠的光来了知宝珠也是不可能的,因为,这个宝珠你以前没有发现的缘故,它是隐蔽分。既然是隐蔽分,那它发出来的光你怎么会知道?所以,以宝珠的光来了知宝珠也是非常困难的。第三个,如果我们没有用宝珠的光,而是以一般的灯光、太阳的光以及其他的光来了知宝珠,这是更困难的事情。如你说,前面有光,肯定存在宝珠。那不一定。有光的话,也许是太阳的光,也许是没有头发的头发出来的光等等,有很多很多的原因,不一定是宝珠的光。所以因明前派认为,你们所说的通过宝珠的光来了知宝珠,这一点不能成立,“依于珠宝光,推知宝珠非比量。”这不是一种比量,他们是这样认为的。

下面萨迦班智达遮破他们的观点,是通过同等理推翻的。

若尔稻芽稻种等,果因多数成荒谬。

如果你们真的这样承认,不仅是我们,恐怕你们自己建立宗派也非常困难。请问:你们通过稻芽来了知稻种,是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了知的?我们可以推出,你们同样具有上边的全部过失。以稻的种子来推出稻的种子存在的话,那能立所立就变成无二无别了,这是不可能的事情。通过稻的苗芽来推出它的话,种子还没有成立之前,它的苗芽也不能成立。如果以其他青稞、麦子等的苗芽来推出稻的种子,那就成了不定因,也是不可能的事情。那这样,你们自宗以稻芽、稻种为主的所有因和果的推理,是不是全部都变成了不合理的荒谬之说,会不会变成这样的无稽之谈呢?

又比如,通过烟来了知火也同样有这个过失。如果用火来推知火,不可能的事情。如果用烟来推出火,火不知道之前,烟怎么知道?以一般的灰色东西来推知火的存在,就成了不定因。那这样,所有因和果的推断会不会全部被推翻?

对方这样回答,虽然当时没有发现稻芽在稻种中产生,也就是说没有发现稻的种子;但是,作为一个通达因明的人来讲,因为在其他时候他已经发现了他们之间的关系,所以予以肯定并不相违。他在其他时候看见过稻的种子中产生稻芽,了知稻芽和稻种之间有一定的彼彼所生的关系,这一点以前就深信不疑;所以一旦他看见稻芽以后,因为以前知道它们之间的关系的缘故,现在就不用了知隐蔽的部分,通过它的因就可以推出来。比如说我以前听到过这个人的声音,他给我打电话,或者通过其他手段我听到了他的声音,我就知道“哦!是这个人。我以前熟悉他的声音,肯定是这个人。”当时我并没有看见这个人,但是通过他的声音我就能了知是这个人。同样的道理,稻芽和稻种之间,虽然当时并没有看见稻种,但是在其他时候就了知稻芽稻种的关系的缘故,所以完全可以推知。

如果你们这样说,那么我们因明自宗也是同样的道理,宝珠的光和宝珠也有这样的关系。虽然在进行推理的时候,并没有发现宝珠的存在;但是在其他时候就了知宝珠和光之间有一定的关系,所以在看见宝珠的光之后就会认为:这不是灯光,也不是其他的光,就是宝珠的光,这里肯定有宝珠。它们之间的关系得以建立。我们前面讲比量的时候,专门有一个回忆它们之间的关联,这个时候你就能了解它们之间的关联,也就不用其他的法来进行推断。因此这种比量,用宝珠的光来推知宝珠存在,或者用日光来了知太阳存在,等等,诸如此类的推理完全是正确的推断,应该成为比量,并不是你们所说的那样“非比量”,并不是这样。

庚二、破本非比量而妄执是比量:

谓因所立纵错乱,外境及分乃正量。

他们认为,虽然在因和所立方面有一定的错误现象,但实际上外境山上的的确确有“火”,它依靠烟建立的部分是量。“外境及分乃正量”这是正量的部分,是一种比量。一般来讲,外道的一些论师是这样认为的。

山上有火,有烟之故,如同灶中之火。我们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比量推断,这是一个正确的比量。喇荣的山后面有火,因为我看见山上在冒烟之故。如果冒烟,肯定有火,这一点是成立的。就像我们钢炉里面烧的火一样。通过这种方式来推理是正确的。

但是外道经常这样:心里面所想的和口头上所说的完全都不相同。在外道的法语中,有这样的名词:有支的补特伽罗、有支的身体等等,他们认为有些东西有许许多多的支分,支分具足的总体就叫做有支。他们认为:有支的山上,有常有的火(恒常的火),因为有胜义的烟的缘故,就像大自在所作的灶。

乱说,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啊!那天两个人辩论,一个人实在辩不过另一个人,后来那个人生气了,说:“你乱说!不要跟我辩论,乱说!”因为他一直辩不过另一个人。我们也跟外道说:“乱说!”

他们这样讲的,从凭空想象的角度来讲,因与所立是荒谬的。因是胜义谛的烟,所立是常有的火。常有的火绝对不可能存在。所谓胜义谛的烟,他们认为是最究竟的烟,或者是实相的烟。这两个从实相的角度来讲,应该是错误的。但是从外境的角度来讲,山上毕竟有火,这个火也是依靠烟来推断的,所以从外境上火存在的角度来讲,这也是正确的。对方是这样认为的。

我们对他们进行驳斥的时候,比较容易,说是:

如是之因无三相,证成无有因差别。

你们这种说法完全是不合理的。这不是什么推理,完全是你们的胡言乱语。为什么呢?是真实的推理的话,那必须要三相齐全。但是,你们的推理三相怎么齐全呢?首先,有支的山不成立。如果有支的山不成立,常有的火怎么会成立?火是刹那刹那无常的。胜义谛的烟也不能成立。所以,它们之间三相的关系不能成立。既然三相关系不能成立,那正确的推理就没办法安立。

再说,你们不能成立的原因还有:要证明所差别法火与烟,因的能差别法“胜义”与所立的能差别法“常有”也需要证实。所差别的法要成立,必须依靠能差别法的胜义和常有。但胜义和常有怎么成立呢?这是不能成立的。所以,你们所说的推理就像:瓶子是存在的,因为石女儿子的瓶子存在或者兔角的瓶子存在。或者说,柱子存在,因为空性的柱子存在之故。这些话有没有什么关联呢?没有任何关联。不如你们直接说,山上有没有火,有没有烟。你们应该像我们佛教徒所许那样,没有必要转弯抹角。因此你们这种推理完全是不合理的。

第一个三相不齐全,第二个能差别和所差别的法无法建立。因此,对方所承认的这些观点完全不合理。

下一个是在事相上能决定的量方面的问答。

戊三(宣说于事相上能决定法相之量)分二:一、提问;二、回答。

己一、提问:

谓彼等量决定者,由自他何所证知?

前面已经讲过,量是无欺的,不欺惑叫做量的法相。那确定这些量是无欺这一点,到底是通过自身来肯定而了知的呢,还是通过其他的事物来了知的?比如说,我眼睛看见柱子是红色的,按照因明的观点来讲,这是无欺的。但是眼识现见柱子红色这一点,是眼识自己判断它是无欺的呢,还是除了眼识以外另一个其他的识(如耳识、鼻识等)来决定的?

如果是第一个,量的无欺通过自身来决定,那么世间的任何一个众生再也不会迷乱了,再也不会迷惑量和非量的关系了。为什么呢?因为,只要有眼识的众生就能照见它的本体,因为这个无欺的东西是依靠自身的识来了知的缘故。

如果是第二个,不是自身来了知的,而是依靠其他的事物来了知,那就变成无穷了,有无穷的过失。为什么呢?我通过眼识来了知柱子红色,这是无欺的,但是我自己的眼识不能了知无欺,中间还需要其他的识。如果眼识自身不能了知无欺这一点,还需要通过意识等其他的识来了知,而其他的识自身也不能了知,也还需要通过其他的识来了知;这样以后,就没办法得到边际、尽头,就有无穷无尽的过失。对方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己二(回答)分三:一、破他宗之回答;二、立自宗之回答;三、遣除于彼之诤。

庚一、破他宗之回答:

有者承许自决定,个别宣称他决定。

此二弃理说理许。

有些论师认为,这是依靠自力来决定的,眼识了知对境,这是无欺的,这一点是通过自己的量来决定的。这是以前的印度论师革玛日纳等这样认为的。还有一些论师说,量的无欺完全是依靠他力来决定的,他们一口咬定,是这样认为的。

但是萨迦班智达说“此二弃理说理许。”完全依靠自力来决定和完全依靠他力来决定的两种说法,完全舍弃了法称论师判断一切事物真相的事势理,同时又舍弃了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的究竟观点。“说理许”是指宣说正理的观点,也就是法称论师和陈那论师的究竟观点。为什么呢?我们通过《释量论》就可以看出来。

《释量论》中已经说了,所谓无欺通过自证来了知。通过自证来了知的话,说明完全依靠他力来了知的说法已经被推翻了。《释量论》里面第一个就是通过自证,通过自证的话,那么无欺肯定是依靠自己的识来了知的,不可能是依靠其他的识。那所有众生会不会不再迷惑量和非量的道理呢?没有这个过失。有些依靠自力容易产生定解的,就依靠自证来引生定解。所以,这种无欺依靠自证可以了知。

法称论师在《释量论》中还讲了:因为众生的根基不同,对外境的错乱也不同,有些不能依靠自力来了知,需要依靠他缘来了知。比如柱子是无常的,它是所作。虽然我看见了柱子,但是我不知道它是无常,所以只有依靠别人给我指点:你刚才看见的红色柱子,肯定是无常的,只不过是你太笨了,不懂而已。为什么呢?因为这是所作的缘故。这是依靠他缘来了知。如果依靠他缘来了知,那么刚才因明前派有些论师认为的,完全是依靠自力来了知的观点也就不合理了。

我们自宗,对于无欺这一量的法相,依靠自力来了知的情况也是有的。有些根器不错的、智慧不错的,不要说柱子本体无常,包括一切万法的法性,也是依靠自己的能力来证悟的,这种情况也是存在的。但有些不行,上师怎么样给他指点,不要说开悟一切诸法的本体,连柱子的无常,反反复复给他讲了好多遍,才慢慢慢慢终于知道柱子是无常的,这种情况也有。

所以说,了知无欺有依靠自力和依靠他力两种情况,按照《释量论》中法称论师的观点来承许是非常契合的;而只以一种观点来决定的说法是不合理的。所以这两种观点都应该承认。

好!今天讲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

第五十三课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士!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下面我们继续宣讲《量理宝藏论》里面的抉择量。抉择量方面,昨天前面提出的问题是:量到底是以自力来决定还是以他力来决定?在这个问题的分析过程中,有些论师认为完全是以自力决定的,有些论师认为完全是以他力决定的;萨迦班智达说这两种说法都不太合理,他们既舍弃了事势理,又舍弃了法称论师的究竟密意。那么,我们自己的宗派怎么安立呢?接下来就讲合理的自宗。

庚二、立自宗之回答:

自宗回答的时候,这样的:意思就是说,确定这些量是不欺这一点,也有自力来决定的,也有他力来决定的,也有不属于自力、他力而超胜于我们分别念的量,也就是佛的一切种智,佛的智慧。这种智慧不是分别念的自力、他力,但是对对境或事物也是根本不会欺惑的,所以也叫做量。我们用三个方面来安立自己的宗派,也可以这样回答。而颂文是这样的:

二种境证与自证,以及比量自决定;

初者心未专注者,诸具错因他决定。

依起作用具串习,比量悉皆可决定。

自宗的观点是这样的:“二种境证与自证,以及比量自决定;”这是自决定的量。“初者心未专注者,诸具错因他决定。”这是他决定。“依起作用具串习,比量悉皆可决定。”这是说依靠这三种量可以决定。这是大概讲。

进一步分析,这样的:“无欺”是依靠量来决定的,量当中有些是自定量,有些是他定量(此两者都是因明中的专用名词)。什么叫做自定量呢?不需要其他任何助缘,依靠自己的力量决定生起定解,现量当中也有,比量当中也有,这叫做自决定量。有些依靠自己的力量不能产生真实的定解,必须要依靠其他的助缘,这叫做他决定量。

自决定量有三种:二种境证、自证和比量。这三种自决定量是什么样呢?

首先我们看两种境证量。其中一种,比如说我用眼睛亲自看见火正在燃烧木柴,火燃烧木柴并不需要其他的因缘,我现量见到了火的这种不共作用力,也知道这就是火。我看见这个红色的东西正在燃烧木材的时候,根本没有其他的错乱因,马上就知道这就是火。这是一种境证,叫作用力境证。

还有一种境证叫串习力境证。刚开始的时候我不一定知道,比如说虚空中有灰色的东西,我不知道到底是雾呢还是真正的烟;后来,因为我对木柴烧火时的烟有一定的串习,有一定的了解,通过分析观察:“哦,我所看见的灰色东西不是乌云,而是木柴烧出来的烟。”马上就知道了。这是通过串习力知道的。或者说红宝石与红珊瑚,刚开始的时候分不清楚,到底这是红宝石还是红珊瑚。但是,如果是喜欢红珊瑚的人,如有些藏族人,他们长期在这方面有一定的习气,有一定的串习,以前特别喜欢,从小都喜欢,他们看到这个红色的东西的时候,刚开始可能会:到底这是红珊瑚呢还是红宝石?但再一看,“哦,这不是红宝石,是红珊瑚。”心长久串习以后,就会具有一定的相续力,一下子就看出它是这种事物,没有其他的错乱因,这叫做串习力境证。两种境证,一种是作用境证力,还有一种叫做串习境证力,它们都是依靠自己来决定正量是无欺的。

然后是自证。所谓自证大家也应该清楚,不管是你根识现量所了知的这些事物也好,还是分别念比量所了知的事物也好,内观的时候,依靠自证量必定能生起定解。大家都知道它是自定量,这个比较容易懂。

第三个叫做比量。比量大家也知道,山上有烟的原因,有火。有火的道理是依靠“有烟”来推出的。有烟来推理的时候不需要其他的推理,只要有烟就可以,烟对建立火方面具有三相齐全。这样以后就可以了知,比量不需要其他的因缘,它是依靠自身具足三相齐全的推理来自己了知的。当然,三相不具足也不是真正的比量。所以比量也属于自决定当中。

因此,前面有些论师认为的量的无欺以他来决定,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自决定量中的两个境证、自证和比量三者,它们的的确确有这样的自定量。这就是自定量的意思。

还有一些是他决定量。他决定量是哪些呢?是初者、心未专注以及具错乱因三者。首先,初者是什么呢?以前没有见过牦牛或者黄牛,你刚开始看见的时候,虽然看是已经看到了,但是因为刚开始见到这个事物的原因,所以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产生定解“这是黄牛”。或者从来没有见过珊瑚的人,一见到这个红色的宝珠,他就根本不知道到底这是红珊瑚还是红玛瑙。所以,初见到这种事物的眼识,也依靠其他的因缘而生起定解,这是他决定量。最初的心识,最初的眼识,这是一种他决定量。

第二者是心未专注。我们的心专注在其他地方,虽然眼睛已经看见了这个事物,但是当时心没有专注的原因,也不能依自己的力量产生定解;或者是众多的人当中,你心专注在其他的人上面,自己有一个熟悉的人,虽然已经见了,但是当时认识他的定解还没有引生出来,这也是一种他决定量。

第三者是具有错乱因。自己的眼识见到了黄色的海螺,或者说,因其他因缘见到了一个灰色的东西,但是到底这是烟呢还是灰,具有其他一些错乱的遮障因,因此没有真实知道。后来通过比量或者其他的因缘了知了这个灰色的东西,才安立为自决定量。因此,这三者叫做他决定量。

前面有些论师认为量的无欺是依靠自己来决定的,这也是不决定的。因为的的确确,在我们世间当中,刚才最初的心、心未专注还有具有错乱因,这几个虽然对境已经现量现前,但是并没有引生真正的定解,必须要依靠其他的量来了知。

依靠其他量来了知的话,其他量就叫做能决定量,也叫能决定。所决定的话,需要依靠他力来决定,这叫做所决定量。这样的所决定量必须要依靠其他的能决定量来了知。其他的能决定量到底是什么呢?就是我们刚才前面讲的三者:起作用的、具串习的以及依靠比量。通过这三者,原来你不知道的道理会明白的。“依起作用、具串习、比量悉皆可决定。”那么依什么量来决定呢?因为刚才讲,他决定量依靠他缘来了知,他自己不能了知。不能了知的话,那依靠什么样的他缘呢?

第一个是起作用。起作用的话,刚才我们已经知道了,黄牛根本不知道的时候,用它的法相——起作用的“项峰、垂胡”来了知;或者,不知道这到底是火还是红氆氇,不知道的时候,“哦,它能起燃烧的作用,因此它应该是火,并不是红色的氆氇。”通过它的作用或者它的法相来引生定解,这是他决定中的第一个。

第二个是依靠串习力。在麦彭仁波切的《释量论大疏》中也有一点不同的说法:串习力与众生执著的力量有一定的关系。比如一个女人的身体,具有贪欲者认为她是所贪的对境,这是他经常对贪欲方面串习的一种力量;修不净观的人,他把她看作不净物,这是他平时以自己的分别念来修持的原因;有些猛兽,因为她的身体上有肉,所以把她看作肉食——食物,有这样的串习。每个众生的串习力不同的原因,对一个对境,各自的作用就会有所不同,有一些不同的作用。但是我们在这里应该知道,任何一个事物通过他的分别念经常串习,逐渐逐渐就会了知“原来这个事物就是这样的”,这叫做串习力。

然后是通过比量。我们前面所讲的那样,就是以三相齐全的比量来进行推断,然后了知,比如:“哦,灰色的东西不是雾,是烟。”就产生了这样的定解。

上面的三种自决定量不需要其他的量来决定。三种他决定量必须要依靠其他的量来决定,也就是依靠自决定量来了知,除了自决定量以外,在这个世界上不可能有第二个能了知它的东西。

因此我们这个世间,量的法相要安立的时候,大家应该知道:一个是自决定量,一个是他决定量,还有除开我们分别念的佛的各别自证,这也可以属于在量当中。所以,萨迦班智达自宗决定的时候,一定要了知,是通过这几种方法来决定的。

庚三、遣除于彼之诤:

有谓对境及本体,分析不容他决定。

彼等现量与分别,作用混淆一起已。

我们前面讲所决定量是他决定量,能决定量是自决定量,分了这两种。就此,对方给我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你们所提出的所决定量和能决定量,它们的关系到底是什么样的?

首先从对境上进行观察。所决定量和能决定量,或所了知和能了知,或者是他决定量和自决定量,它们的对境如果是一体,那么后者就变成已决识了。因为前面所决定量已经了知完了,能决定量再次了知的话,那能决定量就已经成了已决识,有这个过失。如果这两个对境不是一体,那么虽然能决定量已经了知了,但是所决定量不一定产生定解,因为它们的对境完全不相同的缘故。对方从对境上面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

从本体上也举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他们说,这样的决定识,依靠自决定量来决定的识,它对自己的对境是能断除增益呢,还是不能断除增益?从两个方面来问的。刚才我们不是说所决定的量嘛,它对自己的对境是断除增益呢,还是不能断除增益?如果说它不断除增益,那么它就不能称为量,因为它对自己的决定、自己的对境连增益都不能断除。如果说对自己的对境断除了增益,那么它就成了自决定,不能称为他决定了。意思就是说,所衡量的他决定量,它对自己的对境到底断除增益没有?如果断除了增益,那它就不是他决定了,应该是自决定,因为它对自己的对境自己已经断除增益之故。如果没有断除增益,那它就都成了非量了,因为它还要依靠其他量来断除增益的缘故。对方提出了这么两个问题。

我们对他们这样回答:“彼等现量与分别,作用混淆一起已。”因为对方通过观察,认为我们所讲的他决定量根本不成立。但实际上,我们并没有这样的过失。为什么呢?

因为,从照了境相续来讲,或者说从本体的角度来讲,能决定的量和所决定的量是一体。比如说,刚开始是心未专注的量,刚开始的时候没有专注,后来通过比量或者串习力已经了知,这两者,即前面的量和后面的量,从心的本体的角度来讲应该是一体的。所以,刚才对境他体的这种过失也是没有的。从相续前后不同实体的角度来讲它们又不相同。一个是刚开始的时候没有依自力产生定解,一个是通过串习力或者作用力已经产生定解,所以他们的对境是不相同的。因此对境一体的这种过失也是没有的。这是第一个。

因明前派好多都不懂仅以无分别、未错乱而成为现量的道理,其实,只要具足这两个条件,就根本不需要观待其他的断除增益。因为我们在现量当中,只要是无分别,只要是不错乱,它就成为现量,根本不需要断除增益。但是,因明前派没有了知这一点,认为现量要亲自断除增益。他们将无分别现量的作用和分别的比量两个混为一体,没有分清楚。实际上,在现量面前不需要断除增益;在比量识面前,在依靠现量而引起来的比量面前,一定要断除增益。可是,他们将这两个并没有分清楚。实际上我们刚才这种决定的量,在现量的时候它不需要断除增益,所以你们刚才提出的第一个过失也是没有的;最后,真正能决定了知对境的时候,在分别念面前或在比量识面前应该要断除增益,所以第二种过失也没有。我们应该这样来回答。这是第二个。

戊四(如何进行破立之理)分二:一、破立之安立;二、依其如何证境之理。

己一、破立之安立:

依靠现量、比量怎么样破、怎么样立?讲这个道理。

显现有实之有境,遣余之前有破立,

遮破则有遣除立,及不遣除二方式。

我们前面讲遣余的时候也讲了,一般呢,遣余和显现叫建立和遮破的方式。因为对境是自相和总相,有境是分别念和无分别念,它的方式就是显现和遣余。

这里的显现实际上是有实法——自相事物的有境,或者能执著对境的一种方式就叫做显现。在这样的显现面前,实际上是现量见到的。这样的现量见到,人们称之为建立。

但是真正的建立有没有呢?没有。比如说,我见到柱子的时候,我的眼识以显现的方式已经取了柱子的自相,但是在这样的眼识面前有没有真正的建立呢?真正以分别念来建立,那倒没有,但是人们称之为“建立”。真正的破立是在分别念面前安立的,在遣余识面前,破和立都应该存在。比如柱子存在,在分别念面前建立,这叫做建立;柱子不存在,在分别识面前将之安立为遮破。总的来讲,遣余识当中破和立两者都是存在的。

另外,在遮破中也包含遣余的建立,意思是说遣余的建立在遮破中可以安立。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遮破有无遮和非遮两种。其实,遣余识面前的所有建立全部是一种非遮。那什么叫做非遮呢?不遣除其他的建立就叫做非遮。而遣除建立叫做无遮。我们讲《定解宝灯论》的时候,引用其他的法就叫做非遮,不引用任何其他的法而直接一口否定就叫做无遮。无遮和非遮,应该这样来了解。比如“这个地方没有瓶子”,这属于一种无遮,因为没有瓶子这个语言没有建立任何东西,只是把瓶子的本体否定了,所以叫做无遮。我们说“没有瓶子的地方”,地方已经有了,间接已经建立了一个东西;虽然说瓶子没有,但是地方已经有了。或者说“瓶子不是常有”,这间接已经说明了瓶子的无常。这类似的例子全部叫做非遮。总之,在遣余识的遮破中既有非遮,也有无遮;非遮中也有遮破,也有建立。这是我们在语言、思维上的一个详细判断。

大家也应该知道,建立和遮破全部是在分别念上面进行的,在实际物质本体上不可能有遮破。比如我们说:“我已经破了常有的声音,建立了无常的声音。”实际上声音就是无常的,这方面没有什么破立。但是“破”是什么呢?我们世间当中的很多人,本来声音是无常的,但是他们根本不知道,他们的心态完全变成了另一种状态,产生了常有的邪见。于是,我们通过教理对他们的邪知邪见进行纠正,纠正过程中的语言方式就叫做遮破。又比如,实际上瓶子本来就是无常的,所以我们也不需要什么建立,从事物的本体上来讲不需要建立;瓶子本来不是常有的,也就无法破瓶子的常有。如果瓶子常有的实体真的成立,我们把常有的瓶子扔出去也是可以的,但是瓶子常有的本体跟石女的儿子没有任何差别,那我们怎么破掉它呢?不可能破。所以,破和立应该在语言或分别念的意识上建立,在因明学习的过程中,这一点大家一定要知道。

有些人说我今天破了别人的观点,因为这个人认为因果不存在,所以我就破了他的观点。其实破的意思是:比如,本来在实际名言中事物的本体、因果是存在的,可是有些人根本不了解,他的心完全变成一种颠倒的状态,但通过我的智慧,别人这种心态完全纠正过来了,这个过程就叫做遮破。所以事物的本质上没有什么破立,破立是在遣余上进行的,应该这样来了解。

己二(依其如何证境之理)分三:一、破他宗;二、立自宗;三、除诤论。

庚一、破他宗:

因明前派中也有一些人认为,现量里面有一个叫做现量证知,这个观点我们在这里进行遮破。

有谓直接与间接,亦是建立与遮破。

这是因明前派夏瓦秋桑等论师的观点,后来格鲁派的个别论师也有这样承认的。他们是怎么说的呢?比如说,在某一个地方我已经看见了青莲花,当时我是用眼睛亲自看见的,我直接看见青莲花的这种眼识就叫做直接证知。所谓直接证知,是指外境的形相自然而然显现在根识面前。然后,刚才外境青莲花的显现,我直接看到了,由于青莲花是蓝色的原因,我对总的蓝色的颜色间接了知,因明前派的有些论师认为这叫做间接证知。但他们认为这也属于一种现量,这一点是双方观点的最大分歧。

比如说,我看见一位穿着红袈裟的出家人,看见出家人的眼识是直接了知。当然,大家都知道这是直接见到的,现量见到了穿红色衣服的出家人,这一点没有什么疑问。但是,红色的总的概念,当时也应该间接了知,这一点,我们可用其他的方式来了知:我刚才看见的花是蓝色的。为什么呢?因为它是青莲花,现量见故,有这样的一种过程。因明前派的论师认为,这也是一种现量,因为现量中有直接证知的真正现量和间接证知的现量两种。

但是,萨迦班智达却对此进行遮破:你们直接证知的现量我们也包括在现量当中,这不用说了,亲自看见青莲花就是现量证知。而间接总的蓝色的证知应该包括在比量中,这种单独的现量不合理,没有间接了知的现量的说法,这不是法称论师的观点。这也是下面要遮破的其中一个问题。

对方还有一个比喻,火不存在的时候,间接烟也不见了。这是从遮破的角度来讲的。其他观点与上边的问题基本相同。但上边的问题是从建立的角度来讲的。

其实,在其他论典中现量、比量各有两种。现量的直接了知,看见蓝色的花;现量的间接证知,是通过看见蓝色的花,间接了知这个花就是蓝色的,这是现量的直接和间接两种。比量的话,我看见火里面冒烟,通过烟了知火存在,这是比量的直接证知;火已经不存在了,烟逐渐逐渐没有,这是比量中的间接证知,有两种。他们认为比量有间接证知和直接证知两种,现量也有直接和间接证知两种。

颂词的意义是:直接作为建立,间接作为遮破。

但是,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怎么不合理呢?

比量成为间接知。若非则成第三量。

如果这是真的现量证知,那么大家都公认的比量也应该成了间接了知了。为什么呢?因为它具有这种法相的缘故。怎么具有这种法相呢?因为烟不存在是通过火不存在而了知的。其实,这是因没有见到而果也不存在的一种推理。可见不可得因分统一可见不可得因和对立可见不可得因,这是统一可见不可得因中的一个比量。你们如果这样承认,那么比量也应该成了间接证知的现量了。

对方:“若非”。如果对方说:不是这样的。比量观待推理,而我们这个并没有观待推理。刚才一看见火不存在,那烟不存在,这没有什么推理。因为如何如何,所以什么什么,没有这样的三相推理来进行论证。根本没有观待推理的缘故,所以不会变成比量。对方是这样回答的。

萨迦班智达对他们进行破斥:“则成第三量”。如果不是比量,则已经成了第三量。因为现量绝对不是,比量你们也承认不是,现量也不是,比量也不是,那你们的现量间接证知已经成了第三种量了。你如果要承认,量可以包括在现量和比量中,境全部在自相和共相中,除此以外,法称论师根本没有安立第三种间接证知的量。可见,你们这种观点已经超出了理自在法称论师的因明范畴,有这个过失。

大家也应该知道,它根本不是现量的直接证知。为什么呢?实际上它已经依靠比量。怎么依靠比量呢?我看见蓝色的青莲花,间接也了知总的蓝色,其实这是一个推理:因为青莲花是蓝色的缘故,所以总的蓝色我肯定看见,这是通过别法来推知总法的一种推理。我看见某某人的原因,看见总的人了,与这种说法是一样的,这是以别相来推理总法存在。这种推理应该包括在自性因中。或者我前面有树存在,因为具有檀香树之故,这也是依靠别相来推理总相。同样,刚才火不存在的缘故,烟也不存在,这也是一种比量。肯定是比量,因为火和烟有一定的关系,因(火)不存在的原因,果(烟)也不存在。这也是可见不可得因中的一个因,叫做理由不可得因。

可见不可得因分两种,统一可见不可得和对立可见不可得。我们下面还会讲,统一可见不可得因分:理由可见不可得因、自性可见不可得因、果可见不可得因和能遍可见不可得因,总共有四种。

所以,你们所承认的现量证知的说法完全是不合理的。

庚二、立自宗:

虽然量的总的分类包括在破立当中,但是对破立也应该进行分析:

是境是识有境识,由此建立二二四。

遮破反之分为四,破立亦以量证实。

所有的法可以包括在境和识当中,显宗也好,密宗也好,世间的任何一种学问都可以这样承认。境和有境当中,所有的万法都可以包括,这里面不包括的法应该说是没有的。

而量呢?要么是破,要么是立。首先我们说建立。是对境和是心识,有对境和有心识,这四种量将所有的建立都包括无余。比如说:这是红色的对境,我执著红色的眼识是红色对境的眼识,这是“是境”和“是识”;这里有白色的金刚萨埵,这是存在的,我执著金刚萨埵的眼识也是存在的,这是“有境”和“有识”。所有的建立要么是“是”,要么是“有”,这两者可以包括。去年我们学习《中观庄严论》的时候,也已经学过了。“有”和“是”可以分别从对境和有境来讲,有也分两个,是也分两个,总共四种。

从它的反方面来分,遮破与之恰恰相反。所有的遮破可以包括在非的遮破和无的遮破当中,也就是“不是”和“没有”,这两个里面可以包括。继续分下去,对境也有不是和没有,心识也有不是和没有,各分两种,总共四种。

总之,所有量可以包括在破和立当中,而破和立每一个都有四种分类。

那这样的破立是谁来决定的呢?全部是现量和比量来决定的,这非常关键。如果我们不懂现量和比量,柱子是无常的也很难说,柱子是常有也很难破。要建立自己的观点以及要遮破他们的观点,全部是依靠量来决定的。为什么我们现在要学《量理宝藏论》呢?所谓量学,它的位置很重要。原因呢,如果我们不知道量,那么事物的真相绝对不会了知。这里,量有两种:现量和比量。

那么怎样破立呢?凭借现量和建立无遮的比量(这两种量)可以加以遮破。现量也可以进行遮破,比如说无我——人我不存在,柱子不存在,这些都是通过一种现量来知道的。有人可能问,现量要见到的话,对境要有自相,没有自相怎么会通过现量来了知呢?我们下面还会讲的,这是现量的作用,比如说柱子没有生命,这是现见柱子以后,通过串习力知道的。因为,我们的串习当中从来都没有有生命的柱子。这样就可以了解。或者是人我不存在,当然人我不存在实际上是瑜伽现量了知的,并不是以根现量和意识现量来了知。人我不存在可以这样推理,在五蕴聚合当中,所谓的我不存在,就像没有瓶子的地方一样,这是我们的意识来推断的,并非现量了知。但是在瑜伽现量面前,也就是说通过瑜伽现量的智慧来进行观察的时候,五蕴聚合以外所谓的我,根本没有看见,从来没有照见过,因此安立为无我。

现量和无遮的比量可以遮破,这非常关键。通过现量引出来的定解和建立非遮的比量也可以进行建立。

当然,如果辩论者是非常有智慧的人,看见这个法以后就会知道这个事物是存在还是不存在,比如说某个地方瓶子已经没有了,他一看以后,“哦,这里没有瓶子。”马上就产生定解。但是,如果这个辩论者比较愚笨,他光是看见而没有发现,也不一定能决定,他必须要通过可现不可得因的推理来产生定解。比如说,有一定智慧的人他知道柱子或河流昨天、前天……的无常变化,通过它们相续不断地变化就能了知;但是,比较愚笨的人或者在有错乱因的眼识面前,柱子的无常必须要通过所作来进行建立。这就是量的作用。

大家学习因明的时候,有时候会觉得因明的道理比较难懂;但我始终觉得,有智慧的人通过自己的智慧来进行观察,因明也不是特别难懂,毕竟它是一种分别念的境界,并不像中观一样。如果是中观,那应该比较难,因为它超出我们心识的范围,应该佛和菩萨的智慧来进行决定。我们每次进行探索,只不过是一种比量的方式而已。而因明,只要把两者之间的辩论方式搞懂,就不是特别困难。

庚三、除诤论:

所谓间接之证知,意趣作用或比量。

对方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现量的间接证知根本不存在(刚才我们一直破因明前派的这种观点,已经破完了),那就不合理。因为法称论师的有关因明论典已经说了:依靠间接来了知意义,依靠间接的意义来了知意义。间接意义来了知的话,那说明这肯定是现量中的一种间接证知。对方这样认为的。

我们下面对他们进行回答:所谓间接证知并不是指现量有一个间接证知,不是这个意思。他的意趣是指现量的作用,或者叫做骤然比量。只不过对方将这两者没有分清楚而已。

我们刚才也讲了,什么是现量的作用呢?《释量论大疏·第四品》后面已经讲了,颂词当中也有:石头没有心,无情法的石头没有心,这通过现量能了知。通过现量怎么了知呢?我们知道石头是一种无情法,它不存在心的道理,以前我们讲《中观庄严论》的时候也讲过,是通过现量的作用力来了知的,但这不属于现量,它可以属于在现量的作用力当中。

或者这种法以骤然比量来了知。什么叫做骤然比量呢?根本不需要什么推断,通过串习力马上在心里面产生一种想法,比如人渴的时候马上要喝水,这个时候根本不需要:我口渴,我要喝水,因为喝水能遣除干渴。并不需要用很多很多的推理。经过很长时间串习以后,只要口渴,马上就会用水来解渴,并不需要任何一个其他推理。所以,归根结底它属于比量。因为我们相续当中,还是有一种依靠正理来推断它的立宗的一种因,所以依靠串习力马上能引发出来。比如无常观念学了很长时间的人,他看见柱子的时候“柱子就是无常的东西”,根本没有用所作的因,实际上这是一种骤然比量。我们那天不是也讲了吗,我在路上看见冒烟“哦,这里有火。”并没有用什么推理,马上就知道了。这个时候你用没用:这里肯定有火,因为我现在看见冒烟之故,没有用这样的推理。但是,这种推理很快时间在我们分别念面前出现,这叫做骤然比量。

因此,你们因明前派所承认的间接证知,要么包括在现量的作用当中,或者属于在骤然比量当中;除此之外,你们所承认的那样现量分真现量和间接证知的现量,这根本不是法称论师的究竟密意。如果是他老人家的究竟密意,那《释量论》等有关论典就应该宣说。

不过,在名词上你们也可以说现量间接证知,这样说一下问题也不是很大。但是如果你们真的承认它属于现量,那就有很大的麻烦。为什么呢?比如说刚才总的蓝色,其实它是一种总相。如果你们说以青莲花的蓝色来推断,那这完全是一种比量。如果青莲花的蓝色以外有一个总的蓝色现量被看见,那现量就成了分别识了。而分别识有境的现量,自古以来在因明的教典中都根本找不到。所以,你们这种说法完全是不合理的。

《量论宝藏论》第八品—观法相解释完了。

好!今天就学到这里。

回向偈:

所南德义檀嘉热巴涅**此福已得一切智**

托内尼波札南潘协将**摧伏一切过患敌**

杰嘎纳齐瓦隆彻巴耶**生老病死犹波涛**

哲波措利卓瓦卓瓦效**愿度有海诸有情**